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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產品中有1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6萬的網紅蔣月惠縣議員服務專區,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縣府簽核高污染翔奕皮廠廢止工廠登記公文!!! 感謝媒體朋友採訪新聞!!!城鄉發展處!!!環保局!!!地政處!!!農業處!!!努力聯合稽查!!!大同派出所協助巡邏!!!當地居民多年辛苦上百次的抗爭!!!終於還社區無污染舒適健康的環境!!!! ※ 53年間翔奕皮廠著落頭前溪係於58年12月31日辦妥工廠...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470的網紅蕭美琴立委辦公室,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立院經濟委員會今(16)日審查「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首先對原定三月初召開的花東地區發展推動小組第七次委員會議因召集人未定陷入空轉一事,民進黨立委蕭美琴質詢國家發展委員會主委管中閔時指出,該基金一直都要透過小組開會討論與核定,以順利推動後續相關計畫,但從去年9月至今都未開會,顯然完全漠視花東居民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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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 在 蕭美琴立委辦公室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2014-04-16 16:13:38立院經濟委員會今(16)日審查「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首先對原定三月初召開的花東地區發展推動小組第七次委員會議因召集人未定陷入空轉一事,民進黨立委蕭美琴質詢國家發展委員會主委管中閔時指出,該基金一直都要透過小組開會討論與核定,以順利推動後續相關計畫,但從去年9月至今都未開會,顯然完全漠視花東居民權益,令人無法接受。管中閔回應表示,會議原訂今年1月底前召開,但花蓮縣政府要求延後,2月又逢召集人離職;行政院現已派任政委鄧振中擔任召集人,待4月18日了解相關業務後,將盡快擇期開會。
至於在地方產業轉型與發展方面,蕭美琴指出,我國未來不管是面臨加入TPP還是其他的貿易自由化可能帶來的衝擊,花東地區最脆弱的產業還是農業,因此如何積極協助小農轉型與各種必要的幫助,推動小組都必須優先考慮。對此,管中閔允諾促成。另有關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管中閔強調,國發會也有成立專案小組由他親自召集討論,希望拿出新的辦法,如產業加值方面將依據現有情況積極研議改善。此外,目前以基金已核定補助的相關計畫中,台東縣計畫數是花蓮縣的三倍,經費則是花蓮的近五倍之多,為此蕭美琴質疑,究竟什麼原因造成花東兩縣有那麼大的差異?管中閔則是澄清這跟計劃類別有關,花蓮縣很多是屬於第一類計畫,仍需經過審議。(如附件表格)
自2010年2月蕭美琴就為了《東部發展條例》積極奔走、溝通,期間並透過民進黨立院黨團持續推動立法,花東地區發展條例及基金始於2012年6月29日制定公布,這項十年四百億的預算執行能量,牽動花東地區的永續發展動能。經建會分十年編列四百億的「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目前運用進度緩慢,中央與地方期待有所落差,蕭美琴表示,將繼續積極督促相關執行狀況,以確保當初爭取的基金,確實能有效運用於花東地區的永續發展。
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 在 蔣月惠縣議員服務專區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縣府簽核高污染翔奕皮廠廢止工廠登記公文!!!
感謝媒體朋友採訪新聞!!!城鄉發展處!!!環保局!!!地政處!!!農業處!!!努力聯合稽查!!!大同派出所協助巡邏!!!當地居民多年辛苦上百次的抗爭!!!終於還社區無污染舒適健康的環境!!!!
