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qazxcvh (qazxcv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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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新聞] 店員請清寒同學吃過期品 超商告侵占
時間Tue Nov 6 07:44:01 2012
http://0rz.tw/Xvb6F 中國時報【胡欣男╱桃園報導】
十六歲林姓少年想替擺路邊攤的父母分擔家計,到便利商店做大夜班,十月廿一日他請清
寒同學吃店內下架、禁止販售的過期食品,總金額一○五元,店長得知大發雷霆,怒告少
年「業務侵占」,嚇得少年不敢工作、不敢上學,擔心背上前科,整日鬱鬱寡歡。
少年的父母表示,超商店長與他們談和解,和解金從三萬變成兩萬,「吃一百元的東西,
也很有誠意道歉,卻要賠兩萬元,我們實在無法接受!」警方受理報案,由於業務侵占罪
屬公訴無法撤告,若家屬與超商和解,僅能作為少年法庭日後裁處衡量。
林姓少年的母親說,兒子就讀夜校,希望為擺路邊攤小吃的父母分擔家計,九月主動到中
壢市某全家超商打工大夜班,十月領到生平第一份薪水一萬餘元,很有成就感。她十月底
突然接到超商電話,指孩子請同學在凌晨偷吃倉庫的過期食品。
少年母親說:「店長直接要和我們談和解賠償,我嚇得都慌了!」他與先生帶小孩道歉,
看了監視器畫面,小孩果真邀三、五個好友吃過期食品,小孩自己吃一口麵包,還遞給同
學分享。她希望超商給小孩改過機會,不要讓少年留下汙點。
店長自行調查,發現林姓少年支援其他分店大夜班時,也請同學吃下架的過期食品,總共
四次,連他在內共七名少年偷吃,總金額不到一千元。店長先提告,又要求三萬元賠償,
後協調至兩萬元,但雙方對金額有歧異,儘管由桃園縣議員梁為超出面協調,仍沒共識。
少年父母上周三帶兒子與其他同學到警局,再次向店長鞠躬九十度道歉,少年在警局「罰
站」半小時,聽父母與店長激烈爭辯,事後嘆氣說:「自己不懂事,給爸媽帶來困擾,真
的很不應該。」少年事後被辭去工作,因學校老師也知情他闖禍,一度不敢上學。
少年說,他同學都是單親或清寒家庭,他出於好意,心想過期食品也只能當飼料或丟棄,
不如趁同學來探班,當宵夜請客。他們真的只是「充飢」,吃了豆漿、麵包,沒再多吃其
他東西,他被提告的十月廿一日那次,甚至只吃了一○五元,卻被要求賠兩萬。
他看了父母為他低聲下氣,之後又為和解金吵得面紅耳赤,心裡更愧疚。少年母親則說,
她在中壢郵局附近賣炒飯小吃,即日起讓清寒學生花十元享用「愛心晚餐」,寧願虧錢幫
弱勢,也不要把錢賠給獅子大開口的超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2.104.131.65
→ gaba000:當店員還不知規矩 11/06 08:40
推 oa0416:16歲當大夜 11/06 09:13
→ c3d:要照公司規定就沒事 11/06 09:41
推 pekosan:我覺得有點活該 自己吃就算了 "邀三五好友"這有點超過 11/06 09:59
→ vivinanao:慷他人之慨 11/06 09:59
→ pekosan:而且連去支援其他店都還能給人吃...... 11/06 10:00
→ pekosan:這新聞很想寫成超商的錯 但內文明明就是少年跟家長有問題 11/06 10:01
→ pekosan:單親或清寒 跟文內這種侵占行為完全是兩回事 = = 11/06 10:04
→ kuanyingli:有人知道這哪家全家嗎^^ 11/06 10:06
→ monsuta:請別人吃還在店裡被店長看到,難怪店長生氣,畢竟會有嫌疑 11/06 10:07
→ monsuta:我要是店長,看到店員自己吃不會怎樣,請朋友就不行了 11/06 10:08
推 YOPOYOPO:他是未成年人,超商沒必要這樣大砲打小鳥。 11/06 10:49
→ YOPOYOPO:如果今天他是滿18歲大學生我沒話說,對打工的高中生要求 11/06 10:50
→ YOPOYOPO:這麼嚴格,站得住法,失卻了情。沒有情的法等於惡法。 11/06 10:50
→ YOPOYOPO:16歲小鬼,會懂得什麼是「業務侵佔」我頭給他,他要是懂 11/06 10:50
