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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贈與公證效力產品中有4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9,049的網紅DJ-Trista«薛薛»,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上個禮拜有一則很轟動的新聞是:鴻海有一名協理在2013年2月7日的公司尾牙上抽中10張股票。 因為這名協理在2013年3月就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所以協理在同年2月22日向公司申請退休,並在申請退休的文件上注記請公司將他中獎的十張股票一併核發。 總經理對此批示「准予核發」,後總經理轉呈總財務長,但總財務...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69萬的網紅台客劇場 TKstory,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加入」會員 https://www.youtube.com/channel/UCghPiQIi_uyjF1YHKj-FhGw/join 有參加這次企劃的 YOUTUBER 蕾菈 https://youtu.be/HfbKEOu8zus 草爺 https://youtu.be/6JQQm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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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公證效力 在 台客劇場 TKstory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2020-07-01 19:00:14➡「加入」會員
https://www.youtube.com/channel/UCghPiQIi_uyjF1YHKj-FhGw/join
有參加這次企劃的 YOUTUBER
蕾菈 https://youtu.be/HfbKEOu8zus
草爺 https://youtu.be/6JQQm_pNyRg
志銘 https://youtu.be/ZVEPbinV2OQ
狸貓 https://youtu.be/nvBv-wU6Qhk
魚乾 https://youtu.be/w2jvQn-YYLY
酷炫 https://youtu.be/I-ML2fxFfY4
劉沛 https://youtu.be/dMahIgb10Dw
我是老爸 https://youtu.be/tzQtECcpiF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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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公證效力 在 DJ-Trista«薛薛»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上個禮拜有一則很轟動的新聞是:鴻海有一名協理在2013年2月7日的公司尾牙上抽中10張股票。
因為這名協理在2013年3月就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所以協理在同年2月22日向公司申請退休,並在申請退休的文件上注記請公司將他中獎的十張股票一併核發。
總經理對此批示「准予核發」,後總經理轉呈總財務長,但總財務長以「退休申請在抽獎前不符合」為由拒絕核發中獎股票。
這名協理不服鴻海拒絕核發10張股票,就起訴到法院。
法院在今年11月2日作出判決,認定鴻海決定不核發10張股票給這名協理是合法的,判決原告也就是這名協理敗訴。
為什麼法院會這麼判。法院在審理這個案子的時候,認為本件審理的重點在於,公司在尾牙上舉辦的抽獎活動,抽獎抽到的股票,性質到底是什麼?
法院認為,員工在公司舉辦的抽獎活動中抽中獎品,公司與員工間就因此成立一個「贈與契約」。
又因為公司在抽獎開始前,會場前方就有以投影片方式逐一宣達抽獎規則,而且主持人也有以口頭方式對抽獎規則逐條說明,抽獎規則裡面就載明了「獎項發放時需在職始具領取資格」。
所以其實這個贈與契約,是附「停止條件」的。白話來說,就是必須滿足一定要件,贈與契約才生效,公司才有履行贈與的義務。也就是如果條件沒滿足,公司不需要履行這個贈與契約。
可是,這名協理在申請退休的時候不是有註明請公司核發十張股票,而且總經理也准予核發了嗎?為什麼公司可以反悔不核發股票呢?
法院認為,其實從鴻海公司內部的「授權核決權限一覽表」可以看出,關於獎金發放的部分,不論是年度獎金總額(現金、股票),或主管年度績效獎金及股票分紅,其等之核決權限在於「總裁」,而非「總經理」。
所以雖然總經理在協理的申請文件上簽名,但只是行使建議權,表示會將申請文件呈遞給總財務長做最後決定。因此法院認為,總經理依照公司內部規定,並沒有權限核發獎金,所以就算他在員工的申請文件上簽名,也不會發生同意核發獎金的生效力。
所以提醒民眾,在向公司主管申請獎金或其他事項的時候,不要以為自己的主管簽名了,就表示自己的權利可以獲得實現。一定要清楚知道公司內部,就相關事項有決定權的是哪個部門、哪個主管。
另外,法院還提到說,因為是贈與契約,所以只要在公司還沒有把股票背書轉讓給員工以前,其實根據民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的規定,都有撤銷贈與意思的權利。
所以只要公司在還沒把股票轉讓給員工前,公司可以隨時撤銷贈與。所以在這個案件中,公司既然有撤銷贈與的表示,那員工就沒辦法再主張這十張股票了。
謝憲愷律師提醒大家,依我國民法規定,當一方同意贈與,另一方接受此種贈與,那麼雙方間成立贈與契約。但是,在贈與物還沒有移轉前,例如約定送一筆不動產,在還沒辦理過戶前,;或者約定送一輛汽車,在汽車沒有交付給受贈人前;或者像新聞中的例子一樣,約定送股票,但還沒背書轉讓前,贈與人隨時都可以撤銷贈與,不負擔任何責任。當然,如果已經履行贈與的程序了,例如已經過戶、交付、背書了,就不能反悔,不能撤銷已經履行的贈與。當然也必須提醒民眾,這種可以隨時撤銷贈與的情況,也有例外,例如贈與有經過公證,或者贈與是為了履行道德上義務的,就不能隨時撤銷贈與。
所以民眾如果成立了贈與契約,受贈人想確保贈與人不隨時撤銷贈與的話,建議民眾可以對這個贈與契約作公證的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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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公證效力 在 賴芳玉(生活與法律)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看新聞學法律>
不清楚實際離婚協議內容為何,不過有幾個法律觀點,可能報導寫得過於簡略,仍需進一步澄清
1.繼承的財產,不列入離婚時的財產分配嗎?
