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賠償切結書範本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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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賠償切結書範本產品中有2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0萬的網紅范雲 FAN, Yun,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醫師節沒有快樂 #血汗奴工契約 #600萬天價違約金 #二週185小時過勞班表 #36小時往返4家醫院82.8公里 #醫師勞權完整入法保障 明天是醫師節,是大家感謝醫師的節日,尤其在疫情肆虐下,所有醫事人員為了守護台灣在前線作戰,十分辛勞。 但是,今天我參與 臺北市醫師職業工會 召開的記...

  • 賠償切結書範本 在 范雲 FAN, Yun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11-11 12:5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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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師節沒有快樂
    #血汗奴工契約

    #600萬天價違約金 #二週185小時過勞班表
    #36小時往返4家醫院82.8公里

    #醫師勞權完整入法保障

    明天是醫師節,是大家感謝醫師的節日,尤其在疫情肆虐下,所有醫事人員為了守護台灣在前線作戰,十分辛勞。

    但是,今天我參與 臺北市醫師職業工會 召開的記者會: #求償天價違約金 #醫師節沒有快樂 ,發現有些醫療機構會運用與醫師 #不對等的議價權力 ,讓醫師簽訂有 #天價違約金 的契約,並仗勢排給醫師 #血汗過勞班表 。

    跟工會申訴的這名醫生,被雇用的醫院告上法院,要求賠償 #600多萬的違約金,而這位醫生,離職前的過勞班表是 #兩週185小時 ,其中甚至包含 #36小時內開車往返4家醫院 總共 #82.8公里 的不合理工作。

    這位醫師不是單一個案,事實上,台灣醫師的勞動權益相當堪憂,有不少血汗過勞的醫師。

    政府在去年九月將住院醫師納入了勞基法,享有勞基法的保障。然而,根據我的辦公室所整理的資料,住院醫師僅佔全體醫師的10%。

    而其中勞動權益最為不保的是私立醫院的醫師,因為私立醫院的醫師只能自己跟多數由財團經營的院方談判,簽立勞動契約。

    我的國會辦公室初步整理公、私立醫院醫師的勞動現況如下:

    根據衛福部統計處的資料,2017年台灣平均每萬人執業西醫師數為19.7人,比起OECD主要會員國的中位數(平均每萬人執業醫師數33.0人)低很多。換言之,台灣的醫師平均要負擔的服務量相對而言是很重的。

    台灣引以為傲的醫療品質,其實是靠醫師的過勞撐起,這是亟待改善的問題。但是 #醫師的勞動權益保障 目前相當不完善。

    1⃣如果受雇於公立醫院,依 #公務人員法制 進用的公職醫師,可以有《公務人員保障法》的保障;如果有軍職,則有軍人相關法制保障。

    2⃣受雇於公立醫院但沒有軍公職,或是受雇於私立醫療機構的醫師,以往一直欠缺保障。直到去年的9月,這些醫師中的 #住院醫師 才終於適用 #勞基法 。

    3⃣但是,受雇於公立醫院但沒有軍公職,或是受雇於私立醫療機構的 #研修醫師 或 #主治醫師 ,目前完全沒有保障,只能回歸一般私法自治原則。

    以記者會所提到的醫生為例,該名前義大醫院的A醫師當初與義大醫院簽了切結書,接受為期兩年的次專科訓練。兩年期間A醫師到外院服務並受訓,由義大醫院給付A醫師薪資以代替給外院的培訓費用。切結書中約定完訓後要回到義大醫院服務兩年,否則要賠償 #進修期間所支領一切費用兩倍 的違約金。

    結果A醫師受訓完回到義大醫院工作後,義大醫院安排了 #兩週185小時 的過勞班表,其中甚至包含 #36小時內開車往返4家醫院 的不合理工作安排,A醫師身心不堪負荷,而冒著鉅額違約金離職。目前被義大以違反契約告上法院,要求賠償600多萬的違約金。

    從 臺北市醫師職業工會 所接觸到申訴可以發現,這種利用鉅額違約金迫使醫師接受不合理的工作安排的情形並不是個案。包括A醫師以及其他私人診所等不是受勞基法保障的醫師,因為缺乏 #勞基法第15-1條 的保障,只能被迫接受僱主所提供的契約。

    事實上,衛福部去年就已經提出了《醫療法》醫師勞動權益專章草案,並在去年4月送行政院,迄今已經過了 #20個月 ,但行政院尚未把草案送進立法院審查。我呼籲行政院要加快腳步, #醫師勞權不能等 ,儘速送案完整保障醫師勞權。

    在法律修正前,我也要求衛福部不能拖延,應研訂契約範本或辦法,來杜絕這類不合理的奴工契約。

    #實質監督
    #提出解方

    註:勞基法第15-1條規定,雇主與勞工的最低服務年限約定,必須要在合理範圍內,否則該約定無效:
    「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
    二、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
    前項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不得逾合理範圍: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之期間及成本。
    二、從事相同或類似職務之勞工,其人力替補可能性。
    三、雇主提供勞工補償之額度及範圍。
    四、其他影響最低服務年限合理性之事項。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約定無效。
    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 賠償切結書範本 在 阮昭雄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7-10-20 15:3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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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北市議員阮昭雄於今(20)日在台北市議會民進黨黨團,召開不良婚宴業者拒絕退訂記者會,由於目前已進入結婚宴客旺季,許多新人欠缺辦理婚宴經驗,而與業者簽訂不平等契約,而蒙受損失。

      阮昭雄日前接獲消費者陳先生的陳情,陳先生於今年三月九日與台北市維多利亞酒店簽訂婚宴合約,雙方議定今年九月九日於該餐廳設喜宴招待親友,並於當日支付訂金七萬元。該合約明訂宴客日九十天內取消合約時,訂金不得退還,以及其他違約的處罰。不料新人陳先生在籌備婚禮期間因故取消婚事,乃於六月六日向該業者解除婚宴合約,解除合約時間為宴客日前的93天。

    豈料陳情人表示要求解除合約時,該業者嚴峻拒絕返還訂金,且還趁陳情人情緒低落急欲解決此事之時,強行要求陳情人簽訂切結書,若不簽訂則視為未取消訂位。如到了九十天內,再要求取消訂位,就不予退還訂金外,還要賠償業者婚宴總金額一定比率的違約金,甚至還可以賠償全部婚宴費用,以致陳情人心生畏懼,在6月6日當日簽下切結書。

      阮昭雄表示,業者與消費者之間的合約顯然為不平等條約,如取消婚宴一切依照業者的制式合約,根本無法保障消費者的權益。如果採取公平合理的契約,應依照政府所頒佈之「訂席外燴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本件婚宴消費權益,因90天前解除婚宴合約,應全數退回訂金,業者不應在新人欠缺經驗的情形,強其簽下切結書。政府相關機關自應在保障消費者的權益下,應協助消費者解決本件消費糾紛。

    今日記者會也邀請台北市政府衛生局周建銘技正及法務局主任消保官何修蘭與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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