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訴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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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訴產品中有2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20萬的網紅藍白拖,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每隔一陣子都會看到類似的詐騙新聞,這次是靈骨塔,最近也有親人投資珠寶被詐騙數百萬。 我和哥哥討論為什麼很多長輩會被騙,他說了一個很值得反思的答案: 「會被騙的老人很多都是跟子女失和。」 除了批評當事人貪婪或責罵詐騙犯之外,或許預防詐騙的最佳方法就是「多關心家人」無論是長輩或晚輩,現在也很多少年...

  • 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訴 在 藍白拖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05-18 20:2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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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隔一陣子都會看到類似的詐騙新聞,這次是靈骨塔,最近也有親人投資珠寶被詐騙數百萬。

    我和哥哥討論為什麼很多長輩會被騙,他說了一個很值得反思的答案:

    「會被騙的老人很多都是跟子女失和。」

    除了批評當事人貪婪或責罵詐騙犯之外,或許預防詐騙的最佳方法就是「多關心家人」無論是長輩或晚輩,現在也很多少年詐騙案。

    另外,我也上網收集「常見詐騙犯罪型態與手法」共六十一種詐騙手法。

    從現在開始關心親人和朋友,也是一種責任。

    (一)刮刮樂、六合彩金詐欺

    ■ 詐騙集團印製大量刮刮樂彩券寄出,收件人一刮皆中鉅額獎金,當被害人打電話查詢時,對方即要求預付百分之十五稅金,後歹徒接著又以彩金須會員才能領取,要求再繳會費及公司已代簽六合彩之簽注金,周而復始,連環詐財。

    ■ 詐騙集團刊登或散發廣告,宣稱為某國際集團公司與大陸官方交涉,可獨家鎖控香港彩券局之六合彩明牌,如有失誤願理賠千萬元等為餌,向各地六合彩迷詐財。

    ■ 詐騙集團將刮刮樂置於知名商品紙箱內,使消費者誤信是廠商的酬賓活動,並以刮刮樂上之電話查詢無誤後將稅金匯入指定帳戶內。

    ■ 詐騙集團利用報紙刊登中獎名單,並在宣傳單上印有香港特區行政長官董建華的照片作為集團負責人,俾以取信民眾。

    (二)信用卡詐欺

    ■ 歹徒設法先行得知消費者信用卡內碼後,據以偽、變造該信用卡,再勾結商家大肆消費。

    ■ 歹徒以偽造、拾得他人遺失之身分證,向銀行申請信用卡後盜刷。

    ■ 歹徒在原申請人未收到銀行寄出的信用卡前,將其攔截後盜刷。

    ■ 歹徒以空白信用卡,用打凸機、錄碼機、燙印機打上持卡人身分資料、卡號及發卡日期,複製猶如真品的信用卡,再和廠商勾結刷卡,嗣向銀行要求理賠後對分利益。

    ■ 被害人利用信用卡在電腦網路上購物消費,致信用卡卡號遭到網路駭客入侵攔截,繼而被冒用盜刷。

    (三)行動電話簡訊詐欺

    歹徒利用電腦傳送「中轎車」、「中大獎」之手機簡訊,使手機簡訊接收者誤以為中獎,該詐騙集團即要求民眾必先提供稅金,以保有中獎之禮品,騙取民眾之錢財或在簡訊留下一組0941、0951、0204、0209等加值付費電話號碼,要你回電給他的情況,有的用戶會真的用手機回電給對方,對方可能會藉故跟你哈啦許久,藉機詐取電話費用。

    (四)金融卡匯款方式詐欺

    歹徒在一般媒體、網路或散發傳單以超低價價格販售賣相良好之商品,待民眾電話詢價時,即以時機不再須即刻以金融卡轉帳方式購買,再利用一般民眾不懂轉帳程序,而設計出一套繁複的操作順序指示,按照其指示操作後,轉成功的金額往往數十倍於原來之費用,

    以達到將一般民眾之存款詐轉的目的。

    (五)網路購物詐欺

    歹徒在網路上刊出非常低廉的商品誘使民眾匯款,再以劣品充數,交易完成後即避不見面。

    (六)網路銀行轉帳詐欺:

    歹徒在報紙刊登廣告或散發傳單,宣稱可幫助民眾貸款、加盟、購買法拍車等,要求被害人先行到其指定銀行開戶,存入相當之權利金或保證金,並設定電話語音約定轉帳帳戶(網路銀行服務及語音查詢帳戶餘額),然後歹徒再要求被害人提供語音查詢餘額密碼及身分證件、地址等相關資料以便確認,再行利用電話語音轉帳功能(網路電子交易)將被害人之存款轉帳領走。

