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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買車退訂民法產品中有4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4,091的網紅張幸松,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時事│【不要藍綠 只要生命!!! 】「宅經濟」還是「血汗經濟」??? 一、「勞動權益」方面 1. 勞動部應擬出指導原則及認定標準-「假承攬、真僱傭」指導原則的制定 2. 「食物外送作業安全指引」的推動與落實 3. 政府對於平台業者為外送員加保保險需有強制約束 4. 勞基法中「指揮監督」...
買車退訂民法 在 張幸松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時事│【不要藍綠 只要生命!!! 】「宅經濟」還是「血汗經濟」???
一、「勞動權益」方面
1. 勞動部應擬出指導原則及認定標準-「假承攬、真僱傭」指導原則的制定
2. 「食物外送作業安全指引」的推動與落實
3. 政府對於平台業者為外送員加保保險需有強制約束
4. 勞基法中「指揮監督」的認定(雇慵関係)
5.外送員當維護「應有的權益」(先自保方案)
二、「數位平台經濟」問題的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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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不要藍綠 只要生命!!! 】「宅經濟」還是「血汗經濟」???
「外送員非僱傭,勞健保、職災靠自己」……
「外送員3天2死「沒勞健保」!網怒轟:業者賺很大、省很大」…
勞動部勞動關係司長王厚偉表示,尊重自由市場中個人在合理情形下去簽訂僱傭或承攬契約,倘若是「承攬關係」,建議外送員可透過職業工會加保勞保,或是另選商業保險為自己增添保障,平台業者和食物外送員若能比例分擔投保商業保險的保費,也是一種方式。
引用自: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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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老闆(數位平台…)賺飽飽,證明宅經濟是用血汗堆出來的,更應急需修法補破洞、期待能夠在「勞動權益」以及「數位平台經濟」間取得平衡的修法。
目前和一些企業主、外送員、律師、保險經理、研究報告…參考,綜合研究討論自「勞動權益」及「數位平台經濟」兩方面探討出以下主張:
一、「勞動權益」方面
1⃣ 勞動部應擬出指導原則及認定標準-「假承攬、真僱傭」指導原則的制定
應避免雇主用「假承攬、真僱傭」、「假承攬、真派遣」 等作法規避勞健保等應負責任,政府應研擬相關指導原則,可讓地方機關執法時有參考依據。若是「承攬關係」,仍可依職安法開罰業者。平台業者和食物外送員間是僱傭或承攬關係,仍需視個案而定,不是平台業者喊「承攬」就算數,若(食物、貨物)外送員、快遞員 發生職災,後續認定其和平台業者是僱傭關係,平台業者仍需負起「勞基法中的職災補償責任」。
2⃣「食物外送作業安全指引」的推動與落實
勞動部10/3公布「食物外送作業安全指引」,平台業者應做好交通事故預防、防止熱危害等安全管理作為,遇颱風天惡劣天氣時,應停止食物外送,「未受指揮監督」的承攬關係下食物外送員,平台業者仍有依此指引為基礎告知外送風險的責任,否則出意外,依職安法仍可開罰平台業者。「食物外送作業安全指引」僅是行政指導,並沒有罰則,政府應更訂製罰則與專法。雖外送業者若違反指引導致員工受傷甚至死亡,最重則可依刑法§276條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3⃣政府對於平台業者為外送員加保保險需有強制約束
(食物、貨物)外送員、快遞員 和平台業者間「僱傭」、「承攬」關係不明,勞動部應擬出原則,讓地方勞政機關有依循作為;食物1外送員也可加入職業工會投保勞保,政府對於平台業者加保保險須有約束,應要求其為外送員強制納保,否則無法執行外送業務。
4⃣勞基法中「指揮監督」的認定(雇傭關係)
(食物、貨物)外送員、快遞員 卻被要求穿上「外送平台」的制服,且指定使用特定的「外送保溫箱」,接受「外送平台規範」,是否算是僱傭關係中的「指揮監督」亦備受討論。這也讓食物外送員在這門新興生意中的承攬或僱傭角色,難以完全分割。
5⃣外送員當維護「應有的權益」(先自保方案)
依照勞工保險條例§6、§11條及其施行細則§14條規定,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應由所屬本業職業工會申報加保。
(1) 目前外送人員除了加保各縣市運輸職業公會(勞健保)。
(2)政府規定機車強制險:(賠對方)(撞超跑⋯GG了⋯⋯)
