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資遣通知書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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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資遣通知書產品中有5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0的網紅,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防疫請注意!分流上班不能算休假喔!】 . 隨著疫情升溫,本週已有許多企業啟動居家辦公,需要繼續營業的公司也紛紛改為分流上班,然而我卻收到許多民眾陳情,指出公司竟要求員工自行使用事假、特休配合分流!或要求「沒有」收到檢疫和隔離通知書的民眾不得出勤上班! . 我要提醒大家,若民眾沒有被衛生主管機關通知...

資遣通知書 在 Emily Chu 空姐報報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0-04-21 12:35:22

【隨時要有B計畫》碰到束手無策的狀況時 一定要做的3件事】  這兩個月因爲新冠肺炎疫情在全世界延燒,為了控制疫情,各家航空公司大量減班。  光國泰航空公司從2月中後到3月,航班量就砍到剩百分之5  加上無薪假的出現,我收到好多粉絲訊息詢問,是否想要在今年加入航空業就很困難了。  也...

資遣通知書 在 黃靖芸律師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0-05-03 00:17:25

你是不是感覺跨年還是昨天而已的事,而今年卻已不知不覺過了一半?如果你有這種感覺,應該是很幸運的吧,因為對很多人來說,每日都是苦苦難熬的日子。 - 今天來到 #台北市勞動局 協助進行 #勞資爭議調解,也因自己看到的場境感到憤怒與悲傷。 - 如果在有律師的陪同下,資方依舊能夠擺出強硬姿態、不退讓、你奈我...

  • 資遣通知書 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5-20 10:0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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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疫請注意!分流上班不能算休假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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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隨著疫情升溫,本週已有許多企業啟動居家辦公,需要繼續營業的公司也紛紛改為分流上班,然而我卻收到許多民眾陳情,指出公司竟要求員工自行使用事假、特休配合分流!或要求「沒有」收到檢疫和隔離通知書的民眾不得出勤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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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要提醒大家,若民眾沒有被衛生主管機關通知應檢疫隔離,公司視需要可以要求隔離不出勤,但是要照給全薪,也不可要求事後補班喔!此外,員工分流上班仍需紀錄工時,依照勞基法,公司不能將分流上班劃分成特休或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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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我已建請勞動局加強相關政策的宣導,若公司的防疫規範已明顯違反勞基法,建議保留完整證據,並填寫線上陳情表單與我們聯繫:https://forms.gle/pG7YjamwHcN1735d7

    您也可以至台北市「單一陳情系統」留下公司名稱、地址與相關證據,要求勞動局發出「行政指導書」:https://hello.gov.taipei/Front/ma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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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種防疫假別與薪資規定如下,請大家留意自身權益,也請雇主們注意、避免觸法

    ✅ #防疫隔離假
    因「執行勤務」而需居家檢疫隔離,或集中檢疫隔離,雇主應支付全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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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因執行勤務者,勞工無需出勤、雇主得不給薪。未獲全薪之勞工,可申請每日1000元之防疫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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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檢疫者,雇主得不給薪。未獲全薪之勞工,亦可申請防疫補償金。

    防疫補償金申辦網址:https://swis.mohw.gov.tw/covidw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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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防疫照顧假
    為照顧12歲以下學童,或高中以下持身心障礙症之子女,家長其中一人可請。
    雇主得不給薪。但期間給薪之雇主,報稅時可從所得額中扣除雙倍給付薪資。
    雇主不得拒絕,不得影響考績或為其他不利處分。
    .
    ✅ #家庭照顧假
    照顧對象不限,全年以七日為限,比照、併入事假辦理。
    雇主不得拒絕,不得影響考績或為其他不利處分。
    .
    ✅ #自主健康管理
    應雇主要求不得出勤者,勞工不必補服勞務,雇主應支付全薪。
    勞工自主健康管理者,則從事假、病假、特休之規定。
    .
    ✅ #分流上班
    公司彈性調整上下班時間,或分流居家辦公,不可要求勞工自行請假、使用補休或特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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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疫情而 #減班(無薪假)
    有停工或減產需求之企業,為避免資遣勞工,可與勞工「書面協商」減少工時(放無薪假),休息期間之工資不可低於基本工資,並應確實通報當地勞政主管機關。
    .
    ✅ 如果對防疫期間的勞動規範有問題,可撥打1999轉7016~7019,洽詢台北市勞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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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安 #文山 #林穎孟
    問政報告 https://yingmeng.pros.is/report2020fw
    陳情與免費法律諮詢請洽 https://forms.gle/pG7YjamwHcN1735d7

