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買賣不破租賃強制規定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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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買賣不破租賃強制規定產品中有4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2萬的網紅賴川、祁明、高宇的民商法教室,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大家好,我是賴川,今天來快速掃瞄司律出現三次以上的租賃熱門爭點,即使用借貸契約得否類推適用民法第425條之規定,發生債權物權化,而使借用人亦得向受讓人主張有權占有? ▌ 肯定說 詹森林教授認為,民法第425條規定所宣示者,係凡已合法取得標的物占有之人,於「合法占有」期間內,該人自得繼續依其「...

  • 買賣不破租賃強制規定 在 賴川、祁明、高宇的民商法教室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04-10 22:1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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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借貸契約得否類推適用民法第425條規定?>

    大家好,我是賴川,今天來快速掃瞄司律出現三次以上的租賃熱門爭點,即使用借貸契約得否類推適用民法第425條之規定,發生債權物權化,而使借用人亦得向受讓人主張有權占有?

    ▌ 肯定說

    詹森林教授認為,民法第425條規定所宣示者,係凡已合法取得標的物占有之人,於「合法占有」期間內,該人自得繼續依其「信賴」而就標的物為使用收益,不因其原因法律關係為有償或無償而有不同。

    吳從周教授認為,民法第425條租賃契約之債權物權化基礎,與有償或無償之問題無涉,重點在於交付占有後之「公示性」,即凡使用人因占有而形成公示外觀者,亦應賦予其債權契約物權化之效力,故使用借貸契約亦得類推適用民法第425條,使其發生物權化之效力。

    ▌ 否定說

    王澤鑑教授認為,使用借貸契約不得類推適用民法第425條規定。其認為,租賃為有償,而使用借貸為無償,且租賃涉及居住以及弱勢承租人保護問題,使用借貸則否。

    陳聰富教授認為,所有權移轉不破租賃為「契約自由原則」之例外,故應「從嚴解釋」,單純標的物之交付占有,不足以作為債權物權化之理由,此點無論在買賣契約或使用借貸契約均無不同,如此始能維護債權契約之相對性。

    林誠二教授認為,所有權移轉不破租賃乃「債權相對性原則」之例外,不得任意擴大其適用範圍。再者,經濟效率由契約自由決定,而非由法律強制干預經濟活動。所有權移轉不破租賃乃法律強制干預之手段,若類推適用於使用借貸契約,將使貸與人顧忌而不願將物出借他人,反而使物之使用效率降低,並非經濟上有利之方法。最後,契約之有償或無償涉及當事人保護之厚薄,以有償(租賃)或無償(使用借貸)作為區分是否發生物權化標準,符合立法者預設的對價衡平價值判斷。

    ▌小結

    筆者同意否定說之見解,認為使用借貸契約不得類推適用民法第425條規定。因為誠如學者所言,借用人固亦已透過占有而取得公示基礎,但公示基礎僅是債權之所以可以發生物權化之要件之一,並非凡具有公示基礎之債權均應使其發生物權化。而債權物權化既然是「契約自由與債權相對性」原則之例外,則不宜擴大其適用範圍,且立法者未明文規定使用借貸得發生物權化,亦符合民法一貫之對有償、無償當事人保護之差別待遇(如民法第535條、183條等)。

    更何況,即使貸與人違反使用借貸契約而將標的物出賣並移轉所有權與他人,借用人仍得依使用借貸契約對貸與人請求損害賠償,借用人之權益保護已足夠,故在立法者未明文規定前,不應類推適用民法第425條規定而使使用借貸契約發生債權物權化。

    最後,使用借貸契約得否類推適用民法第425條規定的問題,我國法院在經歷數年的辯證後,已穩定傾向採取與通說相同的否定見解,近期比較著名的判決是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1943號民事判決

    ◦ 最高法院 106 年台上字 1943 號民事判決

    按使用借貸契約係債之關係,僅於當事人間有其效力。買受系爭房屋,並不當然繼受其前手與系爭土地所有人間之使用借貸關係,原則上不得執該關係主張其有使用系爭土地之權利。惟於具體個案,尚應斟酌當事人間之意思、交易情形及房屋使用土地之狀態等一切情狀,如認土地所有人行使所有權,違反誠信原則或公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仍應駁回其請求。

    #星期五民商法教室23
    #債權物權化

  • 買賣不破租賃強制規定 在 黑白告狀俠律師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9-06-03 17:2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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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狀俠Q&A】
    房東租屋遇到惡房客怎麼辦?