(3)第三責任險:(Panda是公司出錢幫外送員買由國泰承保上限500萬;UberEat需要自行購買保險且附帶營業用機車條款的才理賠)。
(4)駕駛人傷害保險(駕傷險:當自摔時才有賠)。
(5)個人商業保險附加在人壽險的意外醫療(ps.購買車險第三責任險時也有賠自己意外醫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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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檔案:僱傭契約VS.承攬契約
「承攬」契約指的是當事人約定後,由其中一方為他方完成工作,工作完成後給付報酬的契約,承攬人還需要提供場所、設備或材料等;「僱傭」契約則是由受僱人提供勞務,且接受雇主的指揮監督,對於雇主有從屬性,受僱人需服從雇主的指令。在僱傭關係下,雇主有為受僱人加保勞健保等義務,承攬契約則否。
民法中勞務供給契約之類型,一般認為主要有僱傭(§482條以下)、承攬(§490條以下)、委任(§528條以下)等三種。雖然僱傭、承攬與委任三者間關係微妙,但從法律觀察,其在契約類型上實則互有差異。例如從給付勞務觀點而言,僱傭主要係以勞務本身為目的,但承攬則以勞務之結果為目的。從勞務給付方式而言,僱傭之特性在於受雇人服從雇用人之指揮命令以給付勞務,但委任乃係受任人依委任人之指示依自己之裁量服勞務,而在承攬則係著重於自主性之服勞務。
民法第482條謂僱傭,為約定一方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關係,此乃實為資本主義社會裡工資與勞動關係之表現,勞基法中勞動契約與民法中之僱傭契約,於契約類型上雖有部分雷同,但民法僱傭契約之性質中未含有勞工生活保障之理念,也無預定「團結權」與「保障集體勞動關係」之展開,此乃僱傭契約與勞動契約兩者間最主要之差異。
近年來由於產業結構轉變迅速,勞動市場上之就業型態亦日趨複雜。外觀類似勞動契約關係,實則為別種勞務型態者有之,外觀看似委任、承攬,實則基於勞動契約關係之型態服勞務者亦日漸增多。
二、「數位平台經濟」問題的改善
其實在發生「破壞式創新」業者進入市場前可以先討論規劃,相關法規及雇員相關權益,以避免發生憾事即使產業的衝擊,如: 日租套房Airbnb、計程車Uber、外送foodpanda…等。
「政府最重要是做為共同價值的凝聚者、共識的確定者、監督者。」這是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創新法規沙盒」所扮演的角色。一旦「破壞式創新」業者進入市場,一定將對既有產業造成衝擊。經過此機制可以加快、加速產業創新,針對已有共識的部分,提出大家都可接受的方案,再持續精進調整,減少問題發生、憾事跟相關立法制定指導方針。
『產業創新一定有風險』,創新法規沙盒的精神則是把風險控制在一定的規模內,提供一個暫時排除法規限制的場域,讓申請的業者、使用者、受服務者可以盡情試驗創新產品或服務。目前在經濟部「創新法規沙盒工作小組」與各主管機關(金管會、經濟部、法務部…等)的監管、專家的輔導之下進行試驗,有了多方實驗第一手的經驗後,能夠更具體地討論如何解決法規遵循或修正的問題,「如果業者的創新模式對消費者、對社會都有益,再來看看相關法規怎麼鬆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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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化思維衝擊下,原有傳統產業營運模式和思維將徹底被顛覆,當傳統產業遇到數位AI、ICT…,傳統產業升級轉型與升級是必然。臺灣不論大小企業,都會面臨到數位轉型、創新營運模式契機,如:大數據、AI、IOT、區塊鏈….等,可帶來新的商業模式,這對企業非常重要。但過程會面臨到潛在法規領域的障礙,「創新法規沙盒」平台,是針對非金融領域的創新應用諮詢服務。
專有名詞:
「創新法規沙盒」https://www.sandbox.org.tw/orange_incare2.php
參考資料:
勞動契約宣導研討會-會議資料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創新法規沙盒」
https://www.sandbox.org.tw/orange_incare2.php
20191014 今日新聞 外送員比照美國有意外險保障?金管會將發函建議勞動部
https://www.nownews.com/news/20191014/3688796/
20191014三立電視台 外送員3天2死「沒勞健保」!網怒轟:業者賺很大、省很大
https://www.setn.com/News.aspx?NewsID=617896
20191012自由時報 外送員非僱傭 勞健保、職災靠自己
https://ec.ltn.com.tw/article/paper/1324244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職業工會漁會加退保規定