  • 資遣通知書 在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3-19 16:2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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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退化性膝關節炎診治權威、三總骨科醫師花世源28年前娶時任台北榮總院長的千金,從此平步青雲,沒想到後來卻偷吃同院女醫黃懿範,去年黃女懷孕生子,花世源無情地逼妻簽離婚協議書,還要妻「淨身出戶」,只因「要給她(小三)名分,讓她升遷」,《蘋果新聞網》向花妻查證,她坦承自己雖然震驚又傷心,但不得不提告,「他事先給了我一張不合法的離婚通知書,我還以為那是詐騙集團給我的,我請花先生循合法的途徑處理(離婚),他又不處理,只能交由司法釐清。」

    關鍵字:要妻「淨身出戶」,只因「要給她(小三)名分,讓她升遷」

    嗯男女感情怎麼樣,我不做評論,
    這個事情唯一有資格講話的,是他太太,
    但從太太的反應,跟友人提供的離婚協議書,
    我只能說,
    這個事情這樣處理,很不好,至少不漂亮。

    小孩都生了,你要給小三名分,沒問題,
    可是既然知道給小三陞遷,
    那總該給太太資遣費吧!
    再怎麼樣,她也是陪你走過辛苦歲月啊!

    給多給少,大家可以談,
    可是丟一個離婚文件,
    叫人家簽字,光溜溜的離開,
    任何人都沒辦法接受吧!

    婚姻沒辦法維持,是一回事,
    但如果可以好好收尾,
    不敢說取得對方原諒,
    但盡可能撫平對方心情,應該可以做到吧!

    這個事情如果一開始可以好好處理,
    應該不會走到這個地步的。

  • 資遣通知書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12-22 1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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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影響人民權益重大的行政程序寄存送達 應增訂生效日】
     
    ❗(文長慎入,但是真的很重要)❗
     
    相信大家一定有遇到行政文書的送達。這些文書,可能是一張交通事件裁決書,一張所得稅複查決定書,也可能是申請勞保給付的審定書。
     
    法律上的「送達」,就是將這些文書依一定之方式,交付給收件人,或者讓收件人有知悉文書內容機會。
     
    送達的方式有很多種,有由行政機關自行或利用科技設備的送達,有交給郵局的郵政送達,有囑託其他機關的囑託送達,有黏貼公告通知可以領取的公示送達,也有將文書寄存在公所或警察機關的寄存送達等等。
     
    而一旦文書送達,就會相應發生一定的效果,例如行政處分生效、公法上請求權時效中斷等等,也涉及人民對這些行政行為不服的時候,要從什麼時候開始算可以救濟的期間。也因為送達涉及行政行為的效力和救濟,送達生效的時間點,就和人民的權益息息相關。
     
    今天的主角是寄存送達。
     
    行政程序法第74條第1項規定:「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
     
    依據這條規定,如果不能在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甚至其他地方碰到受送達人,也不能對其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送達的時候,可以將文書放到公所或派出所,並在門口貼一張通知書、信箱放一張通知書,送達就立刻、馬上完成了。
     
    沒錯,立刻、馬上。也就是說,如果受送達人在外地工作,或者剛好出國旅行,一回到家才發現哎呀好像有什麼公文要去派出所領,甚至通知單掉了等等原因而沒注意到,可能等到受送達人發現的時候,一切早就來不及了。(還有一種更瞎的,就是以為行政程序的寄存送達生效日和其他法令一樣,都是過十天才生效,然後算錯救濟期限……。)
     
