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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轉爐石產品中有14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8萬的網紅udn發燒車訊,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希望以後這種道路品質能夠普及~~~ - #三重天際線 #中鋼 #瀝青 #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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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爐石 在 林于凱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0-11-02 12:41:23
旗山轉爐石回填農地案 #最新進展:環保局廢止目前的清運計畫,要求中鋼旗下的中聯公司,要負責接續處理! ▍製造後不理 真的可以嗎? 中鋼的子公司中聯把100萬噸轉爐石「賣」給萬大公司、萬大再「賣」給建發公司,最後埋在旗山大林里的農地下。 事情爆發,環保局要求三間公司負起清理責任,後來建發破產了、...
轉爐石 在 鄭孟洳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0-09-21 07:08:57
上午阿洳跟議會衛環小組考察大林轉爐石清理場處理狀況。 前些日子因爲下雨,高雄旗山大林轉爐石回填農地附近溝渠又出現鹼性的乳白色逕流水,造成農地污染,除此之外,4月起農地開挖至今4個月,相關進度遲緩,僅清理440噸,因此今天衛環委員會與環保局實際至現場了解處理狀況與進度,並要求業者必須依規定期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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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爐石 在 志祺七七 X 圖文不符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20-10-06 19:00:03✔︎ 成為七七會員(幫助我們繼續日更,並享有會員專屬福利):https://bit.ly/3eYdLK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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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爐碴 #學甲 #污染
各節重點:
00:00 前導
01:55 什麼是爐碴?
03:38 爐碴要怎麼處理?
05:12 違法棄置的罰則
07:25 事情或許能怎麼解決
08:52 我們的觀點
10:00 提問
10:25 結尾
【 製作團隊 】
|企劃:達力
|腳本:達力
|編輯:土龍
|剪輯後製:Pookie
|剪輯助理:珊珊、歆雅
|演出:志祺
——
【 本集參考資料 】
→[爆卦] 民進黨中執委郭再欽的爐渣煉金術:https://bit.ly/2F86T0U
→蘋果報導【台南學甲再爆爐渣田 網揭民進黨中執委煉金術!嗆黃偉哲:不敢重辦】:https://bit.ly/33ycQxj
→經濟部工業局懶人包:https://bit.ly/33ADg1D
→公共工程高爐石混凝土使用手冊:https://bit.ly/34mnKW8
→轉爐石特性:https://bit.ly/33ztOvx
→附件-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https://bit.ly/3iwzo69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https://bit.ly/3d6xFDw
→公視我們的島【小心毒房客】:https://bit.ly/3itMrVS
→胡慕情/爐碴污染的進步判決 :https://bit.ly/34rrE09
→旗山找「碴」當農地變成掩埋場 :https://bit.ly/36DdPy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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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爐石 在 公視新聞網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2020-09-09 15:07:40更多新聞與互動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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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爐石 在 娜娜喵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20-09-09 12:00:04偶爾就分享分享我覺得很好玩的戰局XD
還是萌新別鞭太痛(x
這遊戲簡單來說就是 買兵 打對面的兵 打贏就打他本人
最後存活就吃雞(x
此遊戲可以在Battle.net上遊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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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爐石 在 udn發燒車訊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希望以後這種道路品質能夠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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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天際線 #中鋼 #瀝青 #馬路
轉爐石 在 Technews 科技新報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科技早報 雨後馬路不再現天坑!中鋼煉鋼製程中所生產「轉爐石粒料」,具耐久性、排水性、穩定性的 3D 特性,使道路鋪面品質更好。
#中鋼 #轉爐石
轉爐石 在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大官收了6300萬還不算貪污,纏訟近十年;刑期從最重的12年,到現在只剩下4年10月,台灣司法到底發生什麼事?
(上個月有幫忙團購跑腿買私菸的少校,被判了超過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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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都是我在管」的林益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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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幾天陸續有朋友問我,林益世被控於2010年收賄的案子到底在吵什麼?除了已判決確定的財產來源不明罪(2018年判刑兩年定讞,已執行完畢假釋出獄)外,林益世確定已違法收錢,為什麼沒辦法認定他貪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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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執的根源在於:違背職務行為,是否包括職務上「實質影響力」所及的違法行為?還是限定於違背「法定職權」的行為?而「法定職權以外」的行為,只能成立貪污以外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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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言之,法院認為:林益世身為當時執政黨立法院大黨鞭,其法定職權是制定法律與質詢行政官員,並不包含決定國營事業董總人選,也無法對行政院發揮實質影響力。所以收受中鋼、中聯高層的款項屬於法定職權以外的行為,不成立貪污罪,只能成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及機會故意犯恐嚇得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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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本文很長,先講這十年來的審判結果:
一審-成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及機會故意犯恐嚇得利罪,處有期徒刑5年6月。
二審-成立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8年。
更一審-成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及機會故意犯恐嚇得利罪,改處有期徒刑4年10月,褫奪公權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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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了6300萬都超過十年,到現在還扯不清是不是收賄,你說奇怪不奇怪?