https://www.bli.gov.tw/0102604.html…
20191014 Yahoo奇摩(綜合報導)辛酸血淚誰人知...外送員親揭「6輸」內幕!
https://tw.news.yahoo.com/%E8%A1%80%E6%B7%9A%E8%BE%9B%E9%85…
#不要藍綠只要生命
#台灣人的命也是命
買車退訂民法 在 楊博宇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時事│【不要藍綠 只要生命!!! 】「宅經濟」還是「血汗經濟」???
一、「勞動權益」方面
1. 勞動部應擬出指導原則及認定標準-「假承攬、真僱傭」指導原則的制定
2. 「食物外送作業安全指引」的推動與落實
3. 政府對於平台業者為外送員加保保險需有強制約束
4. 勞基法中「指揮監督」的認定(雇慵関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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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送員3天2死「沒勞健保」!網怒轟:業者賺很大、省很大」…
勞動部勞動關係司長王厚偉表示,尊重自由市場中個人在合理情形下去簽訂僱傭或承攬契約,倘若是「承攬關係」,建議外送員可透過職業工會加保勞保,或是另選商業保險為自己增添保障,平台業者和食物外送員若能比例分擔投保商業保險的保費,也是一種方式。
引用自: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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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老闆(數位平台…)賺飽飽,證明宅經濟是用血汗堆出來的,更應急需修法補破洞、期待能夠在「勞動權益」以及「數位平台經濟」間取得平衡的修法。
目前和一些企業主、外送員、律師、保險經理、研究報告…參考,綜合研究討論自「勞動權益」及「數位平台經濟」兩方面探討出以下主張:
一、「勞動權益」方面
1⃣ 勞動部應擬出指導原則及認定標準-「假承攬、真僱傭」指導原則的制定
應避免雇主用「假承攬、真僱傭」、「假承攬、真派遣」 等作法規避勞健保等應負責任,政府應研擬相關指導原則,可讓地方機關執法時有參考依據。若是「承攬關係」,仍可依職安法開罰業者。平台業者和食物外送員間是僱傭或承攬關係,仍需視個案而定,不是平台業者喊「承攬」就算數,若(食物、貨物)外送員、快遞員 發生職災,後續認定其和平台業者是僱傭關係,平台業者仍需負起「勞基法中的職災補償責任」。
2⃣「食物外送作業安全指引」的推動與落實
勞動部10/3公布「食物外送作業安全指引」,平台業者應做好交通事故預防、防止熱危害等安全管理作為,遇颱風天惡劣天氣時,應停止食物外送,「未受指揮監督」的承攬關係下食物外送員,平台業者仍有依此指引為基礎告知外送風險的責任,否則出意外,依職安法仍可開罰平台業者。「食物外送作業安全指引」僅是行政指導,並沒有罰則,政府應更訂製罰則與專法。雖外送業者若違反指引導致員工受傷甚至死亡,最重則可依刑法§276條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3⃣政府對於平台業者為外送員加保保險需有強制約束
(食物、貨物)外送員、快遞員 和平台業者間「僱傭」、「承攬」關係不明,勞動部應擬出原則,讓地方勞政機關有依循作為;食物1外送員也可加入職業工會投保勞保,政府對於平台業者加保保險須有約束,應要求其為外送員強制納保,否則無法執行外送業務。
4⃣勞基法中「指揮監督」的認定(雇傭關係)
(食物、貨物)外送員、快遞員 卻被要求穿上「外送平台」的制服,且指定使用特定的「外送保溫箱」,接受「外送平台規範」,是否算是僱傭關係中的「指揮監督」亦備受討論。這也讓食物外送員在這門新興生意中的承攬或僱傭角色,難以完全分割。
5⃣外送員當維護「應有的權益」(先自保方案)
依照勞工保險條例§6、§11條及其施行細則§14條規定,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應由所屬本業職業工會申報加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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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檔案:僱傭契約VS.承攬契約
「承攬」契約指的是當事人約定後,由其中一方為他方完成工作,工作完成後給付報酬的契約,承攬人還需要提供場所、設備或材料等;「僱傭」契約則是由受僱人提供勞務,且接受雇主的指揮監督,對於雇主有從屬性,受僱人需服從雇主的指令。在僱傭關係下,雇主有為受僱人加保勞健保等義務,承攬契約則否。