    (七)提款機詐欺

    歹徒利用民眾貪圖方便心理,在遊樂場或臨時市集旁放置假提款機或在提款機鍵盤套上假鍵盤,當民眾置入信用卡或金融卡或按鍵後側錄密碼,進而盜領存款。

    (八)假權狀、證照文件詐欺

    不法之徒利用精密手法,偽造、變造身分證或政府機關核發執照、權狀、文書等證件,實施各種詐欺行為。如以他人偽、變造身分證申領護照,或以假文件請領土地所有權狀等是。

    (九)金光黨詐欺

    以二人或三人一組,向被害人謊稱其中一人為傻子,身懷鉅款或金飾,激起被害人的貪念,以「扮豬吃老虎」騙取財物配合「調包」等手法,利用人性貪小便宜弱點,用假鈔或假金飾詐財。

    (十)假元寶、金飾詐欺

    一人或二人衣著普通,向被害人佯稱其手上有甫挖掘出土的元寶、金條或戒指等金飾,因需款應急,願以低價出售,引起受害人貪念而購買受騙。

    (十一)票據詐欺(芭樂票詐欺)

    ■ 在銀行開立支票存款帳戶,以空頭支票詐欺購得財貨,借貸或清償債務。

    ■ 以他人名義設立帳戶領支票,或以他人名義開戶,領取支票販賣,供人開立空頭支票,以為詐欺之用。

    (十二)虛設行號詐欺

    ■ 刊登廣告虛設行號,廣招職員,以就業為餌,詐取就業保證金。

    ■ 虛設行號出售統一發票,便利他人逃漏稅之詐欺犯罪。

    ■ 虛設公司行號,以空頭支票對外購貨或舉債,達到詐財目的。

    ■ 假稱經營事業利潤優厚,並以缺乏資金為由,利用人貪圖暴利之心理弱點,引誘入股,四處吸金詐財。

    (十三)重利型投資詐欺

    以投資重大土地開發或專利案之暴利行業為餌,初期給予投資者些許利益甜頭,待吸金達到一定飽和點就宣布倒閉潛逃,使參加投資者遭受錢財損失。

    (十四)惡性倒閉詐欺

    讓人誤信其公司之營業及財務狀況良好,藉以向外大舉進貨或借貸,隨後將財產化整為零,宣告倒閉,續以極低金額折成償還,並請被害人立據放棄其餘債權。此即俗稱之「破產詐欺」。

    (十五)互助會詐財(倒會詐欺)

    常見型態就是以會養會並自任會頭,暗自以會員名義連續標得會款,再捲款潛逃。

    (十六)不動產售賣詐欺

    ■ 一屋數賣:將已出售而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之不動產,再次出售。

    ■ 出售人將不動產讓給買受人,趁其未辦理移轉登記之際,復將該不動產設定抵押權,向抵押權人貸款,或將已設定抵押權之不動產以無抵押之價格出售。

    ■ 以虛構事實刊登廣告誘人投資或預售房屋,以騙取定金。

    (十七)假流當品詐欺

    歹突利用人多場所擺設金碧輝煌的高級飾品或用品,並有大招牌書明為某大當鋪流當品大拍賣,其實際價值往往為售價的十分之一以下。

    (十八)坊間調查詐欺

    歹徒於不特定地方或會場或說明會或大型集會或路邊,以某項調查為名,並以只要填寫資料即可獲紀念品為誘,使他人填入含身份證在內之私人資料,歹徒再利用這些資料去詐領信用卡或其他有價證券等。

    (十九)保險詐欺

    ■ 病患以行賄或其他不法方法取得不實之健康證明書,簽買人壽保險,旋即病故,由受益人領得保險金。

    ■ 將投保之房屋、汽車等產物故意破壞或謊報失竊,致使保險標的滅失,以詐領保險金。

    ■ 為親人、他人或自己簽買保險契約,而後謀害親人、他人或找人替死,以詐領保險金。

    (二十)詐購財物詐欺

    偽稱購買,利用商人售貨牟利及商業信賴心理,於取得財貨後逃匿。

    (廿一)巫術或宗教詐欺

    利用他人迷信心理,以鬼神之說恐嚇受害人,再偽稱能為人作法、消災去厄、解運、祈福等;以提供命相、卜卦等勞務,遂其「騙財騙色」之目的;或以建廟、寺等為名,向信徒募款詐財。

