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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產品中有2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5,959的網紅屏東環保go,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針對某周刊報導 屏東縣政府澄清 鑒於某周刊及後續媒體對枋寮之相關報導,目前已經產生「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九條第六項規定,與相關事實不符需澄清而得適度公開或揭露之情況。審酌維護新聞自由及公共利益等核心價值,屏東縣政府已立即成立環境、農業及食安跨局處專案小組,並針對媒體報導及縣府相關作為,提出說...
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 在 廖郁賢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0-05-03 23:45:08
『2020開議大吉 第七、八次臨時會登場!』 簽到首日巧遇 戴著口罩的林深議員,仍是大聲與他問好,雖然他仍因爲賢仔的公開透明不開心,連看都不看我~不過身而為人,有教養的人,問好仍是必須❤️尤其林深學長曾大罵賢仔沒教養,我只能更以身作則了~ 一年過去,開議前的賢仔還是會小小緊張,特別是這次開議第二天...
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 在 屏東環保go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針對某周刊報導 屏東縣政府澄清
鑒於某周刊及後續媒體對枋寮之相關報導,目前已經產生「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九條第六項規定,與相關事實不符需澄清而得適度公開或揭露之情況。審酌維護新聞自由及公共利益等核心價值,屏東縣政府已立即成立環境、農業及食安跨局處專案小組,並針對媒體報導及縣府相關作為,提出說明。
首先就環境汙染的部分進行說明,本次涉入回填案件之土地總共有3處6筆土地,分別是枋寮鄉大響營段4筆地號、建興段2筆地號。屏東縣政府環保局22日提出聲明,其中在大響營、建興段678地號兩處回填案,因涉刑責,均已移送司法偵辦,環保局對於後續所發生之新事證均密切持續追蹤並協助呈報偵辦,另建興段666地號一處回填案,經查為回填營建土石方,因違反容許使用規定,已移請縣府地政處依區域計畫法裁罰。針對民眾對於回填土地可能遭受污染之疑慮,環保局會再進行檢測,以確保安全。此三處地點回填案之處置作為說明如下:
一、 大響營回填部分:
環保局於106年6月20日會同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保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人員現場稽查,發現有傾倒回填廢棄物情事,經採樣檢測屬有害事業廢棄物。106年9月25日又接獲民眾檢舉,亦立即會同當地民眾及民意代表等再次現勘,發現該土地仍持續回填中,並再次採集回填物質樣品送驗,並回報予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及地檢署,環保署106年9月26日再次稽查採樣,全案因涉刑責,已由保七總隊第三大隊於107年3月10日移請屏東地檢署偵辦。目前本府配合辦理,將依照屏東縣政府執行非都市土地違反使用管制案件權責劃分作業要點規定,由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事實簽辦裁罰後由屏東縣政府地政核發裁處書。
二、 建興段678地號回填部分:
環保局於107年3月13、22日至現場稽查,現場並採集回填物送驗,並回報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107年3月26日會同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保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人員現場稽查,初步判定回填物質係屬污泥,後續並請土地所有權人釐清案情。107年5月2日再會同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保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人員及土地所有人現勘,經各現勘單位認定係屬事業廢棄物,因涉及刑責,全案已移請保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後續偵辦。本筆地號土地已取得容許作為養殖設施使用,目前如涉及違反原來申請容許內容,本府將會現場確認事實後依法廢止該容許使用。
三、 建興段666地號回填部分:
