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跨國結婚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跨國結婚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跨國結婚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跨國結婚產品中有9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2萬的網紅薛南,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男友有跟同事(鄰家熱情歐巴桑)說交到女朋友的事情,偶爾會拿我發給他的照片給同事看。 我「你最後有跟同事坦白我是外國人這件事嗎?」 男友「沒有,解釋起來很複雜,所以我謊稱你住在大阪」 我「不要坦白比較好,『中年男性交到住國外小17歲的年輕初戀女友,從交往開始一整年都沒約到會』聽起來根本就是跨國結...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4萬的網紅HELLO ELIE,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泰國簽證 #生活在曼谷 #移居泰國 00:00 影片開始 00:10 疫情期間辦理結婚簽證延簽 01:31 等叫號的時間 03:32 泰國移民署有賣什麼? 06:25 有好消息了? 07:06 傑克的怨言 08:02 簽證的結果是.... 工作接洽 [email protected] 我的...

  • 跨國結婚 在 薛南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7-28 20:35:15
    有 1,030 人按讚

    男友有跟同事(鄰家熱情歐巴桑)說交到女朋友的事情,偶爾會拿我發給他的照片給同事看。

    我「你最後有跟同事坦白我是外國人這件事嗎?」

    男友「沒有,解釋起來很複雜,所以我謊稱你住在大阪」

    我「不要坦白比較好,『中年男性交到住國外小17歲的年輕初戀女友,從交往開始一整年都沒約到會』聽起來根本就是跨國結婚詐騙」←疫情受災戶

    男友「沒有人會詐騙我這種薪水超低的日本人啦w」

    我「是嗎?如果我要詐騙你,我一定會謊稱自己得了不治之症需要500萬日幣醫療費,然後逼你去跟消費者金融(日本的地下錢莊)借錢。薪水低沒關係,沒錢就給我去借」

    男友「你太可怕了吧!!!」

  • 跨國結婚 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7-11 21:04:33
    有 54 人按讚

    這一年半以來,因為新冠病毒打亂了很多人的計畫,也使得很多遠距離、異國戀情侶無法見面……

    在這樣的情況中,還是有人願意步入跨國婚姻這條路,

    今天分享故事的這位版友說,在這特殊情況下跨國結婚,網路上搜尋不太到經驗談,希望自己的心路歷程能幫到一些人就好了!

    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她的故事吧……❤️

  • 跨國結婚 在 部長與部長的部屋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3-16 23:34:31
    有 375 人按讚

    「 #跨國同婚 祁大哥案判決全文出爐」
    #法院認證跨國同婚合理合法

    全文在這:https://reurl.cc/v5K3Yj

    來個長話短說,我很努力把全文看完,除了最後馬來西亞的法律部分我看到很疲乏之外,其他內文我懶人包一下。

    1. 為什麼跨國同婚一直都不行?
    因為戶政引用司法院秘書長為涉民法第46條的解釋函(司法院秘書長108年6月24日秘台廳民一字第1080013276號),內容大概是「照涉民法第46條其他沒有同婚的國家應該是不能結婚了,但要怎應用能不能結是你家的事,我會尊重了。」然後戶政認為這是「不能結」的意思,但判決書提到戶政以此為依據沒有法理基礎,也不合同婚專法及涉民法的法律精神。

    2. 既然涉民法46條不對,那什麼才對?
    判決書提到大概的意思是,除了涉民法46之外,你也要看第8條提到國外法有違台灣的公序良俗就不要用,現在748都釋憲了,同婚是有憲法基礎關係到國家人權平等發展,所以應該要看第8條排除第46條的應用。

    3. 跨國同婚保障外國人?
    「若我國國民與不承認同性婚姻國家人民締結婚姻,恐因不具備其本國法之成立要件而不被承認,為更加周延保障「 我 國 國 民 」之自由平等權益、人格健全發展與人性尊嚴...」

    4. 跨國同婚不能結婚沒有違反人權?
    「經準用涉民法第46條規定之結果若僅因其等屬同性婚姻而無從滿足登記之成立要件,將牴觸我國同婚關係得依法成立之現存法律秩序...」
    翻譯:用涉民法46條否定跨國同婚不會合憲。

    5. 涉外法不給跨國結婚才是平等的,因為對外國人會不承認?
    「而參酌涉民法第8條規定之立法目的,本旨即在維持內、外國法律平等之原則...」
    翻譯:如果婚姻會因性別而受限,那就是對本國法律的不公平,第8條就是為了這樣的情況用來保障國人的,跨國同婚才是內外法律在台灣的公平。

    6. 為什麼不能主張第46條就拒絕跨國同婚?
    「以其等主張之同婚關係因適用涉民法第46條規定而無法成立為由,故予否准之抗辯,容有忽略準用涉民法第8條規定後,仍可認同婚關係私法上係成立之違誤,被告此部分抗辯為本院所不採...」
    翻譯:你要看第46條,但也要看第8條,不能只用一半不用一半,看了第8條就會否定第46條,因為第8條在這個不公平的情況才符合台灣的法律精神。

    以前一直說我們主張錯誤的人,一直說涉外46是為了國安擋外國人的人,反正你們也看不懂,我也不多說什麼了,祝你們生活順利,彼此老死不相往來 <3

    那這一案之後呢?
    法院的案都一定是「個案」,當然很可能會之後每案都這樣判,可能性很大,但也是要你提告才會這樣判,不是說現在就可以去登記,那什麼時候可以呢?我想到有2個可能:
    1. 立法院通過司法院的涉民法草案,但現在還在行政院尚沒送出去,可以問問 蘇貞昌 院長
    2. 戶政司扛下來說可以用涉外8解釋作為通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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