    (廿二)重病醫藥詐欺

    類似金光黨詐欺模式,以三至五人為一組,向罹患重病、痼疾者或其家屬,誑稱其中一人為名醫,並有珍貴名藥、偏方可醫治其病。趁被害人處於沮喪、絕望,抱著姑且一試心理,騙取巨額醫藥費。

    (廿三)假身分詐欺

    如假冒檢察官收紅包;冒用警察、刑警身分臨檢或辦案斂財;假藉公益團體騙取善款;假社工員以發放老人年金之名,騙取存摺、印章進而盜領存款;冒充星探向欲往演藝界發展少女,騙財騙色等皆是。

    (廿四)勞務詐欺

    假藉為人代辦事務或某特定勞務,要求預付報酬或因該工作所需之費用,詐取他人財務,如俗稱「司法黃牛」即是。

    (廿五)居間詐欺

    利用媒介雙方訂約機會,居間詐得他人財物。如偽稱介紹職業或介紹外籍、大陸新娘,從中騙取介紹費、保證金或代辦費等。

    (廿六)打工陷阱詐欺

    刊登廣告以高薪、工作輕鬆求「公主」、「男公關」或「影、歌星」為餌,向應徵者騙取訂金、保證金、置裝費或訓練費或車輛(替代保證金)等詐財。

    (廿七)不法傳銷詐欺

    不法業者以績效獎金及分紅制度為幌,實則行「老鼠會」傳銷商品方式向求職者詐騙錢財與勞力。

    (廿八)婚姻、交友詐欺

    謊稱自己未婚或離婚,利用他人急於交友尋找婚姻對象或續絃之際,以結婚、交友為餌,詐騙對方之財物後,藉詞拖延或一走了之。

    (廿九)謊報傷病救急詐欺

    向被害人謊稱其親人、朋友或同學遭逢車禍或其他重大變故,急需用款,在被害人一時心慌、情急不及思考、查證情況下,倉促間誤信歹徒而受騙破財。

    (三十)老千集團詐欺

    由三至五名精於賭術者設局詐賭,以高超賭術或賭具,利用最新科學電子儀器,向民眾詐財。

    (三十一)假貨騙售詐欺

    以出售不具真實價值之物品,以詐取財物,如出售偽藥、偽造劣酒牟利等。

    (三十二)佯稱代辦貸款詐欺

    於報上刊登廣告,佯稱可為急需用錢者代辦貸款事宜,藉此向被害人騙取律師(代書)代辦手續費、保證金等。

    (三十三)假稱傷病、貧困詐欺

    佯裝傷病,謊稱潦倒困苦,藉此博人同情,騙取車資、醫藥或生活費等。

    (三十四)超收拖吊車輛費用詐欺

    被害人車輛在公路(尤為高速公路)拋錨,拖吊業者於車輛拖吊或修復後,向被害人索取顯不相當之高額費用。

    (三十五)度量衡詐欺

    商家出售貨品或提供服務時,將定程法碼之衡器動手腳,如賣蔬果短少斤兩、計程車跑錶加速跳動等,多賺價款。

    (三十六)登廣告假脫售詐欺

    佯稱BMW、BENZ高級中古車、名貴圖畫或貴重金飾、音響等物品急需脫售,向被害人收取訂金,並給予一張等額的支票為憑,另以需辦理過戶或其他理由騙取被害人身份證件、印鑑,即不知去向,續行詐騙。

    (三十七)假募款詐欺

    以某某校友總會或知名企業、公益團體或民意代表名義散發賑災傳單,利用民眾行善的心態,或多或少會依指定帳戶匯款行騙。

    (三十八)假求職應徵會計詐欺

    以冒用身分證應徵會計,騙取公司存摺、印鑑、提款卡及公司用章等前往銀行盜領一空。

    (三十九)佯稱代辦「美金額度」信用卡詐欺

    不法集團冒用某銀行外國分行的名義,在媒體刊登廣告,佯稱是某銀行外國分行駐台代表,可代辦該行高額的「美金額度」信用卡,藉以向民眾詐騙手續費。

    (四十)非法炒匯期貨詐欺

    以投資公司名義,辦理投資講座,吸收追求高薪和喜好投資理財的年輕學子和社會新鮮人投入,以提供「外匯保證金交易」能夠獲取厚利為餌,慫恿不知情的客戶,下海加入外匯、期貨交易買賣,由客戶與該投資公司,進行非法外匯、期貨對賭,利用不實操縱的外匯、期貨行情變動詐騙客戶,讓客戶血本無歸。

