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農地建物規定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農地建物規定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農地建物規定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農地建物規定產品中有46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3萬的網紅地球公民基金會,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作出解釋,政府若查到新增違建卻不拆,就可能構成圖利罪! 農地違章工廠,就是在不對的地方從事不對的生產。尤其持續新蓋的新增建,更是知法犯法,依照規定,所有新增建的農地違建,都應該要「即報即拆」,但常常沒有辦法如期發生,使得這些違建還可以持續的使用,造成土地破碎,以及公安與污染的風險...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萬的網紅hulan,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近年,政大校方礙於學校教學空間及學生活動空間長年不足,決定部份拆除化南新村無人居住之建物,興建法學院,且於2015年五月拆除外圍兩戶雙拼建物,引起附近居民、民意代表與校外人士異議。 2015年11月二日,化南新村被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列為歷史建物的列冊追蹤名單,校方計畫因此擱置。化南新村目前居民多是向政...

  • 農地建物規定 在 地球公民基金會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9-10 17:3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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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作出解釋,政府若查到新增違建卻不拆,就可能構成圖利罪!

    農地違章工廠,就是在不對的地方從事不對的生產。尤其持續新蓋的新增建,更是知法犯法,依照規定,所有新增建的農地違建,都應該要「即報即拆」,但常常沒有辦法如期發生,使得這些違建還可以持續的使用,造成土地破碎,以及公安與污染的風險。

    而檢舉後,面對政府「我有在處理」卻遲遲等不到拆除,這樣的狀況,著實讓人感到無力。

    近日台北市一起違章檢舉案件,負責查處的建管單位小隊長,被控圖利業者。圖利是否成立?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近日作出裁定,公務員如果沒有立即的拆除發現的新增違建,即構成貪污罪中圖利罪的條件。新增違建的定義隨各縣市違章建除自治規則的定義而異,如台北市1995年之後增建屬新違建,台中市則是2011年。

    明明知道該違建還在而且還可以用,且沒有相對應的重要公益(如社會安全、居住權),等於是間接讓違法者還能夠以違法的方式獲得利益。以原案件來看,就是該違建明顯是作為營利使用,完全沒有公益可言。因此法官們才認定此種違建不拆,構成圖利罪的要件。

    雖然目前還沒有以這個解釋做出判決,但未來我們對於新增建違章工廠,又多了一項武器。

    公務員不拆,有時是受限於預算不足。我們認為民意代表們其實比這些公務員更有責任!
    九月各縣市議會即將開議,也恰是民意代表審核年度預算的時候。民意代表應主動保留甚至增加違章拆除代執行預算,讓違法建物不會持續冒出,讓基層公務員不會陷入違法的困境!
    -
    📰延伸閱讀|
    最高法院說明新聞稿👉 https://bit.ly/38XN8nT

  • 農地建物規定 在 MyGoNews不動產網路新聞粉絲團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7-12 15:0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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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地「這條件」可免繳地價稅🌳🌳

    許多鄉親林業用地課徵地價稅,經查土地內未補正的設施(建物或鋪面)或有做非林業使用之情況。鄉親常誤認種植農作物的土地就不用繳 #地價稅。依照土地稅法規定,#農業用地 包含一為 #都市計畫 編為農業區及保護區之土地,二為依區域計畫法編定之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鹽業用地、水利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及國家公園區內由國家公園管理機關會同有關機關認定合於上述規定之土地。除了土地必須是農業用地外,也要作農業使用,才符合課徵田賦規定,又田賦目前停徵,與課徵地價稅之一般土地相較,可視為免徵地價稅。

    MyGoNews不動產網路新聞粉絲團

  • 農地建物規定 在 吳韋達 彰化縣議員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12-01 17:4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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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改善勞動環境 ​ 提升消防員工作權益 】​

    消防員的過勞處境與人力不足是各縣市共有的問題,#釋字785案 明確指出對於外勤消防員,不對等的加班補償以及工時保障不佳,嚴重侵害其健康權,各縣市即將因釋字785案迎來工時改革,因此上週講座邀請到長期致力於工運、勞權捍衛的林佳瑋,從消防員工時改革談起,談談台灣陷落的勞動環境。​

