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轉讓毒品罪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轉讓毒品罪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轉讓毒品罪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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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5,140的網紅Ghost Island Media 鬼島之音,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說到在台灣買大麻,你有什麼想像??是在暗巷裡面心跳飛快的跟蒙面人說出通關密語後,到指定地點挖出寶藏??還是在夜店裡面,一邊動茲動茲,趁著大家醉茫茫、煙霧瀰漫時,迅速地一手交錢一手交貨??還是在沙發上癱軟,一邊滑手機一邊網購呢? 「大麻煩 不煩」第一集重點,兩件事:首先,「大麻在台灣,還是超級違法!...

轉讓毒品罪 在 1分鐘法律教室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1-08-18 20:30:10

《剛出爐的刑事大法庭裁定》 1️⃣甲基安非他命是禁藥,也是毒品 依照[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對禁藥的定義之一,是指:「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之毒害藥品。」 「甲基安非他命」在民國75年,經當時的衛生署公告禁止使用,成為藥事法規定之禁藥。 ...

  • 轉讓毒品罪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1-06 21: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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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來「法條競合」(法規競合)及其相關概念有被討論到。我們透過「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1089號刑事大法庭裁定」,來看看實務理解的法條競合及其相關概念是長什麼樣子。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1089號刑事大法庭裁定】

    // 主文 //

    行為人轉讓甲基安非他命(未達法定應加重其刑之一定數量)予成年男子,同時該當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禁藥罪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轉讓第二級毒品罪之構成要件,應依重法優於輕法之原則,擇較重之轉讓禁藥罪論處。

    // 大法庭見解 //(節錄)

    三、刑法學理上所稱 #法規競合,係指因單一行為而發生單一之犯罪結果,因法規之錯綜關係而該當於二個以上刑罰法律所規定之犯罪構成要件,致同時有二個以上之刑罰法規可資適用時,基於單一行為處罰一次性之原則,與禁止重複評價及充分評價不法之誡命,#自應選擇其中一個最適當之法規論處。至於選擇之原則或標準為何,因法無明文,學說上有所謂特別關係、補充關係、吸收關係及擇一關係等選擇適用法律之原則。其他尚有特別法與普通法關係、狹義法與廣義法關係、全部法與一部法關係、後法與前法關係及重法與輕法關係。

    四、實務上大致係依據個案情節,分別適用上述各種不同之原則,以解決法規競合時應如何選擇適用法律。其中運用較為廣泛者為 #重法優於輕法 之原則。主要原因有三:第一是「#適用標準明確」,有助於實務操作,可避免因判斷標準不明確而造成適用結果歧異之弊病,併能符合法律明確性與可預測性之理念。蓋因我國刑事特別法(包括刑事單行法與附屬刑法等)繁多,各種法規間之關係錯綜複雜,尤其在刑事單行法彼此間,或與附屬刑法競合之情形下,往往發生選擇適用原則不易判斷之情形,且每因觀察角度不同而造成相異之結論,不利於法律適用之安定性與法院裁判之公信力。而「重法優於輕法」原則,係以刑罰法規所定罪名之法定刑輕重作為比較之基準,其適用標準明確,自無不易判斷而難以運用之問題。第二是「#充分評價不法」,基於刑事處罰應充分評價行為不法內涵之誡命,採用重法優於輕法之原則,方能充分評價行為人犯罪之不法內涵。否則,若於法規競合之情形下,排斥處罰較重,而選擇處罰較輕之法規,不僅違背立法設較重處罰規定之旨意,亦有評價不足之弊。第三是「#避免刑罰不公」,在被告行為同時該當二種以上輕重處罰不同罪名之構成要件,若不依較重之罪名,反而依較輕之罪名論斷,相對於行為只符合較重罪名而不符合較輕罪名之要件者,反而只能用較重之罪名論斷,將造成刑罰不公平之情形。

    五、關於法規競合選擇適用法律之判斷標準,法律既無明文規定,學說亦乏具體明確標準。#本院向來適用重法優於輕法之原則,#以規範難以被所謂特別關係、#補充關係或吸收關係涵蓋之其他法規競合情形,堪謂具有法規競合「滯洪池」之功能,既無悖乎重複評價之禁止,亦符合充分評價之誡命,且可避免刑罰不公,自屬正當合宜。況本院採用上述原則,作為選擇法規競合適用法律之標準,迄今已久,實務運用並無困擾。在相關法律及客觀環境毫無異動之情形下,殊不宜驟然加以改變,以維法律適用之明確性與安定性。
    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一大法庭裁定係以「重法優於輕法」原則,作為法條競合的處理方針,來規範難以被特別關係、補充關係或吸收關係涵蓋之其他法條競合的情形。不過,最高檢察署提出之意見與此並不相同。詳言之,由於毒品本身不一定是偽禁藥,偽禁藥也不一定是毒品,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轉讓第二級毒品罪以及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偽禁藥罪之構成要件,並沒有其中一規定構成要件必定包含另一規定構成要件之情形,故無法條競合特別關係之適用;再者,二罪亦無侵害階段、參與型態或行為型態不同之補充關係;兩罪亦無典型伴隨現象之吸收關係。因此,行為人轉讓甲基安非他命,應僅成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 。(註)