    (四十一)假冒國外大學在台開班或遊學詐欺

    刊登廣告以教育部未正式認可之國外大學或藉口代辦遊學,在台開班授與學位為名,騙取學費。

    (四十二)算命看風水改運真詐欺

    利用民眾迷信心理,以命相排流年或看風水,消災解厄、改運造墳為名騙取高額費用。

    (四十三)假外遇徵信詐欺

    非法徵信社利用當事人極需蒐集先生或太太外遇證據,自導自演拍攝剪輯蒐證影帶,向被害人收取費用。

    (四十四)瘦身美容沙龍詐欺

    瘦身美容中心騙術四部曲-誘惑、促銷、推託、恐嚇—假成功案例(自己人客串)。

    瘦身中心為突破消費者的心防,常以速戰速決方式,個個擊破,讓結伴而去的客人誤以為同伴已簽約,因此也跟著簽約。同時,業者對外宣傳的課程聽來物廉價美,但業者常常故意將顧客身材批評得體無完膚,迫使顧客花許多錢購買更多課程。

    (四十五)偽造信用卡詐欺

    不法集團以出國竊卡號、回國製卡盜刷為詐財方式,歹徒從東南亞各國的商店,以側錄機竊得卡號後,再於台灣偽造金卡消費盜刷。

    (四十六)以招攬旅遊詐欺

    歹徒假冒某旅行社或遊輪公司對外散發招攬旅遊廣告,聲稱以最優惠價使民眾上鉤,並以代辦護照為由,騙取身分證、手續費等款項後,不知去向。

    (四十七)網路千奇百怪詐欺-信用卡詐欺

    利用信用卡公司在網路上登載檢測偽卡程式,輸入一組正確信用卡卡號,程式卡產生數千至數萬個信用卡卡號,歹徒再利用所產生之卡號非法上網購物消費。

    (四十八)冒牌銀行網路詐欺

    拷貝網路銀行網站的網頁,假冒該銀行之名提供「活期儲蓄存款」、「定存本利和」、「定期儲蓄存款利率」「零存整付本利和」等多功能,讓使用者誤上冒牌的網路銀行,洩漏個人身份證件或銀行帳號及密碼等重要資料,再進行盜領。

    (四十九)網路交友詐欺

    女學生在網路聊天室認識多名男性網友,冒稱某知名大學研究生,課餘兼職拍攝廣告,並將電視廣告模特兒照片寄給對方,最後假藉理由向男性網友借錢,款項到手後不知去向。

    (五十)網路金光黨詐欺

    不法之徒在網路上以「大家來賺錢,這是真的,不是騙人的」標題在新聞討論群組張貼郵遞名單事業信件,信中列有五人姓名及地址,指示網友寄給名單上五人各一百元,再將列於第一位者之姓名自名單除去,將第二名以下者皆往前遞補一順位,最後將自己姓名置於第五位,以此類推。信中並告訴網友當自己的姓名遞補至第一位時將可獲得約七千萬元。

    (五十一)網路虛設行號詐欺

    網路上虛設高科技公司,以低價販賣高科技新產品,並在網站上展示MP3隨身聽等產品,該公司及網站俟收到網友所寄購買產品之款項後,公司便人去樓空網站亦隨之關站。

    (五十二)網路假貨騙售詐欺

    不法之徒常在網站跳蚤市場上張貼販賣便宜的電腦燒錄器、行動電話等二手貨或大補帖等物品,且通常以貨到收款方式交易,被害人收到的物品常是有瑕疵或不堪用的貨品或空白或已損壞的光碟片。

    (五十三)假證照詐欺

    不法之徒為逃避警方查緝上網或登報,高價收購或租用他人相關金融機構帳戶或身分證件,再以這些證件申請銀行人頭帳戶,從事販賣盜版光碟、詐欺、恐嚇取財等不法行為。

    (五十四)假保證獲錄取就業詐財

    詐騙集團在網路以政府兩百億元公共服務擴大就業方案為誘餌,要民眾繳交兩千元加入會員,保證獲錄取得到就業機會。電子廣告信內容指職訓局釋出11.5萬個工作機會,並臚列全省各級縣市政府、北高市議員、全省各公立學校、績優國營事業、各縣市銀行及農漁會等名額數十至數百名約聘雇人員職缺,表示只要繳交二千元加入會員,保證可獲得錄取。

