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農地違法使用樣態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農地違法使用樣態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農地違法使用樣態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農地違法使用樣態產品中有5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22萬的網紅時代力量 New Power Party,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時代力量長期關注環境議題,今年更追查多起事業廢棄物填埋污染案,從#台南後壁玉米田鉻污染、#學甲爐碴亂填埋、#屏東枋寮鍇霖事廢填魚塭,到 #雲林西螺國有地污染,這些環境污染案與事業廢棄物再利用和資源化的管理漏洞有關,惡質業者假藉再利用和資源化名義牟利,行廢棄之實,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危害環境、食安和健康...

  • 農地違法使用樣態 在 時代力量 New Power Party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11-24 16:3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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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代力量長期關注環境議題,今年更追查多起事業廢棄物填埋污染案,從#台南後壁玉米田鉻污染、#學甲爐碴亂填埋、#屏東枋寮鍇霖事廢填魚塭,到 #雲林西螺國有地污染,這些環境污染案與事業廢棄物再利用和資源化的管理漏洞有關,惡質業者假藉再利用和資源化名義牟利,行廢棄之實,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危害環境、食安和健康。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今日召開記者會,要求環保署對有害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資源化應嚴加管理,無論是品質、流向、數量或是最終使用,均應明訂規範,勿讓業者有鑽漏洞的空間,同時也提出 《#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呼籲環保署一個月內提出對案版本,本會期送進立法院併案審查,儘速補全當前廢棄物管理法規不足之處。

    #再利用認定 不明確、有問題
    關於再利用的認定,是事業廢棄物的爭點,目前再利用產品和資源化產品的品質規範過於寬鬆,才會讓惡質業者將爐碴填埋到農地、魚塭,環保單位卻一再視為再利用產品不當錯置,僅要求清除,並輕罰6000元和72000元,與不法利得動輒上億元不成比例,完全無法達成遏止效果。由於再利用或資源化產品的認定上有漏洞,填埋數公尺深爐碴,環保局竟稱可作為鋪面;用玻璃纖維樹脂粉料填魚塭,卻稱資源化產品。以上違反再利用用途並違法填埋恐污染土壤及地下水,影響農安、食安,情節重大,但環保單位卻不願認定為廢棄物,無法以廢清法第 46 條對違法者求刑,顯見廢清法疏漏之處。因此時代力量黨團提出《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在#第 2-1 條增列不符品質標準之再利用產品視為廢棄物、增加回填與掩埋也視為廢棄物之條文,以及#第46條增訂再利用產品用途為鋪面時,填埋厚度不得超過30公分,超出則視為回填,補起「假再利用、真廢棄」而無法處以刑責的漏洞。而資源化產品也應明訂規格,明確規範何謂合格的認定方式,且不應超過判定有害事業廢棄物的TCLP標準。

    #不當再利用納入刑罰 #大幅提高罰鍰上限至二億元
    廢清法現行條文所涵蓋之犯罪行為樣態狹隘,導致檢調單位無法將惡性重大之廢棄物非法棄置、回填或假藉再利用之行為人繩之以法,廢棄物非法流竄案件頻傳。有鑑於廢清法和相關法規的不足,難以起訴惡質業者,且經常罰鍰過輕,與不當利得相差甚鉅,不符比例原則,引發環團及社會大眾不滿。因此本次廢清法提案大幅翻修第 46 條,只要任意棄置、回填、掩埋廢棄物就有刑責,且將#併科罰金提高二倍,並將未依規定的再利用也納入,並明確定義情節重大,如#收受廢棄物與許可文件或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不符、#致土地使用用途減失、#將未完成再利用程序或不符品質標準之再利用產品供他人或自行利用等。有鑒於學甲爐碴案輕罰引發社會譁然,與環境污染、不當利得相比,嚴重不相當。同時也提出修正第 52 和 53 條,大幅提升罰鍰金額至最高 2,000 萬元與 2 億元,透過#不當再利用納入刑責、#提高罰鍰等,把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的管理法規漏洞補起來,遏止假再利用真廢棄,要讓政府對鑽漏洞的犯罪者罰得到、罰得重!

    |延伸閱讀|
    雲林西螺 國有地廢棄案
    https://reurl.cc/ygjnky

    中央地方聯手 台南學甲爐碴案
    https://reurl.cc/ygjnky

  • 農地違法使用樣態 在 民意論壇:聯合報。世界日報。udn tv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9-12-12 14: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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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輔法後遺症 移工AB廠可有解?
    王秋冬/高雄市政府勞工局長(高雄市)

