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車禍分期和解書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車禍分期和解書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車禍分期和解書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車禍分期和解書產品中有4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0的網紅,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最近和W律師討論出本「一百個錯誤法律觀念」,我們目前列了以下錯誤法律觀念,如果大家有發現什麼錯誤觀念,或覺得有什麼法律觀念很重要觀念要正確,也歡迎留言,感謝。 以下是錯誤法律觀念: 契約成立一定要書面白紙黑字 保證承保,但不保證理賠 簽名無效,蓋章才有效 公司名義簽約比較有保障 公司欠錢可找負責...

  • 車禍分期和解書 在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5-28 13:2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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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和W律師討論出本「一百個錯誤法律觀念」,我們目前列了以下錯誤法律觀念,如果大家有發現什麼錯誤觀念,或覺得有什麼法律觀念很重要觀念要正確,也歡迎留言,感謝。

    以下是錯誤法律觀念:

    契約成立一定要書面白紙黑字
    保證承保,但不保證理賠
    簽名無效,蓋章才有效
    公司名義簽約比較有保障
    公司欠錢可找負責人個人要錢
    父債子要還
    刑事案件可以和解就不起訴案
    取得債務人所有權狀,就能享有抵押權
    沒有向政府登記就沒有著作權
    欠錢惡意不還要坐牢
    嫁出去的女兒沒有繼承權
    養子女不是親生的也沒有繼承權或只能分少一點
    協議離婚雙方簽名就完成
    協議離婚必須處理的議題
    檢察官可以幫我討債索賠
    沒工作收入無法取得子女監護權
    公平法是管制物價的法律
    通姦違憲後抓姦也沒用
    分居二年就可以離婚
    打滿三張驗傷單才能訴請離婚
    是借貸或投資關係不重要
    欠錢躲超過15年就沒事
    過期的本票支票完全沒有用
    發生碰撞才算車禍
    車禍處理很簡單
    車禍和解書怎麼寫?
    簽約只管對方有簽名蓋章就好
    試用期約定不合法
    有本票支票就可以向對方討債
    離婚證人不用和雙方碰面
    違反定型化契約範本的契約無效
    網路上文案圖片可以任意複製下載
    網路上影片可以自由下載並分享
    出資委託的配音可以自由使用
    創作甄選的參賽作品主辦單位可以自由使用
    攝影師可以自由使用模特兒照片
    車禍傷人可全由保險公司出面處理
    車禍肇事責任鑑定會寫責任比例
    對方同意就可以和他/她發生性行為
    跟蹤纏擾目前無法可管
    裝修房子簽合約太麻煩
    裝修品質有問題就是刑事詐欺
    網路購物七天內一定可以退款
    公寓大廈社區不能禁止養寵物
    管委會可以拒絕住戶影印任何文件
    建商拖延公設點交無法可管
    產品申請專利權就不會侵害專利
    商標圖案近似就是侵害商標權
    漏水爭議只能上法院訴訟
    租約有公證就不必上法院訴訟
    房東房客可以任意提前終止租約
    簽發本票支票不寫禁止背書轉讓
    存證信函內容隨便寫就好
    老闆可以任意付錢資遣員工
    建商廣告不實消費者當然能解約
    房屋實價登錄灌水沒關係
    隱瞞凶宅或重大瑕疵不會有刑責
    屋況說明書內容不實一定能解約
    遺產可以只留給女兒
    打官司的律師費可以要對方賠
    遺囑自己寫一寫就有效
    虛擬貨幣不能用來付錢
    App使用者資料可以蒐集賣錢
    開加盟店比上班領死薪水好
    房屋久占別人土地就免拆
    加盟契約條件加盟總部說得算
    竊盜罪只有當場抓到才會成立
    加入工會根本沒什麼用
    網路空間的言論自由無法可管
    罷工是侵害他人權益的違法行為
    面試新人時絕對不能詢問前科
    工作場所可以任意設置監視器
    契約違約金條款不受法律限制
    員工五人以下公司免保勞健保
    颱風天不上班會構成曠職
    不動產買賣有仲介代書就無須履保
    員工自己疏失發生職災老闆可免責
    職場霸凌無法可管
    法律問題諮詢免費律師就好
    沒收犯罪所得可以保護被害人?
    擔任國民法官很輕鬆
    犯罪案件媒體可以自由報導
    法官的邏輯一定也和我一樣
    友善父母原則可以不用理會
    沒付扶養費不能探視小孩
    補習班倒閉信用卡分期帳款只能乖乖繳完
    假扣押有甚麼功能?
    關於假扣押常被誤解的觀念
    運動比賽中任何傷害都可免責
    粉絲抖內的金錢不用歸還
    商品直播代言人有何法律責任
    打官司有證人就夠了
    私人錄音不能當證據
    行政訴訟都會敗訴
    銀行帳戶被凍結不能解除
    營業秘密保護可以包山包海
    合夥作生意靠信任不用簽約
    取消訂位可以要求餐廳退訂金
    無罪推定原則是真的?
    沒錢請律師無法打官司
    糾紛鬧上法院就不用調解了
    打贏官司對方就會賠我錢