※ 53年間翔奕皮廠著落頭前溪係於58年12月31日辦妥工廠初始登記,產業高污染社區經居民數百次抗爭但停工又復工,終於104.8.25抗爭成功廢止翔奕皮廠工廠登記及其登記事項
※ 9/11日收文 104.8.25 屏府城工字第10425777800號 經查 貴公司(翔奕皮革有限公司,工廠登記編號:99699529,工廠地址:屏東縣屏東市前進里崁頂八之二號)因違反工廠管理輔導法並裁罰二次以上,且於限期改善期間陸續違反環保法令遭裁罰共14次,違規情節重大,茲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5條第1項第4款規定廢止工廠登記及其登記事項,請 查照。
屏東縣政府 函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年104年8月25日
發文字號:屏府城工字第1042577780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存期限:
附件:
主旨:經查 貴公司(翔奕皮革有限公司,工廠登記編號:99699529,工廠地址:屏東縣屏東市前進里崁頂八之二號)因違反工廠管理輔導法並裁罰二次以上,且於限期改善期間陸續違反環保法令遭裁罰共14次,違規情節重大,茲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5條第1項第4款規定廢紙工廠登記及其登記事項,請 查照。
說明:
一. 據104年8月13日工廠案件勘查紀錄表及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5條第1項第4款規定辦理。
二. 貴公司原工廠登記核准事項為屏東市清溪段502地號,未經申請核准,擅自將屏東市清溪段502地號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上原有登記作業之廠房面積增(擴)建至同段503、504、506、494、495、496地號6筆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共計7筆、合計面積1.0642公頃土地作為製造皮革工廠使用,經本府以103年10月3日屏府地用字第10329876500號函裁罰新台幣9萬元整,並令自裁處書送達日起即刻停工,並限於2個月內恢復為符合各種土地容許之使用。嗣後發現 貴公司實際作業區域尚包括清溪段515、516地號等2筆農牧用地、508地號甲種建築用地、501、507、513地號等3筆水利用地、509、509-1、510地號等3筆丁種建築用地、512地號交通用地等,總計違規使用土地共17筆,合計面積2.0598公頃,,另以本府103年12月8日屏府地用字第10375580300號函撤銷上開同年處分,並以同年月日屏府地用字第10375545200號函重新裁罰該公司新台幣12萬元,並令其自裁處書送達日起立即停工,及限於104年1月25日前恢復符合各種土地容許之使用。
三. 又104年5月5日經本府聯合稽查小組複查,貴公司仍未恢復符合土地容許之使用,且未於期限內完成工廠變更登記,業已同時違反區域計畫法第21條第1項及工廠管理輔導法第16條第2項等規定,本府以104年6月3日屏府地用字第10416576600號函裁罰新台幣16萬元整,並自裁處書送達日起即刻停工違規使用且限於104年6月30日完成工廠變更登記或恢復符合各種土地容許之使用。然上開土地經本府於104年7月1日複查結果,現場雖已停工及拆除部分設備,惟仍未完成改正;因 貴公司未完全遵從上開改善義務,業已同時違反區域計畫法第21條第1項及工廠管理輔導法第16條第2項等規定,本府再以104年7月24日屏府地用字第10422644300號函裁罰新台幣12萬元整,限於104年8月12日完成工廠變更登記或恢復符合各種土地容許之使用。
四. 又查 貴公司之廢水排放、噪音及廢棄物清理等,分別經本府環保局稽查後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水污染法第7、28條第1項、噪音管制法第9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等規定裁處答14次以上。
五. 本府於本(104)年8月13日派員勘查 貴公司,發現 貴公司現有廠房面積超出原有登記範圍(清溪段503、504、509、509-1、510地號等6筆土地),至今仍未完成工廠變更登記或恢復符合各種土地容許之使用。
六. 綜上, 貴公司已違反農業發展條例第69條、區域計劃法第21條第2項及工廠管理輔導法第32條,依行政罰法第24條(一行為不二罰原則),採以法定罰鍰最高之區域計畫法裁罰二次以上,又 貴公司自103年9月至104年5月期間共14次,經本府環境保護局分別以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水污染法第7、28條第1項、噪音管制法第9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等規定裁罰,其違規情節實屬重大,遂依工廠管理法第25條第1項第4款規定廢止該公司工廠登記及其登記事項。
七. 工廠登記廢止後坐落都市計畫內者,應依都市計畫分區規定使用;坐落於非都市土地者,應依編定用地管制使用。
八. 貴公司如屬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9條規定之事業,應檢具用地之土壤污染檢測資料報請本府環境保護局備查,以免受罰。
九. 對本處分如有不服者,得於接獲本處分函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正、副本,經由本府向經濟部提起訴願。
十. 副本抄送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該公司若有辦理動產抵押權益者,請轉知抵押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