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越俎代庖解釋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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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越俎代庖解釋產品中有22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2,625的網紅已成年登山隊,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阿爸有說, 做任何事情, 謙卑就對了。 對山謙卑, 對人謙卑, 對自己也謙卑。 謙卑不是沒自信, 自信也不需要用奇怪的方式表達。 不過祖靈與火災的關聯我是覺得沒有關系QQ ------------------------------------------------------------...

  • 越俎代庖解釋 在 已成年登山隊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5-19 09:5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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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爸有說,
    做任何事情,
    謙卑就對了。

    對山謙卑,
    對人謙卑,
    對自己也謙卑。

    謙卑不是沒自信,
    自信也不需要用奇怪的方式表達。

    不過祖靈與火災的關聯我是覺得沒有關系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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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自 @角鴞水鹿 在 台灣山岳論壇的文章:

    這是我長年在部落的心得,請大家參考並給予建議

    說真的,非原住民啊,還是不要隨便拿各原住民族的祖靈來開玩笑,現在就發生高山火災了吧,關於這個部分,我就分兩段來講個故事吧。

    遠因:最初,在知名社群影音平台上,出現了某些登山探勘人物,意外發現了布農族的家屋遺址,面積龐大,他們形容這處遺址並沒有出現在日治時代地圖上,所以就錄影了許多片段,上傳到社群影音平台,但是後來被部分布農族人看到後,希望能撤回影片,而錄影方卻堅決不撤,甚至有人說這也是一種紀錄,可以更清晰的協助族人追溯過往,但一些族人認為,這裡是祖先長眠之處,並不適合踏入,族人們若要前往,也都會做儀式後前往,以避免會有不祥的事件發生,然後族人竟然看到一群沒有經過儀式,更非布農族人的其他民族不僅踏入家屋,還拍片上傳影音平台,當然希望能撤掉以表對祖先的尊敬與避免不祥,後產生意見不同的對立至今,好的,針對上述事情,我做一下不專業分析,假設是我發現的話,我會如何做:

    1、關於族人方,當初反彈的布農族人說,那裏是他們的舊部落,是祖先居住過的地方,不可以亂闖入,然後又說那裡曾經有上千的族人居住過,是祖先口傳留下來的事情,所以地圖上並沒有,所以堅決反對其他族群的人用各種形式踏入舊部落與祖先的頭上,甚至拍片外傳,這樣對後代不好,所以反彈。

    2、關於探勘方,上述族人方的看法在跟探勘方產生不同意見時,主要大概是探勘方認為反彈的族人根本亂說話,他們認為族人說那裡曾經有過上千人的布農人住過是亂說,也認為反彈方族人張冠李戴,亂把舊部落隨便就套在自己身上,認為那裡不見得就是你們祖先居住過的地點,還硬要說探勘方是觸犯了samu禁忌,所以不撤影片。

    好了,上面是簡單的總結說法,兩方都有我的朋友,我也盡量用我自己覺得最客觀的方式來回答,畢竟我不是要再挑起爭端,而是要給後輩們建議,找出未來碰到類似事情的時候,最恰當的做法。

    1、以我自己在各族群間的理解,有時候族人在講話時的邏輯與使用的形容詞,會跟漢民族不同,多數漢民族在講時間、人數、亦或是其他數字型的描述時,會用較為精確的數字來表達,但是對於原住民族來說,那就是個形容詞而已,所以我可以理解族人說的上千人居住在那邊的上千,其實要表達的並不是真正的上“千”人,而是指那裡曾經居住了非常多的族人,“千”,不是確切的數字,只是“形容”而已,再舉個登山人都知道的例子,每每爬山爬到一半,遇到布農族人,問說還有多久,舉例,布農人可能會說還有半小時就到了,結果我們一走,兩小時才到,就是這個情形,所以並非族人亂說,是那種布農族式的邏輯再用漢語表達出來後的落差所造成,關於這一點,其實是漢民族朋友們應該都不會理解與感受到的事情,以至於產生誤解,如果全程都用布農語表達,反而不會有這種形容上的落差。

    2、探勘方如果是我,我有能力走到不知名的舊部落,我也拍攝了很多影片,但是接下來的事情,我就會以不同的方式處理,首先,我也承認與贊同原探勘方說的,就是有能力走到這個地方,發現這個地圖上沒有的龐大舊聚落,然後攝影拍下紀錄影片,這是千載難逢的機會,何況影片拍攝後,回去剪接後製,真的可以作為未來在部落中給族人子孫們的紀錄與教育,這真的是很好的事情,但是,後面的發展卻都變了樣,待我第三點來講了。