    不久前立院通過《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案,農地工廠順勢解套。然而此舉僅解決土地使用管制正常化問題,長久以來農地工廠業者雇用移工,採A地申請、B農地工廠工作違規樣態卻未隨之調整,恐造成地方主管機關往後執法困擾。

    《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七條第四款訂有雇主聘雇外國人,不得未經許可,指派所聘雇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之規定。旨在禁止雇主聘僱無許可或許可已失效之外國人及從事不實之聘雇申請,以避免造成不必要之社會問題,同時利於外勞之管理,故作此規定。

    勞工局違規稽查案件中,農地工廠業者有一特殊情由,即業者在A地有合法工廠登記的丁種工業用地,藉此合法申請外勞;旋即在B地鄰近的乙地農業用地上的農地工廠從事勞動,構成違規事實。

    但就現實層面分析,業者申請之初,早預做移工至B地工廠勞動準備,A地僅剩為符合申請規定功能,且通常原申請A地多因面積狹小,實際成為倉庫雜用,移工則自上班後長期於B地工作,亦即移工在同一工廠業者勞動,但因業者違規的農地工廠無法申請移工,形成甲地申請、乙地上班情況。

    以法律面言,業者仍屬違法無疑。但《工輔法》修法完成,政府替農地工廠「有條件除罪化」。因此,伴隨而生的農地工廠移工AB廠問題,在法理上有合法支撐餘地,如仍以過去標準執法,徒增地方主管機關執法窒礙,到了討論調整的時間點。

    建議中央單就農地工廠部分進行調整,在業者尚未完成合法化流程前、申請後的時間,嘗試建立臨時許可列管機制,使業者於申請期間內,得以暫時處於《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七條第四款例外情形,即「經主管機關許可」指派外國工作人員變更工作場所,並由地方主管機關造冊列管定期查訪,但仍不排除業者不得將移工借他人使用、雇用,甚至雇用非法外勞於B地工廠違規裁處的限制,促使法律與現實貼近「接地氣」!

  • 農地違法使用樣態 在 陳曼麗 Chen Manli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8-03-30 19:2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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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促進露營場域管理】

    今天我與立法院永續旅遊促進會、鍾佳濱立法委員、洪慈庸立法委員 共同召開「促進露營場域管理」公聽會,邀請交通部觀光局、農委會、經濟部、環保署、內政部、原民會、法務部、環保團體、露營業者及關心露營活動發展的朋友一起參與。台北市觀傳局、台中市農業局及苗栗縣鄉公所也派代表與會。

    全台將近2000處露營地 ,其中桃竹苗共有700餘處,南投縣有350處,佔全國六成,實際上卻沒那麼多適合的環境能負荷,破壞山林的業者只會讓願意守法的業者繼續承受污名化,影響露營產業的永續發展。

    行政院在去年底已定調,露營活動由觀光局當主政機關,觀光局預計三月底公布露營場管理要點及違法名單。目前雖然已經有六縣市自行公布露營地管理要點,但卻因為管理要點的法律位階太低,既無實質約束力,也無罰則可處理,實際上對於露營地及露營活動亂象並無改善。

    今天觀光局指出,違法中大多屬於地目問題,尤其以農牧用地最多,且違法樣態多元。

    我認為除了各涉及法令之主管機關本應基於權責,要求地方政府相關單位落實稽查、裁罰違法情形,觀光局也應盡速修訂發展觀光條例,比照民宿納管,針對露營場域設置及露營活動訂定管理辦法,更「明確」表列可使用地目、合法設置的範圍、符合法令標準的飲水給水系統、廢棄物處理設施、污水處理系統等相關事項,並賦予裁罰的手段,與各涉及法令主管機關裁罰雙管齊下,杜絕違法亂象。

    維護人民生命安全及保障其權益,保護台灣國土與美麗山林,是我一貫的理念,觀光局預計明天會公布第二波合法以及非法露營區名單,我也會持續監督,努力尋求休閒遊憩與環境永續雙贏的可能!

    今天公聽會的資料請參考:
    https://drive.google.com/…/19ZASajwfz4twzDyJX7Qnru9Qc1LKS4N_

    新聞參考:
    瘋露營 業者求政府協助變更遊憩用地 農委會重申「農地農用」
    http://e-info.org.tw/node/210788
    【獨家】非法露營區周六首公布 逾百家違規達11%
    https://tw.news.appledaily.com/l…/realtime/20180330/1325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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