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車內行車紀錄器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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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車內行車紀錄器產品中有7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566萬的網紅ETtoday新聞雲,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不同於任何意義~你就是綠光~如此的唯一~ (#史蒂芬周) ●快下載新聞雲App掌握社會大小事 http://goo.gl/sJmzjp...

 同時也有10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8萬的網紅公視新聞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台鐵太魯閣號翻覆事故,造成49人死亡,超過200人受傷。花蓮地院,在今天首度開庭審理,當家屬看到行車紀錄器影像的時候,表示很難受,質疑被告包商李義祥、還有移工華文好等人,在案發過程行為很輕率,並且也主張,要變更被告的起訴罪名,從過失致死罪改為殺人罪。 詳細新聞內容請見【公視新聞網】 https:/...

車內行車紀錄器 在 1分鐘法律教室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1-07-11 10:51:08

#為了蒐證,#可否取得配偶的電磁紀錄? 甲男跟乙女原本是夫妻,在分居期間,甲進入乙使用的車子內,拷貝車內行車紀錄器的錄影資料,拿來對乙女的朋友提告妨害家庭告訴,乙女知道後,對甲男提起妨害電腦使用告訴。檢察官起訴後,苗栗地院判決構成無故取得他人電磁紀錄罪。 甲男上訴到最高法院後,最高法院107年度台...

  • 車內行車紀錄器 在 ETtoday新聞雲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11-19 11: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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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同於任何意義~你就是綠光~如此的唯一~ (#史蒂芬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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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車內行車紀錄器 在 DJ JoJo桑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11-04 22:4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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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前看到這則社會新聞,我跟擔任臨床心理師的朋友說,欸,我想在星期四討論這個。

    「8月中發生一起死亡車禍,26歲林姓男子駕車失控自撞超市,25歲妻子陳女送醫不治,林男及一雙兒女分受輕重傷。檢方從車內行車紀錄器發現,竟是林男要求妻子復合不成,又懷疑妻子外遇,一氣之下以144公里高速撞車致妻子死亡。」

    星期四自我對話時間:「親密暴力」

    友:比較想談的是如何安全的說再見嗎?

    啾:應該是說,如何不讓自己過不去

    友:是指要說再見的人過不去。還是被說再見的人過不去呢?

    啾:減少更多像這樣的男生特質出現,或者是,有這男生特質的時候,人一定會嫉妒啊之類的,若有這狀況的時候,能用什麼方法,讓自己過得去⋯⋯

    這集的著力點,倒也不是只放在如何保護自己,我還想要嘗試處理的,是在我快要失去理智之前,我能用什麼方式拉自己一把。

    欸,吵架吵不贏的時候,你如果想毀滅一切,這表示你目前還沒有學會用合適的方式處理情緒,也許平常應該就有暴力傾向的跡象,如摔東西等,加上可能歷經無數爭吵,導致互不相讓。

    或許在不可挽回的悲劇前,我們可以再為自己多做點什麼:

    親親摸寧早上八點鐘,星期四自我對話時間,歡迎那些曾經快失去理智的你,在你與惡很靠近的時候,你用了什麼方式與惡保持距離,你可以跟壞脾氣共處,但不拿壞脾氣傷害人,畢竟我們每個人都無權毀傷他人的身體髮膚。

    保護自己,也珍惜自己,來,八點鐘,情感教育,準時開課。

  • 車內行車紀錄器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9-12-03 19:3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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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不是通姦什麼算通姦?】
    看社會新聞時不時就會出現某某某偷情,配偶蒐證怒告小三、小王,對於一般人認為「這就是通姦啊」的情況,然後刑事法院或地檢署卻判決無罪或不起訴的案子,司法是悖離人民法情感了嗎?

    🎸通姦罪的成立條件?

    先看依法條的規定,通姦罪要成立,有兩個條件:

    1⃣有配偶
    所以通姦罪成立時必定包含兩個人,有配偶的人,和「知道」對方是有配偶的人(小三或小王)。所以小三或小王常常拿不知道做理由,判決實務上的確有的時候會接受。

    2⃣ 與人通姦
    「與人通姦」,是指和配偶以外的第三人通姦,男女雙方合意為姦淫行為(只有性器接合才算、口交肛交或其他各式性行為態樣都不會構成),所以同性之間依目前法條規定是很難成立通姦罪的。

    🎸一定要到姦淫的程度才罰?

