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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參照無效 在 小小人物做小事 - 高松傑Jacky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立法會選舉正值提名期,已報名參選的公民黨楊岳橋、郭家麒、郭榮鏗、鄭達鴻,加上岑敖暉、鄭錦滿、袁嘉蔚和劉頴匡等,共12人今日(30日)被裁定提名無效。目前已確定被撤銷資格(DQ)的名單包括:
公民黨:
楊岳橋(新界東)
郭榮鏗(法律界)
郭家麒(新界西)
鄭達鴻(香港島)
熱血公民:
鄭錦滿(香港島)
其他:
岑敖暉(區議會二)
袁嘉蔚(香港島)
梁晃維(香港島)
何桂藍(新界東)
劉頴匡(新界東)
梁繼昌(會計界)
//DQ 12個抗爭派。再見。//
【齊齊DQ】公民黨及多名本土派參選人共12人被集體DQ參選資格
多名報名參選9月立法會選舉的攬炒派及本土派參選人,今天相繼收到通知,被選舉主任取消參選資格(DQ)。名單包括:公民黨楊岳橋、郭榮鏗、鄭達鴻、郭家麒;攬炒派岑敖暉、土本派劉頴匡、鄭錦滿、何桂藍、梁晃維、袁嘉蔚、黃之鋒、梁繼昌等等,全部被DQ。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特區政府)今日發表聲明,表示認同和支持選舉主任就今年立法會換屆選舉12名獲提名人士提名無效的決定。特區政府表示,注意到,選舉主任在其理據中,明確指出在決定獲提名人士的提名是否有效時,核心問題是他/她是否符合《立法會條例》(第542章)第40(1)(b)(i)條的聲明要求,即是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根據《立法會條例》第40(1)(b)(i)條,立法會選舉參選人須按照法定提名程序在提名表格簽署聲明,表示明確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主任指出,參照特區原訟法庭就陳浩天案的判詞,在第40條(1)(b)(i)的聲明要求下擁護《基本法》的意圖,並非僅僅為遵守《基本法》,而更需支持、推廣及信奉《基本法》(判詞第132(1)及142段)。
特區政府重申,擁護《基本法》是立法會議員的基本憲制責任。支持香港獨立、以民主自決或支持香港獨立作為自決前途選項來處理香港體制;進行尋求外國政府或政治組織干預有關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事務;原則上反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以及將其列入《基本法》附件三並在香港公布實施;表明意圖在確保於立法會佔多數後,行使立法會議員權力無差別地否決任何政府提出的立法建議、任命、撥款申請及財政預算案,以逼使政府接受若干政治要求;及拒絕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特別行政區行使主權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一個地方行政區域的憲制地位等行為的人士,不可能真誠地擁護《基本法》,因此不可能履行立法會議員職責。
另外,特區政府表示,該12名獲提名人士因不符合《立法會條例》規定,被選舉主任決定其提名無效。其他獲提名人士的提名是否有效,選舉主任仍在依法進行審核,不排除仍有部分獲提名人士被選舉主任決定提名無效。選舉主任的決定旨在令選舉能在符合《基本法》及其他適用法律下公開、公平、誠實地進行,與部分社會人士指稱的政治審查、限制言論自由或剝奪參選權無關。特區政府全力支持選舉主任依法行使法定職能;不會容忍任何針對選舉主任的羞辱或恫嚇。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警方等執法部門會跟進有關的惡意行為。
特區政府尊重及維護香港居民依法享有的權利,包括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亦有責任執行和維護《基本法》,確保所有選舉均在符合《基本法》及相關選舉法律下進行。
圖片來源:RTHK、Facebook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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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區國安法 #立法會選舉 #公民黨滅黨 #唱衰香港 #梁繼昌 #本土派 #攬炒派
資料來源參照無效 在 創意創新行銷中心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智財權案例分析,是 #詹詹 親自解盤。
主張了「專利權」!挑戰才剛開始
🎈台灣新創公司「創意點子」終於出手。
對於其所取得的發明專利權「互動式影片商務的發佈方法及其發佈系統」,據傳已向淘寶提出「專利侵權」的主張,且在台灣亦有向疑似有侵害該專利權之虞的廠家提出專利侵權訴訟(相關報導可參閱「Meet創業新聞-兩岸專利戰一觸即發!台灣新創槓淘寶告侵權,有多少勝算」。
🎈經查,該專利權之專利內容主要是提出一種結合「影音內容」及「隨看即買」的功能之技術手段。白話說,大約就是讓大家可以「邊看邊買」啦^^:
功能:
「影音節目的觀看者,在畫面上所看到的內容中,若包含有「產品」,例如男主角帶的太陽眼鏡,則在同步的畫面中,會有一個分割出來的畫面,帶有該「產品」的資訊,觀看者只要對該「產品」有興趣,則可以透過資訊裝置的操作(例如游標),經點選該「產品」後,連結至該「產品」的銷售頁面進行選購及結單。」
目的
在於提供一種能夠提升共通性、使用方便性,及呈現多元性質的互動式影片商務的發佈方法及其發佈系統。(摘自該案專利說明書中所述)
技術手段:(參照該專利說明書中的「專利範圍」,也就是用以界定權利範圍的基礎)
一、方法(文言文的請參照該專利範圍原文,白話文的如以下所述)
(1)把一個「封包資料」(商品行銷資訊,例如商品照片、價錢、下單頁面等)與一「影音檔」(直播內容、影劇、節目等)合併後,製成一「互動式影片」;
(2)提供瀏覽該「互動式影片」的一「線上影音播放介面」這個線上影音播放介面的「畫面」分割為多個畫面,最主要至少分割為:
1.『用於瀏覽前述視頻的一播放面版』(原「影音檔」畫面);及
2.『顯示前述資料封包內容的一個商品顯示面板』(帶有商品行銷資訊的頁面)。
二、 執行該方法的系統
也就是執行前述「方法」的系統(可以把它想像成一個「伺服系統」,主要由軟、硬體、應用程式組成)。
🎈什麼是「專利侵權」?
