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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林蒲遷村計畫書出爐】
高市府今天公布大林蒲遷村安置計畫書草案,以下為重點摘要與好過日的建議。
■ 遷村計畫內容
大林蒲遷村依據行政院 2019年 10 月8日核定的「新材料循環產業園區計畫」,由經濟部委託市府代辦規劃,未來大林蒲民眾將遷到鳳山與前鎮區,原紅毛港遷村剩餘土地,與台糖區段徵收土地,地點座落在鳳山農場、中崙牛寮、崗山仔新社區等,面積約 58 公頃。遷村經費約 589 .8億元,市府爭取再增加到逾 600 億元。至去年6月底,遷村戶1萬 1706 戶、1萬 9861 人。
市府計畫包含原本住商區土地一坪換一坪原則不變,並提出保障財產權、社會權、生活權三大權益:
#財產權部分,包含:3大優惠:農地、公保地以市價加4成補償、房屋無論是否合法都以全新重建價格補償與發給 10 %到 25 %拆遷獎勵金,以及宗教設施優先選地、專案估價補償。6大配套內容:包括發給弱勢戶遷移救濟金、配合搬遷者發給 12 個月房租特別津貼、購地者提供專案優惠貸款及利息補貼、鳳鼻頭漁港漁民交通補助、攤商營業損失補貼與農產物收入損失等,另外,針對住商土地面積較小的畸零地主也提供有增購土地等配套方案等。
#社會權部分:將提供社會安全、就業創業補助、弱勢扶助,並為延續鄰里關係,將遷村安置分為6區,計劃沿用原沿海6里里名(鳳源、鳳林、鳳森、鳳興、龍鳳、鳳鳴)。
#生活權部分:則提出優化居住環境、齊備公共設施、興建社會住宅等方案。
■ 遷村進度與時程
在遷村基準日 2019年 10 月8日前的建築及土地所有權人可享上述3大優惠、6大配套。市府規劃在1個月閱覽期後,預計3月中旬舉辦說明會,由市長陳其邁聽取居民的意見並溝通,做為報中央核定的執行依據。計畫於6月與居民簽訂協議價購意向書,盼獲9成居民支持,屆時配合「新材料循環產業園區」再辦理環評及都市計畫變更審查等流程。
大林蒲遷村將設專案辦公室,將由經濟部次長曾文生及林欽榮擔任召集人,代表中央和地方合作推動遷村。
■ 遷村計畫不足之處
新市府上任後已經5個月,由於先前遷村計畫停擺,等於重新生出計畫書,然而,雖然財產權部分有較精細設定,但居民仍抱怨太過複雜,若有完整之試算服務可能有助於理解溝通。
雖然媒體大多將報導集中放大在居民不滿遷村補助部分,但在遷村草案中,我們反倒是認為較不足處是社會、居住、文化等權利之保障,換句話說,就是打造「新大林蒲」聚落之願景,仍未看到足夠之願景與超越現有一般重畫區的理想性。而我們認為,打造一座超越現有都市標準,兼具安全、健康、活力、永續性的社區,乃是政府應給予大林蒲居民的補償。
我們建議,作為高雄極少數的「造鎮」計畫,巴黎索邦大學教授Carlod Moreno提出的「#15分鐘城市(15-minute cities)」或「#20分鐘社區(20-minute neighborhods)」概念,可作為城市機能的基本出發點。這類的計畫,希望讓居民在15-20分鐘步行與自行車可及的範圍內,可以上班通勤、獲取公共服務、購物、娛樂休憩、到公園或運動設施等綜合機能,一方面,減少移動時間與碳足跡,另一方面,也藉由綜合機能的引進和維持恰當密度,讓街道整天都有人跡,充滿活力,也有助維持居民之間的社交網路。
如此一來,可以避免掉紅毛港遷村時社交網路的破壞,也避免高雄大部分重劃區開發時空間零碎化、仰賴私有運具移動、機能形成常常落後於人口移入的過程。我們認為,透過提供21世紀先進國家成功案例作為參照,並透過居民討論參與機制,再交由專業執行團隊輔助,有助於讓「新大林蒲」成為高雄一流之社區。
■ 結合「前瞻」計畫
市府在草案提出「安置住宅」和「社會住宅」等計畫,並提出學校、警消、長照、公托等綜合公共機能的引入,我們認為未來大林蒲遷村區近5萬人的人口,加上若規劃得宜,甚至人口有移入成長可能。
由於本區開發密度仍低,有足夠空間重新規劃 #高品質快捷公車(#準BRT)與完善人行、自行空間,也較不會受刁民抗議。另外,包含結合公托、長照與學校空間之老幼共照空間,較小型的市民運動中心,以及串聯公共建築、學校之適宜步行綠化街廓,伴隨5G基礎建設設置之智慧號誌、在宅長照與醫療等設施、電動車或共享車輛充電座設置,均是開發時就能超前設置的基礎建設。而部分提供居民的搬遷補償、健康追蹤,也能結合數位方式提供,讓居民享有新型態服務!