→ YOPOYOPO:得「業務侵佔」,他就不需要去打工養自己了。 11/06 10:51
→ YOPOYOPO:再說家長也不是沒誠意,這種得理不饒「未成年」人的氣勢 11/06 10:51
→ YOPOYOPO:難怪會被媒體酸。如果今天是樓上推文鄉民的「未成年」女 11/06 10:52
→ YOPOYOPO:兒或兒子這樣做,樓上眾位也會覺得活該,我小孩該死? 11/06 10:52
→ YOPOYOPO:講心比心吧。←雖然在PTT講這句話好像是廢言,但管他的, 11/06 10:53
→ YOPOYOPO:該講就講。 11/06 10:53
→ YOPOYOPO:以上討論僅限「未成年」人,請不要跳針到成年者,謝。 11/06 10:53
推 HScarpetta:未成年就可以原諒嗎?科科 11/06 11:05
推 q47124:大財團欺負老百姓QQ 11/06 11:06
→ tsainan:我小孩會不知道這種事那他就真的不該死了 11/06 11:11
→ tsainan:因為改死的是我 教育失敗成這樣... 11/06 11:11
→ himiko:這不是個人覺得報廢品可惜就可自主送人請人,因為最終這些報 11/06 11:15
→ himiko:廢品不是自己的東西.. 11/06 11:15
推 tcytc:不知道當時店長有沒有教育這一點,沒有的話其實他也是有錯 11/06 11:23
→ tcytc:有多少報廢?如何處理?這些應該都必須交代新來的大夜才對 11/06 11:23
→ palcjm:店員有錯 不過和解金的要求金額會不會太多了點....? 11/06 11:41
→ aalittle:照規定走最保險 11/06 11:50
推 vivinanao:純噓上面YOPO,偽善到極致~有人判他死刑嗎?不告而取謂之 11/06 11:59
→ vivinanao:偷!等你自己開店時再來談有必要沒必要好嗎? 11/06 12:01
推 casko:只有報廢品嗎? 真相只有一個 交給法官吧 11/06 12:11
→ peichuan:慷他人之慨是錯或對,高中生應該分的出來了啦.... 11/06 12:26
→ CLOVERX:以情來說是美德,以理來說是侵占,以法來說就靜待看下去。 11/06 13:27
→ CLOVERX:但是我想絕對不可能過期品邀一堆人來吃..人家不當你是賊.. 11/06 13:28
→ m2488663:邀三五好友也太慷慨了吧 店員怎麼可能不知道報廢品不能亂 11/06 13:28
→ m2488663:拿 11/06 13:28
→ CLOVERX:這種舉動會讓人想到養老鼠咬布袋... 11/06 13:29
推 lolly:拜託 連去支援其他店都不放過 特地找朋友來吃 11/06 13:29
→ lolly:呼朋引伴找朋友來倉庫吃..誇張成這樣 被告剛好而已 11/06 13:36
→ raerex7410:噓YOP,台灣就是太濫情都不照法走,未成年是很好的擋箭 11/06 13:37
→ raerex7410:牌,而且新聞根本是記者慣用手法讓人先入為主覺得店員 11/06 13:40
→ raerex7410:弱勢,說不定店長也有理由只是記者沒寫進去 11/06 13:42
→ raerex7410:另外,不懂業務侵占沒關係,拿別人的東西去請客這本來 11/06 13:43
→ raerex7410:就有問題了,真的以為高中生什麼都不懂?不是自己的東西 11/06 13:44
→ raerex7410:問過沒有?這還是店長自己發現而不是店員主動告知的 11/06 13:44
→ raerex7410:家長有沒有誠意除非你在現場,不然記者寫得超有誠意實 11/06 13:46
→ raerex7410:際又是如何?最後還嗆寧可10元賣清寒學生愛心晚餐,用 11/06 13:46
→ raerex7410:嗆的?記者這樣寫我只覺得前面寫得多有誠意都是假象 11/06 13:47
→ raerex7410:說錯,不是嗆,是"吵"得面紅耳赤 11/06 13:51
推 HScarpetta:告到最後也還是要賠,何必嘴硬~ 11/06 13:55
→ mikami1027:基本上不能吃的報廢 給員工一定會說絕對不能給別人吧.. 11/06 13:59
→ mikami1027:父母也還蠻模糊焦點的 明明違法 講成超商都不同情弱勢 11/06 14:01
→ ElleYang:所以父母的價值觀就影響了小孩子啊。高中生的確不小了。 11/06 14:17
