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車禍精神賠償保險公司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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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車禍精神賠償保險公司產品中有14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萬的網紅劉北元的保險世界,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某甲車禍肇事導致被害人死亡,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與任意責任保險,在調解時保險公司有派人參與,並在表達理賠強制險及醫藥費2,001,853元後先行離去,嗣後某甲與被害人繼承人達成四百萬和解的共識。保險公司就差額是否應該理賠? 這個案件被保險人主張,依照保險法第93條規定:「保險人得約定被保險人對於...

  • 車禍精神賠償保險公司 在 劉北元的保險世界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9-09-16 00:2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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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甲車禍肇事導致被害人死亡,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與任意責任保險,在調解時保險公司有派人參與,並在表達理賠強制險及醫藥費2,001,853元後先行離去,嗣後某甲與被害人繼承人達成四百萬和解的共識。保險公司就差額是否應該理賠?

    這個案件被保險人主張,依照保險法第93條規定:「保險人得約定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就其責任所為之承認、和解或賠償,未經其參與者,不受拘束。但經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通知保險人參與而無正當理由拒絕或藉故遲延者,不在此限。」保險公司既然有派人參與,無故提早離開,依照保險法第93條但書的反面解釋(一經參與和解,就應受拘束)自應受和解條件的拘束並理賠差額。

    但是,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保險上易字第 2 號民事判決認為,保險法第93條的意旨,關於但書之適用,仍應以「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依法原本就應負賠償責任」為前提。

    本件被保險人所請求者為任意險的給付,但被害人的繼承人為兄弟姊妹,不能請求精神損害賠償,也沒有互相扶養的問題,因被害者死亡所受的損害,已被保險公司所給付的強制險理賠金所填補,再無其他可向肇事者請求損害賠償的金額,肇事者對繼承人等5人並無其他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存在,保險公司本毋庸負理賠責任,不會因為派員到場參與調解,反而發生原保險契約所沒有的責任。

    #保險行銷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任意汽車責任保險
    #和解參與權

  • 車禍精神賠償保險公司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8-12-26 2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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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跑條款?未必是好事!】
    上周孝子撞超跑,不只撞出了一堆善心人士要幫還錢,還撞出了「超跑條款」這種念頭,說「非故意肇事」要降低賠償額。
    嗯…老實說我並不喜歡。理由我說給你聽。
     
    🎸民法有一條比超跑條款還好用
     
    民法第218條規定,只要你不是「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別人損害,當你不幸需要負擔鉅額賠償時,法院可以減輕賠償金額,讓你不至因背債無法維生。

    這條規定不限於車禍,只要你「非刻意」造成損害,就有機會降低賠償額。因此,你可以說是「豪宅條款」、「珠寶條款」、「名牌包、名牌手錶條款」都行,現存的這條規定的使用方式與超跑條款類似,使用空間又比較大,能保護更多款的「孝子」,如果你知道民法有這條規定,會不會覺得超跑條款有些多餘呢?
     
    🎸新增超跑條款,不見得對孝子有利
     
    第一個理由是,超跑條款的上限到底要設多少呢?
    有賠得起100萬的孝子,也有1萬都賠不起的孝子。同樣都是孝,要怎麼去劃定界線來區分賠得起、賠不起?
     
    第二個理由是,誰說超跑才會有高額賠償?
    舉例來說,105年有個駕駛不慎撞上一台「公路救濟車」,因為毀損嚴重,賠償貴過,最後判決賠償整新車的價額90萬。
    (參考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訴字第1157號)
    105年在雲林則是有個人撞壞了公司的租賃「賓士車」,同樣因毀損嚴重,最終被保險公司求償310萬元作為更換新車的費用。
    (參考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訴字第261號)
    300萬的賓士車說真的不是超跑,90萬的公路救濟車更與超跑沾不上邊,如果有個孝子撞到的話,因為不是超跑,這些孝子都用不上超跑條款。
     
    第三個理由是,最高額的賠償不是車損,而是人傷
     
    在106年間的車禍判決中,有將近23筆賠償額超過300萬的車禍賠償案件,但真正與名車賠償沾上邊的只有1件(上面提到的雲林案),其他22件的高額賠償,幾乎都是「工作能力喪失」與「精神賠償」將賠償金額拉高,與車子多貴無關。
    不管是超跑、普跑還是救濟車,車禍造成人體傷亡就是會產生工作能力喪失與慰撫金的賠償問題。「超跑條款」看起來只能影響到少數高額車損的案件,並不能影響絕大多數的高額精神、工作能力賠償車禍案。從這點來看,「超跑條款」的正當性似乎就沒有了。
     
