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農會面試問題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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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農會面試問題產品中有9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4萬的網紅讀享周易刑事法,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非字第194號刑事判決】 1、 票據權利之發生、移轉及行使,與票據之作成、占有及提示具有不可分離之關係,故有效之票據為有價證券,並具有(財)物之性質,簽發票據之人於合法轉讓交付前,為該票據之原始所有人,該有效之票據自得為財產犯罪之行為客體。然包括本票在內之票據為要式證券,提供...

  • 農會面試問題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9-14 23: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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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非字第194號刑事判決】

    1、
    票據權利之發生、移轉及行使,與票據之作成、占有及提示具有不可分離之關係,故有效之票據為有價證券,並具有(財)物之性質,簽發票據之人於合法轉讓交付前,為該票據之原始所有人,該有效之票據自得為財產犯罪之行為客體。然包括本票在內之票據為要式證券,提供市售空白本票由相對人簽發後加以強取,其本票之作成,須依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規定,記載該條項各款所列事項,倘有缺漏,除同條第2項至第5項另有關於未記載同條第1項第3款(受款人姓名或商號)、第5款(發票地)、第7款(付款地)及第8款(到期日)之擬制規定外,其中關於「(第1款)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第2款)一定之金額」、「(第4款)無條件擔任支付」及「(第6款)發票年、月、日」之絕對必要應記載事項須填載完備,並由發票人簽名,始克成為有效之票據,否則除有授權執票人填載相關應記載事項之情形外,依同法第11條第1項前段「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絕對必要)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之規定,乃 #當然無效之票據,#不能認係有價證券,#而不具有(#財)#物之屬性,#自無從為財產犯罪之行為客體,#行為人縱予非法取得,#亦難謂其犯罪已屬既遂。

    2、
    查本件原判決依憑被告莊士國供承:伊夥人強押剝奪少年黃○皓之行動自由並予施暴成傷,且強令黃○皓簽立金額新臺幣(下同)6萬6,000元之「本票」1張(下稱系爭「本票」)交由謝金吉取得保管等情……上述黃○皓所簽發系爭「本票」之狀態,乃被告與謝金吉共同被訴本件犯行具有相同訴訟利益之待證事項,究竟系爭「本票」上經黃○皓填載之事項為何?其中諸如發票日期等絕對必要應記載事項已否記載完備?是否係有效之票據而為有價證券?以上疑點攸關系爭「本票」是否具有(財)物之屬性,而得為被告本件被訴犯行之行為客體,影響其犯罪既遂或未遂之認定,客觀上允有調查釐清之必要,否則不足以為判決之基礎。乃原判決法院未予詳查釐清究明,遽行判決,而論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結夥強盜(既遂)罪,揆諸上揭說明,洵難謂無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違法,且上揭違法情形,足致適用法令違誤,而顯然於判決有影響,依前揭司法院解釋意旨,自有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適用。案經確定,且於被告不利,非常上訴意旨執以指摘,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即關於被告之確定部分)撤銷,惟因其前揭違法致事實未臻明瞭,為維護被告之審級利益,並求事實之真切,由原審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以資糾正及救濟。

    (編按:標號為筆者所加)

    _____________________

    看到這則判決,讓我想到一個爭點:強盜他人「價值輕微之物」,是否構成強盜罪「既遂犯」?102年司法官考題也有測驗類似考點,如題所示(題目節錄),甲拿到一疊「玩具鈔票」,財產價值較輕微,甲之行為能否評價為強盜既遂,即值得討論。

    甲向曾在○○農會信用部服務過的乙詢問搶劫此農會信用部的可能性,乙告訴甲有關農會信用部的作業情形。甲說服丙共謀搶劫計畫,由丙事先偷走他人停放路邊的機車,得手後置放在甲住處。行搶前一天,丙的父親住進加護病房,丙告訴甲無法參加搶劫。甲缺錢孔急,獨自騎乘丙偷來的機車前往○○農會信用部,入內以幾可亂真的金屬製玩具槍抵住櫃檯前的客戶A,對行員B大喊「給錢馬上走」,B立刻將平時防搶的玩具鈔丟給甲,甲拿到一疊上面有農會信用部封籤的玩具鈔,轉身朝門口跑,卻遭到趕來現場的警察逮捕。原來乙得知甲決定行搶後,心生不安,透過他人向警察通報。試問:
    (一)甲之刑責如何?(10分)

