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 覆 議 作業辦法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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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產品中有21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8萬的網紅邱顯智,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昨天下午,為了進一步釐清檸檬車法案的議題,我邀集馬自達SOS自救會、Volvo PS車輛安全關懷促進會、Toyota Rav4自救會、輔仁大學劉清耿老師、台灣科技大學林瑞珠老師、台北教育大學郭麗珍老師、台北市汽車代理商業同業公會、台灣區車輛工業同業公會、台北市美國商會、歐洲在臺商務協會、中華民國汽車...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8萬的網紅公視新聞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更多新聞與互動請上: PNN公視新聞議題中心 ( http://pnn.pts.org.tw/ ) PNN 粉絲專頁 ( http://www.facebook.com/pnnpts.fanpage ) PNN Youtube頻道 ( http://www.youtube.com/user/PNNP...

  •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8-28 16:2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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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下午,為了進一步釐清檸檬車法案的議題,我邀集馬自達SOS自救會、Volvo PS車輛安全關懷促進會、Toyota Rav4自救會、輔仁大學劉清耿老師、台灣科技大學林瑞珠老師、台北教育大學郭麗珍老師、台北市汽車代理商業同業公會、台灣區車輛工業同業公會、台北市美國商會、歐洲在臺商務協會、中華民國汽車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與交通部路政司、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及經濟部商業司,一同召開檸檬車法案公聽會,進行相關意見的交流。
     
    以下,針對今天公聽會中與會人員的寶貴意見,和大家報告。
     
    一、「標的物經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責令召回改正者」中,主管機關責令召回之內涵為何,是否有明確化之必要性?
     
    輔仁大學劉清耿老師表示,現行對於召回、重大危害行車安全之虞的描述性定義,並無太大的問題。但是,之所以美國有這樣的基礎,可以採取描述性定義,是因為他們有一群技術專家,專責判定是否有安全性危害。
     
    然而,#台灣目前欠缺這樣的量能和基礎。
     
    交通部路政司趙晉緯科長說明,通案上,不管是品質還是安全,#要有一定的數量,就可能落入通案處理。路政司依程序會蒐集通報的個案,經過程序去彙整,如果認為有通案問題,將依據監督管理辦法,要求車廠召回改正,對通案問題進行處理。如果業者不處理,就會依法要求車廠有改正作為。
     
    二、12,000公里及180日之保障條件及期限,是否能有效保障消費者?延長對於業者營運成本之影響?
     
    輔仁大學劉清耿老師表示,年平均行駛公里的標準,美國運輸部監理單位有完整統計資料,是21,600公里,如果按照除以二的邏輯,美國的標準應該要更嚴苛,其標準卻普遍是24個月和38,400公里。
     
    對比台灣和美國,美國年平均行駛里程少於台灣,但保障條件比台灣寬鬆。
     
    以氣候條件和台灣相近的佛羅里達為例,檸檬車條件是2年內三次維修,或故障15天無法修復的。再以德州為例,德州對於瑕疵有四次修復的機會,但有潛在安全風險的只有二次:從購買日起兩年或24000英里,或是交付後有30日是故障的。如果滿足條件,就可以主張車子是檸檬車。
     
    在德州,消費者在相關程序中必須完整蒐證,同時給車商足夠合理的修復機會,如果程序完備而車子沒有辦法被維修,德州監理部門會指派技術專家,調解消費者和車廠的爭議。如果爭議無法調解,就會進入仲裁的程序,由監理單位召開類似於聽證會的場合,讓消費者說明如何給車廠合理地維修並舉證,接著就是等仲裁員針對問題做最後裁決。
     
    在美國負責裁決的部門,有些州是監理部門,有的在消費者保護機構。在這個全球車的時代,為什麼一樣日本TOYOTA的車,在美國有這樣的條件,營運上可以接受,在台灣卻不行?從這個角度來看,標準是可以調整的。
     
    交通部路政司趙晉緯科長表示,目前定型化契約,對重大瑕疵的效果,有12000公里和180天的標準,是綜整了消費者和車廠的意見,並經過行政院通過,#標準不是交通部訂的。
     
    這個答案,當然無法令人滿意。
     
    三、如雙方未能同意選定鑑定之機構,應如何處理?得否由主管機關指定或其他方式決定?如鑑定後一方或雙方不接受鑑定結果,有無其他機制協助處理爭議?
     
