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車禍過失傷害罪罰金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車禍過失傷害罪罰金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車禍過失傷害罪罰金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車禍過失傷害罪罰金產品中有12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8萬的網紅搶救急診室,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屏東李姓消防隊員駕駛消防車在路口與機車發生碰撞,女騎士受重傷,雖然女騎士須負大部份肇責,但李男也有過失,被判刑5個月,李男自掏腰包50萬元加上保險理賠金共110萬元才和解並爭取到緩刑機會,民代為消防弟兄抱屈,要求消防局提高消防車輛保險額度,讓消防弟兄出勤增加保障。 李男前年駕駛消防車行經岔路口時與女...

  • 車禍過失傷害罪罰金 在 搶救急診室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11-13 13: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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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屏東李姓消防隊員駕駛消防車在路口與機車發生碰撞,女騎士受重傷,雖然女騎士須負大部份肇責,但李男也有過失,被判刑5個月,李男自掏腰包50萬元加上保險理賠金共110萬元才和解並爭取到緩刑機會,民代為消防弟兄抱屈,要求消防局提高消防車輛保險額度,讓消防弟兄出勤增加保障。
    李男前年駕駛消防車行經岔路口時與女騎士發生碰撞,女騎士未讓幹線道的消防車先過,為肇事主因,李男因為也有過失,一審依業務過失致重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5月,得易科罰金,經上訴二審後,李男與受重傷的女騎士以110萬元達成和解,讓李男獲得緩刑機會。
    有民代為李男遭遇抱屈,出勤救災發生車禍,還得自掏腰包50萬元爭取緩刑,消防局若無積極作為會讓基層打火弟兄寒心,要求提高消防及救護車輛的保險額度,為消防弟兄的出勤安全增加保障;屏東縣消防局長許美雪今天在議會面對詢問時,表示將會檢討消防車輛的保險額度,讓出勤隊員更有保障。

  • 車禍過失傷害罪罰金 在 鄭運鵬專頁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10-15 08: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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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必研議,我早就提案】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昨天審查交通部預算時,多名立委要求交通部提案修法加重惡意逼車罰則。交通部長林佳龍表態支持,強調惡意逼車是「全民公敵」,應該要嚴懲,會要求相關單位研議提高罰則。其實,交通部不必研議,上會期我早就提案了。

    上屆,立法院在修正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酒駕不能安全駕駛罪時,我就提出修正要危險駕駛行為納入。理由是危險駕駛惡意更甚於酒駕,傷亡也不少於酒駕,同時,目前刑度過低和酒駕相比,失去比例原則,以至法官讓對酒駕是採輕判立場。委員會不採納原因,在於危險駕駛納入公共危險罪,致重傷者將無告訴乃論之機會,不利當事人進行和解,而且本刑最高超過五年的情況,許多其情可憫的案例,若獲判六個月以下刑期,將失去得易科罰金之機會,因此未獲共識而納入。

    立法院於2019年5月10日三讀修正刑法中的酒駕條款時,最後只把目前交通肇事致死起訴法條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 (過失致死罪),刑度調整為最高5年;而肇事致傷的起訴法條為第二百八十四條 (過失傷害罪),刑度調整最高為一年。

    但是,其他我一再提出比酒駕更惡質的危險駕駛行為,也應該一併加重其刑的部分,法務部建議修正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六條。因此,在上會期我就已經提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六條修正案,將危險駕駛行為納入加重刑罰的範圍,依目前的刑法規範,最高將可處七年六個月的有期徒刑。

    現在,只剩下[行政院同意修正]而已!林佳龍部長如果看到這篇,我希望也一起[拆彈]。

    #同場加映
    其他惡意交通行為應該比照酒駕加重刑責的理由:
    1,逼車、闖紅燈、超速等等行為,幾乎都是意識主動下的行為(酒駕還有可能是無意識跑的行為),造成他人傷亡,我認為比酒駕更惡劣。

    2,法官在審理酒駕肇事事件,也會考量到其他車禍案件,如果飆車超速撞死人只判二年,第一次酒駕就撞死人要判五年,法官可能考慮從輕判刑。

    3,以飆車肇事為例,新聞常常看到都是有錢人都名車闖禍(不是名車也不太能飆車),而酒駕行為多數是勞工受薪階級,結果,一樣肇事他人傷亡,有錢人輕判、沒錢人重判,也不公平。

  • 車禍過失傷害罪罰金 在 陳禾原律師.In Your Best Interest.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08-07 21: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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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調解談判的進與退,總是欲擒故縱、欲拒還迎,像極了愛情>

    2020的上半年,我參與了數場的調解庭,最終的結果多是雙方握手言和,不須進入訴訟程序。

    身為律師,我認為自己的使命在於為當事人爭取最佳利益,當評估「調解成立的條件」相較於「當事人訴訟到底的結果」更為有利,我自當會盡力促成當事人與對方和解,如此一來既可省時省力又能減少不必要的費用並爭取到滿意的結果,何樂而不為呢?

    問題是,到底要如何評估調解成立的條件有沒有比官司打到底更有利?

    關於這點,我建議必須先評估「訴訟打到底須要支出的裁判費、律師費以及可能判賠的金額」等條件,再以此基礎規劃我方希望達到的調解金額,在調解中逐步跟對方爭取。

    舉例而言,車禍過失傷害案件,假設肇事責任100%在你,對方要求賠償醫藥費3萬元,要不要接受?我的分析是,如果無法成立和解,未來可能成立過失傷害罪,不僅留下前科,還須繳數萬元罰金給國庫,重點是,對方仍然可以跟你請求醫藥費!!!這樣加起來你總共要支付的金額將明顯超過3萬元,而且還要一直跑法院,要不要接受和解答案應該很清楚了。

    在談判的過程中,軟硬兼施是常用的策略,一方面告知對方調解成立的好處(節省訴訟費用、時間等等),另一方面又告誡對方若不成立可能的壞處(求償金額可能更高或有其他責任);而其中如何在進退之間,善用欲擒故縱、欲拒還迎等手段,便是談判的精華所在了,但無論如何切記不應意氣用事,情緒上火了往往難以作出理智客觀的判斷,以上一點小經驗共勉之(僅供參考,具體個案建議攜相關資料詳談)。

    🌟陳禾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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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ine ID:hank2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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