或許部分設施要在更後期的細部計畫中規範,但希望市府能以居民需要和未來發展性為本,將更多良好規劃模式引入此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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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農業結合太陽光電設施之經驗探究(04/17/2020 RSPRC風險社會與政策研究中心)
也許你想知道:發展農業綠能設施的過程中,易出現光電發電效益優先於農業生產效益情況,甚至出現「假農作真種電」現象。而日本農山漁村導入再生能源計畫,如:千葉Eco-energy公司與匝瑳市、兵庫縣寶塚市兩農電共享案例,可觀察政府在政策支持下之角色扮演。
作者:吳勁萱/台大風險社會與政策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員
臺灣在發展農業綠能設施的過程中,營農者容易將光電的發電效益優先於農業生產的效益,甚至出現「假農作真種電」的現象。日本為農業綠能的先驅者,本文將透過日本發展營農型光電設施之經驗,爬梳日本發展過程的背景脈絡、政策措施及設施型態,並透過日本實際運作營農型之案例,理解行動者如何參與,以及整體運作的機制與經驗分析。
一、日本農山漁村的再生能源導入
日本依據2018年7月的內閣會議決定,公布新的「第5次能源基本計畫」。事實上,日本政府於2013年便開始積極推動再生能源發展,並希望於2030年時達到再生能源佔整體電力22%~24%,同時讓再生能源成為主要的電力來源(鎌田知也,2018)。
為達到2030年能源目標,日本國土的農村、山村和漁村因存在豐富的資源,對於再生能源的發展及利用上,具有極高的潛能。從日本國土交通省2016年度的土地資料來看,日本國土中森林約有2,505萬公頃,佔國土面積66.3%;農地450萬公頃,佔國土面積11.9%。其中,不利農業經營區為18.3萬公頃,若能在這18.3萬公頃的農地面積上架設太陽光電設施,估算一年發電量約為1,347億度(川中正光,2019)。(圖ㄧ)
農林水產省食料產業局認為「日本農山漁村導入再生能源」的重要性,在於再生能源進入農山漁村後,能夠促進農山漁村的活化,並透過「經濟貢獻」及「機能貢獻」兩層面的利益最大化,讓地區實現自主獨立性。為使農山漁村的資源能挪移作再生能源發電,《農山漁村再生能源法》始針對農山漁村之土地做出適當的運用及調整,並在不影響糧食供給和國土安全的前提下,導入再生能源,促進當地的發展。《農山漁村再生能源法》於2013年11月正式通過,並於2014年5月開始實施。農山漁村導入再生能源設施發電,主要強調必須與該地區相關人士緊密的合作,以提升地區活化及永續發展為目標,包含市町村政府、當地居民、設備擁有者、農林漁業者等的協議,共同協商發展出完善的政策。國家角色加入參與及提供的協助與建議,共同發展出有益於整體區域的正向發展(鎌田知也,2018)。(圖二)
隨著再生能源的發展,對於空間擺放發電設施的需求增加,因此土地的運用與調配顯得尤為重要。農山漁村作為重要產業地區,原本土地就具有多重功能,若以農地為例,政府農業部門如何處理可耕作農地與再生能源發展之間的關係,以及農地轉作其他用途的問題,該如何維持原先的功能,又能有附加的價值,將農業和綠能利益最大化,並進行適當調整,都成為政府的重要課題。
二、農地如何結合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