    中華民國汽車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劉錦村理事長表示,原廠給各國經銷商理賠的條件不一,導致台灣消費者受到很大的損失。不是台灣的總代理故意不理賠,而是原廠不給這樣的權利,因此,台灣的總代理應該向原廠爭取和世界各國一樣的保固條件,
     
    至於如何舉證個案的瑕疵?如果是通案的瑕疵,原廠會召回。個案的瑕疵,基本上難以舉證。但是在美國,相關條文為了適用個案,不會制定細節,由一個公正的技術部門來做仲裁,原廠也很配合。所以,在外國檸檬車要得到理賠,並不會太困難。
     
    台北教育大學郭麗珍老師進一步說明,即使已經到了訴訟階段上法院,很多問題還是很難解決,因為涉及科技專業。消保法的規定是符合當時科技水準可合理期待的安全性。什麼是通案什麼是個案的問題?通案是設計上有瑕疵,所以一整批都有問題;個案是製造上的問題,但是實務上很難區分。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謝家慧調查官則分享相關經驗,事故發生時,運安會會邀請相關單位,如車廠如果涉及事故,就會邀請參與調查,因為對車輛最熟悉的是車廠,運安會很難對車輛結構有透徹的了解。
     
    因此,在邀請車廠調查的過程中,會邀請第三方學者專家參與調查,也避免車廠對涉及自己利益的部分隱藏,若有第三方的鑑定單位來協助民眾,會有很大的幫助。
     
    交通部路政司趙晉緯科長表示,召回和瑕疵的部分,到底是安全問題還是品質問題,涉及專業,汽車原廠最需要了解。
     
    關於 #公正的瑕疵鑑定機構,交通部已協助經濟部,彙整可提供鑑定機構的名單;去年路政司也透過車安中心蒐集國外的做法,研議如何配合定型化契約的施行,保障消費者的權益。後續在行政院的會議,將報告如何優化相關機制,並邀請自救會等參與討論。
     
    四、「經四次以上維修仍無法回復正常機能」部分,於第三次維修後,短期間內再發生相同瑕疵,而已逾180日之期間,消費者是否得請求更換新車或解除契約?定型化契約宜否調整?
     
    台灣科技大學林瑞珠老師說明,在契約內分二種類型得以換車或解約,一是重大瑕疵,像自救會提出的暴衝;第二是屢修不復。在整個規範設計內,這兩種情形下可以要求更換新車或解約,就是在民法契約內做相應的補充規定,定型化契約可以滾動檢討修正不足之處。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陳星宏簡任秘書表示,在部會的會議中,消保處一直在思考是不是要在國內建立基於雙方衡平地位的鑑定中心。其實國內消費爭議不只汽車,例如旅遊就有一個協會的機制。所有定型化契約有滾動式檢討的存在,當然里程數或日數要隨時檢討調整,最後要有一個機制存在。
     
    五、「已提供消費者代步車或補貼相當代步費用之合理期間」,是否宜一律不予累計期間?
     