民法中勞務供給契約之類型,一般認為主要有僱傭(§482條以下)、承攬(§490條以下)、委任(§528條以下)等三種。雖然僱傭、承攬與委任三者間關係微妙,但從法律觀察,其在契約類型上實則互有差異。例如從給付勞務觀點而言,僱傭主要係以勞務本身為目的,但承攬則以勞務之結果為目的。從勞務給付方式而言,僱傭之特性在於受雇人服從雇用人之指揮命令以給付勞務,但委任乃係受任人依委任人之指示依自己之裁量服勞務,而在承攬則係著重於自主性之服勞務。
民法第482條謂僱傭,為約定一方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關係,此乃實為資本主義社會裡工資與勞動關係之表現,勞基法中勞動契約與民法中之僱傭契約,於契約類型上雖有部分雷同,但民法僱傭契約之性質中未含有勞工生活保障之理念,也無預定「團結權」與「保障集體勞動關係」之展開,此乃僱傭契約與勞動契約兩者間最主要之差異。
近年來由於產業結構轉變迅速,勞動市場上之就業型態亦日趨複雜。外觀類似勞動契約關係,實則為別種勞務型態者有之,外觀看似委任、承攬,實則基於勞動契約關係之型態服勞務者亦日漸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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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在發生「破壞式創新」業者進入市場前可以先討論規劃,相關法規及雇員相關權益,以避免發生憾事即使產業的衝擊,如: 日租套房Airbnb、計程車Uber、外送foodpanda…等。
「政府最重要是做為共同價值的凝聚者、共識的確定者、監督者。」這是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創新法規沙盒」所扮演的角色。一旦「破壞式創新」業者進入市場,一定將對既有產業造成衝擊。經過此機制可以加快、加速產業創新,針對已有共識的部分,提出大家都可接受的方案,再持續精進調整,減少問題發生、憾事跟相關立法制定指導方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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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4 今日新聞 外送員比照美國有意外險保障?金管會將發函建議勞動部
https://www.nownews.com/news/20191014/3688796/
20191014三立電視台 外送員3天2死「沒勞健保」!網怒轟:業者賺很大、省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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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2自由時報 外送員非僱傭 勞健保、職災靠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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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職業工會漁會加退保規定
https://www.bli.gov.tw/0102604.html?fbclid=IwAR0uU9UR0ofQb1mtHmtRDmCQMICoOKX86lV51Sey4wjgp0mOwR0GC3ywhGw#%E8%81%B7%E6%A5%AD%E5%B7%A5%E6%9C%83%E6%9C%83%E5%93%A1%E9%83%A8%E5%88%86
20191014 Yahoo奇摩(綜合報導)辛酸血淚誰人知...外送員親揭「6輸」內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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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藍綠只要生命
#台灣人的命也是命
買車退訂民法 在 吳瑞奇的 B M W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哥是要幫助大家買的便宜又愉快,而不是報給大家一個買不到的神單條件........
哥再一次強調,如果只用電話用LINE狂找業代比價就能找到最便宜的成交條件,這樣行得通,那哥也不用如此大費周章寫這麼多文章........為什麼哥要在置頂文列出那幾個公式?正面來看因為經過這幾年的驗證,幾乎沒有例外.......再換個角度想,要破壞客戶買車的心情,也是那個公式(反過來操作),尤其對於價格斤斤計較的客戶,業代沒車賣或是沒機會賣(例如客戶已簽約還在問),乾脆就丟個神單條件讓客戶心裡五味雜陳,搞到客戶不想買或甚至退訂,這樣至少還留個機會或是印象.......只要客戶車還沒買,就有機會,那客戶不跟自己買,當然也不能眼睜睜看客戶去跟別人買..........