一、王小明提出了一個「保溫壺」的專利申請(「發明專利」或「新型專利」),其主張的「專利範圍」描述其技術手段為「X+Y+Z」,經過審查後,因其符合「產業利用性、新穎性、進步性」而取得「專利權」;
二、吳大有做了一個「保溫壺」產品;
三、 經「專利侵害鑑定」比對後,以吳大有所產製的「保溫壺」產品,對比於王小明的專利權之「專利範圍」,確認在吳大有所產製的「保溫壺」產品上可以明確找到「X+Y+Z」;
四、判定為「侵害專利權」(「專利侵害鑑定報告」一般會客氣的寫「落入專利範圍中」)
(以上描述是以「全要件原則」為基礎,詳細的侵害鑑定過程可參閱「專利侵害鑑定理論/要點」)
🎈到這裡如果你還清楚,可以繼續往下看!
🚩「專利權」保護採屬地主義
據「創意點子」稱,該公司在全球48個國有進行專利佈局,也就是有提出專利申請,並已經有多件專利取得專利權;也就是該技術已取得專利權的國家,「創意點子」在該國對於有侵害該「專利權」之虞者,便可以就該「專利權」提出維權主張,這個主張可以是提出警告、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等,所以在中國對上了淘寶、在台灣對上了有侵權之虞的廠家。
🚩專利侵權原告方通常的處理程序
一、「確定侵害者資訊」:這樣才知道以後要告誰,通常會伴隨「侵害物」一起收集,例如購買「侵權產品」、開立發票,以便於取得販賣者資訊、價金等基礎資料。
二、「專利侵害鑑定」:依據「專利權」之「專利範圍」,對「疑似侵害物」進行專利侵害鑑定,例如結構組成、實施方法及流程、組成成份等;如果「專利侵害鑑定報告」客觀結果為「侵害成立」,則可以接續擬定「維權策略」,可能會包括「訴訟前評估」(目的、成本預算等)、「訴訟前策略」、「訴訟策略」等。
三、「訴訟前」:訴訟前談判、和解的可能性?
四、「訴訟」:訴訟中談判、和解的可能性?求償金額?
🚩專利侵權被告方通常的處理程序
一、 「專利侵害鑑定」:
程序同前所述,主要是為了確認「疑似侵害物」是否真的有落入原告「專利範圍」的情況,以擬定加應策略,如果未列入,通常就是回覆原告後,等待後續原告出招;
二、 以下假設確定為落入原告「專利範圍」;
1. 「提出專利舉發」:一般會在訴訟前即向智慧財產權局提出,此舉主要是尋求是否有存在於該專利權之專利申請日前即已公開的資料,以證明該專利權不具「新穎性」、或不具「進步性」,如果有,則有機會撤銷該專利權(由智慧財產局審查);
2. 主張「專利權無效」:一般是在訴訟中提出,方法同上,差別在於該專利權是否無效,是由法院判斷,目前台灣的智慧財產權法院配有「技術審查官」輔佐法官進行「有效性」判斷;如果,專利權在法院被判定為「無效」,則原告之訴就會被駁回。
🚩結論:訴訟之外的可能性
一、 不能說人家拿專利權來主張,就是「蟑螂」,這個權利是透過成本置入、正當、合法管道取得的,不服氣,先把「專利權」舉發掉再說。
二、 專利權不一定只在訴訟中發揮效力,有時在訴訟前的談判中,是相當有力的籌碼,特別是「小蝦米對大鯨魚」的時候,有可能因此而爭取到良性合作的起點。
三、 「舉發」、「專利無效化」、甚至是到了「訴訟」階段,對於雙方而言,通常才是花錢的開始而已。
如果能在談判中,朝向雙方都有利的可能性方向發展,也許可以共同把市場做大(這個可能性一向是存在的),例如你手上有三十個專利,我手上有五十個專利,有沒有可能交互授權?網子接網子,就是一張大網子。
四、 這只是開始,後面的戲,應該會更精彩。
五、 在乎你的權利,別人才會在乎你。
以上提供給大家做參考。
20180925 詹詹
#圖片為示意
#圖片來源:
「最美張家口- 2016年关于人工智能YI+的10件大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