    (五十五)家庭代工詐騙手法

    此類詐騙手法曾在坊間盛極一時,詐騙集團佯稱可以佛珠、水晶、塑膠花、香水、郵貼等代工品方便在家代工及增加家庭收入為餌,引誘被害人騙取器材費、保證金、折損費後即逃逸。

    (五十六)色情廣告詐騙手法

    詐騙集團以媒介色情交易的小廣告招攬被害人,先要求被害人將召妓費匯入指定之帳戶,再請被害人到指定的賓館「開房間」等小姐,最後當然是被害人苦嘗上當受騙的結果。

    (五十七)假護膚真詐財手法

    這種是以「色情」為幌子的詐騙手法,即先由身材容貌姣好的妙齡女郎替被害人進行全身按摩,再由店內人員向被害人誘稱「只要刷卡付費加入該店會員,便可享受與店內小姐再一步全套的性服務」,但被害人付費後並未享受該店承諾之性服務,損失之金額約在新台幣五萬元至十萬元之間。

    (五十八)退費詐騙手法

    詐騙集團假冒國稅局、勞保局、中華電信公司等機關名義,發手機簡訊或打電話聯絡被害人,佯稱核退被害人一筆稅款、勞保費或電話費,要求被害人利用提款機轉帳方式辦理「退稅(費)」手續,詐騙集團再騙得被害人依指示輸入之「密碼」後,即將被害人帳戶內存款轉匯到詐騙集團虛設之人頭帳戶內。

    (五十九)SARS防疫補助款詐騙手法

    這是因應SARS疫情而生的新興詐騙手法,詐騙集團假冒各市、縣(市)政府所屬衛生局(所)人員,打電話給居家隔離之被害人,佯稱可獲得政府五仟元之補助金,並要求被害人提供帳號利用「提款機」轉帳,趁機將被害人帳戶內存款轉匯到詐騙集團虛設之人頭帳戶內。

    (六十)報明牌詐欺

    歹徒刊登廣告或散佈手機簡訊,佯稱有特殊管道取得香港六合彩或樂透彩等明牌「號碼」包你中獎,要求彩迷匯錢買「明牌」詐騙。

    (六十一)利用民眾恐懼的心理詐欺

    歹徒以銀行為名義,表示民眾的資料已經外洩,要求民眾聽從指示到提款機改密碼,恐懼的民眾信以為真,跑到提款機前按照歹徒的指示,沒想到,戶頭裡的錢全部不翼而飛。

    (來源:網站、詐騙預防宣導手冊)

  • 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訴 在 {Fish睬政治}孫博萮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7-09-04 00:2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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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澎國際法法理建國連線

    【網路言論剖析與批評】
     
    主張「ROC 擁有台灣主權」、「台灣是主權獨立國家名叫 ROC」的人,會將台灣整個奉送給中國。
     
    日前本連線提到 1945 年以後依據 ROC 的指示或安排到台澎的中國移民是「國際法上的非法移民」,並闡述相關國際法議題時,有一位 ROC 法律界人士曾發文指摘本連線對中國移民的認定會將許多土地奉送給「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云云。這名 ROC 法律界人士因為過去為台灣努力所累積的聲名,使得他的言論得到不少人的認同與支持。然而,若細究這位人士所提出的「土地送中國」指摘,會發現到這位人士在論斷這整件事情時,並沒有妥善運用他具有的法律知識,甚且站在一個「反正 ROC 是我的國家、ROC 不是中國是台灣,我要保護它」的無明狀態下的套套邏輯。
     
    首先,具有基礎法學教育的人都知道,個人與國家法人在法律上是不同的獨立個體,某國國民的財產並不是其所屬國家的財產。當初被 ROC 政權的違反國際法行為所製造出來的「國際法上的非法移民」是個人,他們並不是「中國的 PROC 政權的代理人」。登記在他們名下的財產並不是其所屬國家的國有財產。所以,今天就算全台灣所有的土地全都登記在 1945 年以後移民到台澎的中國人名下,這些土地也不會因此成為中國的 PROC 政權的土地。
     
    其次,今天這些因為當年 ROC 政權違反國際法的行為製造出來的「國際法上的非法移民」所持有的台澎地區土地,如果當初取得的手段是透過「台產日產非法納為 ROC 國產,ROC 國產變 KMT 黨產,KMT 黨產變 KMT 裙帶人士私產」這種非法方式取得的話,從「轉型正義」的角度,這些財產必須返還原本的合法所有權人。在這種情況下,因為這些中國移民持有的這類台澎地區土地是應返還給被害人的犯罪所得贓物,自然也不可能成為所謂「中國的 PROC 政權的財產」。
     