日本政府推動農業與再生能源的發展,目前以太陽光電為主。農地種電的模式主要可以分為「轉用型」與「營農型」發電。轉用型為農地完全用於太陽能發電,營農型則為綠電與農業經營共存。由於「轉用型」發電模式為農地持有者將農地做其他使用,故根據日本農地法第4條,必須向農業委員會提出轉用許可申請。但根據區域的不同,也有不得轉用的農地。「營農型」發電模式則以不影響作物生長的情況下,要求太陽能板遮光率達到約30%,且農作物減少量不得高於同地區單次收穫量的2成以上,用以規範「假農作真種電」的現象發生(王金墩,2017)。
農林水產省(2019)推動「營農型」設施的建置及發電模式的願景,主要是希望透過將太陽光電設施架設於農地的上部空間,設施底下繼續進行農業生產,以達成農業與再生能源共生共構的機制,即為「農電共享(solar sharing)」的概念。而農林水產省也表明,這樣的發電設施必須建立在「農地必須可以繼續耕作」的基礎上。因此,營農者必須遵守除「太陽能發電板的支架必須構造簡單且容易撤除」、「確保農機作業的空間」外,也必須保證「不影響周邊地區的農業情形」等相關規範(王金墩,2017)。根據農林水產省農村計畫課的調查,累計到2017年為止,日本農地「轉用型」核准件數有46,105件,設置面積為8,268.8公頃,而「營農型」核准件數為1,905件,面積為481.8公頃。(圖三)
欲裝設營農型發電設備,需取得源自《農地法》之《一時轉用許可》。《轉用許可》之相關規範於2013年確立,並可歸納成下列三點:(1)一時轉用許可期限為三年,若無問題,可再次取得許可;(2)一時轉用許可審查,將檢查是否確實且適當持續農作,以及是否會影響周遭農地之情況等項目;(3)一時轉用許可的條件為每年進行1次報告,檢查設施是否對農業經營造成不良影響,若有顯著的干擾問題,則必須拆除設備,並將場地恢復原狀。
2018年日本重新檢視法規的相關內容,並於當年的5月15日由農林水產省公布修改後之農地轉用許可規定,針對「架設支柱持續營農之太陽能發電設備」之農地轉用許可制度上,增加「若能滿足下列其中一項條件,便可將一時轉用許可從3年延長至10年」:(1)耕作者持有農地或耕作者於有利用權之農地的太陽能板下方進行耕作;(2)活用農業地區的荒廢農地;(3)活用農業地區外的第2或第3種農地。[註1] 但若未能符合條件者,仍以3年為限(鎌田知也,2018)。
欲完成營農型發電必須顧及「電力端」及「農業端」兩部分程序。電力端需與電力公司簽訂契約,而農業部分則必須制定農業計畫,並完成《一時轉用許可》程序。圖4簡述在再生能源經營計畫流程中利益關係人的位置,依照農林水產省(2018)提供的流程圖進行修改,並顯示各個行動者在其位置上必須完成的相關流程,各自獨立卻又彼此相關,同時從圖中也可看出細部的流程經過。(圖四)
三、日本營農型經驗初探
透過政策和制度規範,可以看出日本政府如何透過管制,保障農作的進行,同時藉由提供相關資訊和協助,推動農業綠能結合的可能。以下將從農林水產省提供的兩個實際案例中,看見營農型設施的運作模式,包括有哪些人參與、資金如何流動,及農業和太陽光電設施如何同時存在等關鍵問題(農林水產省,2018;川中正光,2019)。
第一個案例為千葉Eco-energy公司,位於千葉縣匝瑳市,案場於2016年4月開始運行,主要負責處理電力相關業務。營農設施上方的太陽光電裝置容量為49.5KW,2017年總發電量為66萬度電。光電設施底下之農業生產則由Three Little Birds合資的公司負責,主要組成為2名在地青農、2名資深農家及1名新手農民。農家於農地上種植黃豆和小麥,並確保發電期間之20年的農業經營狀況。千葉Eco-energy公司透過政策金融公庫所提供之貸款,進行資金的籌措,並以地域回饋金的概念,每年給予Three Little Birds農業耕種委託費。(圖五)
