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越南配偶身分證取得年限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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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越南配偶身分證取得年限產品中有2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2萬的網紅許秀雯 律師,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外籍母親在台居留權最新進展】 背景說明:我於3/5於行政院性平會提案,感謝其他民間委員的支持連署,其中第一案取得部分積極進展,原提案內容及會議決議如下,供大家參考,也希望未來能對於這些外籍母親有實質幫助。如果大家身邊有類似案例,歡迎提供資訊給需要的人。 「案由:有關本國人子女之外籍母親在臺取得...

  • 越南配偶身分證取得年限 在 許秀雯 律師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8-03-15 18:1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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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籍母親在台居留權最新進展】

    背景說明:我於3/5於行政院性平會提案,感謝其他民間委員的支持連署,其中第一案取得部分積極進展,原提案內容及會議決議如下,供大家參考,也希望未來能對於這些外籍母親有實質幫助。如果大家身邊有類似案例,歡迎提供資訊給需要的人。

    「案由:有關本國人子女之外籍母親在臺取得居留權之實務困境,提請討論。

    說明:
    一、經查於以下類似案例,移民署均礙於現行法令而無法發給本國人子女之外籍母親在臺「居留證」,僅能為其辦理停留延期,若所持為60日停留簽證者,得延兩次;若所持為90日停留簽證者,得延一次,無論如何,其單次停留上限為180日,對於此等女性在臺之居留與家庭團聚基本人權構成極大困擾與障礙,有必要謀求合理解決之道。此類案例甚多,茲僅舉數實例說明:

    (一)A女(非婚生子情形):印尼籍女性A與有戶籍國民在臺非婚生育一子,該子後雖經生父認領,並約定由母(A女)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A女持停留簽證入臺,移民署認於法無據因此無法許可渠之居留證申請,乃請其申請簽證時應向外交部申請居留簽證,A女無奈向外交部陳情,得函覆表示,依親對象以依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依父母、祖父母及外祖父母為限(僅能「幼依長」),並未開放外籍尊親屬申請依親(不能「長依幼」)。

    (二)B女(離婚共同監護之情形):B女原係我國有戶籍國民之越南籍配偶,在臺育有親生、未婚之未成年子女1名,後與該我國國民離婚,約定共同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某次B女自臺離境,未察覺居留證於境外逾期,依法申請簽證入臺,然因渠所持為停留簽證,因未合於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3條所列事由,返臺後無法重新取得居留證。

    (三)C女(離婚,約定由母行使親權):C女原係我國有戶籍國民之越南籍配偶,在臺育有親生未婚未成年子女1名,後與我國有戶籍國民離婚,約定由母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民國95年攜女離臺,原居留證於其後不久到期,數年後攜子女返臺,惟返臺後無法再重新取得居留證。

    (四)D女(夫死):原我國有戶籍國民之越南籍配偶,育有親生未婚未成年子女1名,夫妻二人常年攜女在越南生活,D女在臺未曾持有居留證,後其夫於民國104年死亡,本欲攜子返臺生活,惟取得簽證為停留簽證,縱外交部於簽證備註「夫XXX死亡,ID NO xxxxxxxxx,育有一女」,亦無助於其取得居留證。

    (五)E女(非婚生子,生父經法院裁判停止親權):E女在臺非法打工期間與有戶籍國民在臺非婚生育一子,並經生父認領,E女受禁止入國處分,期滿後入臺,經訴訟程序,法院裁判生父停止親權,由E女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

    二、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3條第1項規定:持停留期限在60日以上,且未經簽證核發機關加註限制不准延期或其他限制之有效簽證入國之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居留,經許可者,發給外僑居留證:

    (一)配偶為現在在臺灣地區居住且設有戶籍或獲准居留之我國國民,或經核准居留或永久居留之外國人。但該核准居留之外國籍配偶係經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許可在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工作者,不得申請。

    (二)未滿20歲之外國人,其直系尊親屬為現在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或獲准居留之我國國民,或經核准居留或永久居留之外國人。其親屬關係因收養而發生者,被收養者應與收養者在臺灣地區共同居住。

    (三)經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在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7款或第11款工作。

    (四)在我國有一定金額以上之投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之投資人或外國法人投資人之代表人。

    (五)經依公司法認許之外國公司在我國境內之負責人。

    (六)基於外交考量,經外交部專案核准在我國改換居留簽證。

    是依該條項第1款規定依親居留需具備「配偶」身分,第2款則須符合「幼依長」之原則。此對於非婚(如A女及E女案例)、離婚(如B女、C女案例)以及夫死(如D女案例)之本國人子女之外籍母親而言,恐已構成法制上頗不合理之障礙。