→ casko:找了立委'又上媒體 然後看了訴求 其實我不會同情這孩子 11/06 14:28
推 lotteyaya:這就是規定阿...自己違反還在那邊... 11/06 14:39
→ dieaway:如真的已經多次嚴正說明不能做,那少年被告也只是剛好 11/06 14:42
→ willIwill:兩萬也太多了吧 11/06 14:57
→ winnie6902:過去都是直接談和解..意思是每次和解金都兩萬嗎? 11/06 15:49
→ dogdudu:少年是有要和解吧!是店長堅持開兩萬,對清寒家庭來說 11/06 16:16
→ dogdudu:負擔不小,付不出來,店家就提告,店家有意要和解? 11/06 16:17
→ dogdudu:另外純噓某t,不懂業務侵占的高中生家長都該死的話, 11/06 16:20
→ dogdudu:大概超過7成的家長都算是教育失敗了. 11/06 16:21
推 p3962260:另一板看到的說法是直接拿架上的來吃 11/06 16:28
→ c3d:我才剛問過我同學之前上過超商,他有說公司有規定 11/06 16:35
→ c3d:除非有跟店長同意,沒有經過同意當然是不能亂拿, 11/06 16:36
→ c3d:只能下班後以客人購買就不會有這個問題 11/06 16:37
推 cmrz2sky:做錯事 本來就該接受處分 11/06 17:03
→ cmrz2sky:這個家長在踹什麼 11/06 17:03
→ cmrz2sky:新聞記者也顛倒是非亂寫 11/06 17:03
→ righthand:解雇/照價賠償都合理 但索賠兩萬 這讓我不想再踏進全家 11/06 17:16
→ ct13723:科 幹這種是被電活該 11/06 17:18
推 loven51:懲處可以,但兩萬也太多了吧.. 11/06 17:19
→ mikami1027:兩萬很多嗎? 看內文清寒的是他同學不是他家吧 擺攤有的 11/06 17:23
→ mikami1027:也很有錢 媽媽還可以說"寧願...也不要賠超商" 現在是小 11/06 17:24
→ vivinanao:太貴唷,文中好像覺得道歉好幾次了店長還想怎樣耶 11/06 17:24
→ mikami1027:孩子已經觸法了耶...難怪台灣的法治觀念會這樣 11/06 17:24
→ Romeolin:一句未成年人就....難怪現在未成年人的犯罪率這麼高 11/06 17:26
→ zanmarouga:未成年不是免死金牌 做錯事就該負責 11/06 17:27
→ zanmarouga:判決上對未成年可以減輕其刑 但該告的還是該告 11/06 17:28
→ zanmarouga:至於和解要求金額那不是主要問題 做錯事還想小錢和解 11/06 17:29
→ zanmarouga:也太扯 11/06 17:29
推 kezneuiqn:如果真的是帶一群朋友直接拿架上的東西吃的話 被告活該 11/06 17:31
→ pennylost:笑死人 犯罪就是犯罪 一句未成年就想打發啊 我就不信他 11/06 17:33
→ zanmarouga:就算是拿報廢的 那也還算公司的財產(公司還是有付錢的) 11/06 17:34
→ righthand:店家A員工薪水時有賠200倍嗎 文雅的犯罪可以少賠一點? 11/06 17:34
→ zanmarouga:總之不論如何都不可能是屬於店員的 未經同意擅自處分本 11/06 17:34
→ zanmarouga:來就是自己問題 11/06 17:34
→ pennylost:會不知道 沒經過店長同意就擅自拿去吃是錯的 最誇張的是 11/06 17:35
→ pennylost:還帶朋友去吃 還直接在店裡吃 不被告才奇怪吧 11/06 17:36
→ mimily0504:太高調吃報廢了 打工探什麼班... 11/06 17:41
推 jaundice68:會請未成年的做大夜店長也很有問題 11/06 17:59
→ spassa:經允許帶回去 分給朋友吃較佳 11/06 18:37
→ Misako:16歲的高中生應該要懂得不是自己的東西拿取之前都應該要詢 11/06 18:38
→ Misako:問吧,不要講得超商或店長很可惡,這個行為是侵占沒錯呀 11/06 18:39
推 zxcv1111:誰說過期就等於不要?別人的東西就是別人的東西 11/06 18:57
推 orz1234:沒有情的法=惡法? 那阿扁是不是也要放出來? 11/06 19:29