第二個案例則是位於兵庫縣寶塚市,此案例的特別之處在於寶塚市民的參與和農地的運用。透過於市民農園裝設光電設施,除了使農園得以有效利用外,亦能有售電收入。部分的售電收入將作為農園使用費的折扣回饋於市民,如此一來還能解決農園空地的問題,一舉數得。該案場於2016年4月開始營運,主要負責營運者為寶塚SUMIRE發電公司(宝塚すみれ発電),其裝置容量為46.8KW,每年發電量約為5萬度電(川中正光,2019)。特別的是,此案場亦與鄰近的大學合作,租借農園農地給大學種植番薯,並於採收後研發成新產品,部分用於大學校慶時販售(農林水產省,2018)。(圖六)
上述兩者營農型案例的不同型態,可以看出營農型設施的多樣性,展現多元行動者的參與和合作樣態。這些營農者無論是農民、電力公司或是市民與地方政府的合作,都必須要有足夠的動能驅動,無論是對政策法規的掌握、營農型設施的了解,或是利益分配的形式等,而不同的行動者和動能最終展現出具有該地特色的營農型設施。
營農型設施除了光電設施的架設,必須以農業生產為優先考量外,農民亦必須對於作物的特性、遮蔽率和農務經驗要有足夠的知識。電力端與農業端的行動者必須相互配合,才能達成「農電共享」的可能。此外,由於營農型設備的建置亦須有資金的挹注,如果沒有政府的政策配合和融資基礎,那麼營農者可能因為難以支付高額的費用,進而降低嘗試營農的意願,如此一來,相關的計畫就無法順利推行。因此,政策、技術和知識是相互交引纏繞並共生共構的。
四、小結:何以達成「農電共享」的願景藍圖?
日本政府在推行營農型太陽光電設施的策略,包含政府政策的支持,如農林水產省會於網站上放置優良案例的介紹,作為推廣其發電事業的策略。此外,地方農政局亦會設置諮詢窗口,讓農民針對營農型太陽光電設施的建置,進行相關問題的諮詢。誠如前段所述,資金也扮演相當重要的角色,地方的金融機構應針對營農型設施提供相關支援與協助,以利營農者進行融資(川中正光,2019)。
由日本的營農型經驗,可看出在地性、分散式能源及公民參與的重要,特別是寶塚市民農園的案例,特別強調將售電利益部分回饋給市民。鎌田知也(2018)便認為,日本農山漁村再生能源法活用的重要性,在於能透過在地各個領域的相關人士組成團體進行協調,並可以期待是由地區主導推動再生能源事業的發展,同時有效形成地區共識、消除地方的不安和反對,以順利推動再生能源發展。由在地主導的再生能源發展,除了有量能盤點未利用或低利用的區域外,更能有發展因地制宜的能源形式能力。
日本農山漁村導入再生能源的過程,所面對的主要課題、採取措施及願景包括:「將利益歸還於地方」、「土地利用的調整」及「形成地區共識並創造趨勢」(鎌田知也,2018)。進一步來說,再生能源的發電利益應回饋給地方,且土地利用需制定明確的規範。最重要的是,所有行動者需在發展過程中取得共識,如此才能在農山漁村導入再生能源的議題上,有更健全、完善與平衡的發展,對於營農型的議題才能減少衝突,並有更多的理解和溝通,最終完善擴及與深化至各地方的發展。
註解:
(1) 第2種農地為未被列入土地改良、生產力小、小面積的農地;第3種農地則為位於市街地的農地(簡嘉潁,2015)。
參考資料
川中正光(2019)。〈農山漁村的再生能源與營農型太陽能之推廣促進〉,《2019農業綠能論壇會議資料》。
王金墩(2017)。〈2017考察日本發展農電共生之政策與現況〉,《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出國報告》。
農林水產省(2018)。〈營農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支援指南〉,《農林水產省手冊》。
農林水產省(2019)。〈農山漁村再生能源發電情勢〉,《農林水產省報告》。
簡嘉潁(2015)。〈日本農地比台灣還便宜 農地法保障農地農用〉。2020/04/01檢索。
