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車禍偵查庭不起訴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車禍偵查庭不起訴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車禍偵查庭不起訴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車禍偵查庭不起訴產品中有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8萬的網紅搶救急診室,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王姓男子上月八日在台北新光醫院急診室不耐久候,涉嫌恫嚇「上次某醫院才被我打過,我剛關出來,不要逼我」,院方報警;士林地檢署十六天火速偵結,依恐嚇罪起訴,建請依累犯加重其刑。 起訴書指出,王姓男子今年五月八日上午十一時許,因車禍被送往新光醫院急診室救治,下午五時許,他認為等太久,又不滿護理師要他先上石...

  • 車禍偵查庭不起訴 在 搶救急診室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6-07 12:5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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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姓男子上月八日在台北新光醫院急診室不耐久候,涉嫌恫嚇「上次某醫院才被我打過,我剛關出來,不要逼我」,院方報警;士林地檢署十六天火速偵結,依恐嚇罪起訴,建請依累犯加重其刑。
    起訴書指出,王姓男子今年五月八日上午十一時許,因車禍被送往新光醫院急診室救治,下午五時許,他認為等太久,又不滿護理師要他先上石膏再去用餐,在急診室嗆聲「上次某醫院被我打掉而已…,你們最好讓我吃東西,我不想變成第二間醫院,我剛關出來,不要逼我…。」
    王男之前就曾因毆打檢察官遭判刑,二○一五年六月間他從台北監獄提解至新北地檢署偵查庭應訊時,情緒激動翻掉訊問席桌面,電腦螢幕摔倒地上,他衝到法檯前揮拳毆打吳姓檢察官,再拿法檯上物品丟檢察官,造成檢察官手掌挫傷,被依犯妨害公務執行罪處六月徒刑,可易科罰金。
    檢方認為,王男在急診室出言恫嚇在場護理師及急診醫師,涉犯恐嚇罪嫌,他之前已有暴力毆打檢察官前科,建請法院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 車禍偵查庭不起訴 在 搶救急診室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5-05 13:3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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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問題Q&A:
    Q:酒醉駕車可能觸犯的相關刑責為何?可能經歷的刑事訴訟程序為何?
    A:
    1丶刑法第185條之3之說明。
    2丶緩起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起訴。
    3丶三犯以上在執行時可能不准易科罰金。
    Q:在路上遇到對方酒醉駕車肇事,處理建議為何?對方可能出現的脫罪行為為何?有何對策?
    A:
    1丶無論情節輕重,請警察到場處理最能保障權益。
    2丶對方可能藉故(壓驚/一時緊張/原來就有定時喝酒習慣/原來就有噴酒精清香劑消毒習慣)在車禍後喝酒,破壞酒測證據。
    3、對策:在警察到場前:
    (1) 不要讓對方離開視線。
    (2) 善用行車紀錄器及行動電話,簡單持續初步蒐證。
    (3) 合理勸說被告稍安勿躁,待警察來處理完畢,再喝不遲。
    Q:對於嘗試喝酒脫罪的被告,檢察官如何處理?
    A:
    1丶偵查庭還原實驗,從重求刑
    2丶終局解決之道,仍在執行司改國是會議決議,增訂妨害刑事調查及執行罪。

  • 車禍偵查庭不起訴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1-21 21:3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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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察官評鑑委員會109年度檢評字第001號決議書】刑事訴訟法之訊問程序與檢察官倫理規範

    嗨!大家晚安:
    L小編要來分享今天在律師界廣為流傳的一則「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評鑑決議書」——109年度檢評字第001號決議書
    決議書全文當然是公開的,可以在這個連結下載:http://bit.ly/35Yo4fm (這篇貼文圖片摘自該決議書事實欄)

    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決議認定,新北地檢一位檢察官一共有「4件」違反刑事訴訟法程序規範與檢察官倫理的行為,因此決議報由法務部移送職務法庭審理,「建議申誡之懲戒處分」。

    什麼樣的事實被認定違反刑事訴訟法程序規定與檢察官倫理呢?
    建議大家還是要有仔細閱讀的耐性,點選連結閱讀決議書事實全文以及理由:http://bit.ly/35Yo4fm

    小編簡化事實重點大概是這樣:
    一、不正方式訊問被告:
    被告否認犯罪,並主張警方執法程序不當,檢察官斥責被告「我從剛剛就覺得你謊話連篇」,當庭把被告轉化為證人,要求被告以證人方式具結,並威脅被告「如果對警察指控不實,將另行偵辦其所涉偽證、誣告之刑責」。(而該案經起訴後,法院調查發現被告很可能真的是無辜的,而為無罪判決)

    二、偵查庭案件開花,威脅被告/告訴人:
    車禍案件,被告和律師聲請調查證據,檢察官突然要求把被告轉證人「控訴警方瀆職」,和被告宣稱會將其對警察之指控函送給警察局督察室進行查處,如果是不實指控,員警會反控誣告,具結後如果敢說謊,將另行偵辦其所涉偽證刑責等語,試圖使被告認罪及撤回調查證據之聲請。

    三、在檢察官論壇罵律師:
    以上二的背景案件在審判中雙方和解,新北地院為不受理判決。不過檢察官對律師的臉書貼文感到不滿,於是截圖後在檢察官論壇以作者「真是白目」,發表主題為「律師的劇本(附範例圖)」、內容為「律師會編劇本給當事人,並且會教他們說詞及排演,但實際效果不一定。只是這種事情如此明目張膽寫在FB上...看是哪位先進負責的案件,希望不會被騙。約109年3月18日前後,以該位律師名字搜尋,其擔任告訴代理人的案件大多不起訴處分,擔任辯護人的案件則常結果為起訴,供參考。唉,某律師白目到在開完偵查庭後,跑去跟擔任法官的朋友抱怨,並將抱怨全文貼在臉書,而其擔任法官的朋友還在其下留言附和,就不要怪他人不客氣囉。常常喜歡背後抱怨就讓妳紅...」之文章。

    四、發函罵律師:
    (文長,小編懶得整理,請各位自己看評鑑決議書事實欄第四點)

    以上四點內容中,其實就只有第一點和第二點有刑事訴訟法上的參考意義,
    至於第三點和第四點其實就是匪夷所思的「偵查庭內戰到偵查庭外」的幼稚無聊口水戰罷了。
    提供給大家作為睡前讀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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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帶一提,本粉專的狂熱黑粉團(會「分身」冒名唷!)很喜歡鬼扯說這位新北地檢檢察官跟我們粉專作者與小編的「關係」,還到處亂版。
    被她掃到的「前同事關係」算什麼關係?
    黑粉妄想症發作時的想像力,真是無遠弗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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