    而如果這些「『國際法上的』非法移民」所持有的台澎地區土地是他們努力賺取金錢之後,依照正當的交易方式在公平市場買賣取得所有權的,從保障人權的角度當然必須承認他們的財產權。況且,這些人肯在台灣腳踏實地工作,並購買土地、房屋等不動產,就某程度而言也代表這些人對台灣這塊土地的認同與依戀。像這樣的人,正是必須要透過建立一個真正擁有台澎主權的主權獨立國家、讓他們可以歸化成這個國家的國民,藉以保障其財產權的對象。此位人士刻意忽略這群本連線眼中「『被』非法」的中國移民的出現脈絡,輕率提出指摘,將他們與他們當年所拒斥、逃離的 PROC 政權畫上等號,恐怕對這群中國移民一點也不體貼。
     
    另外,此位人士似乎忘了一點,「所有權」這個權利本身並不是一個實體存在的東西,而是立法者透過立法創造出來的抽象法律權利,立法者隨時可以視情況透過修改法令對權利進行調整及加上必要的限制。而今天那些「『被』非法」的中國移民也是依據 ROC 政權所制定的法律去主張自己享有臺澎土地的所有權。所以,就算這些「『被』非法」的中國移民真的是代表中國的 PROC 政府,並基於併吞臺澎土地資本的意圖去取得這些土地的所有權,一旦台灣人在掌控 ROC 政權之後,修改相關法令撤銷這些 PROC 政府入侵部隊手中所持有的土地所有權,或在建立真正擁有臺澎主權的主權獨立國家之後,在新制定的法令中拒絕承認這些 PROC 政府入侵部隊對名下土地的所有權,這些入侵部隊手中的土地所有權狀就算堆起來高度跟台北 101 一樣高,也只不過是堆跟台北 101 一樣高的廢紙。只要妥善應付,PROC 政府連想對半坪台澎土地主張法律上權利的辦法都沒有。
     
    當然,除了前述各點之外,這位人士也許不知道,或其實知道但他裝作不知道的另外一個重要關鍵點,就是:
     
    就算因為本連線將 1945 年後來到台灣的中國人認定為「中國移民」,而且基於他們所表現出的「在台灣安身立命」的可貴想法而認為應該保障他們的財產權,進而承認他們取得了土地的所有權,這也頂多就是讓台澎地區有一小部分土地的所有權是屬於中國人的,就跟日本人幾十年前跑去美國狂買不動產,讓美國有部分土地的所有權屬於日本人一樣。但如果我們像那些主張「國家正常化」的人士那樣,主張、承認「臺澎主權屬於 ROC 政權」,那就是在「國際法上」把整個臺澎的一切出賣給 PROC。
     
    從過去到現在所發生的事情我們知道,今天在台澎的 ROC 流亡政權最初是在中國人的行動下在海峽西側出現,1945 年時它在盟軍授權之下以盟軍代表身分到台澎接受日軍投降並設立臺灣治理當局進行後續的治理等待台澎主權戰後最終處置,1949 年時它因為掌權陣營之前做了太多不堪聞問的齷齪骯髒事而被中國人民唾棄、在內戰中敗逃到當時主權屬於日本的台澎,而日本在 1952 年放棄臺澎主權之時及之後都沒有講出半句將台澎主權交給 ROC 流亡政權的話,而且此 ROC 流亡政權至今都還把自己跟 PROC 政權認定為同一個中國底下的對等政治實體、它僅存的 20 個邦交國中仍有國家毫不掩飾地說自己從 1942 年起就跟 ROC 這個「中國」政權建交,而且在國際社會裡它跟 PROC 政權在「國際外交」層面還因為「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的國際共識,處於「有你就沒有我」的零和狀態,前述種種,都是突顯出 ROC 政權中國政權本質的國際法史實與現況。
     
    因此,ROC 政權儘管已經流亡到台灣 68 年,也在台灣實施了所謂民主制度,但其中國政權的性質並沒有因此發生任何改變。而也正是這個流亡政權的中國政權屬性,產生了「一旦承認臺澎主權屬於 ROC 政權,就會導致將整個臺澎完全送給 PROC」的可怕法律狀態。事實上,也正是因為一旦「在法律上」認定台澎主權已移轉給 ROC 政權,會使得 PROC 因此可以透過政府繼承的方式去取得臺澎主權,所以盟軍在當年的《舊金山和約》裡才會做出讓日本放棄主權而不指定其歸屬的「台灣地位未定」安排。
     