    回到本判決,涉及的爭點亦是:被害人被迫簽發的「本票」內容欠缺絕對必要應記載事項,乃當然無效之票據,不能認係有價證券,到這裡的論證都沒問題,但是否即認為「不具有(財)物之屬性」,進而無法構成「強盜罪既遂犯」,筆者覺得有商榷餘地。學說一般認為,竊盜、搶奪、強盜這類所有權犯罪,客體解釋的重心應置於「所有權(權能)的歸屬」,而非財產價值的高低。也因此,這類犯罪既遂與否的認定,在於行為人是否「取得財物的持有」,而非財產價值的高低。基此,當行為人透過強盜手段取得玩具鈔票,或如本判決所示取得(無效的)本票,由於該物已置於行為人的實力支配下,即應構成強盜既遂,而非僅論以未遂犯。(註) 筆者亦較為贊同此見解,此觀點較符合這類財產犯罪的解釋脈絡。

    註:整理並改寫自謝開平,強盜價值輕微之物,《強盜罪之構成要件及區辨》,2019年8月初版,頁77-78。

  • 農會面試問題 在 侯漢廷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6-21 14:0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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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北農,從六月初開始,我們即不斷透過各種方式、管道,向市長、副市長求援,也發出書面質質詢,要求台北市政府儘速處理,緊急提供北農員工各項防疫協助。
    結果換來北市府的漠視,相關局處置之不理,官官相護,最後迎來的是北農爆發群聚感染,試問,如何對得起每位遵守防疫規定,團結防疫的廣大市民?

    一定非得出現人心惶惶的防疫破口,台北市政府才願意正視嗎?!
    北農董事長黃向羣、總總理翁震炘、主秘路全利,
    台北市政府產發局、市場處、衛生局,甚至,柯市長、副市長,這就是你們引以為傲的防疫作為?尤其是柯市長,您還是學有專精的醫生。
    這次的群聚感染是可以預防的,我們知道為了防疫大家都忙得不可開交,
    但我們手上早就收到了內部告發,罪證確鑿,
    也提出告發,請問是哪個部分出了問題?要等到疫情如此慘重再來開記者會!!

    柯市長您曾經說過不要在辦公室看數字做事 ,從您說醫療能量充足開始,到至今的北農、士林長照,哪一樣您看的不是數字,還有下面官員虛偽不實的報告?

    本席強烈要求儘速全力處理群聚感染事件,還原事實,人民有知的權利,並在得到控制後,嚴懲欺上瞞下,隱匿疫情的相關人士,包含北農董事長黃向羣、總總理翁震炘主秘路全利,以及台北市政府產發局、市場處!
    產發局局長林崇傑說:「北農沒有隱匿,那所有的足跡也都在市府的掌握。」
    掌握?市府掌握了什麼?市府負得了責任嗎?
    如果不是他們的逃避與怠惰,北農會發生這樣的事情?請你們摸著良心,面對染疫的員工、家屬說你們沒有錯嗎?

    柯市長請您秉持良心,睜大雙眼,仔細看清楚,原本我們可以避免的疫情,現在卻是人禍不斷?!這就是您對全體市民期待的應許?
    我們市府到底哪個環節出了問題?哪顆螺絲沒有鎖緊?從衛生局、好心肝到北農,到底還要付出多少慘痛的代價,才能獲得您重視,請曾是醫生的您,真心正視這些問題!

    柯文哲
    黃珊珊
    臺北農產

  • 農會面試問題 在 V媽教室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5-05 12: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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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V媽碎碎唸 】小心!壞人就在你身邊!

    每次,只要有爸媽提到一個問題,都會讓我想很久:『要怎麼教0-7歲的孩子提防陌生人?有哪些繪本可以用?』當然,第二個有關繪本的題目實在是太容易回答了,現在有非常非常多的繪本都會提及陌生人、自我保護及人身安全教育,上網估狗一下就會一大堆跑出來;這些書用意非常良善,為了保護小孩而盡了最大的努力,但換個角度去想,把自己當作小小孩,如果一天到晚你所信任所愛的大人一直在你耳邊提醒你這世界很危險、這世界很糟糕、隨時會有陌生人壞人、生活周遭有許多隱藏的危機、人身安全是隨時隨地都要注意的....試問,如果你是一個小孩,會有什麼心情呢?