哥這幾年來碰到很多很多狀況,甚至有些狀況連同樣身為BMW業代都看不穿,尤其去年開始,寫的文章很常不小心“完全命中“,但真的不是故意的.....下面哥去年12月寫的文章,正巧前陣子有網友問哥,狀況幾乎是一模一樣.......也因此,往往哥寫的文章,各位車友網友都還不見得看懂,有業代就先跳腳或是對號入座~.......哥再聲明一次,哥並未針對特定人士寫文章,另外,就算哥寫的再清楚,坦白說這些網友車友的經驗不足,萬一碰到了也還是渾然不覺,所以各位業代不用太介意......某種程度,哥也頗贊成自由市場的買賣機制,如果看得懂也願意接受哥意見的準車主,自然就不會落入陷阱;那如果堅持只看業代報價條件而決定要跟報價最低業代買車的準車主,也不用再私訊問哥,哥花幾個小時解釋也是枉然,而且哥公開PO文的資訊也夠用,至於會不會被騙?還是會成為眾人稱羨的神單車主?就看運氣了..........
哥也曾經跟各位一樣什麼都不懂,所以一開始哥也有很單純的想法就是,如果網路上有人說買到N萬的條件,那N-1、N-2、N-3應該也有可能........所以當業代問說“您不妨說說您願意簽約購車的條件是什麼?“,哥也曾經就直接N-12345就報給業代,業代並沒有說NO(甚至會說“跟主管談看看”或是“簽約送給主管看願不願意做“),讓哥就覺得或許有希望,就在網路上PO文問條件看能不能買?實際上呢,等到真的在談了準備OK就簽,業代才開始找理由拉價格......這還算好的,有些業代根本就沒車可賣,條件也不被主管允許,還是用神單價讓客戶先簽約,訂單卻壓著不敢送進公司給主管,過個幾天才說沒車賣(或是主管不同意),想辦法說服客戶換其他車型,甚至是直接退訂給客戶,這樣做對業代並沒有損失,但對客戶來說,客戶就會誤以為真買到神單,或是真找到了神單業代;那已經買了車的客戶就會認為被貴了,買新車卻心情差........這幾招其實很常見,也讓許許多多三不五十就去跟各地區業代探價格然後在網路上問說“這條件可以下手了嗎?”的準車主,無形之中等於是幫那些業代打廣告......但是不是真的有神單條件出現?有!只是哥近四年來看過幾千位車友網友,真正的神單,一隻手數得出來,而且都一定是客戶親自談出來的,還必須運氣好,碰到剛好有現車、公司缺業績、業代本身缺業績、客戶又阿莎力,當場出條件OK馬上簽,才會Bingo【這個就是哥常說的“找對業代、挑對時機、用對方法“當中的“用對方法“】..........不過再怎麼神,仍然無法擺脫哥所說的那兩個公式,德訂不可能比現車便宜,剛到港的新車不可能比庫存便宜,為什麼?因為車子不是業代在賣,一部車子要怎麼賣,是由公司高層在決定,做過銷售的人都知道,賣東西不是只求售出,還得兼顧獲利,一個賠錢賣的銷售人員,縱使業績再好,也不會受到公司主管或是同事的尊重,這個壓力是很大的,公司也不可能容忍一個總是賠錢才能賣車的銷售人員.....
