[爆卦]農糧產品加工室容許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農糧產品加工室容許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農糧產品加工室容許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農糧產品加工室容許產品中有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萬的網紅{Fish睬政治}孫博萮,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農業六級化大躍進 小農初級加工取得正式法源!】#這對宜蘭很重要! 未來農產品從生產到初級加工 將由農委會一條鞭來管理 小農可以更有效整合一級生產及二級加工 也能更有效率處理次級品和多餘產量 增加販賣品項、延長銷售時間 提升農產品附加價值進而提高收入-\-\-By 陳吉仲 ...

  • 農糧產品加工室容許 在 {Fish睬政治}孫博萮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9-12-03 22:5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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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業六級化大躍進 小農初級加工取得正式法源!】#這對宜蘭很重要!
     
    未來農產品從生產到初級加工
    將由農委會一條鞭來管理
    小農可以更有效整合一級生產及二級加工
    也能更有效率處理次級品和多餘產量
    增加販賣品項、延長銷售時間
    提升農產品附加價值進而提高收入-\-\-By 陳吉仲
     
    >>>立法院今(3)日三讀通過《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正式賦予農委會對「初級加工農產品」的管理權限。
     
    未來農林漁牧的小型生產者,只要以可溯源的國產原料做初級加工,並比照衛福部的衛生標準,在農地上建置加工室,便能登記取得「合法工場執照」,效力等同原先由經濟部主管的「工廠登記證」。<<<
     
    >>>農糧署運銷加工組科長尤俊人表示,此法上路後,原本就有合法加工室的農民可直接到地方政府申請領證,沒有加工室的農民則可到各地公所取得農地的容許使用,再比照衛福部衛生標準蓋合法加工室,最後向地方政府登記取證。
     
    換言之,原先在農地自有農舍內做初級加工的農民,只要加工區域符合衛生安全標準,便可向地方政府申請領證。而沒有加工室的農民先向公所取得容許使用後,也可依衛福部標準蓋加工室並登記取證。<<<
     
    https://www.newsmarket.com.tw/blog/127503/
     
    #顧宜蘭 #護台灣 #團結盡有力
    #台澎代管區 #宜蘭 #立法委員候選人 #獨立參選 #孫博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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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農糧產品加工室容許 在 Lin bay 好 油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9-05-30 15:3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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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委會的惡搞能力說真的真是讓人相當敬佩,5/20才自己發新聞稿:

    為突破小農加工取得工廠登記不易,無法上架販售之困境,農委會以分級管理負責之態度,研訂「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修正草案,作為管理農產品初級加工場之法源依據。該草案已於今年5月16日經行政院第3651次會議討論通過,函送立法院審議。

    ---------------------

    這說明的很清楚,是為了突破小農加工取得工廠登記不易,所以研訂這個辦法。

    農地可不可以作為蓋農業設施做農產運銷加工之用呢?一直以來都可以,但一直以來的問題都是限定於990平方米,把大家都想得很小,農委會一直強調冷鏈物流,如果這些農業設施真得導進現代化的冷鏈物流設備場,這種990平方米的空間真的夠嗎?

    所以這問題現在怎麼解決?就是專案申請囉,要多久會過?
    嘿嘿嘿~~~

    而且農委會又在散佈假消息,假新聞了,真的很可惡。
    農委會自己的ptt上面說明
    農地上加工廠可以申請工廠登記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第33條規定.農糧產品加工室得辦理工廠登記

    那我們把這個辦法第33條拿出來看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第33條
    依本辦法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者,應依原核定之計畫內容使用,並不得作為住宅、工廠或其他非農業使用。但經核准工廠登記之農業設施,不在此限。

    農委會剛發佈的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允許辦法就不允許農地上蓋的加工廠作為工廠使用!

    農委會剛發佈的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允許辦法就不允許農地上蓋的加工廠作為工廠使用!

    農委會剛發佈的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允許辦法就不允許農地上蓋的加工廠作為工廠使用!

    第33條根本沒有任何農糧產品加工室得辦理工廠登記
    的字

    農委會又公然散布假訊息、假新聞了,真的沒人管的了農委會嗎?

    那為什麼小農加工取得工廠不易,還不是你農委會自己造成的。

    經濟部早在107年7月21日就修法通過
    從事經農業主管機關登記之農產品初級加工場業務。

    也就是經濟部去年就同意,同意農地加工場可以拿到廠登,但要農委會同意,但都快一年了,農委會的法條修了嗎?

    結果農委會怎麼同意呢?
    這個月5月8號剛發佈的新版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也沒有修改第33條,到底33條哪來的農糧產品加工室得辦理工廠登記?

    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這個法規很簡單,就是跟生產驗證相關的農產品有關,第一條也寫得很清楚:

    為提升農產品與其加工品之品質及安全,維護國民健康及消費者之權益,特制定本法。

    這個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沒有跟你講農地加工場的許可,要修法請先把農委會自己對於農地作農產運銷加工設施不得作為工廠使用的條文先修掉,不然農委會好像又在放假消息了。

    農委會主委陳吉仲前幾天才在說,推動這個驗證辦法會帶動500家初級加工場、年產值增加20億,提高農產品加工量7.5萬。

    農委會的ppt檔馬上打臉陳主委,說這個驗證辦法沒有擴大加工設施使用或增加產能,而是輔導加工品安全,使通路認可。

    這樣我可以一次檢舉兩個假新聞嗎??

  • 農糧產品加工室容許 在 陳明文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8-04-03 20:2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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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了「阿里山地區國有非公用土地相關問題」,嘉義竹崎鄉公所今天舉辦座談會。

    阿文邀集國產署曾國基署長,與番路鄉長林清根、竹崎代理鄉長敦良江,及各村長共同討論,將協助鄉公所訂定實際使用證明核發規範,以現任村里長、地方農會等單位提供之證明書,由鄉公所經審核、現勘、公告等程序後發給證明,並憑以向國有財產署申請合法承租。

    國有非公用土地的使用,關係著嘉義縣山區居民的生活,但恪於國有財產法第42條的規定,許多民眾雖然有使用事實,卻因取得證明困難,而面臨被拆除,甚至是訴訟的風險。

    在新任署長到任後,便更積極的溝通,國產署也釋出善意回應,將之前需由82.07.21時任村里長出具證明,放寬為現任村里長的證明亦可,同時增加了農會證明等方式,這個共識,切實有效解決農民取得82.07.21前使用證明的困難。

    另外,對於國有出租土地使用之限制,國有財產署亦兩次修正「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辦法,放寬設置農機具室、農業資材室、農糧產品加工室等,並透過農業主管機關之解釋放寬附屬農業設施之使用,讓農民不致因新增的附屬農業設施而被認定違規解約,也更能切合農民的需要。

    今日同時作成共識,國產署就相關正在進行的訴訟案件,能夠合意停止訴訟,讓民眾能有補正的時間,而免遭到無可回復之損失,並請國產署加以協助輔導民眾能合法取得租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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