    超跑條款可以畫下一道界線,但這道界線能保護到多少孝子、到底能不能保障到孝子?我覺得沒有太大的效益,這也是為什麼我不喜歡的原因。
     
    🎸真的要修,不如去修民法218
     
    有些人覺得民法218不夠用、不好用,或是基於「不信任司法」而放棄這條的存在。這我同意,但既然如此,真正的修法目標應該是這一條規定才對。
     
    舉例來說,民法第218條只有寫「影響生計」,但怎樣叫生計,其實並不明確。實務上有的法官是看年收入、低收入戶證明或家中親屬有無疾病資料(參考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訴字第2754號民事判決),但也有不少法官用「舉證不足」來推翻被告的降低請求。
     
    或許,把這個「生計」用薪資、年收入、財產總額、報稅資料來具體化,會讓法官更好操作,也能讓被告更能預期自己到底要提出哪些證據、證明自己窮到什麼地步,就可以減輕自己的責任。
    即便不修法,透過法律的參照解釋(例如參考民法第1118條對「扶養義務」減輕的「不能維持生活」概念),也能用既有的制度來達到同樣的減輕效果。
     
    實務上有一個減輕的案例,某勞工替雇主開車工作,某天不幸出車禍把車撞壞,被雇主求償35萬。法官在審判中發現,原告年收入也不過38萬,要他負擔這筆費用強人所難,最後用民法第218條減輕至20萬元,等同是足足砍了一半賠償額。
    (參考花蓮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花簡字第176號)
     
    🎸講的嚴重一點,「超跑條款」是一種仇富條款,要求富人在法律上多負義務。
    「能者多勞」確實是一種好的概念,但損害賠償這畢竟不像「稅」具有強迫性、國家性,在車禍案件中要求「量能原則」,除了孝子很可憐以外,我覺得需要其他的正當性才能說服我。

  • 車禍精神賠償保險公司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8-12-17 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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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我只怕牽連其他人...」新北市一名20歲的林姓少年,為病母撐起家計身兼2份工,16日凌晨5點下班後,還開著貨車幫忙送金紙,未料一時精神不濟撞上路旁4輛法拉利千萬超跑,後續龐大的維修費用讓林男相當擔憂,但孝順的他仍表示「雖然我很害怕,但我遇到了就是要面對,我只怕牽連其他人」,愛護家人之情表露無遺。

    唉如果林姓少年有保超額責任保險,
    至少心裡會踏實一點!
    (不過他家境不好,很難期待⋯)

    下面是之前發的文章,可以參考一下,
    找哪個保險公司都可以,
    至少建立一個保護自己的保險機制~

    <開車只有強制險是不夠的!>

    今天下午續保了汽車任意險~
    身為一個律師,
    處理這麼多車禍的經驗告訴我,
    有些東西,還是要準備比較好!

    不過保險這種東西,還是量力而為:

    1.如果經濟能力有限,
    至少要保強制險(死亡200萬元,受傷20萬元),
    起碼確保不會被開罰單是吧!

    2.行有餘力,請再加保「第三人責任險」,
    保險額度最好是300萬元以上,
    這樣萬一發生車禍,
    對方死亡,要跟家屬談賠償,
    第三人責任險部分,
    至少有強制險200萬+任意險300萬元做後盾,
    有錢,才有辦法談,
    雖然說人命無價,
    但真的發生事情時,還是有一個行情在,
    一條命的一般行情是400~600萬元之間,
    如果沒有保險,
    一般人是沒辦法拿出這麼多錢的!

    另外既然購買了第三人責任險了,
    就再加幾百塊購買「附加殘廢增額保險」,
    萬一對方因此殘廢的話,
    也可以交給保險公司處理~

    3.如果預算再多一點,
    可以加購「乘客險」跟「駕駛人保險」,
    保障自己跟乘客,
    數額自己抓,
    不過乘客部分建議也是抓在300萬元,
    萬一朋友搭你的車發生事故,
    因此受傷或死亡,也是要處理的~

    4.如果還是不放心,
    就再花一兩千元買個「超額責任保險」吧!
    這個算是第三人責任險以外的另一個防線,
    如果撞到超跑,起碼可以處理⋯⋯

    5.車體險竊盜險:
    這個東西看你有沒有需要,
    如果是新車名車怕被刮被偷,就保吧!
    如果是舊車的話,不保也沒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