    高等法院曾經討論過和小三小王「口交」算不算犯通姦罪的問題,但後來認為刑法上的通姦行為是指男女交媾行為是指異性之間的「性器接合」,而且因為「姦淫」和「性交」在刑法用詞就是不一樣的,修正刑法時,也沒有把「通姦」或「相姦」罪的「姦淫」修改為「性交」,顯然有維持原來只罰男女姦淫行為而不擴張到「性交」的意思,所以口交並不構成通姦罪。(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1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7號)

    既然開會討論過了,所以實務上大多也採這樣的見解,既然姦淫是指異性之間的「性器接合」,異性間「性器接合」之外的口交、愛撫、接吻就都不會成立通姦罪,例如最近一起已婚中校偷吃同單位女士官,還留下女士官「打飛機」的性愛影像,不過檢方認為無法證明兩人有「結合」的性行為,因此不起訴。

    🎸如何證明兩人有通姦?

    在法庭上,通姦有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法官對通姦罪成立與否的認定,大多比較願意採納直接證據,這也是要成立通姦罪困難的地方,要因為要天時地利拍到正在性交的畫面太困難了。

    所以也有法院會採用其他間接證據補強,例如:沾上精液的衛生紙、雙方進出賓館的監視器畫面、通訊軟體曖昧或露骨的親密對話。

    不過實務上對於通姦罪的證據要求是嚴格的,雖然有判決認為要當場查獲,依社會生活經驗來說很不容易,所以法院不會只以有沒有抓姦在床判斷,有相當證據證明雙方有性器接合的事實,而且一般人也會認為有的程度就可以。

    但我們看到即便車內行車紀錄器有錄到2人對話討論有沒有將衛生紙團沖掉、通訊軟體上有超出一般異性友人情誼的曖昧親密對話、找到混有2人DNA的衛生紙、拍到2個人裸體在床上,證人聽到呻吟聲並看到男方性器官處於興奮狀態都不一定會成罪,除非當事人承認有姦淫。不然真的很難成立。

    主要法官的思考邏輯是,因為這些證據都無法百分之百肯定2人有姦淫的行為,有可能是口交肛交、也有可能只是幻想。 (參考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上易字第 738號、369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7年上易字第1823、2013號判決)

    🎸標準太嚴格?

    一般人可能會覺得很不可思議,都有這些跡象和紀錄了,怎麼可能沒通姦?

    有法官就在判決裡表示對實務現況的無奈,他說:「必須有證據足以證明通姦、相姦行為的發生法官才能判有罪,無法以曖昧不明的男女關係存在,就直接推論必有性器接合的性交行為發生,就算2人對話內容讓人匪夷所思,難以相信2人毫無瓜葛,但還是不成立通姦罪,沒有任何正宮能夠忍受另一半和小三小王互相傳送性愛對話,但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之下,只能帶著遺憾、帶著對被害人難以交代的重擔以及真相永難釐清的無力感,作出無罪判決,但不代表法院肯認被告2人行為。」(參考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554號刑事判決)

    不過也有更勇敢的法官,認為男女間的性行為,本來就是隱私外人不容易知道,所以更應該可以依照其他相關的間接證據及情況證據,用一般社會生活的經驗判斷是否有通姦,並不是只有抓姦在床、性器官結合或DNA等直接證據才能證明有通姦的事實,例如行車紀錄器錄到男女雙方露骨的對話、有性交行為動作的共浴照片,都已經足以讓人認為2人有通姦。(參考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上易字第 899 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上易字第 1144 號刑事判決)

    被戴綠帽肯定不高興,如果檢察官或法官又不起訴或判無罪更是氣氣氣氣氣,通姦罪的成立條件實在讓人覺得不合理,但近年來實務上更多的討論,反而是在通姦除罪化,一方面是擔心通姦罪的運作淪為處罰女性的法規,同時也是反省通姦罪成為報復的工具,甚至有法官申請釋憲,通姦罪的去留,除了實務上的運作上的民心向背外,可能更多是立法的選擇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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