    註:參最高檢察署,檢察官刑事大法庭言詞辯論意旨書,頁46。

  • 轉讓毒品罪 在 陳政宏律師-不可不知的法律事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07-30 10:4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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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毒品案件:「轉讓甲基安非他命予他人,優先適用藥事法處斷」

    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項第1 款、第2 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依法均不得販賣或持有;另甲基安非他命亦屬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之毒害藥品(禁藥),不得轉讓他人。次按行為人轉讓禁藥即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他人者,除成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 條第2 項之轉讓第二級毒品罪外,亦構成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轉讓禁藥罪,此係屬同一犯罪行為而同時有2 種法律可資處罰之「法條(規)競合」情形,應依「重法優於輕法」、「後法優於前法」等法理,擇一處斷(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3582號判決意旨參照)。應優先適用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規定處斷。

  • 轉讓毒品罪 在 黃定和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9-12-09 20:2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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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委候選人黃定和拚出效率系列
    🙅🏻‍♂️🙅🏻‍♀️「終結毒品汜濫、守護家園安全」👨‍👩‍👧‍👦🏡
    📈2018年警調單位所查獲全台毒品總數量為3萬6000公斤,相較於2016年查獲的8500公斤,暴增了3.2倍,同年國人因藥物濫用而導致死亡案例,較10年前暴增了2.6倍。

    📈在違反毒品危害人數方面,由2014年的4萬餘人,到2017年達6萬餘人。而年齡方面,18歲以上使用毒品的人數也逐年增加。此外,毒品查獲率方面,去年宜蘭全國排名第7名,平均每1000人就有3人涉嫌毒品,高於全國平均。

    從以上數據可以發現檢警調單位的用心,同時也顯示毒品氾濫的問題。

    👮‍♂️儘管檢警調單位努力的調查,但台灣的毒品越查越多,歸咎其原因在於現行的「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於三、四級毒品刑責相對寬鬆。

    📃根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而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這間接導致毒販將重心轉向三、四級毒品,同時也懂得規避刑責,經常以轉讓來掩飾販毒罪行,使法官在審理毒品案件時通常無法重判,使得毒品問題泛濫成為台灣治安的首惡。

    👉為了不讓毒品成為社會最大的隱患,定和五大主張拚出社會正義主張,針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三大訴求:

    ① 更嚴格對持有三、四級毒品刑責判刑條件,降低純質淨重的上限,將20公克改成5公克。

    ② 在相關配套措施完整前,暫緩「擴大施用毒品罪醫療前置化修法」。

    ③ 由中央部會設立戒斷中心的專責機構,以結合福利、教育、警政、心理、衛生或其他資源配合地方的廣設,協助毒癮者戒斷。

    有句話說「人生再成功、沾毒一場空」,毒品會改變一個人的心性,上癮的用毒人,在缺錢買毒時,可以變成另外一個人,偷搶拐騙,甚至是傷害至親也再所不惜,成為台灣社會最大的隱患。

    💪定和有機會能到中央的話,將會以減少毒品危害為目標,守護民眾的健康安全。

    #不分藍綠拚出效率
    #宜蘭立委最好的選擇黃定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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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轉讓毒品罪 在 Ghost Island Media 鬼島之音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2019-10-10 00:51:18

    說到在台灣買大麻,你有什麼想像??是在暗巷裡面心跳飛快的跟蒙面人說出通關密語後,到指定地點挖出寶藏??還是在夜店裡面,一邊動茲動茲,趁著大家醉茫茫、煙霧瀰漫時,迅速地一手交錢一手交貨??還是在沙發上癱軟,一邊滑手機一邊網購呢?

    「大麻煩 不煩」第一集重點,兩件事:首先,「大麻在台灣,還是超級違法!超級違法!超級違法!」大家知道講三遍什麼意思了吼!第二,我們要告訴你,大麻這樣買,直接七年以上。

    段落摘要:
    00:25 為什麼要聊「大麻」(或綠金)?
    01:00 網購(荷蘭v.s宜蘭,差很大)
    01:55 團購力量大
    02:23 代購、免費送、轉讓
    03:15 推給別人(咳!)
    04:00 監獄苦苦的,各種「不要」
    05:20 被抓?

    「欸!律師,這哪裡不一樣?不都是買東西嗎?」小心啦!發貨地點是荷蘭還是宜蘭,其實是你到底能否「安全下莊」的關鍵喔!

    如果發貨地點在國外,你可能會涉及到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7條的運輸二級毒品罪嫌,而面臨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的風險(跟製造還有販賣一樣種阿!但是如果發貨地點在宜蘭,那就只是單純的持有,通常可以用易科罰金解決,如果同時驗尿被驗出來有施用的話,甚至只要聲請緩起訴附命戒癮治療就可以了喔。

    如果你上網買的是種子,且發貨地點在國外,也會涉及到懲治走私條例裡面的私運管制物品罪,面臨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喔!有沒有豪~可~怕~啊~~

    還有哪些「千萬不要」呢?來聽聽菁琪律師怎麼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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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節目聲明:大麻雖有神奇療效,過度使用還是會讓你腦袋壞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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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鬼島之音 Ghost Island Media 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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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麻煩不煩 #podcast #大麻法律
    主持 - 李菁琪律師 (有麻煩 Better Call Zoe)
    製作人 - 凱西 Cathy Hsu + 湯瑪仕 Thomas Lee
    剪接混音 - 湯瑪仕 Thomas Lee



    聽眾信箱:web@ghostisland.m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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