    #錯誤法律觀念

  • 車禍分期和解書 在 編笑編哭。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8-04-09 17:4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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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不是一篇關於編輯的文章,但可能是任何人都會遇到的事情;因為編編遇到了,所以決定寫成勸世文來警惕世人,順便提醒未來的自己。也是希望透過文字的落成,讓自己的憤世嫉俗可以得到一點消解。

    1️⃣前言

    去年(2017)五月底,我搭乘機車遭機車撞擊腿部受傷,現場報警並送醫,含手術共休養一個月餘;經交通大隊研判屬對方過失(以下稱肇事者),對方機車僅有「強制險」(僅能理賠醫療費用),未加保「第三人責任險」(可協調理賠精神損失、工作損失等等)。

    2️⃣處理過程

    因編編自己有保險,加上肇事者強制險,因為雙方無車損,編編面臨的就是無法工作的薪資損失以及休養期間的精神損失(這部分比較抽象,一般調解庭不會接受任意喊價),所以一開始是希望與肇事者在「鄉鎮區公所的調解委員會」進行和解。

    第一次調解其實很順利,雙方也達成賠償金額的共識,並約定下次調解會簽訂和解書,並現金一次給付;然而,第二次調解會,肇事者缺席並失聯,調解破局。這是在八月發生的事情。

    後來,經幾度聯繫終於聯絡上肇事者,允諾九月底「主動聯繫」並支付一部分賠償金,再申請調解委員會簽訂和解書。

    不意外地,肇事者再度失聯⋯⋯

    因車禍事故可在「事發六個月內」向警察機關提出「過失傷害告訴」,在肇事者神隱的情況下,編編選擇此一途徑,以「對簿公堂」的方式,強迫對方出面處理此事。

    提告過程須先向交通大隊申請「交通事故的初步研判表」,這個表格會詳列案發經過跟雙方過失。接著拿著初判表跟報案時拿到的報案三聯單,向「案發地點」的派出所提出申請,然後警員會請雙方製作筆錄,接著他們會將案件移送地檢署。

    檢察官受理此案件之後,會先傳喚雙方進行一次「偵察庭」,用以釐清雙方說法。

    因為我的事故比較單純,是肇事者得付全部責任;加上對方有出席過一次調委會,視同有調解意願,這時候檢察官就會「建議」進行法院「調解」,雙方便直接移駕法院調解庭。

    這裡便是關鍵!編編也是經過此事之後,才知道法院慣用的一些「話術」。寫這篇文章沒有要詆毀司法機關或從業人員的意思,但希望透過我現在面臨的問題,去提出對法院建議之處理程序的質疑。

    在法院調解有一些好處,這個我必須先說在前面。速度比鄉鎮區公所的調委會快、法條相關也會講得「比較」清楚。(也還是有不清楚的地方⋯⋯)

    在這裡,法院的人員(有一位是調解委員,另外一位我不確定是書記官還是事務官)會不斷說服雙方和解,避免日後冗長的訴訟過程。在幾經考量之後,最後說服編編和解的主因是「如果日後對方未支付賠償金,調解書具有民事訴訟效力,可以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這裡請畫上五個星星!)

