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買賣糾紛調解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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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買賣糾紛調解產品中有26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728的網紅台中立委候選人黃朝淵,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偕同被害人,前往衛生局醫療糾紛調處 經衛生局官員及調解委員們,用心調處 以及,醫師暨其辯護律師釋出最大善意 最終達成和解,我方被害人並撤回告訴 醫療糾紛,因醫病關係不對等,且涉及高度醫療專業,通常很難達成和解,須雙方都能站在對方立場,並肯認醫師絕無傷害故意,病患亦非獅子大開口,始能圓滿落幕~...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790的網紅李基銘漢聲廣播電台-節目主持人-影音頻道,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本集主題:「當藝術遇上法律:藝術投資收藏的攻防對策」介紹 訪問作者:葉茂林 (Edward Yeh)律師‧博士 內容簡介: 畢卡索也得知道的一門課? 華人世界首部藝術投資相關法律專書 藝術蔚為最具品味、熱門之投資標的, 偽作、著作侵權、買賣糾紛、詐欺、失竊毀損...

  • 買賣糾紛調解 在 台中立委候選人黃朝淵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8-30 17: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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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偕同被害人,前往衛生局醫療糾紛調處

    經衛生局官員及調解委員們,用心調處

    以及,醫師暨其辯護律師釋出最大善意

    最終達成和解,我方被害人並撤回告訴

    醫療糾紛,因醫病關係不對等,且涉及高度醫療專業,通常很難達成和解,須雙方都能站在對方立場,並肯認醫師絕無傷害故意,病患亦非獅子大開口,始能圓滿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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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有任何消費爭議,無論各類型強迫推銷、買賣汽車或房屋,以及車禍、醫療糾紛、公寓大廈社區紛爭等,歡迎私訊,我會就個案綜合評估,盡力義務協助圓滿解決。

    #勞工司法正義聯盟
    #親民黨台中市黃朝淵服務團隊
    #免費服務專線0928225530

  • 買賣糾紛調解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7-21 12: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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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法裁判精選/陳忠五教授 月旦法學雜誌314期(2021.7)
     
    本期陳忠五教授精選4則民事大法庭裁定、20則最高法院裁判進行簡析,其中,大法庭裁定及4則最高法院裁判具有學理或實務上之重要性,茲摘錄主要爭點如下:
     
    🔸【大法庭裁定】
     
    📌108年度台上大字第2470號裁定
    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6條第1項規定,出租人及承租人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於調解、調處不成移送法院審理時,免收裁判費用;問題在於,所謂「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其範圍應如何認定?攸關移送後審理法院是否應徵收裁判費用。
    本號裁定的主要議題即:當事人間之耕地租約,嗣後因承租人有同條例規定之「租約無效」情事或「租約終止」情事,出租人乃主張耕地租佃關係已不存在,請求承租人除去耕地上的地上物並騰空返還耕地,其因此所生的爭議,是否屬「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而有免收裁判費用規定的適用?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對此問題統一該院法律見解,值得注意。
     
    📌108年度台聲大字第1525號裁定
    關於第三審律師酬金性質,及撤回告訴、上訴或告時訴訟費用之負擔,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3第1項、第83條、第90條分別定有明文。
    若於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後、撤回上訴前,被上訴人已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並代為提出答辯狀,爾後上訴人撤回第三審上訴,被上訴人雖未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於訴訟終結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聲請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惟其嗣後是否仍得聲請最高法院核定其於第三審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酬金?
    針對此項問題,大法庭做出本號裁定,惟同時亦有5位法官提出不同意見書,1位法官提出協同意見書,可見問題之爭議性,值得重視。
     
    📌109年度台上大字第495號裁定
    2019年5月22日修正公布前政府採購法第59條原規定:「機關以選擇性招標或限制性招標辦理採購者,採購契約之價款不得高於廠商於同樣巿場條件之相同工程、財物或勞務之最低價格。(第1項)廠商亦不得以支付他人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或其他利益為條件,促成採購契約之簽訂。(第2項)違反前二項規定者,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或將溢價及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第3項)……」
    若機關以廠商違反上開條文第2項規定為由,依同條第3項自契約價款中扣除廠商所支付之不當利益者,是否應以「採購契約之價款高於市價」(即廠商於同樣巿場條件之相同工程、財物或勞務之最低價格)為要件?
     
    📌109年度台抗大字第94號裁定
    執行債權人依強制執行法第39條第1項規定,於分配期日1日前,具狀聲明異議,表明分配表上某債權不存在,應予剔除,惟於分配期日,無人到場,執行法院未更正分配表,亦未將執行債權人之聲明異議狀通知債務人及其他債權人,於此情形,聲明異議之執行債權人是否仍應依同法第41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自分配期日起10日內,向執行法院為已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證明,否則,視為撤回其異議之聲明?
     
