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身體10密錄器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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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身體10密錄器產品中有2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3萬的網紅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警職法實務】澎湖馬公水源路中度精神障礙人士襲警案 很多人在問我這個影片。這個影片的更完整版我早就看過了,昨日也有警大教授與我討論這個新聞,說要拿這案例當教材:https://bit.ly/2zgsLDN 。 看到警方沒解送地檢署,別急著頭暈腦熱罵警察:「縱放人犯」、「軟弱沒有警察尊嚴」;記者也...

 同時也有10000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910的網紅コバにゃんチャンネ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

  • 身體10密錄器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05-05 18:3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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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職法實務】澎湖馬公水源路中度精神障礙人士襲警案

    很多人在問我這個影片。這個影片的更完整版我早就看過了,昨日也有警大教授與我討論這個新聞,說要拿這案例當教材:https://bit.ly/2zgsLDN

    看到警方沒解送地檢署,別急著頭暈腦熱罵警察:「縱放人犯」、「軟弱沒有警察尊嚴」;記者也別急著寫「無罪釋放」,釋放回家不等於就無罪。

    #關鍵在於法律定性--警方那個抓人、壓制、中段當事人有掙脫與警方短暫的僵持並朝向警方作勢攻擊而警方使用安全帽反擊對方、再壓制、支援警力到達將人帶回——這些的動作到底是:
    💥刑事訴訟法「逮捕」 vs 警察職權行使法「管束」?

    更完整的影片將近10分鐘。
    前段對方朝向警方咆哮髒話、作勢肘擊(但沒有打到)後,警方旋即把人抓下車、過程中發生當事人掙脫後咆哮髒話、與警方非常短暫的對峙,而當時當事人身上唯一最堅硬的物品是「安全帽」已在警方手中,警方再次壓制當事人,在扭打過程中警方沒有使用警棍或其他警械,而是使用安全帽與當事人僵持,在當事人朝其中一名員警撲去時,該員警用安全帽打擊當事人,制伏後另一名員警喊「好了好了」,手持安全帽的員警即沒有再使用安全帽攻擊當事人。
    當事人在被警方壓趴在地時,不斷咆哮、不知所云,支援警力到達,將他帶回派出所。

    💭先岔開話題談一下我在澎檢兩年的經驗。
    我到澎檢後沒多久 ,就發現 #澎湖地區的精障人口比例似乎偏高,雖然說冬季不宜出海、又沒什麼觀光業,所以在家飲酒好像成為「地方流行」,但最離譜的是,很多精神障礙人口也跟著喝酒,這對於病情其實是不利的。
    在某些衛教觀念錯誤的狀況下,很多人喜歡講「OOO
    腦子怪怪的」,但家人卻不能接受「精神疾病」這樣的說法,所以對於精神科(澎湖醫院為「身心科」)有排斥感。

    後來,我請合作醫院的精神科醫師、衛生局承辦人到我辦公室與我討論,他們的共同結論也是--澎湖地區精障人口比例偏高。
    當然,警方也發現這樣的現象。不過澎湖實際居住人口少,去澎湖玩過的人就知道每騎一段車就會看到派出所,再加上中、老世代警察多為澎湖當地人,警民關係好,所以警察知道民眾的一些「特殊狀況」,也比較能夠與民眾溝通、採取相對柔性的手段。
    (PS而警民關係太好,對檢方辦案上會形成雙面刃,檢方必須深入警方內部,了解什麼樣的情況下可以使用警察進行地方深度情報蒐集、但在什麼樣的情況下要如何調度不同派系的警察來承辦某派系人馬的案件(這部分先討論到此,在此不開花)。)

    如果要拿警政署「愛與鐵血」那套,到天高皇帝遠的離島去運作,反而才會出大事。

    而精障人士「詭異」行為(比如我和同事之前上班時偶爾會看到在某路上有個一直把自己當成交通警察的人在「指揮交通」)、喃喃自語乃至於大吼大叫、跑到警局和地檢署大廳大亂要告外星人、食人族、OOXX入侵澎湖的,都發生過。
    不過,當地執法機關大多會聯繫家人,確認有無精障手冊與診斷證明,請家人把他帶回,並提醒就醫。

    ⚡️講完當地背景後,回到本案,
    在罵警察前,請先看清楚以下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88條
    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
    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以現行犯論:
    一、被追呼為犯罪人者。
    二、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顯可疑為犯罪人者。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9 條
    警察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管束:
    一、瘋狂或酒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或預防他人生命
    、身體之危險。
    二、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
    三、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
    四、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防危害。
    警察為前項管束,應於危險或危害結束時終止管束,管束時間最長不得逾二十四小時;並應即時以適當方法通知或交由其家屬或其他關係人,或適當之機關(構)或人員保護。
    警察依第一項規定為管束時,得檢查受管束人之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對於一個看起來顯然精神不太正常而很可能有疾病的人,當他在有危險情形同時涉及犯罪(例如襲警),而被警方立即發現時,第一線確實可以採取兩種方式,其一為刑事訴訟法的逮捕、其二為警職法的管束。
    兩者後續的法律效果也不同(如圖上文字)。

    但是,如果沒有逮捕,派出所也必須蒐集證據並將完整證據、文件等資料報告偵查隊,或至少要與偵查隊討論個案情況是否成立犯罪而有移送必要,因為移送/報告偵辦為偵查隊的職權。

    這就是我看到這影片,沒有急著給「合法」或「不法」的答案,而是警方自己要思考--法律定性--有沒有酒駕?還是只是單純精神疾患發作?到底是逮捕還是管束?有沒有報告偵查隊?後續用什麼方式處理?

