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輕微竊盜罪告訴乃論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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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輕微竊盜罪告訴乃論 在 李鴻鈞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8-03-07 09:4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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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偷東西物歸原主就不算偷竊? 這才是真的比扯鈴還扯....
    然而, 實務上確實屢發生汽機車遭竊後, 因歸還原位被認定為使用竊盜罪而遭不起訴! 這樣的法令與裁定不斷悖離立法精神亦無教化懲戒之功效. 因此2016年11月, 鴻鈞即提案修正刑法相關法令! 該案獲跨黨派委員同仁連署並已付委, 希望能早日完成修法
    該法相關原文如下
    ---------
    案由:本院李鴻鈞委員等19人,有鑒於近十年來,汽機車遭竊比例佔整體竊盜案件高達35%以上,顯見汽機車始終是竊賊下手的主要目標。然而往往在失竊報警查獲之後,盜賊辯稱只是偷騎(開)車,事後已經歸還等藉口,法界通常面對此類汽機車竊盜案件時,均會引用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232號刑事判決見解,學理上所稱「使用竊盜」,非該當刑法之竊盜罪:「刑法之竊盜罪,以行為人具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而竊取他人之動產,作為構成要件,若行為人欠缺此不法所有意圖要件,例如祇單純擅取使用,無據為己有之犯意,學理上稱為「使用竊盜」,尚非刑法非難之對象。」,進而給予不起訴或是無罪判決。導致人民感受與法律有明顯落差,並有鼓勵犯罪之嫌。為求有效保障民眾財產權,爰此提出刑法修正案,新訂無權使用交通工具之處罰。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1. 每年高達兩萬輛以上的汽機車遭竊,近十年來始終佔整體竊盜案件比例高達35%以上,顯見汽機車等交通工具始終為竊賊所青睞。
    2. 媒體上屢見「竊騎機車代步,有歸還判無罪」新聞,主因是法界通常面對此類汽機車竊盜案件時,均會引用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232號刑事判決見解,學理上所稱「使用竊盜」,非該當刑法之竊盜罪:「刑法之竊盜罪,以行為人具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而竊取他人之動產,作為構成要件,若行為人欠缺此不法所有意圖要件,例如祇單純擅取使用,無據為己有之犯意,學理上稱為「使用竊盜」,尚非刑法非難之對象。」,進而檢察官給予不起訴或是法官給予無罪判決。這類判決與民眾對法律認知與情感相距甚遠,難怪民眾對司法倍感失望。
    3. 為有效打擊犯罪與保護民眾財產權,並給予無權使用他人交通工具者一定懲罰,爰此參考國外立法例,提出刑法修正案。且有鑑於使用竊盜對於侵害私人法益尚屬輕微,是以增訂本條將使用竊盜歸為告訴乃論之罪。

    提案人:李鴻鈞

    連署人:柯志恩、許毓仁、曾銘宗、陳宜民、張麗善、李彥秀、羅明才、孔文吉、簡東明、盧秀燕、陳雪生、陳超明、林俊憲、林麗蟬、鄭寶清、周陳秀霞、高金素梅、吳志揚

    https://news.ebc.net.tw/news.php?nid=102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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