    3、前述提到如果是我,我該怎麼做,好的,如果我是探勘者,我也拍了紀錄影片,我也理解布農族人這種邏輯與不精確的漢語講法,那我首先要做的事情,就是,我會抽空帶著地圖,帶著我所拍攝的影片,再到布農的部落去,訪談,先確認可能是現在的哪個部落的祖先,當然若真的要找到確切的後代,也不太可能,但至少可以問到口傳比較接近的部落吧!再來,就是委婉的跟當地族人訴說整個探勘的過程,假如我以東埔部落為例,我就找東埔的族人,再透過族人去找尋獵人,以及較有代表性的人物(例如口述歷史耆老等),再把探勘過程,去到家屋的前後歷程,拍攝過程跟族人說,一起討論,期間也可以先用低姿態,適當的表達對於前往舊部落內部踩踏與拍攝影片的歉意,只要有這些“尊重”的動作出現,我想以我對各族群的認識,族人不僅會接受,甚至會給你更多的資訊,再來,如果我要剪接後製影片,我也可以在拜訪部落後,請族人也入鏡,解釋這個探勘隊所拍攝到的種種,當一個探勘者所拍攝的影片,裡面有了自己族人的後續解釋,不僅表達了對族人充分的尊重外,這樣子的影片公佈出去,價值就會更高,即使這些族人可能真的也不是舊部落祖先的後代,但是至少還是保有了布農族人對於這個地區的觀點與解釋,還是會比較適當吧。

    長期以來,我遇到各個族群的人,跟我講述甚至抱怨過所謂的學者,只是用“學者”,用“漢人”的理解,然後一直認為自己是在幫助原住民保存文化或是爭取權益之類的事情,殊不知,漢民族或是學者一直用這樣的心態來面對族人,一定就會跟族人的“認知”有落差,簡單的說,我們要的並不是你想像的,就醬子,所以,要幫原住民族發聲的方式有很多,但是沒有事先跟族人做充分的溝通,只是網路上你打字我打字,根本不會有共識的,另外,更不要“代表”族人去侃侃而談,除非人家真的已經是把你當自己人看待,或是非常的信任你了,否則,就是一種“越俎代庖”,反而會有更多的衝突的。

    好的,一下子寫太多了,關於拿祖靈開玩笑的近因,待下回分解了。

  • 越俎代庖解釋 在 作者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08-20 15: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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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覺醒來想看看美國制裁香港的發展,見到香港報道仍停留在把國務院聲明搬字過紙,沒有人進一步解釋「豁免國際航運利得稅」的真正意思,我就想我們的記者得到的資源是不是太少?還是傳媒的腐敗導致記者做不到他們想做的深入稽查?

    網絡化的缺點是令到傳媒把主力投放在「最快最新」的競爭上,讓新聞淪為一則則的短消息。一個一天要更新幾百則消息的記者,沒有奢侈用一日時間只做好一份報道,只能做抄譯式的「綜合報道」,把分析闡釋外判給「專家受訪」。最可惡的地方是甚麼?是當他們在網絡上發現有人看到他們未看到的東西,挖出了他們沒挖到的觀點時,他們就會將他人成果據為己有,用「有網民指」抹去他們的名字。對此我發明了一個成語,叫「置若網民」。不尊重消息來源,就不算是好傳媒。改革係迫切的,因為香港正處於大時代,新聞的不濟將會令公眾失焦(有些傳媒則是刻意為之的)。

    沒有我想要的東西,就唯有自己找吧。昨晚我第一時間就去找「豁免國際航運利得稅」所指的是哪一條美港條約,牽涉甚麼細則,結果大開眼界。內容就不公開了,我希望是有心的記者替公眾找到這個答案。越俎代庖不好,庖子在被人越俎之後擺出一副自己庖的樣子更差。

    《船舶制裁的連鎖效應》全文:

    https://www.patreon.com/posts/40655157

    作者

  • 越俎代庖解釋 在 賴川、祁明、高宇的民商法教室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07-10 21:2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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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同案懶人包(中)】
    大家晚安,我是祁明。本週的星期五民商法教室要繼續來討論大同案。上星期(上篇)為事件始末懶人包,本週(中篇)則是大同案股東會違法性之評析,並嘗試探討解決之道。