    而這樣的安排對於保護台灣,進而保護躲在台灣的 ROC 政權的重要性,ROC 政權當然也是非常清楚(參見:https://www.facebook.com/…/a.80279671648…/1405106966249022/…)。
     
    或許那位人士相信藉由維持「民主自由」可以在 PROC 某天精神異常用武力侵略台灣時,讓其他國家為了保護「民主自由的台灣」而伸出援手。但無論台灣在世界各國眼裡是個多麼「民主自由」的地方,只要各國認為 PROC 攻打台灣是屬於中國內政的「內戰」,在出手相助之前就會考慮再三。而這一考慮所犧牲掉的,可能是成千上萬人的生命、健康與財產,或甚至於整個台灣的未來。
     
    所以,能使各國在出手援助台灣時不必擔心「干涉中國內政」,不必擔心會違反《聯合國憲章》內「主權完整性原則」的「台灣地位未定」這個國際法理地位狀態,對保護台灣所能發揮的作用是不可以被忽略的。如果 1951 年的 ROC 政權能夠理解這個道理,在 2017 年,從過往言行可看出真的很愛台灣的這位人士更應該要能理解這個道理。
     
    說到這裡,或許有人會認為「承認屬於 ROC 政權的東西會在之後變成 PROC 政權的東西」是本連線在亂說,但這是真實發生的狀況,而且現在仍持續上演。最明顯的例子,就是 ROC 政權不僅在不承認它的國家,就連在那 20 個承認 ROC 是國家的邦交國裡,也不敢把 ROC 外交史館的所有權登記在 ROC 這個國家法人名下,而是登記在個人名下。為什麼呢?因為 ROC 政權跟 PROC 政權在世界各國的眼中都是「代表中國的政府」,所以任何登記在 ROC/PROC 政權名下的財產全都是「代表中國的政府為中國取得的中國財產」。所以,一旦某個原本承認 ROC 政權是中國代表政府的國家轉承認 PROC 政權才是中國代表政府,原先在 ROC 政權手中管理的「中國財產」就必須移交給「真正的」中國財產管理者。過去在 ROC 政權「雪崩式斷交」期間就發生過次許多這種 ROC 政權名下財產在邦交國改承認 PROC 政權之後被 PROC 政權接收的狀況。
     
    像知名的雙橡園,在 1979 年美國政府改承認 PROC 政權時,之所以卡特總統會認為應該將它交給 PROC 政權,之所以 ROC 政權要急急忙忙以 20 美元賣給美國民間組織自由中國之友協會,就是因為「只要是 ROC 政權的東西就是中國的東西,所以代表中國的 PROC 政權就可以代表中國取得」 的緣故。又例如去年有新聞提到 ROC 政權駐日代表處的不動產所有權是登記在前駐日代表馬紀壯個人名義之下,且前駐日代表許世楷前輩也證稱代表處購置的車輛、外匯儲存也都登記在代表名下等等都是實例。
     
    所以,相較於基於對人權的保障承認、保護個別「『被』非法」的中國移民在台澎地區辛苦工作買下,屬於個人的不動產所有權,主張「台澎主權已經由 ROC 政權取得」或宣稱「台灣是主權獨立國家,名叫 ROC」的人則是在有意或無意之下,把台灣一點也不剩地全部奉送給 PROC。
     
    本連線對於這位人士的狀況其實是站在體諒同情的立場。從這位人士過去的言行可知他真的很愛台灣,但他毫無疑問是 ROC 洗腦教育下的受害者。他對台灣當前法理地位及與 ROC 關係的認知,完全都是在他成長過程中一路被洗腦後所產生的成果。為了保護台灣而努力不懈的人,所提出的論述及主張反而將台灣推入中國火坑,實在令人不勝唏噓。這或許要怪台灣人在 ROC 政權掌控下的教育裡,只學得到如何幫助 ROC 政權延命,而學不到如何拯救被 ROC 外來政權踐踏在腳下的台灣吧。
     