推 orz1234:還說微醉不舉咧 犯了法被抓包就該摸摸鼻子低調一點 11/06 19:33
噓 gohit:可以殺人了之後才說我不知道殺人犯法 所以不要關我 可以嗎 11/06 20:04
→ gohit:這家長分明就是衝著 不知者無罪的想法來和店長調解的 11/06 20:06
→ gohit:那以後犯法就說我不知道做了會犯法 就可以開脫了 真好 11/06 20:08
→ neo718:沒有不知者無罪這回事.上過法院跟法官打交道就知道了... 11/06 20:11
→ neo718:(在法庭上還看過某地院法官對大學工讀生因為偽造文書而開罵 11/06 20:13
→ neo718:是很嚴厲的大聲責罵到讓男大學生都流淚哭泣, 11/06 20:14
→ neo718:然後家屬在後面對法官求情.結果照樣被判刑) 11/06 20:15
→ winner10936:要報廢的東西再怎麼樣也不會是店員可以隨便拿的 11/06 20:30
噓 Robinzhou44:那小孩染髮穿名牌外套騎大改機車叫清寒?分明是三五成 11/06 22:16
→ Robinzhou44:群的屁孩湊熱鬧,我17歲家裡算小康,連買臺機車想都沒 11/06 22:18
→ Robinzhou44:想過,誰能告訴我清寒的定義?哪個清寒家庭半夜不睡覺 11/06 22:19
→ Robinzhou44:還閒閒在外趴趴走? 11/06 22:19
推 kurarun:凌晨5 6個清寒好友去探班? 感覺是小屁孩的聚會= = 11/06 22:51
→ j2059731702:17歲沒買機車算正常吧,拿這比喻真是... 11/06 23:18
→ girkgirl:之前在超商打工..報廢完的東西員工是可以吃的 11/06 23:20
→ girkgirl:只是給朋友吃還是要報備比較好 11/06 23:21
→ Robinzhou44:比起我這年紀的,有車的人很多 我只是比喻 他們才16歲 11/06 23:27
推 yapiya:找一大堆同學在店裡吃 怎覺得這個店員問題也很大 11/06 23:50
→ yapiya:哪個店長看到一群小屁孩在門市吃東西還會歡迎 清寒咧?? 11/06 23:52
推 MELOEX:未成年不懂"業務侵占"為何物相當合情合理 11/07 03:43
→ MELOEX:但是別人的東西不能隨變動用 這有受過基本教育 11/07 03:43
→ MELOEX:有道德良知的人都應該知道的吧? 11/07 03:43
→ MELOEX:未成年只是年紀小 不是智能有缺陷耶 11/07 03:44
推 pekosan:某Y論點很奇怪 未成年跟隨便拿人家的東西是兩回事 11/07 10:38
→ pekosan:沒經過同意亂拿就是偷竊啊 未成年難道就可以偷東西喔 11/07 10:40
→ pekosan:另一篇中時的報導最後一句 "少年母親質疑,既然非第一次, 11/07 10:45
→ pekosan:超商為何不嚴加防範、對員工加強訓練?" 簡單來說 11/07 10:46
→ pekosan:這位老媽根本不認為他兒子有錯 都是超商的錯 11/07 10:46
→ pekosan:這種被告真的只是剛好 11/07 10:47
推 june0204:發生事後以後的作法,就是直接拆包裝丟回收桶或垃圾桶 11/07 13:37
→ june0204:以前打工就碰過類似事情,總公司一定嚴加管理,照理說給工 11/07 13:39
→ june0204:讀生吃,店經理就已經先違反公司規定了 11/07 13:39
→ june0204:看到一些是非不分的回覆,只能說歡迎來到鬼島XD 11/07 13:43
→ june0204:另外現在便利商大夜一堆人聚集在店內探班,好像變成是常態 11/07 13:45
推 Sam92215:某y論點很可笑 未成年和不懂法律能當藉口XDDD 11/07 14:14
推 zeze:犯法就犯法 不須要用未成年來逃罪 11/07 14:55
推 kuanyingli:偏偏法爭在未成年就是減罪 可以推動法律改革囉 11/07 20:09
噓 totobaby0528:16歲未成年還改讓他上大夜 雇主是腦壞了嗎? 11/12 05:41
→ Moonhang:這樣好像沒錢偷東西>我不知道我沒錢>就可以得到社會正義? 12/14 20:21
→ Moonhang:不對就是不對 家長跟媒體怎麼可以助長不對的事呢 12/14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