鎌田知也(2018)。〈日本農山漁村的再生能源發電相關情勢〉,《2018農業綠能論壇會議資料》。
圖片說明:
圖1 日本國土組成
參考資料:川中正光(2019)資料截自日本國土交通省;作者重新繪製。
圖2 農山漁村導入再生能源之現狀與未來的差異
資料來源:川中正光(2019)資料截自農林水產省;作者重新繪製。
圖3 日本營農型太陽光電發電設施轉用許可件數及面積
資料來源:農林水產省(2019);作者繪製。
圖4 申請流程與利害關係人
資料來源:農林水產省(2018);作者翻譯繪製。
圖5 千葉縣營農型案例關係圖
資料來源:川中正光(2019);作者重新繪製。
圖6 寶塚市民農園營農型案例關係圖
資料來源:川中正光(2019);作者重新繪製。
完整圖文內容請見:
https://rsprc.ntu.edu.tw/zh-tw/m01-3/en-trans/1392-2020-04-17-08-16-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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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貸款流程 在 王郁揚 WHO FCTC 菸草減害專家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快分享,不然別人以為我看不懂....(我還真一堆看不懂😂😂😂)
#新年快樂!時代力量給你 #經濟 政策
時代力量 2020 競選政見:
經濟正義,公平市場、創新思維、接軌國際、共創全民經濟
#工業區炒作 #建立市場秩序 #新創產業鏈 #數位化 #5G #無形資產鑑價政策 #智慧財產 #太空產業 #經濟間諜
📌杜絕工業區炒作
台灣的產業發展一大困境就是,工業區、土地住宅炒作太嚴重,讓資源無法投入實體經濟,而當企業真的要做實體發展時,又發現土地價格居高不下、卻有許多土地閒置無法創造產值。
依經濟部公告,截至今年6月,取得核准工廠登記的只有1.6公頃、建廠施工中的有16公頃,合計僅占所有閒置土地的10%,仍有90%的閒置土地;更荒謬的是,某公司擁有近3000坪的工業區土地閒置不用,卻另外在現址桃園市中壢區的農地上興建違章工廠。
針對杜絕工業區炒作,我們認為應該:
➖改革稅制、增加土地炒作成本
➖嚴禁一手炒作工業區土地牟利、一手使用農地違章工廠
➖抑制金融機構鬆散放貸、助長土地炒作
➖新開發工業區土地應堅守『只租不賣』原則
📌建立良善市場秩序
應該建立良善的市場秩序制度,才能讓競爭更公平、進而讓消費者受益,因此我們認為應該:
➖訂定「公益揭弊保護法」
➖修正「公益信託修法」
➖追回企業於違法期間得到的優惠補助及減稅措施
針對「吹哨者保護」,2017年行政機關就認定這樣的法律有其必要性,2019年行政院也送出版本,卻遲遲無法完全立法。
在台灣揭弊者不僅沒有完整保護機制,有權勢者甚至透過媒體,對吹哨者進行追殺。如果要打破金權政治的結構,就必須打破助長金權的制度。此外,「公益信託修法」也應該修法,許多有錢人將錢投入公益信託,實際上卻當作控股公司使用。這對於多數辛勤上班、按時繳稅的民眾來說並不公平,且這種不合理的制度讓資本家把社會資源導入不正常的地方,無法協助經濟發展。
最後針對「收回違法企業補助」,是時代力量長期推動的方向,呼籲政府應將預算投入更有效益的地方,而不是拿納稅的人去補貼違法企業。企業於違法企業得到的補助和減稅措施,應全數追回。
📌從政府制度前瞻法規到市場策略,全方位強化數位台灣
➖創新型態國際合作,以台灣強項製造服務投資世界新創
➖深植尖端科技放眼未來20年,培養高階人才邁向研發大國
➖以國安培養資安人才,阻卻跨國企業掠奪國家戰略性個資