是的。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如離婚)時,剩餘財產確實不納入婚前財產及婚後無償取得之財產(如繼承或贈與)。(民法第1030之1)
在雙方未協議或無法協議時,自得請求法院依法計算剩餘財產差額。
2離婚時,一定要依照法律規定的剩餘財產方式協議嗎?
不一定。
在契約自由原則,離婚夫妻仍得於離婚協議內約定財產支付方式與內容。
3.這篇報導提到"將繼承自母親的房產分一半給兇嫌,應屬於贈與行為"
這是真的嗎?
不一定,需要看完整的協議內容。
如雙方協議離婚者,得否逕將一方支付財產之約定視為贈與,仍有疑義,因為離婚時,通常夫妻互有讓步與支付,例如互相交換房屋,一方補足差額等。
這和贈與契約不同,所謂贈與契約,除了附負擔的贈與契約外,一般贈與契約,一方負有主要的給付義務,另一方則不負任何給付,屬於標準的完全單務契約。
4.這篇報導提到"根據《民法》規定贈與物沒有交付前,贈與行為就無效,受贈方也不能主張權利。"
嗯............其實民法已經修正了。
民國88年已經刪除原民法第407條規定,刪除原有條文"以非經登記不得移轉之財產為贈與者,在未為移轉登記前,其贈與不生效力。"
也就是贈與契約,一經約定即為生效,但不動產贈與契約,依民法第166條之1規定應經公證(再補充說明:修正案尚未訂實施日,但經公證者在尚未移轉登記前亦不得隨時撤銷贈與,408條參照)。
ps:修正編輯後,不知是否比較看得懂了? ......
主要是提醒,法律不是簡易可以幾句話就定案的,就像生病一樣,流鼻涕,不代表就是感冒,有可能是其他的病灶。
贈與公證效力 在 連郁婷 新竹縣議員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法律便利貼
#便利你和我
【#2--如何讓你寫一份流芳百世的遺囑】
進入遺囑前,首先要先說的是,寫遺囑、或是過世而有遺產要被分掉的,在法律上叫「被繼承人」,而要繼承遺產的人則叫「繼承人」。
*遺囑分別有以下五種形式:
1. 自書:須全部自己書寫內容、年日月,最後簽名。是個簡單又方便的做法,但較容易引起爭議的是可能每個繼承人手中都有一份遺囑,這時候就要看誰手上的遺囑是真實(在實務上常發生需要做筆跡鑑定),再來比比看誰的遺囑是最新的才是有效的。
2. 公證:指定2人以上見證人在場,並且在公證人面前口述遺囑意旨,最後所有人再一起簽名。需注意的是,在整個公證過程中,不能有人離席!
3. 密封:其實就是前面兩個的綜合版,也就是自己寫完遺囑後,再做公正的步驟,好處是有公正的效力,但又不會讓第三人知道遺囑的內容,避免繼承人先開始吵架…
4. 代筆:三人以上見證人,由其中一個見證人代寫。最後自己在和在場所有見證人一起簽名。
5. 口授:當以上四種都沒有辦法做到,也就是生命危急的時候,可以用這個口授遺囑。在口頭說明遺囑時,必須有2人以上的見證人,由其中1人書寫成內容,再全體簽名;或者用錄音,但錄音後的檔案必須要實體密封起來後,在密封處全體簽名。
*應該做
1. 所有的遺囑,一定要寫日期,沒有日期的遺囑是無效的。有看過日劇的朋友應該有印象的是,實務上時常出現多份遺囑,這時候日期非常重要,因為如果每一份遺囑有衝突的部分,只有最新的才會有效。
2. 一定要親筆簽名,若無法簽名的話,可以用指印代替。
*除了法定繼承人外,遺囑人也可以用遺產做贈與,我們叫做遺贈。但要注意的是,遺囑生效的那天,若受贈人已經死亡,這份遺囑也GG了
*不該做:
1. 未滿16歲是不能立遺囑!
2. 不能違反特留分。法律上就配偶、子女、父母及兄弟姊妹的繼承權,保留一定比例,不會因被繼承人(立遺囑人)以遺囑劃分而受影響。為了避免糾紛,在做遺產規劃時請記得將這些人的特留分扣除!
3. 遺囑見證人不可以是未成年人(未滿20歲)、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利害關係人(也就是繼承人及受遺贈人的配偶或直系血親)、公證人及其員工。
4. 遺囑執行人不可以由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擔任。
5. 遺囑內容不能寫自己不能處理的財產。例如:我希望死掉可以把臺北101送給我兒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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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記:會寫這個主題的懶人包,其實是因為我跟幕僚們想要配合時事,在上上禮拜的清明節推出...但因為實在太忙了,只好延到現在,還是希望對大家有幫助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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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北女漢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