    🔸【最高法院裁判】
     
    📌意思表示之「瑕疵」,無論其法律效果為「無效」或「得撤銷」,均以意思表示「成立」為前提。本期所選最高法院裁判中,有3則係對意思表示之成立及其效果的判斷闡釋法律見解,值得注意。
     
    1.簽訂房地買賣契約時,倘當事人之一方並無發生買賣契約法律效果之內部主觀意思,能否僅因其有「表示意思」及「表示行為」,即認其就系爭契約要素(標的物及價金)已為意思表示,兩造就「買賣系爭房地」之表示內容一致,系爭契約因而成立生效?「效果意思」是否為意思表示成立上不可欠缺的主觀要件?
     
    2. A廠商標得B機關招標的工程採購契約後,於簽署B機關製作的契約書時,擅自抽換契約書附件中的標單,B機關當時不察,仍於契約書上用印蓋章。事後發生履約糾紛,在B機關依法撤銷其錯誤之意思表示前,雙方是否受該契約標單內容之拘束?
     
    3.甲所創作的美術作品,遭A公司置放於該公司網站上銷售,甲乃以其不法侵害其著作財產權為由,起訴請求A公司及其負責人乙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惟A公司及乙抗辯:甲曾簽署著作財產權轉讓及授權代理銷售同意書與A公司,並未不法侵害甲的著作財產權;甲則稱,簽署系爭同意書當時,誤認所簽署者係A公司舉辦某藝術活動的電子書授權事宜,而非系爭著作財產權轉讓同意書,於此情形,簽訂同意書之兩造意思表示是否合致?同意書所示之內容是否成立?
     
    📌民法第191條關於工作物所有人責任之規定,其解釋適用,是否以工作物在其所有人「占有、管領或控制中」肇致他人損害為必要?工作物所有人如基於承攬關係,將工作物交付於承攬人直接占有、管領或控制期間,而因該承攬人的行為,與工作物共同肇致他人損害時,是否仍應負賠償責任?
      
     
    上開問題,理論與實務上均具有意義,本期所選裁判對此有詳盡闡述,值得參考。
     
     
     
    完整內容:#月旦法學雜誌 314期(2021.7),民事裁判精選/陳忠五教授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77

  • 買賣糾紛調解 在 台中立委候選人黃朝淵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7-14 18:48:40
    有 43 人按讚

    近日陸續接獲二十多位年輕男性陳情,遭多家婚友社訪問推銷,#未提供合約審閱期、#未明確告知而向資融公司辦理分期貸款、#疑似安排女槍手相親、#想解約卻索賠高額違約金。

    以本案 #戀愛生活館 為例,入會費「兩年五萬元」,如欲解約:
    *入會七天內:違約金50%,只退費50%
    *入會兩個月內:違約金80%,只退費20%
    *入會三個月內:違約金90%,只退費10%
    *入會超過三個月:無法退費

    昨日陪同豐原鄉親出席消保官協商,本案繳交入會費兩年五萬元,入會不到兩個月只安排兩次相親,提出解約,卻遭業者要求賠付80%違約金即四萬元,僅願退費一萬元,我們主張,提前終止繼續性服務契約,應依比例退費(入會費兩年五萬元,等同一個月兩千餘元,本案加入不到兩個月解約,依比例應付費四千餘元而退費四萬餘元始合理),不同於一次性買賣契約,無法接受業者索賠過高違約金,雙方落差高達三萬元,最終消保官協商不成立。

    因多家婚友社均存在過高違約金問題,故,我們決定提告,#交由法院來認定:坊間婚友社普遍存在解約索賠高額違約金,究竟是否合理❓
    昨日消保官協商不成立,今日旋陪同豐原鄉親至法院遞狀,提告業者及配合分期貸款之資融公司。期盼杜絕爭議,為在不同婚友社想解約卻遭索賠高額違約金之眾多消費者,爭取解套,解除經濟負擔。

    ♦️ #違約金酌減
    依民法第252條規定,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酌減至相當之數額。亦即,雖有約定違約金,仍可向法院爭取酌減,並非只要違約,就一定要依照約定之數額,給付違約金。而法院通常係依據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債務已一部履行等為衡量標準,決定違約金是否過高,而債權人須證明確實受有所約定違約金額之損害。

    ♦️再次呼籲❗如遇訪問推銷加入婚友社,簽約前,務必先將契約攜回家審閱,詳細確認契約全部條款、是否向資融公司辦理分期付款以及是否簽署本票,切勿匆促決定、當場簽約,以免入會後想解約,卻遭索賠高額不合理違約金,而任憑宰割。