    所以在法院調解庭,我們以同樣金額達成和解,但條件附加「支付一半金額後,我必須撤銷傷害罪告訴」。調解成立,肇事者的確支付一半金額,我也依約撤告。(請再畫上五顆星!)

    然後,對方就再次神隱了⋯⋯什麼分期支付賠償金,都是一場遊戲一場夢。

    為申請強制執行,必須先向國稅局申請肇事者的財產登記(包含納稅紀錄);如果有土地房產,還得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土地謄本等等。(申請這些都要錢喔!)

    編編在此處便卡關了,因為肇事者沒有納稅紀錄、也沒有投保勞保,名下只有一棟位於其他縣市、部分持分的房屋。所以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要查封肇事者的唯一財產,我必須向房產的所在縣市地方法院提出申請、必須配合查封流程(得親赴現場),最重要的是,房產得順利法拍,我才能利用此一程序,拿到肇事者應該支付的賠償金。(倒楣如我,那個地址一查已經是被法拍過的⋯⋯而且還沒賣掉!)

    3️⃣結論

    事情演變至今,我已經在此事中學到教訓。

    還記得前面畫星星的地方嗎?有兩個關於「強制執行」的重點,是當初沒有常識的我所忽略的,也是我覺得法院調解庭必須說明清楚的地方!

    其一,「強制執行必須提出對方的『財產證明』」,意味著,如果對方沒有動產、不動產、也沒有納稅(薪資證明)的話,是無法提出強制執行的。

    如果在「肇事者有誠意解決問題,並『擁有財產』」的情況下,在法院調解不失為一個好的解決方式。

    反之,若像編編遇到的這種情況,對方習慣神隱、不回應、一直「哭窮」(我很不想用這個字,但對方太太拿著哀鳳跟我哭沒錢⋯⋯),建議不要輕易接受「分期支付」的和解書,因為對方賴帳不理的可能性非常非常非常非常大;而且如果肇事者「沒有(國家查得到的)財產」,什麼「強制執行」,就只是一個法律用語,是無法付諸行動的。

    其二,是關於傷害告訴,撤告後是不能重新提出的,所以請務必再三思考「撤告的條件」,不要一時心軟就答應自己覺得有點勉強的條件。

    肇事者或許真有困難我知道,我也不缺這筆錢,在過程中我也大概反問自己一百次,難道是我太咄咄逼人?但整件事情讓我最不爽的是,從案發至今,肇事者從來沒有一次主動聯繫我,表示任何慰問之意;甚至在偵察庭上說出:「是她的腳自己來撞我的車!」這種鬼話,所以要我原諒這種人,真的有難度⋯⋯

    總之,事到如今,我只希望我的經驗除了給自己警惕之外,也能被其他人當作前車之鑑⋯⋯。

    畢竟在台灣,機車事故實在太多了,老實說為了一點點賠償金去處理繁瑣的法律程序,整體來說也是吃力不討好,但就是因為太多人害怕繁瑣的流程,往往選擇原諒、饒過肇事者,肇事者才會不思檢討、繼續耍賴(我的這位肇事者據說已經撞了三個人⋯⋯)。

    最後,如果只有看最後的人:
    ⭕️事故發生前,汽機車一定要加保「第三人責任險」,撞到人的話對雙方來說都會省事很多!
    ⭕️事故發生後,法律常識要有,不要勉強接受自己覺得不合理、或對方可能做不到調解內容。
    ⭕️「強制執行」必須在對方「擁有財產」的情況下才能申請,不要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說服,必須問清楚。

    以上,共勉之。希望大家不會遇到這些狗屁倒灶的事情!

