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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贈與二等親 在 每天稅法5分鐘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房地合一未辦理申報常見類型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個人自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除了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5有免納所得稅情形之一者,不論有無應納稅額,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應向戶籍地國稅局辦理申報。
該分局進一步表示,為使民眾正確辦理房地合一申報,以下歸納未辦理申報常見類型:
1.因不熟悉房地合一申報規定,誤認該筆所得應併入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2.因房屋、土地交易虧損,誤認無所得無須申報。
3.誤認交換房屋、土地不屬房地合一課徵範圍。
4.誤認僅出售土地不屬房地合一課徵範圍。
5.誤認非自行交易(如法院拍賣)房屋、土地,無須申報。
6.房地合一實施前後陸續取得同地號之土地持分,或取得不同地號之土地後合併,105年以後出售時僅出售部分土地持分,誤認不屬房地合一課徵範圍。
7.自行認定交易之農地屬免申報範圍,卻無法檢附農地農用證明及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證明,誤認不屬房地合一課徵範圍。
8.二等親買賣案件有給付價金,誤認已申報贈與稅無須申報房地合一。
該分局提醒,應辦理房地合一申報卻未依規定於期限內申報,若經稽徵機關調查後,納稅義務人將面臨漏稅罰與行為罰擇一從重處罰,縱無應納稅額無漏稅罰,仍會處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之行為罰。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豐原分局綜所稅課張凌瑋
連絡電話:(04)25291040轉225
農地贈與二等親 在 陳慧文 高雄市議員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國稅局提出,十四種必查條件 】
稽徵機關在選案比例最高的情況至少有十四種,重點如下:
1.全年財富增減達10%以上,而且與年度申報所得明顯不相當者。
2.房屋或土地移轉屬於25歲以下的子女或二等親內的財產移轉買賣。
3.同一筆土地一年以內兩次移轉,第二次移轉之買受人與前次出售人姓氏、住址雷同,移轉之限款在"300萬"以上者。 (即所謂的三角移轉)
4.主管機關蒐集房屋貸款資料,瞭解借款資金之用途及流向,通常此部份須具贈與稅起徵的金額才列入。
5.因繼承或受贈農地連續五年未從事農業耕作五年以上。
6.收取大額的土地徵收補償金追查資金流向。
7.當年度薪資所得成長幅度不高,但財產較以往急遽增加。
8.無薪資所得但擁有數十萬元以上利息所得者。
9.無固定收入但擁有三棟以上房屋者。
10.未滿25歲但在金融機構存款超過500 萬元,25歲以上到30歲之間存款金額超過千萬者。
11.特定人士或知名的演藝人員。
12.假交易真贈與之情況,如贈予公設地予子女再用現金買回等。
13.個人帳戶短期內以連續用現金方式提領或存款。
14.購買外幣轉匯到其子女在國外的銀行帳戶。
請鄉親們要殷實申報,一同努力咱的未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