    三、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1條就停留或居留的延期,規定如下:
    (一)外國人停留或居留期限屆滿前,有繼續停留或居留之必要時,應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延期。(第1項)
    (二)依前項規定申請居留延期經許可者,其外僑居留證之有效期間應自原居留屆滿之翌日起延期,最長不得逾3年。(第2項)
    (三)外國人逾期居留未滿30日,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者,經依第85條第4款規定處罰後,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重新申請居留;其申請永久居留者,核算在臺灣地區居留期間,應扣除1年。(第3項)
    (四)入出國及移民署對於外國人於居留期間內,居留原因消失者,廢止其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居留證。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准予繼續居留:
    1、因依親對象死亡。
    2、外國人為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配偶,其本人遭受配偶身體或精神虐待,經法院核發保護令。
    3、外國人於離婚後取得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監護權。
    4、因遭受家庭暴力經法院判決離婚,且有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
    5、因居留許可被廢止而遭強制出國,對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造成重大且難以回復損害之虞。
    6、外國人與本國雇主發生勞資爭議,正在進行爭訟程序。(第4項)
    該條第4項第1款「因依親對象死亡」及第3款「外國人於離婚後取得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監護權」之情形,雖原本的居留原因消失,似仍有機會申請延期居留,但在上開案例之B女及C女,因其離婚後離境且居留證逾期,已不在「居留期間內」,即無從依該條項申請居留延期。D女案例則因從未在臺持有居留證(夫妻皆在越南生活),因此夫死後,自也無從依該條項第一款「因依親對象死亡」取得居留權(延期)。

    四、有關臺籍配偶死亡之情形,據了解實務上允許「臺灣地區配偶死亡,須在臺灣地區照顧已在臺設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現入境在臺停留或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之大陸地區配偶」可以直接申請身分證,不受居留年限或居留階段的限制。相對與此,外配並未有遇到臺配死亡,並與臺配育有親生子女,即可直接申請永久居留證的機會。兩相比較,似有失衡平。

    五、末查,外配離境後居留證逾期,疏未能返臺延期而造成再也拿不回居留證的窘境,一再發生,衍生不少悲劇。由於居留證一般延期為1-3年,通常依民眾自己決定要辦幾年期。但實務上,一旦臺配死亡,移民署服務站就只給外配每次延期1年,若當事人想延3年則不被允許,此作法對於育有親身子女的外配恐尤其不人道,已經要自己一個人養小孩了,還被嚴格要求每年要到移民署延期,尤其在弱勢的社會處境與生活條件下,極容易一不小心就居留證逾期,逾期後又無法再申請回來,往往從臺配死亡後遭致一連串悲劇的無限迴圈。

    辦法:
    一、研議是否修改入出國及移民法之上開相關規定或調整其解釋適用,放寬國人子女之外籍母親得不受「婚姻」狀態或「幼依長」等原則之限制,合理確保其在臺居留權與家庭團聚權。
    二、參照陸配之規定,於外配之臺配死亡時,若其與臺配育有親生子女,而有在臺灣地區照顧已在臺設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之必要,允許其可直接申請永久居留的權利。
    三、取消「臺配死亡後,只給外配居留權每次延期一年」的行政內規,以期間接減少實務上外配屢因居留證逾期致後續喪失長期居留權的案例。」

    最後決議:委員所提有共識個案 B 女、C 女、D 女,在尚未完成修正入出國及移民法前(註:此等部分確定後續將修法),請內政部依個案事實予以專案居留。至個案 A 女、E 女部分,請內政部參酌委員意見以兒童最佳利益考量, 積極協助解決其在臺取得居留權之困境。

  • 越南配偶身分證取得年限 在 尤美女立委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4-12-16 15:2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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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天(12/17)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即將逐條審查與外籍配偶權益相關的「國籍法」了,研擬民間版草案的「移民移住人權修法聯盟」今天上午舉行記者會,我身為提案人之一也出席記者會,與各團體代表共同呼籲朝野立委支持移盟版《國籍法》條文,也表達將盡力為新移民姐妹爭取權益,保障基本人權。

    移盟版的修法重點如下:
    一、 【刪除抽象用語,排除微罪紀錄】
    二、 【保障弱勢移民,適用特殊歸化;保障家庭團聚權益,減少特殊歸化要件之限制】
    三、 【對未成年人之保護,不因婚姻之有無而有差異】
    四、 【保留原國籍,有助性別平權及多元認同】
    五、 【基於平等原則,歸化者與本國籍人士應享有相同之權益保障】
    六、 【縮短撤銷國籍年限,以符合《行政程序法》之最低保障]