    六、評析
    (一)對大同公司股東會之評析
    針對大同公司公司派擅自排除市場派股東表決權之爭議,其最大問題在於「無表決權及表決權受限」之認定權限究竟歸屬何人,若主席有權認定時,就容易發生本案濫權之問題。惟若主席無權認定時,則股東會亦容易產生瑕疵而不安定。
    以本件大同案為例,從目前的客觀事實(新聞資訊)來看,市場派並無企業併購之情形,所謂「併購」於企業併購法有明確定義,係指公司之合併、收購及分割而言,惟若涉及爭議,應由法院加以認定。至於是否為陸資,更是陸委會、投審會的權限,主管機關有各種行政手段能排除非法中資,無須也不得由公司派自行認定並排除股東之表決權,惟若公司派仍執意違法排除股東權益,應如何解決,分論如下:

    1. 解釋論無用:針對表決權限制之規定,無論論理上解釋權人為誰(法院還主管機關),只要沒有以法條明文禁止,公司派都會越俎代庖、濫行解釋並剝奪市場派股東之權益。

    2. (立法論)改為「事後訴追(不採事前剝奪)」是否可行?
    若將制度改為事前不剝奪表決權,改由法院事後認定有無違法或不公平,如此一來雖有助於解決董事長濫權,但也會導致在某些案例下無法事前排除違法,也非必然公平。平心而論,不論採事前剝奪或事後訴追,均有其優劣。若採取事前剝奪制度,既成事實對被剝奪者(大同案之市場派)不利;反之,若不採事前剝奪而採事後救濟,既成事實對他方(大同案之公司派)不利。綜上可知,無論採事前訴追或事後救濟,都會有一方受害。因此重點應該擺在以下兩點:事前「嚇阻不法行為」;事後「降低既成事實的侵害」。

    3. (事前)嚇阻不法行為
    (1) 董事失格制度
    投保法第10-1條第7項:「第一項第二款之董事或監察人,經法院裁判解任確定後,自裁判確定日起,三年內不得充任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之董事、監察人及依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受指定代表行使職務之自然人,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惟此亦有賴商業事件審理法施行,才能加快審理速度。
    (2) (民事)董事的受託義務違反之損害賠償責任
    (3) (刑事)特別背信罪
    證交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或侵占公司資產,致公司遭受損害達新臺幣五百萬元。
    相關新聞:
    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5612/4689731

    4. (事後)降低既成事實的侵害
    所謂既成事實是指生米煮成熟飯的情形。若想要降低既成事實所帶給他方的侵害,就是要「盡快」矯正錯誤結果,否則即便三年後判決確定,董事任期也已經當完。正所謂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就是這個道理。具體做法如下:
    (1) 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門檻高$):若成功禁止公司派行使董事權限,尚可搭配臨時管理人制度。
    (2) 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 (時間超長):解決之道,盡快施行商業事件審理法,以加快審理速度。
    (3) 全面改選 (召集權問題)
    鑒於上述兩種方式之門檻較高,且曠日廢時,因此最快速的解決方案仍是全面改選。觀諸本案情形,若市場派無法湊足50%股權,則僅能依公司法第173條第1、2項先請求董事會召集,若董事會怠於召集,才能向經濟部哭哭,請求允許自行召開。但本件可能會有以下問題點:
    ① 市場派以公司法第173條第4項逕向經濟部申請,是否可行?
    依新聞資料,市場派似乎跳過向董事會請求,直接向經濟部申請,然因本件並不符合「董事會不能召集」之情況,依經濟部一慣見解,不應允許。退步言之,縱使經濟部變更見解,改認為「董事會不為召集」也可以適用第4項,但大同公司也沒有表示不願意召集股東臨時會。因此,這條路似乎走不通。如果經濟部破格允許,則將來召開的股東臨時會是否會該當「召集程序有瑕疵」?並非無疑。

    ② 公司派的黑暗兵法
    然而,若要求市場派必須採行公司法第173條第1、2項先請求董事會召集,若公司派拒絕反而是好事,市場派就可向經濟部申請自行召集。問題在於若公司派使出黑暗兵法而同意召集股東會,則三百壯士的情況難保不會再故技重施。
    相關新聞:
    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5612/4690186

    ③ 解決之道:筆者個人見解認為,應該修改公司法第173條第4項,增列一種態樣「有事實足認由董事會召集無法保障股東權益」。

    #星期五民商法教室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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