環保局於107年5月2日會同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保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現勘,現況為回填磚瓦、土塊等剩餘土石方。依據屏東縣政府執行非都市土地違反使用管制案件權責劃分作業要點第6條規定,已函請屏東縣政府地政處依規定裁處。由於本筆土地已取得容許作養殖設施使用同意書並於107年1月核給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但現況未作養殖漁業使用,已依照廢棄物清理法及屏東縣政府執行非都市土地違反使用管制案件權責劃分作業要點規定,由屏東縣環保局簽辦違規裁罰中,另由農業處依照農業發展條例第8-1條第3項、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33條第2項予以廢止其使用同意書與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由於該地違建築廢棄土傾倒並無汙染疑慮,以上兩個區塊依其違規樣態程序進行中並將要求其恢復農業用地之原狀使用。
其次就農業、漁產及食安的部分進行說明。屏東縣政府特別澄清並強調,所有的養殖水產養殖魚產品會予以監控、抽驗、追蹤列管,確定無問題才能上市。尤其是針對漁產食安的報導,本府已立即緊急啟動水產品上市前監測計畫,將該筆土地周遭魚塭養殖池所養殖之養殖水產物監控、抽檢送驗並予列管追蹤,確定百分之百無問題後才能予以上市。請消費者放心,目前尚無明確證據證明屏東縣任何水產養殖魚類受到相關之污染或已經進入食品之供應鏈之內,如果經檢驗重金屬及有害物質含量,倘超標則限制上市,也會輔導漁民向污染者求償。
屏東縣政府在潘孟安縣長的指示下近年除持續強化辦理未上市水產品檢驗,以保障養殖水產品食用的安全,更自101年起即委託屏東科技大學推出結合產銷履歷及產地認證雙標章的優質水產品,並成立屏東縣檢驗中心,加強自主檢驗,提升廣大消費民眾對屏東縣養殖水產品的信心,保證食的安全。
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 在 蔡培慧 慧做事真實在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守護農地完整,生產安心與安全的糧食,保障全民健康。✊
農業的核心與其深厚底蘊,在於農人辛勤耕作、在完整的農地生產健康糧食,並對土地愛護與照顧,農村鄉野的自然環境。農鄉是全民珍貴的寶物,我們不應任意被破壞。
宜蘭縣政府的《#宜蘭縣農業用地申請興建農舍及農業設施容許審查辦法》草案是一部完全違背現行法令、助長農地失控的自治辦法。
首先,草案內容將農舍用地和農業設施視為一體審查,並規定只要整體臨路縱深不超過農地40%即可,農舍用地不一定要臨路。然而,農舍是專供農民居住使用,而農業設施是專供農民農業生產使用,二者性質用途完全不同,因此法律上分屬完全不同的法令規範,必須百分之百遵守各自專屬的法規,根本不可能視為一體;而且農舍用地必須臨側臨路,明文記載在全國一致的興建農舍經營計劃書格式中,依照《#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授權制定的《#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任何申請興建農舍的人都必須遵守。宜蘭縣政府的草案直接牴觸了現行的法令,沒有任何法源依據,自治辦法將不具任何效力。
其次,《農業發展條例》第8之1條授權制定的《#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33條明文規定,農業設施不可以作為住宅、工廠或其他非農業使用,因此農業設施只有在農業生產有必要的情形下才可以設置,而且不可以有協助農舍居住功能的用途。宜蘭縣政府的草案把農舍用地和農業設施視為一個整體,允許只有農業設施臨路而農舍配置在農業設施後方,這樣一來,農業設施勢必會發生協助農舍部分居住功能的情形。例如申請曬場而將農舍配置在曬場後方,曬場勢必會兼作農舍出入的道路、停車的場所,甚至設置部分的生活設施,這已明顯違反現行的法令。如果設施有協助農舍居住的功能,它就不是農業設施,而是「農舍的附屬設施」,依法應該配置在農舍用地10%的範圍內。宜蘭縣政府的草案錯誤地把農舍和農業設施視為一體配置,扭曲現行法令,誤導民眾以為農地可以興建房舍的比例是40%,不但有玩弄法律之嫌,而且對於信賴政府的廣大宜蘭縣民也是非常不良的示範。
最後,培慧要呼籲宜蘭縣政府及代理縣長陳金德,懸崖勒馬,撤回錯誤的自治辦法。依照地方制度法第30條規定,地方自治法規與法律或其授權法規牴觸時,地方自治法規是無效的。如果宜蘭縣政府一味蠻幹,未來按照宜蘭縣政府無效法規而興建違規農舍的縣民,都將面臨違建拆遷與無窮無盡的法律爭議,人民的權利安定將受到很大的損害。縣長的職責是依法服務縣民,而不是把縣民當作錯誤政策的白老鼠。關於農舍和農業設施的管理規範,現行都已有清楚明確的法規,宜蘭縣政府應落實執行,完全不需要再另訂自治辦法。
請還給宜蘭農民與所有愛鄉親土的人們一個安心又乾淨的農業生產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