    我記得我自己在五歲的時候,我們家在淳樸的南投鄉下,媽媽騎著摩托車帶我去農會辦事,平常難得到熱鬧的鎮上,媽媽先帶著我到大市場裡左繞右繞買東西,接著到農會時要跟著排長長的隊伍,五歲的我就開始脾氣來了,媽媽讓我坐在一個椅子上休息,她自己繼續站著排隊。印象中,我打了一個長長的盹,清醒之後,眼睛一睜開,農會裡的人變好多、我的媽媽不見了!我很急呀,到處跑、到處問,遇到一個叔叔,他問我怎麼了,我大哭著說我媽不見了,他很『好心』的說要騎摩托車送我回家,於是,我擦乾眼淚、開心地坐上他的摩托車等他發動,這時我媽媽急急忙忙衝出來、抱住我、問那位叔叔在幹什麼,那位叔叔回答我的媽媽說要載我去找警察、因為我迷路了...等等。總之,我回家了,事後我的媽媽告訴我這位叔叔是好心人、我們不能讓好心人那麼忙、我們要靠自己的力量去找媽媽找警察、或坐在原位等亂跑的媽媽回來.....好多好多,長大後我對這件事情仍印象深刻,當媽媽以後,有次和我媽聊起小時候的這次經歷,已經當阿嬤的我媽還緊張地拍拍胸脯說『後!我那時候快嚇死了!想說我女兒怎麼那麼笨,壞人都要把它抓走了,還不會哭不會叫!』當時三十歲的我回問媽媽為什麼那時候沒有跟我說那是壞人,我記得我媽說:『如果50個人裡面有一個是壞人,但是讓你連那49個都不相信了,在你的世界裡面,就每個人都是壞人了!我那時候知道,要好好地告訴你保護自己的方法,但不是告訴你這世界都是危險的!』......這句話,我想好久.....

    是啊,因為0-7歲的孩子還無法全然理解這個世界,所以孩子接收到的是什麼,他就會成為什麼。

    本來我們大人的任務是要時時展現並讓0-7歲的孩子感覺這世界有多麼的善良、美好,藍天白雲青山綠水繚繞、大地滋養、每天溫暖的太陽會升起照耀大地、萬物有萬物的美好....但,我們的大環境偶一為之的跳出一些危險的訊息,包含社會危險事件、當街搶小孩事件、詐騙集團事件、陌生人拐走小孩事件...等等,讓我們這些擁有小小孩的大人心生恐懼了,我們承擔不起這些恐懼,因此把恐懼化為真實的語言傳達給小小孩,『不要亂跑,不然壞人會把你抓走』、『認識的叔叔有可能也是壞人,他們如果給你水,要問過媽媽才能喝』....以大人角度聽來,句句都很合理,『孩子,我不是教你詐,我只是在教你看見這世界的真實』!但試問,當小小孩還不具備對這個世界判斷、分辨真假的能力,或者還沒有任何的體驗、經歷的時候,我們就傳遞給他這個世界有好多險惡、恐懼、危險、壞,在這麼一個容易模仿、全然吸收的年紀,會不會讓我們的孩子們的眼神只會看見防備、懷疑、灰暗、危險、不安嗎?

    小小孩需要父母讓他們感覺安全、需要大人的照顧與榜樣,太多真實的恐懼與不安只會給孩子過多的緊張、沒安全感、緊繃、恐懼,一個本該是開開心心、充滿熱情的去認識、去享受這世界的美好與善良的小小孩,一個本該是快樂探索生活美好、努力發揮自己的生命力的小小孩,卻時時提醒自己要防備危險的大環境!這些恐懼又是周遭大人們給的,最信任的大人給的恐懼啊,換來的必是孩子內心更深的恐懼。父母帶給孩子對世界的恐懼不安的影響,遠遠大過我們教過他的逃生自我保護方式的影響,0-7歲的孩子從父母言行裡學會的是恐懼而不是自我保護力,說實在的,在這個小小年紀,孩子們需要的是大人的保護!我們,責無旁貸!例如在公園裡陪玩就用身體親自開心的陪伴吧!對0-7歲的小小孩來說,兩個月沒見過面的姑姑比一周見過一次面的社區打掃阿姨還陌生啊,他要怎麼判斷姑姑和打掃阿姨哪一位是陌生人呢?

    如果,我們家裡有0-7歲的孩子,我們一定要理解,危機和挑戰來自外面的大環境,保護好孩子們是我們大人共同的責任!與其用繪本架構孩子『陌生人很危險要小心』的概念,不如好好站在他們身邊陪伴給力氣!這世界,美麗的小花永遠比大野狼多,好心的叔叔阿姨也比怪叔叔多,期待我們每個人都是世界的小花與溫暖陽光,大野狼在暗處待久了,會練習走向光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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