    #消防員權益促進會顧問林佳瑋 表示,消防員不但面臨工時過長,而且人力及裝備不良、業務雜亂如捕蜂抓蛇等問題,並舉例近年重大傷亡事件如新屋大火及敬鵬大火、台中大雅殉職案,呼籲大眾再次重視消防員的權益,相關單位須深切檢討,避免憾事再次發生。而 #時代力量一直以來努力為消防權益奔走,希望由法規層面建立制度性的保障,直到去年終於促使『生命三權』成功入法(#資訊權、#調查權、#退避權)。​

    👉彰化目前面臨到的問題有以下:​
    1⃣ #未落實救護器材盤點,部分甚至已逾使用期限影響防疫效果。​
    2⃣ #工作計畫經費大多辦理消防廳舍興建,而不用來購置消防設備(如消防救災車輛未依規定配置或逾使用年限),無法保障消防人員安全。​
    3⃣ 法律雖明定「得不執行危險性救災行動」,但未規範何謂「危險性救災行動」,#無人待救而入室搶救將造成消防員生命受威脅。​

    👉我將持續在議會把關消防局的預算使用及檢討。​
    有鑒於彰化有許多農地上的違章建物內的化學成分種類繁多不明,將建請彰化縣政府訂定 #消防搶救要點,針對農地上的違章建物或存放毒性化學物質等高風險救災環境火災,公司負責人應提供平面配置圖及化學品存放資訊。當該公司負責人無法明確指出人員受困之情形,消防員經評估救災風險後,得拒絕入內搶救,改採其他適當搶救措施,#以保障打火兄弟的生命權益。​

    歡迎大家多多提供改善消防權益之意見或私訊到粉專,在此為辛苦的消防人員致上萬分謝意。

  • 農地建物規定 在 hulan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2019-06-02 22:00:48

    近年,政大校方礙於學校教學空間及學生活動空間長年不足,決定部份拆除化南新村無人居住之建物,興建法學院,且於2015年五月拆除外圍兩戶雙拼建物,引起附近居民、民意代表與校外人士異議。
    2015年11月二日,化南新村被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列為歷史建物的列冊追蹤名單,校方計畫因此擱置。化南新村目前居民多是向政大租約短期之住戶,舊居已全數遷離。
    法定聚落建築群登錄:於2018年一月二十三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第102次文資審議大會,文資委員無異議通過決議將政大化南新村登錄為聚落建築群,但是指定範圍與保存方式,則留待下次文資審議會再作討論。政大總務處表示尊重決議,且若全區保留或無法興建法學院,原址也會以教育目的作最有效利用。
    臺北市文化局於2018年三月三十日召開第104次古蹟歷史建築聚落建築群考古遺址史蹟暨文化景觀審議會,政大代表與當地里民代表各陳述意見,委員會最後則宣布化南新村全區保留。
    政治大學化南新村去年登錄為聚落建築群,但政大不服,以行政程序瑕疵為由,向市府提出訴願並成功翻案,化南新村目前身分為暫定古蹟;不過,5/24上午重啟文資會勘,居民提出疑義,政大要求撤銷文資身份的理由之一竟引用到舊的文資法。

    這已是文化局、政大、社區代表化南萬新願景團隊,第三度至化南新村會勘,受邀參加的文資委員也都是去年曾出席的老面孔,對化南新村的文資價值都有所了解。

    室內討論過程氣氛和平,政大派總務處秘書和承辦人作代表,僅表示政大會提供書面意見給局裡頭,還是多聽聽社區代表的發言,一併帶回,強調只是來聆聽,其餘完全沒有提到政大的訴求。

    化南萬新願景團隊則把握機會,針對訴願書整理出3項政大撤銷文資的理由一一作出回應。訴願書中,政大對文化局文資審議會議紀錄出席委員人數和表決程序有疑義,認為不應將乙區空地(現為化南新村停車場)劃入聚落建築群中,和文化局未在登錄前對化南新村具體提出維管措施和指定登陸範圍影響、財務規劃等。