    自去年4月11日內政委員會審查後,《國籍法》修正案停擺已久。移盟表示,行政院雖然一再將國籍法列為優先法案,卻無實際作為來推動修法,國民黨召委說既然官民各版本歧見過大、沒有共識、排案也沒用,內政部也雙手一攤、不再找民間版的提案立委討論,民間團體想要拜會內政部也不得其門而入。在這長達兩年的期間,移盟辦理各項論壇,處理個案問題,向政府單位反應及申訴,召開記者會說明現行國籍法窒礙難行百漏百疏之處,就是希望其中事涉人權被剝奪,造成許多移民家庭破碎的悲劇不再發生。

    阮氏芬(化名)放棄母國籍後被丈夫瞞著離婚,直到申請歸化時才知道自己喪失配偶身分,不但不能歸化,且即將失去居留資格。

    小惠(化名)則是在放棄母國籍等待歸化過程中,因與人發生糾紛被提起告訴,不符合《國籍法》第3條「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的標準,終而無法歸化。

    越南配偶伍翠姮則是在取得國籍後,因丈夫發現女兒不是親生的而離婚。兩年後,她到戶政事務所,才得知自己因被內政部認定為「品行不端」依《國籍法》第19條被撤銷國籍,現在和兩個女兒皆成了無國籍人,無法工作也無法返回越南。

    婦女新知基金會培力部主任陳玫儀表示華人社會長久以來為了確保父系血統純正,高度監視及控管女人的性,一但女人發生婚外情,會比男人更容易被指責為「品行不端」。然而這個性別不平等的文化背景,已經間接透過「國籍法」,對發生婚外性行為的女性做出「撤銷國籍」的懲罰,嚴重侵犯到新移民姐妹的基本人權。因此,呼籲台灣政府應當盡快刪除國籍法中「品行不端」的抽象文字,避免裁量者主觀意識判別,失之偏頗。

    針對因為歸化而成無國籍人的問題,台灣人權促進會法務陳靖涵進一步指出,在不許新移民擁有雙重國籍的台灣,許多新移民姊妹因為道德條款或微罪等其他原因,無法完成歸化或遭撤銷國籍,而淪落為無國籍人。身為無國籍人的他們,目前在台灣因為沒有相應措施,使得他們沒有基本勞動權益、沒有醫療、社福相關資源,缺乏一切最基本的人權。陳靖涵表示目前國籍法多處不符合聯合國標準,要求立法院依據移盟的民間版修改國籍法,減少、避免繼續製造無國籍人並給予基本的人權保障。

    台灣國際家庭互助協會北部辦公室主任李丹鳳則呼籲基於平等原則,歸化者與本國籍人士應享有相同之權益保障,其中包括擔任公職以及參選權。台灣國際家庭互助協會於2012、2014選舉皆推派工作者參選並籍此進行移民政治教育,發現新移民參與台灣政治的困難,也備受歧視所苦,他們需要的是更多參與台灣社會的機會,以友善接納的態度對待才可能真正促進社會融合。

    對於因為依親對象死亡、離婚且實際在台撫養未成年子女的外配,中華民國南洋台灣姊妹會執行秘書洪滿枝則呼籲台灣政府應該給予較寬鬆的歸化條件,主張修改《國籍法》第4條,讓尚未取得中華民國國籍的外配,若有我國國籍子女要照顧,即使離婚或喪偶,仍可比照外配條件,居留滿3年後申請歸化。

    而針對陸配的權益部分,台灣新移民勞動權益促進會的理事肖小翠則抗議陸配尚未與外配擁有相同的權利保障,例如: 外配四年可取得身分證,陸配則需要六年;外配歸化後就能擔任13職等以下公職,陸配需設籍滿10年以上才能擔任公職等等。她認為無論是外配或是陸配,一但取得身份證就理當如同一般臺灣人擁有完整的公民權利,不應有任何差別、歧視。

    綜合以上婚姻移民的權益問題,加上現在台灣流亡藏人的狀況、和其他類型無國籍人問題,都讓我們發現無國籍人在我國完全無法得到最基本的勞動權利、醫療衛生資源,顯示了台灣的無國籍人缺乏最基本的人權,也顯示我國對無國籍問題缺乏意識和相關措施,更與聯合國減少無國籍人的宗旨、保障無國籍人人權的目標背道而馳。

    我國許多社會福利及權利都與國籍身份綁在一起,但現行的國籍法卻有過多嚴苛的門檻,不斷製造出新的無國籍人、過度限制新移民取得台灣國籍身分的權益,存在諸多人權闕漏。因此,「移盟」再次呼籲朝野立委支持《國籍法》民間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