    馬自達自救會林松郁先生說明,自救會的車主有豐富的修車經驗。至今已經換了500多台車。除了保養維修,相信車廠還有很多服務在進行。代步期間只是讓修車現場有喘息空間,但是消費者還是要用車,在這些期間給代步車補償,對消費者而言本來就是應該的,因為車子有問題要排除,所以消費者忍受,重新叫料的維修時間也不該轉嫁在消費者身上。
     
    經濟部商業司李怡靜科長表示,當初有業者提出缺料待料狀況,必須等待船期,因此允許消費者可以使用或接受代步車,在合理期間內不計入維修期間。合理期間每輛車有各自的狀況,可能難以在契約內具體規定,建議回到個案判斷。
     
    總結來說,今天公聽會的兩個重點,一是建立公正的官方鑑定機構的可行性,交通部路政司已在研議;二是檸檬車保障範圍太小,也就是180日及12,000公里的限制,可以適用的案例可能有限,然而相關單位未有明確回應。
     
    #瑕疵鑑定 牽涉到事實認定上的問題,而非法律上的爭議。國內各項的消費糾紛之所以有各式爭議,是因為法官也沒有醫學或工程的相關知識,因此,建立一個公正有效的鑑定機構勢在必行。作為主管機關的交通部,應該積極研議。
     
    #保障範圍 180日和12,000公里的限制,考慮到車安中心鑑定作業的時間遠超過檸檬車條款的180日,可見這樣的設計並非「合理期間」。同時,和台灣有相似氣候條件的佛羅里達州,保障和相關制度遠比台灣健全。因此,經濟部應該進行滾動性的檢討,以利解決糾紛,維護道路安全。
     
    為了廣大汽車消費者的權益,我們會持續緊盯檸檬車法案的修正,讓台灣的汽車消費者,不再飽受檸檬車維修召回求助無門、來回奔波的困境!

  •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 在 陳政宏律師-不可不知的法律事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01-03 14:02:52
    有 147 人按讚

    發生車禍時-不可不知的法律事

    在交通事故頻繁的今天,萬一不小心發生車禍當事人或家屬可依循下列處理原則:

    1.先注意是否有人員的傷亡,如果有的話該車禍就涉及刑事傷害等罪。若僅是財產損害,由於刑法不處罰過失毀損那就只是民事責任。

    2.若雙方是輕傷,車輛有毀損則第一時間報警後,警方會對現場做拍照,並且在事故現場會對雙方做初步紀錄。該紀錄包含了車行的方向、速度、間距,事故為何發生等。
    該紀錄非常重要會與將來所謂的 #初步分析表 有關。警方的初步分析表會記載雙方間的過失程度以及對於事故發生的判斷。當車禍發生時,頭腦往往呈現一個緊張的狀態,而對於所陳述的內容若有錯誤,則將影響往後的初步分析及車禍鑑定,所以現場的紀錄製作時務必冷靜。

    3.日後警方可能會約詢做一筆錄,並且詢問是否提告,這時可要求警方出示之前所製作的現場紀錄等,並且這段時間去思考現場紀錄是否完全正確出自真意,警方也可能已經調閱路口監視錄影器供確認。之後就等待所謂的初步分析表。

    4.對於初步分析表所記載的過失分析固然可以列為參考但不是絕對。若對於內容有爭議則日後可以聲請車禍鑑定。

    5.若發生重大車禍時,或涉及骨折住院等情況,則務必保留所有的醫藥費單據、車資,這都是將來求償的依據。又對於骨折的術後照顧等,也請醫生在診斷書註明看護的時間,全日看護抑或半日看護等,建議需休養多久,是否休養期間無法工作。

    6.若是在工作期間發生車禍則涉及雇主責任,公司往往有保責任險,求償對象也會有連帶責任的情況。

    7.當案件已經進入訴訟程序,一定會有所謂的調解。調解程序有些人會找所謂的民間車禍處理業者參與,建議還是尋求法律事務所的管道。對於車禍的金額賠償往往實務上已經長期形成可以依循的判決。如果金額是合理的,應可做一正確的評估,早日達成調解,而可免於訟累。

    8.最後還是提醒要注意行車平安,酒後不開車。

    #車禍案件

  •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 在 律師娘講悄悄話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9-10-03 13:14:37
    有 930 人按讚

    粉絲團後台私訊我的問題除了離婚之外,最多就是車禍了🚗

    很多人一擦撞就被獅子大開口~其實車禍求償其實是有標準的!律師娘來跟大家說說《車禍事故求償須知》
    讓大家不要被當「盤仔」喔!