    ♦️如有相關問題,歡迎私訊我,我全程義務協助,包含協助撰寫存證信函通知解約、陪同出席消保官申訴及消費爭議調解、協助提告解約退費等。

    #交友媒合服務糾紛
    #婚友社糾紛

    #如曾在任一婚友社擔任過女槍手者,歡迎私訊我,全程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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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友社糾紛相關案例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4380603398625485&id=10000027603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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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費選民服務專線0928225530

  • 買賣糾紛調解 在 李基銘漢聲廣播電台-節目主持人-影音頻道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2020-01-25 16:15:13

    本集主題:「當藝術遇上法律:藝術投資收藏的攻防對策」介紹
           
    訪問作者:葉茂林 (Edward Yeh)律師‧博士
       
    內容簡介:
    畢卡索也得知道的一門課?
    華人世界首部藝術投資相關法律專書
       
      藝術蔚為最具品味、熱門之投資標的,
      偽作、著作侵權、買賣糾紛、詐欺、失竊毀損等各種NG也伴隨而來,
      置身其中的畫家、藏家、投資人、畫廊或經紀業者,乃至拍賣公司,
      該如何捍衛自身權益,並及早預防、避開風險?
      葉茂林律師透過28則深具代表性的藝術交易經典案例,
      將繁瑣燒腦的判決書,轉化為流暢好讀的法庭教戰寶典,
      引領讀者避開法律地雷,悠遊藝術創作,投資無往不利!
      
      拍賣圖錄內容出包,不論錯誤大小均可解約?
      拍賣公司擅自賣出未交割拍品,已涉違約?
      賤價購得席得進、星雲等大師偽作,可否以此為由拒付尾款?
      買到假畫如何驗明正身?疑遭賣家「暗坎」的真品證明書又該如何討回?
      終止託售卻拿不回畫作;藝術家與畫廊誤簽終身約該如何解套?
      仲介買賣畫作,約定不清當心公親變事主!
      寄放銀行保管箱的貴重物品失竊,修繕施工不慎毀損藝術品,賠償金額如何判定?
      利用AI大數據資料庫產生的判決分析,也可主張著作權?
      
      本書作者 葉茂林律師,任職於博識本國法及外國法律師事務所,是台灣少數處理藝術領域法律糾紛的專家。他將多年所見國內的藝術法律糾紛與判決,有系統地篩選、整理跟分析,分門別類收錄於「藝術拍賣防雷」、「買賣及所有權等相關糾紛」、「偽作贗品交易」、「仲介委託爭議」、「失竊毀壞求償」、「著作權益維護」共六大單元。
      
      各單元下的每篇文章採用簡明的「事件緣起」、「法院判決」、「律師叮嚀」三階段架構,輔以說故事般淺顯方式,方便讀者輕鬆讀完相關案例,並從「律師叮嚀」學習避開糾紛或維護權益的做法,既是華人世界首部藝術投資相關法律專書,更是畫家、藏家、投資人、畫廊業者或經紀,乃至拍賣公司都值得入手的法庭教戰寶典!
          
    作者介紹:葉茂林 (Edward Yeh)律師‧博士
      博識本國法及外國法律師事務所 主持律師
      
      德州大學奧斯汀分校法學博士/碩士、紐約大學法學碩士。曾任教於美國天普大學及台灣數所大學,教授科目包括:著作權法、國際智慧財產權授權、網路法、國際商業交易及中英文商業合約撰擬等。1994及1997年先後獲選為美國德州大學法學院「德州學者」及「少數族裔傑出校友」,並在美國執業多年。
      
      過去曾在台灣的知名法律事務所專任智慧財產權顧問,並擔任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法調解委員及修法諮詢委員等職,長達十年之久。目前也擔任多家畫廊、拍賣公司、藝術家以及畫廊協會、國際藝術博覽會業者的法律顧問,是台灣少數處理藝術領域法律糾紛的專家。
      
      ■著有:
      《解僱與被解僱:員工與企業如何保護自身權益》
      《e世界的法律初體驗-網路智財權、隱私權、電子商務》
      《資訊法律(一)-著作權法與消費者保護法》
      《資訊法律(二)-Internet、多媒體、藝術作品與著作權法》
      《編採人員v.s.著作權法》
      《營業秘密保護戰術-實務與契約範例》(合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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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買賣糾紛調解 在 影響力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18-05-17 20: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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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吳存富:
    吳存富目前為可道法律事務所的主持律師,經常在臉書粉絲專頁「不動產律師貼心話」上分享有關不動產的法律知識,保障民眾買賣房屋的權益。此外,吳存富也多次在News98 九八新聞台 【午後靜話題】節目中分享各種法律知識的經驗,更著有《別讓買房變成你的惡夢》、《別讓離婚拖垮你的人生》兩本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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