    其實,在 ROC 流亡政權在台灣實施的法學教育中,最荒謬、可笑卻又讓人不覺得意外的一點,就是 ROC 政權明明知道自己的國際地位非常窘迫,卻始終不重視,或說不敢重視「國際公法」人才的培育。即使要教,也是拿本 ROC 政權御用學者寫的搖桿驅動手冊把接受 ROC 法學教育的人的腦子全部射到平行時空去,讓他們在「被」無知的狀況下,為這個不敢告訴台灣人自己到底是誰、當年憑甚麼來台灣、來台灣幹嘛的中國流亡政權做牛做馬、搖旗吶喊。
     
    當然,所有已經認清 ROC 政權本質的台灣人都可以理解為什麼 ROC 政權的「國際公法」教育會這麼落漆:因為如果真的讓台灣人接受正統的國際公法教育,一旦他們拿學到的「非平行時空」國際法知識去探討 ROC 政權的地位及台灣被 ROC 政權拖累而被迫面臨的問題時,就會知道 ROC 政權對台灣來說,根本是必割必棄的寄生蟲,而不是甚麼保護台灣不被「共匪/中共」入侵的屏障或在國際舞台發聲的管道。而若仔細深究下去,今天海峽西側的 PROC 政權之所以可以如此全面性地侵入台灣的各個層面,就是因為對 ROC 政權來說,PROC 政權是同樣誕生在中國這個大屋頂下的「一家人」,遲早要團圓的。PROC 政權在 ROC 政權眼中不是「外國政府」,PROC 所治理的人民在 ROC 政權眼中也不是「外國人」,而在其他國家眼裡,ROC 政權的東西跟 PROC 政權的東西都是「中國的」。
     
    至於從 1945 年開始就被 ROC 政權踩在腳下,始終沒有辦法正常建構出主體意識,甚且其上的居民還因為 ROC 政權過去數十年來的洗腦教育而將 ROC 政權視為自身國家政府的台灣,也就一再以「ROC 政權的東西」的外觀呈現在世人眼前。在 1971.10.25 之前聯合國承認的中國代表政府 ROC 政權向世界說「台灣是中國的」,1971.10.25 以後聯合國承認的中國代表政府 PROC 政權繼續接力說「台灣是中國的」。這句「台灣是中國的」謊言說了七十幾年,原本不相信的可能也信了。甚至連在號稱「讓世界看見台灣」的世大運,也只讓這世界看到 Republic of China、Chinese Taipei,以及叫舉 TAIWAN 旗幟的台灣人滾出去的中(華民)國台灣(省)人。在這種外觀之下,會有這麼多國家認為「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就一點也不令人意外了。
     
    當然,最令人感到無奈的,就是十幾年前台灣人好不容易透過選舉程序掌握住了 ROC 政權,並開始透過教育來建構主體意識,卻因為主導主體意識教育的人本身也是喝 ROC 政權的毒奶長大的,導致所培養出來的那群,口中大喊「台灣不是中國一部份」的「天然獨台灣人」,把在過去幾十年裏對全世界撒謊說「台灣屬於中國」的大騙子 ROC 政權當成自己的國家,然後堅定不移地主張臺澎主權就屬於這個「陷台灣於中國」的政權。
     
    然而,就算我們暫且撇開「ROC 政權除了解散之外沒有其他辦法解除他的中國流亡政權本質及其相關法律及政治包袱」這個無論是國際法、國際政治還是國內法上的法律與政治現實。今天一個主張「台灣不是中國的一部份」的愛台人士,如果一定要說「ROC 不是中國,ROC 是個擁有臺澎主權的主權獨立國家」的話,是不是應該等 ROC 徹底去除掉它身上的中國印記及與中國的牽扯、確保它所有邦交國都不再將其視為代表中國的政權、它本身不再會因為其他國家跟 PROC 政權交好就為了「尊嚴」和別人切八段、而且其他國家也願意在外交上同時與 ROC 政權及 PROC 政權建立正式國與國外交關係的時候,再來說「ROC 是擁有臺澎主權的主權獨立國家」呢?
     
    今天的 ROC 政權明明就還是一副中國樣,口中高喊「台灣不屬於中國、台灣不是中國、台灣中國一邊一國」的人為什麼要急著把台灣跟從頭到腳、從裡到外就是一副中國樣的 ROC 政權綁在一起呢?
     
    如此堅持要讓始終跟「中國」糾扯不清的 ROC 政權擁有台灣主權,讓台灣也跟著跟「中國」糾扯不清,究竟是為了什麼呢?把清楚標著「中國政權」的 ROC 政權在台灣舉得高高的,讓台灣變成 Chinese Taiwan,然後說自己愛台灣?這樣的做法究竟是在愛台灣,還是礙台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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