    1、 車禍相關資料:
    (1) 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內含車禍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姓名、車牌號碼、(當事人雙方的連絡電話)。

    (2) 車禍現場圖或現場相片
    車禍事故處理完畢的7天後,至交通隊閱覽或提出申請。
    *若是委託他人處理,需攜帶:
    《委託書》:格式不拘,但須表明委託意旨、委託事由,簽名並加註日期。
    《當事人身分證正本》
    《受託人身分證正本》

    (3) 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事故30天後,當事人向交通隊提出申請,但本表通常會註記「不得作為訴訟或其他證明用途」。

    (4)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結果
    若雙方對於肇事責任歸屬有爭議,應申請鑑定,費用3000元。

    (5)驗傷單或診斷證明書等基本事證資料:
    -人傷:車禍當時的驗傷單、診斷證明
    -車損:車輛維修花費評估
    -死亡證明

    2、 可求償項目:
    (1) 醫療費用
    1. 檢附:醫療費用單據
    2. 額度:
    (a) 須扣除健保已支出部分
    (b) 被保險人(肇事者)已為一部之賠償者,受害人請求汽車強制責任險保險金,必須扣除肇事者的賠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31II)。

    (2) 喪葬費用
    1. 檢附:醫療費用單據
    2. 額度:殯葬費有額度限制
    (參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殯葬費項目及金額表」)

    (3) 工作損失
    ■ 收入減少的相關證明(例如請假單、單位營業額收入證明等)

    (4) 精神賠償
    ■ 檢附收入、身分等證明資料
    ■ 說明所承受的痛苦

    (5) 殘障勞動損失
    ■ 檢附受害殘障等級
    ■ 可求償至65歲。

    (6) 殘障增加支出
    ■ 義肢、看護費用等
    ■ 可求償到死亡為止。

    👩和律師娘一對一聊天
    https://line.me/R/ti/p/%40women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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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 在 公視新聞網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2011-03-21 21:29:04

    更多新聞與互動請上:
    PNN公視新聞議題中心 ( http://pnn.pts.org.tw/ )
    PNN 粉絲專頁 ( http://www.facebook.com/pnnpts.fanpage )
    PNN Youtube頻道 ( http://www.youtube.com/user/PNNPTS )
    PNN Justin.tv頻道 ( http://zh-tw.justin.tv/pnnpts )
    公視新聞網 ( http://news.pts.org.tw )
    "自行車族愈來愈多,但如果自行車和自行車發生事故,或是自行車和行人相撞,卻無法比照汽機車,申請事故鑑定委會員來鑑定,因此有立委提案,要求交通部三個月內,修正事故鑑定辦法,將自行車事故納入鑑定範圍。至於修法門檻也不高,只要將條文修正,納入慢車與慢車,以及慢車與行人的事故範圍,執行上應該不會有太大問題。

    騎自行車運動的風氣,愈來愈盛,不過自行車也容易發生車禍事故,不是兩車互撞,就是騎上人行道,與人爭道的結果,變成人車擦撞,但卻不能比照汽機車,申請事故鑑定,因此有立委提案修法,要讓自行車在三個月內,也納入鑑定範圍。

    實務上來說,自行車一旦發生事故,報警後,警察會到現場作初步事故分析,作為責任歸屬依據,讓雙方私下和解;但如果不滿意結果,只能告上法院。CGIN以去年台北市來說,一年自行車事故626件,平均一個月52件,而全台灣因為自行車故而死亡的,平均就有140人。

    自行車族對於將事故納入鑑定規範,多半持肯定態度,至於交通部表示,將研議修法方向,把"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三條,將慢車與慢車,和慢車與行人的行車事故納入鑑定,執行上應該不會有太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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