➖增設行政院副院長擔任數位長,改變政府KPI迎向前瞻法規
以色列擅長的是從「0到1」,然而台灣擅長的則是「1到N」,我們認為可由國發會出資設立「台灣製造服務公司」,允許加盟廠商在一定額度內認股,「台灣製造服務公司」與全球65個貿易協會據點合作,幫助全球新創企業將概念商品量產,甚至提供設計服務,提供全世界的硬體新創公司一套完整產製流程,協助他們將「設計」變成「產品」;此種模式的獲利來源並不僅是賺代工錢,而是取得各新創公司股份,瞄準未來的報酬分潤,透過這套模式產生互利互惠的合作關係。
在人才方面,應建立新的「研發志願役」模式及國家級的應用科技研發中心,以高於台積電的待遇吸引人才,從事最尖端的先進研發,除了為國家所用之外,未來還可以技術轉移至民間,發展新型態產業。
資安方面有兩大面向:
國安方面:除了網路第四軍種的攻防之外,民間產業的建立也相當重要。時代力量鄭秀玲委員已提出許多做法,目前行政院已經在規劃執行之中,未來時代力量會繼續監督及更新。
資料經濟方面:國際創投頭投資Uber公司,並非著眼於計程車資,而是資料價值。Uber 掌握了全國人民的實體行動資料之後,能應用的商業行為非同小可,所以對這類「資訊平台」產業的管制,重要性百倍於當年「運輸業」的管制。
政府應要求:
➖資料中心:資料應儲存於本國法律管轄範圍之內
➖稅務:金流收受端應設於中華民國法律管轄範圍之內
➖個資法:資料之使用應受最嚴格之個資法規管制,升級個資法至GDPR等級,允許個資擁有者選擇是否被儲存運用個資
➖勞基法:從業人員之待遇應有保障
台灣要成為一個成功的數位強國,單幾位政務官的推動是不夠的,因為新型態產業遇到的問題牽涉各種層面,在制度上必然得進行有效的調整。我們認為未來應增設一位專職的行政院副院長來負責,延聘各部會優秀退休事務官,加上民間人才組成規畫小組,顧公部門推動層級、事務官執行經驗,以及民間的第一線經驗。
此外,過往政府對於前瞻的商業形式反應不夠快,應從全球新創界所投資的對象,觀察潛在的新型態商業模式,並在真正發揮影響力前至少兩年,討論出應修訂的法規、社會影響,提早做足社會溝通及發佈白皮書。政府端也應改變現行KPI觀念,審視產業成功條件,讓法規設計可以預見未來,而不只是解決現有問題。
📌厚植無形及智慧資產,提高附加價值,監督頻譜釋照權利金之使用
➖厚植無形資產及智慧財產制度,發展高附加價值產業
➖監督頻譜釋照權利金使用,消弭數位鴻溝
根據過去經驗,每10年手機發展會進入新的階段,凡能掌握的國家,產業發展也會提升。可惜的是,台灣在4G的加值應用發展,未能掌握契機,以至於發展網路新興產業與加值服務如OTT與行動支付時,皆不如其他國家,造成數位經濟發展相對落後。
5G對於台灣是個全新的機會,有別於4G仍然強調在「人」的使用上,5G因為技術特性(eMB、mMTC、URLLC),可以促成產業轉型與新型態產業開發的應用,例如:AR與VR、智慧城市、能源監測、智慧家庭、自動化駕駛、無人機、工業自動化等;換言之,在5G的時代,更要注重5G與產業的結合潛力。
參考過去4G釋照經驗,與其他先進國家發展計劃,時代力量建議:
➖由政府部門領軍,選定特定區域,進行5G實驗特區計畫
➖規劃商用測試頻譜免費供業界進行商用實驗、提供新創公司與中小企業5G測試
➖推動地方政府與企業界合作,將當地特色與5G結合發展5G生態系
➖頻譜應是社會的公共財,針對頻譜得標金,時代力量主張應該回歸公益,以此資金成立發展計劃基金,用來推動國內5G產業發展
目前5G釋照標金已上看七百億,但頻譜是屬於公共財,頻譜標金應作為公共性使用,而不是貼補特定機關或團體。鑑於過去部分4G釋照金淪於「作文比賽」優勝者所使用,而沒有真正使用在公共用途,故時代力量主張5G釋照金要用於符合公共性與改造實驗用途,如公共電視等。