  • 車禍分期和解書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7-06-07 17:1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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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解只吃八分飽>

    今天有一個新聞,
    桃園市一名越南勞工阿云,
    今年5月騎單車上班時被車撞死,
    撞到人的私家車江姓女司機竟提出一分不合理和解書,
    明明強制保險(即第三保)規定死者可獲賠200萬元,
    江女只賠150萬元,還分期,要6年才會給付完畢,
    還訂明死者家屬假如申請保險索償或提告,
    得向江女歸還250萬元。
    阿云的家屬認為該和解書只保障兇手,欺負被害人,
    根本無法接受。

    由於死者家屬為外勞,在台灣工作有時間限制,
    擔心賠償分開償還可能拿不足全數賠償,
    於是昨日召開記者會指控江女及其委任律師「乘人之危」。
    新北就服公會理事長官文傑表示,
    江女及其律師拋出和解協議書後就避而不見,
    真指對方欺負外勞太過分。

    看了一下新聞揭露的和解書條款內容,
    跟律師的資料(年資三年),
    我認為江姓女司機跟律師
    並沒有想要佔越勞阿云家屬便宜的惡意,
    可是處理上卻有若干的不注意,不夠細膩,經驗不足,
    才會弄出這樣的條款,甚至讓被害人家屬不滿~

    我們來看一下和解書條件,
    一個是賠償總額150萬元,這個沒問題,
    有問題的是前面支付40萬,後面110萬分六年給付,
    一般和解就是拿錢走人,沒有人在跟你分期的,
    (我的經驗是,只要分期,一定是變呆帳,收不到兩期就沒下文了)
    況且對方家屬是從越南來的,
    根本沒辦法期待對方拿到40萬後每個月跑來找你要15000元,
    如果有站在對方的立場想,
    是不可能提出分期的要求的~

    如果客戶真的沒辦法一次拿那麼多錢出來,
    在和解的世界裡,
    80萬一次付清>>>>150萬分期,
    開80萬一次付清看起來還比較有誠意~

    另外一個,是懲罰性違約金的問題,
    如果越南家屬事後又去請領保險金,
    除了必須退還150萬元外,還要罰50萬元!
    這個才是讓家屬爆炸的條款~

    因為肇事者江姓女司機沒有強制險,
    律師可能怕江女賠了這150萬元後,
    被害人家屬又去領其他保險或勞保死亡給付,
    之後這些保險公司或勞保局又會找江女要一次錢,
    那江女可能被重複求償兩次,
    所以要求被害人家屬不得再去請領其他保險~

    該律師這樣考慮也不是沒道理,
    可是你想想,對方是外籍勞工耶,都車禍死掉了,
    家屬跑來這一趟,談完和解也是要回越南的,
    不會在台灣搞東搞西的,
    像這樣的情況,
    大部分和解書都會寫雙方同意拋棄民事刑事請求權利就算了,
    不會訂定懲罰性違約金條款,
    寫那樣的東西,固然可以保障自己的客戶,
    可是對方看到反感不想簽,甚至改變態度不願意和解,
    那這樣的條款寫得很強悍又如何?
    對方不願意簽的東西就是沒用~

    另外該律師可能沒考慮到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的問題,
    江女固然沒保強制險,
    但被害人家屬還是可以
    向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200萬元,
    (這個補償基金就是用在肇事者沒保險或找不到肇事者的情況)
    根據法律規定,
    如果江女已經給付150萬元給越南家屬,
    那該特別補償基金只會撥付差額50萬(200萬-150萬),
    也就是說,該特別基金嗣後即使會向江女求償,
    金額也是50萬元,不會是200萬,
    所以江女並沒有會被重複要兩次錢的疑慮,
    既然沒有這個疑慮,
    就完全不需要訂定那麼嚴苛的懲罰性違約金條款!

    結語:
    如果真的要講,這個事情的問題大概有兩個,
    第一個是沒有把握住吃飯吃八分飽的原則,
    和解通常是雙方不滿意但可以接受,
    在尋求和解的過程中,
    任何一方想要吃乾抹淨,或有一絲絲這樣的念頭
    被對方發現,往往就是破局,
    第二個,
    律師處理案件時有想清楚的話,問題會少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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