    👩‍🔬我得知的資訊是,派出所是用「管束」,
    那麼,讓家屬把人帶回確實並無不法。
    但我認為澎警在這件案件的處理上,「掉鍊子」的狀況再度發生(以下是我以前常碎唸的):
    1.如果是用管束,後續仍必須繼續處理,#至少要把完整密錄器影像等證據交給偵查隊一起討論是否要移送。。
    2.警方有無 #依照精神衛生法第32條通報主管機關?

    精神衛生法第 32 條
    警察機關或消防機關於執行職務時,發現病人或有第三條第一款所定狀態之人有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者,應通知當地主管機關,並視需要要求協助處理或共同處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即護送前往就近適當醫療機構就醫。
    民眾發現前項之人時,應即通知當地警察機關或消防機關。
    第一項醫療機構將病人適當處置後,應轉送至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精神醫療機構(以下簡稱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繼續接受治療。
    依第一項規定送醫者,其身分經查明為病人時,當地主管機關應立即通知其家屬,並應協助其就醫。
    第三項之指定精神醫療機構,其指定方式、資格條件、管理、專科醫師指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身體10密錄器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03-14 20: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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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精神病就應該送醫院關起來?!】

    近期有週刊報導,某上市公司的董事長控訴被家人設局,送進醫院的精神重症病房,還強制住院了10天,透過立委關心才逃出來,難道有精神病就會被抓去住院嗎?

    🎸什麼狀況會強制送醫?

    其實就算罹患了精神疾病,精神疾病可以透過就醫治癒或用藥物控制,也不見得就不能在外面生活,根據精神衛生法,在特定狀況的病人可以強制送醫。

    首先是經醫師診斷,罹患精神疾病的病人或嚴重病人,當情況危急,如果沒有馬上送醫,會導致生命或身體有立即危險的話,病人的保護人,例如監護人、父母、配偶,可以做緊急處置協助護送就醫。(精神衛生法第19條、第20條)

    而所謂的嚴重病人,是指經精神科專科醫師診斷,認定病人有與現實脫節的怪異思想及奇特行為,導致沒辦法打理自己的病人。(精神衛生法第3條)

    再來就是,除了病人之外,沒經醫師診斷,但思考、情緒、知覺、認知或行為等精神狀態表現異常的「疑似病人」,出現傷害自己或別人,或有傷人的疑慮,民眾可以通報,由警察、消防機關通知地方政府並強制護送就醫。(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32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9條)

    🎸什麼狀況會強制住院?
     
    就像不是得了什麼病都需要住院,精神疾病也會區分程度,尤其強制住院是對人身自由很大的限制,不能隨便就把人抓進醫院關起來,所以精神衛生法有制定一套SOP。

    只有「嚴重病人」有傷害自己或別人,或有傷人的疑慮,並經過專科醫師診斷有住院治療的必要時,保護人才應該協助送病人到精神醫療機構住院。

    不過病人可能不想去住院,病人拒絕接受住院治療的話,地方政府可以指定精神醫療機構將病人做緊急安置,安置期間不能超過5天,並讓2位以上專科醫師進行強制鑑定,強制鑑定要在緊急安置的2天內完成。

    醫師鑑定之後如果還是覺得病人必須要住院,並再次詢問病人意願,病人依然不願意住院或根本嚴重到無法表達要不要住院,就要準備相關文件資料,向審查會申請強制住院,而且強制住院基本上不能超過60天。(精神衛生法第41條、第42條)

    🎸 把人押去住院沒這麼簡單

    根據報導,那位董座說「那天只是要資遣一位資訊部主管,因為感覺被人監控,在辦公室、汽車裡都找到密錄器,結果太太、2個兒子和小舅子都衝進來,小兒子脫鞋作勢要打我,我拿出防身用的辣椒水槍朝牆壁射,要大家冷靜。沒想到短短幾分鐘內,包括警察、消防隊都到了,還出現一個沒看過的醫生,說我有躁鬱症,就馬上把我強制送醫。」然後就在醫院待了10天。

    躁鬱症在醫學上是一種情緒失調的精神疾病,加上他拿辣椒水槍開噴,確實有可能會被當成「疑似病人」強制護送就醫。不過送醫後是否住院,要經過好幾道關卡審認,而且送醫時警察就要通知地方政府,就算安置也不能超過5天,怎麼住院這部分的過程報導並沒有交代,信或不信就見仁見智。

    罹患精神疾病的人,不一定需要被隔離,隔離常常也不是治療最好的方式。

    不過出於大眾對於精神疾病患者的不瞭解,片段的將所有罹患精神疾病的患者認為是瘋子,認為有傷人的可能,而希望望能將他們隔離處置,而讓醫院、警調體系都有莫大的壓力。

    但這樣的認知對精神疾病患者的治療並沒有幫助,也只會造成社會的恐慌,醫療上的判斷就交給專業醫師,但對待疾病正確的態度每個人都需要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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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0-01 13:1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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