換個方式講,因為也有些網友曾問哥,如果像他們根本無從判斷業代說的是真是假,那該怎麼辦?很簡單的一個方式:契約加註:若是不可歸責於買方而無法交車,退雙倍訂金。
這是民法第249條第3款的明文規定,其實就算不備註,也可以這樣主張,只是通常交易習慣都只是把訂金退還,且法律規定往往必須靠訴訟才能解決(不然也不會有官司),如果買一部車搞到要上法院打官司那就沒意思了......也因此,大費周章搞了一大串之後,對某些業代來說,頂多就是把訂金還給客戶就沒事了,那當然要想辦法讓客戶有一個好印象,爭取客戶下一次甚至是這一次的機會~
但其實如果我們買車都強烈要求業務員照契約照法律來走,就算要調車,也得先備註,調不到車訂金全數奉還,這對業代、對客戶除了是警惕,更是保障,因為調車不保證一定調得到,客戶同意的話再調,調不到也不用賠兩倍訂金,對雙方都有保障,若客戶不同意當然就作罷........哥也看過曾有熟稔法律的人利用類似規定讓公司跟業代紮紮實實地賠了雙倍訂金,等於是變相賺錢,這種狀況只要發生一次,就會讓公司及業務員很不願意在契約上面做這樣的備註.......所以哥才會說,買車跟買房子其實很類似,契約若是對一方有利,那另一方肯定就是吃虧.......但實際上,業代的經驗值遠遠高於客戶,所以業代應該可以從交談的過程中判斷客戶是否別有居心,如果客戶並不是真的想買車,頂多就是不要接單,那經過交談評估後認為可以接單,就要承受這些風險........相信只要是客戶願意購車,而要求加註非可歸責於買方而無法交車,須返還雙倍訂金的條件,業代沒有理由不同意,若不同意,買方就要審慎評估了......
我們要購車,最重要的就是先想清楚自己的需求,買對車型、用車開心不後悔,遠比買的便宜卻開不到一年就想換車要划算太多......買車買房的話術千百種,哥根本破解不完.........所以還是一句老話,買BMW,找對人、選對時機、用對方法......才能買的便宜又愉快~
https://www.facebook.com/RickyWu01/posts/1919798644920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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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facebook.com/RickyWu01/posts/1712051082361681
哥知道這陣子都是想拼價格的準車友,好.........如果自認價格最重要,其他都可以自行搞定,以下車型可以這兩天簽約+匯款+領牌【F10五系列、F30三系列、F34 3GT、F11 520i Touring黑、F36 420iGC】,先想好一個價格條件,願意談定馬上簽約,再私訊問哥(記得先告知哥以下資訊),哥直接看地區給名片,不囉嗦.......但奉勸想要找N位業代比價、或是簽約後還在問價格的車友網友、甚至是新車銷售業代們,不用浪費時間要私訊詢哥價格了,沒有要馬上簽,真的別問,不然業代或是主管報一個永遠不可能賣的價格,也不能怪他們..........
*例:A業代:「XXX車,折55萬!但是全台灣沒車....如果客人你早點買就買得到,由此可見我賣車最便宜,考慮其他車型嗎?」。B業代:「我們有車,折48萬最底了........」。客戶:「媽媽的BB扣,什麼網路推薦、報這麼貴?我還是去跟A業代買別的車,一定還是比較便宜」。簽約後交車前,客戶又問B業代:「請問,九月以後出廠的車,我的業代跟我說,強制加配備要加5萬,真的嗎?」,B業代:「什麼車呢?」,客戶:「320i,9月出廠」,B業代又問:「您買多少錢呢?」,客戶「2XX」,B業代再問「有送乙式險嗎?」,客戶「沒有」,B業代..........
價格再怎麼低,總是有個行情,要用話術洗客戶,哥不會直接點破,客戶若是願意被洗,那也不是屬於哥想要幫忙的那種車友......至於不要講價格、說要保密等等,絕對不是為了客戶好;要便宜,也很難是九月十月出廠的車,哥這樣講,內行的就知道了,聽不懂,卻還是只要便宜便宜再便宜的準車友,或許去擲茭看跟哪一個業代買,還比較有建設性.......買一部BMW,售後服務絕對值錢!哥昨天去了高雄賓尚汽車,處理更新導航的問題,這.......就是服務,不用擠不用等,業代跟廠商的人面廣,總是能幫客戶立馬解決問題......
如需私訊,請先告知哥:1.是否已簽約;2.去過的展示中心及業代貴姓;3.欲購車型;4.貴姓及電話;5.是or不是要馬上簽約。
→若未告知上述訊息(缺一不可),恕哥不再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