    其實,也有不少行政訴訟庭的法官,覺得這樣的規定可能違背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而違憲,因此聲請大法官解釋。
     
    但是,今年11月20日作成的釋字第797號解釋,認為:「行政程序法第74條關於寄存送達於依法送達完畢時即生送達效力之程序規範,尚屬正當,與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無違。」
     
    然而,在現代社會的生活模式下,寓居外縣市工作,或者短暫出國旅行等等短暫離開戶籍地的狀況,其實並不罕見。也不是每一個人的戶籍地,都有管理員收信或他人同住。因此一律丟幾張通知書就當作送達的作法,是不是妥當,也有問題。
     
    事實上,大法官在釋字第797號解釋的理由書裡,也表示:「系爭規定所設寄存送達之程序及方式,固符合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已如上述,然為求人民基本權利獲得更為妥適、有效之保障,相關機關亦非不得參酌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及行政訴訟法第73條第3項等規定,就寄存送達之生效日或其救濟期間之起算另為設計,併此指明。」(順便一提,訴訟法上的寄存送達生效日,都是10天)
     
    換句話說,如果認為要給人民權利更為妥適、有效的保障,在行政程序法上多個寄存送達生效日規定,其實會更好。
     
    其實,關於行政程序法上寄存送達生效日的規定,法務部從2010年開始,就多次徵詢機關的意見。在2010、2015和2016年徵詢意見時,大部分的行政機關都認為增加生效日是好的(除了考選部),但到了2019年3月行政院會議結論,認為增加生效緩衝期不符合行政需求之後,大部分的機關也風向一轉,認為不要有生效日的規定比較好。
     
    然而,依據黃虹霞大法官釋字第797號解釋不同意見書中的整理,這些機關如果不是將機關的方便置於人民程序保障之上,就是根本搞不清楚法律的要件。
     
    例如,有機關認為增加作業時間,會造成行政成本。然而,對機關來說只是增加十天的作業時間,但對人民來說,卻可能是行政處分還能不能救濟的問題。
     
    又例如說,考選部始終認為會嚴重阻滯試務工作。然而,考選部提出諸如「否准應考人身障應考權益輔助措施之申請通知」、「不予退費通知」和「應具備文件資料不全補正通知」等等行為,不是不可能影響考試工作(退費影響考試?),就是可以採取事後補正等變通方式辦理。
     
    有些機關主張的理由,在法律上也站不住腳。
     
    例如,銓敘部認為退撫案件應儘早送達生效,避免申領人於10日內發生喪失請領資格情事。先不論被寄存送達的申領人,不知道文書存在怎麼去請領的問題。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5條喪失申請退撫給與權利之事由類型:包括1.死亡 2.褫奪公權終身 3.犯內亂罪、外患罪 4.喪失或未具中華民國國籍 5.故意致該人員或具領受權之遺族於死。同法第70條第1項,並規定應命當事人於一定期限內繳還自應暫停、喪失、停止請領權利之日起溢領或誤領之金額。
     
    除了申領人是否值得保護的問題以外,就算送達時生效,也多領不到多少錢。
     
    也有機關認為,裁罰、限期改善、保全、限制出境等處分具急迫性及時效性。然而,保全或限制出境等處分,根本不是以送達受限制出境人為處分之生效要件。而「限期」改善的狀況,往往也是非急迫的情形。此外,如果真的有遇到急迫的狀況,本來也可以依據各個特別法或行政執行法第4章即時強制的規定,採取緊急或保全措施。
     
    其實,各機關考慮的方式,太瑣碎也太先射箭再畫靶了。我建議還是要這樣思考:
     
    1⃣行政程序法是普通法還是特別法?
    2⃣原則上應否給予人民程序保障?
    3⃣大多數狀況下,有10日期間是否會窒礙難行?
    4⃣例外狀況,得否於個別法令另定之?
     
    如果上面的答案都是「Yes」,那就在行政程序法上,讓人民基本權利獲得更為妥適、有效的保障吧。
     
    質詢影片看這裡👉https://youtu.be/H-CmXrNULB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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