(願意讀長文的人,請繼續看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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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我們簡單從頭回顧,第一審臺北地院認定:林益世假借立法委員職務的權力及機會,對中鋼公司董事長鄒若齊、中聯公司董事長翁朝棟及副總金崇仁(以下均以姓名簡稱)施加恐嚇,使他們心生畏懼,而同意與地勇公司陳啟祥締結轉爐石契約,取得轉爐石3分之1承購權的不法利益,觸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及機會故意犯恐嚇得利罪,處有期徒刑5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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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關於行政院秘書長的職務權限範圍,經法院函詢,行政院秘書長只是「轉陳」經濟部長簽報行政院的中鋼董事長或經理人人選,就算有建議也是諮詢性意見,並不是職務上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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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基於「法定職權說」,林益世僅向鄒若齊請託,無法證明其有利用立委或行政院秘書長的職務權限,達成與陳啟祥續約或「三方合約」目的,即使有向陳啟祥要求或期約交付請託對價,也與身為行政院秘書長的「職務上之行為」無關,不成立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賄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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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方面,雖然林益世曾在101年3月10日向陳啟祥、程彩梅自稱:「因為現在國庫的印章是我在蓋的」、「那個政府要去請錢,到最後都我那邊」、「行政院就兩顆印章而已,...行政院只有行政院長一顆印章,跟我一顆印章,兩顆印章而已」、「但是你說台糖你董事長要用誰當總仔,作總仔。它公文就要送到我們這邊,...我如果跟你不爽,你要是送來我就退回去,送來就退回去,你那個要當總仔,一輩子都當不到。」、「你看行政院那間那麼大間,有沒有?那一間其實就只有3個人在上班而已,就是院長、副院長跟我3人而已,剩下的都是我們的幕僚。... 我有兩個副秘書長,我的副秘書長14職等,所以我那兩個副秘書長跟部長一樣大」、「沒有印章可以蓋,你就變成你都建議,印章只有我和院長,我們兩個有印章,...你要是出去要排位子的時候,就又變成我們3個人排前面」等語,以表示他掌管國庫印章,是行政院「第三把交椅」,可藉由退回公文之方式操控公股事業機構之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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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荒謬的是,雖然林益世所做所為已表明他有足夠權勢與實質影響力,法院還是認為不成立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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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幸,上訴後高等法院改採「實質影響力說」,認為:「職務上之行為,係指公務員在其職務範圍內所應為或得為之行為而言,祇要該行為與其職務具有關連性,實質上為該職務影響力所及者,即屬相當」(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7078號判決意旨參照)。立法院得要求中鋼董事長至立法院報告股東大會通過的預算、營運狀況,並接受質詢。對於營運業務為特定建議,甚或直接對於人事任用或營運業務為一定建議或要求,均具有實質影響。因此,中鋼人事與營運狀況,與立委及國民黨(當時執政黨)政策會執行長職務具有密接關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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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鄒若齊因此未經嚴謹的評核程序以遴選廠商,直接為具體的指示修改廠商遴選標準,導致除地勇公司以外,並無任何其他廠商透過公平競爭方式參與遴選,可見林益世的行為,不但枉顧遴選廠商程序之正當性,更嚴重損及中鋼及所有股東的整體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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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林益世之行為,與立委的職務具有密接關連性,對於促成對價的內容具實質影響力,堪認屬其立委及國民黨政策會執行長「職務上行為」,因他濫用職權,促成不具正當性契約,損及中鋼公司與中聯公司的整體利益,即屬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所收取的6300萬元,依一般社會通念,與其違背職務之行為具對價關係,成立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因此撤銷地院判決,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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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想到再上訴後,最高法院還是本於「法定職權說」認定:是否違背職務之認定,仍應視所為是否在職務範圍內所應為或得為而定。高等法院判決沒有具體論敘林益世的何種行為違背其何項職務,或是以何種方式濫用其何項職權,及林益世所為如何違反其職務上不得為的義務,有判決理由不備的違法,而撤銷發回高等法院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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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人氣餒的是,高等法院於110年6月9日作成更一審判決認定:判斷立委所從事的「選民服務」是否該當於收受賄賂等罪「職務上之行為」的要件,其重點仍在於立法委員「選民服務」的整體過程中,有沒有運用自己身為立委的「法定職務權限行為」或「職務密接關聯行為」,等於接受最高法院的「法定職權說」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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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益世所為請託及施壓、恫嚇,對於中鋼或中聯公司經營階層而言,實際上雖然具有不得不配合的實質影響力,然此影響力來自其豐沛的地方勢力、黨政關係,與身為立委「法定職務權限行為」或「職務密接關聯行為」無關,並非收賄等罪所定「職務上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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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更因自地方法院受理之後(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8年未能判決確定,速審權益受侵害,且情節重大,而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規定酌量減刑。改判林益世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及機會,故意犯恐嚇得利罪,改處有期徒刑4年10月,褫奪公權5年。遠遠低於原二審判決的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8年,甚至也低於一審的有期徒刑5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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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歷審判決簡要整理可知,林益世違法收錢成不成立貪污,究竟應限於「法定職權」?還是以「實質影響力」加以評價?都有最高法院的判決可援引,且確實曾為不同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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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宣判到送達判決要一段時間,目前應仍在上訴期間內,希望檢察官本於林益世所為與其立委職務具有密接關連性,具有實質影響力,屬於立委及國民黨政策會執行長「職務上行為」,針對更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違誤之處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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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期待最高法院能針對貪污治罪條例「職務上行為」,徵詢各庭意見,確認歧異存在後敘明理由,提案大法庭統一法律見解,才能解決目前莫衷一是的現況,真正遏阻貪官污吏亂政斂財,恢復人民對司法的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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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圖片引自 時代力量 New Power Party 粉專貼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