對比全球基於網路、軟體事業的產業變遷,台灣至今仍有許多不合時宜的政策,例如目前銀行貸款仍依據實體資產,造成軟體公司難以取得資金。我們認為台灣應效法南韓的「無形資產鑑價政策」,設置專責單位定期提供並更新鑑價公式,透過資料庫的建立及分析,讓軟體、新興媒體等領域的產品得以被鑑價,銀行也因為可放款的領域擴大而受益。
此外,台灣產業已從過往大量製造的策略,漸漸移轉至小單位網路軟體新創。過去台灣有許多優秀的軟體公司,生產出很多高價值的智慧資產。然而這些資產卻無法被有效鑑價,因此無法以此向銀行貸款。針對新型態的產業,我們也應建議友善的產業環境,包括:
➖建立一個專責單位及資料庫,運行軟體鑑價機制,解決無形智慧財產資產之融資困境
➖在智慧財產方面設立財產權基金,提供信用保證服務,推動專利商業化,協助產業創新創業之發展
智慧財產的佈局、防禦及貨幣化,對小單位的價值提升或大公司的訴訟就更顯重要。因此,未來台灣必須將「無形資產」及「智慧財產」領域的制度調整成更友善產業的模式,幫助發展新型態的企業。
📌前瞻佈局太空產業政策
➖推動《太空法》立法,明訂太空產業發展方向
➖提升太空中心層級,成立國家太空總署
➖提高太空中心預算、人力編制
日前,美國宣布成立第六軍種「太空軍」,顯見地球外的佈局刻不容緩。未來產業的重點方向已明確,台灣當然不能置身於事外。事實上,台灣的太空產業發展已久,且更是產業再造的關鍵,包括太空中所用的設備、系統集資通訊、精密機械、材料等技術之大成,都是台灣的優勢,許多廠商也早已跟歐美的太空產業合作。台灣不缺優勢,而是缺機會。我們需要投注更多資源,讓廠商投入太空產業,帶動台灣的產業轉型。
因此,在「前瞻佈局太空產業政策」的部分,我們提出兩大方向:
➖制定《太空法》:明定太空產業發展方向。民進黨在野時亦曾推動相關法案,科技部也早在2014年就有草案,但至今沒有進展,我們未來將推動落實
➖提高太空中心層級:美國的NASA直屬白宮,但台灣的太空中心是科技部下設國家實驗研究院的下設機關,算是三級機關,很難有充足的資源來發展計畫
➖提升太空中心預算、人力:韓國的預算是台灣的九倍,科技部自己對立法院做的專案報告,也承認台灣的太空預算相較各國是非常少的,我們希望未來太空中心能夠有更多的預算,來面對越來越激烈的競爭
📌防止中國竊取高階技術
➖主管機關積極查處
➖制定《經濟間諜法》
除了積極佈局未來產業,我們也需要慎防止我們的核心技術遭到剽竊。過去這兩年,台灣的核心技術遭到中國偷竊的問題時有所聞,也是主流媒體關注的焦點,例如立委質詢曾指名新竹的「台元科技園區」中,有上百家公司未在官網公布,要求經濟部追查,當時經濟部長沈榮津說已經初步清查,但現在一年半過去,卻沒有看到經濟部公開清查的狀況。
針對中資竊取台灣技術的狀況,我們希望:
➖督促主管機關積極查處,定期向立院報告違法中資查處進度:過去阿里巴巴違法來台僅裁罰12萬的狀況,不應再發生
➖制定《經濟間諜法》:過去遇到相關偷竊技術的案件,都是以《營業秘密法》來處理,定罪率相當低。未來我們希望將台灣的核心技術視作國家核心利益,以刑罰嚇阻中國經濟間諜。
📌加速調整過時產業法規,打造台灣成為科技實驗場
過去幾年時代力量持續參與協助產業進行法規調適,希望產業發展不要因為一些過時、不合理的行政法規而受到阻礙,有獲取初步成果,未來也會持續推動。同時,對於科技新創產業,從「空氣盒子」的成功經驗,可發現「公私協力」給企業實際「驗證想法」的模式是可行的,因此應擴大推動。未來,時代力量會執行:
➖Debug小組持續推動法規調適,降低門檻,加速產業效率
➖打造台灣成為科技實驗場,除了POC(Prove Of Concept)外, 也可規劃POB(Prove Of Business)原則, 讓政府成為廠商實證的重要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