    化南團隊強調,政大的撤銷理由引用到錯誤的法條,文資法106年修法,修法前,登錄文資前需做財務規劃,修法後這項規定已被刪除,政大不慎引用到舊法。

    他們也認為,關於停車場的空地,翻查地籍圖發現,此地和建築是同一筆地號,且經口述歷史調查,該處早期是農地,居民會種茭白筍、抓蟬,直到民國96至98年間才改為停車場,屬於居民共同記憶,是不可或缺的一塊,仍堅持要全區保留。

    有文資委員在席間提到個人看法,指出政大確實引用條文不太正確,而過去的確有些資料不足,或發現引用條文錯誤卻沒適時糾正,因此要再重新審議程序。

    文化局今日派文資科長王秉五作代表,他表示,委員閉門討論時,主要針對訴願意見釐清、討論、交換意見,有討論到停車場空地是否有必要登錄文資,會遵照當時的歷史紋理和社區關聯性作價值判斷,全案要等送進文資會大會上才作決議。(維基百科 聯合新聞網)

  • 農地建物規定 在 Dd tai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2018-08-24 08:00:00

    新界小型屋宇政策New Territories Small House Policy,俗稱丁屋政策,是香港新界原居民的男性後人(即「男丁」)獲准在私人土地興建的房屋,為香港殖民地時期沿用至今的一項政策。傳統以來,新界居民均於村落內或鄰近的私人農地或荒地之上興建房屋居住。而自英國租借新界後,有關的傳統一直延續,而以政府向居民批出「建屋牌」或以換地重批的方式進行。及至1970年代政府計劃發展新界,為了得到新界原居民的支持,當時的香港政府於1972年12月實施的「小型屋宇政策」,規定年滿18歲,父系源自1890年代新界認可鄉村居民的男性香港原居民,每人一生可申請一次於認可範圍內建造一座最高3層(上限27呎/8.22米高),每層面積不超過700平方呎的丁屋,無需向政府補地價。1972年11月29日,新界民政署長的黎敦義在向立法局宣布丁屋政策時,已強調丁屋只是一項中短期措施(interim measures)。目的是希望藉興建丁屋,讓原居民獲得環境較佳的居所,因新界當年只有7%房屋是屬於正常的永久性房屋,其餘93%統統是老舊村屋、臨時性房屋甚至是非法搭建物,故准許原居民興建丁屋是迫在眉睫。有評論認為這反映丁屋只是臨時的恩恤政策,並非承認原居民擁有特權。新界民政署(現合併於民政事務總署)內部解密檔案指出港英政府當時因為遺漏「無屋住才可建丁屋」的審批條款,變成男性原居民人人可建丁屋。1977年,新界民政署作出內部檢討,報告指丁屋濫用問題嚴重,西貢民政專員指西貢有1000個丁屋申請,惟只有很小比例涉及真正住屋需要,風景較佳的西貢區和離島區的丁屋,被市區人士認為是理想度假屋。而丁屋5年禁止轉讓條款變得無效。政府同時訂立「限制買賣轉讓條款」,規定擁有丁屋的原居民如果想把丁屋出售及轉讓予非原居民,需向政府申請作補地價,並取得地政專員書面同意,才可進行。興建丁屋的土地,只可是位於新界(包括離島)的認可村落村界內的「鄉村式發展用地」或農地。根據新界鄉議局的估計,擁有申建丁屋權利(俗稱「丁權」)的男性原居民有24萬。1973年制訂的《差餉條例》則規定在鄉村範圍內的屋宇,包括丁屋,可獲豁免繳交差餉。1987年,政府把條例作出修訂,丁屋及村屋需取得由地政處發出的豁免紙後,才可興建。在1972年至2011年期間,地政總署共批出36,912宗興建丁屋的申請。
    一位原居民補充如下:政府因發展青衣而將原居民遷徙的村落有近長康村的涌美老屋村、青衣村對面的四村,這些村屋是由政府興建賠償給村民的。另外的青裕新村及青輝新村,這些是丁屋,政府以優惠價賣地給村民,並由村民自行興建,與上述屋宇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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