    繼上次討論過房客問題後,今天要來替大家解疑有關房東權益的問題,許多房東都會遇到房客積欠房租、逾其不搬離的情況,而面臨這樣的情況許多房東都會因為租約沒有公證,而必須面臨長久的訟累,但到底租約公證後的租賃契約有甚麼好處與甚麼要注意的呢?

    Q:房屋租約公證有甚麼好處?
    A:租約公證後,雙方如有約定租金給付、租約期屆滿後交還房屋、違約金等符合公證法第13條規定的約定,如有一方不遵守,可以依照契約向執行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而免於長久的訴訟程序,如訂定五年以上的租約,依法也要公證後始有買賣不破租賃的原則適用,公證時公證人也會審視契約是否有違反法令、闡述雙方權利義務、查明房屋權利歸屬、雙方身分、保存租賃契約原本至少15年,還可以做為子女學區認定,對於雙方皆有眾多好處及減少紛爭,尤其對於房東來說更是利大於弊的選擇。

    Q:房屋租期尚未屆滿,但房客卻拒付租金,強制執行除了支付租金外,能夠請對方返還房屋嗎?
    A:依據公證法第13條第一項規定:
    當事人請求公證人就下列各款法律行為作成之公證書,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者,得依該證書執行之:
    一、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
    二、以給付特定之動產為標的者。
    三、租用或借用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有期限並應於期限屆滿時交還者 。
    四、租用或借用土地,約定非供耕作或建築為目的,而於期限屆滿時應交還土地者。
    所以如房客拒付租金但租期尚未屆滿,並不能以公證書強制執行請對方返還房屋,返還房屋除了租期已滿外,必須透過法院認定事實,並取得勝訴判決與確定證明後才有辦法強制執行返還房屋喔!

    Q:那如果租期(約定1年)未滿,簽約時我有收房客3個月的押金,房客不付租金我應該怎麼做?
    A:這時候還是必須要回歸到民法與土地法的規定,一般多數的『定期租賃』的情形(比如:約定一年的租賃期間),參照土地法第99條規定,押金以兩個月為限,且超過兩個月之部分,房客得主張抵付房租。一般押金多以2個月為限,如果房東簽約收3個月押金,則房客可以主張以1個月的押金抵扣房租,押金扣除完後未繳租金達2個月以上並經催告後才可以終止租約,在本件情形下,房客必須欠租3個月後(因為房客可以主張以1個月的押金抵償房租),經催告仍不付租金,房東才可以終止租約哦。而催告的方式會建議於租金逾3個月未給付後,以存證信函催告請房客於文到5日內給付租金,如逾期不給付將終止租約,而房客如未給付也不搬走,最後就要透過法院來起訴房客,經過民事訴訟取得勝訴判決後,再聲請強制執行,而前面建議以存證信函方式為之,正是因為案件到了法院後,存證信函可以當作證據為證明的方法。

    但如果案件情況一樣是定期租賃,而房東簽約時所收的押金只有2個月,那就没有沒有溢付押金的情況,則房客就不能主張用押金抵充房租!只要遲付租金之總額已達2個月之租額,經定相當期限催告,房客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者,房東即得終止租約。

    而催告方式,以簡訊、MAIL雖然都可以,但還是建議以存證信函的方式催告,因為在租客堅持不搬的情況下,還是只能透過法院來認定事實,取得勝訴判決與確定證明後,才能聲請強制執行,而前面建議以存證信函方式為之,正是因為案件到了法院後,存證信函在證據的保全與爭議方面問題較少,且以存證信函的方式,也比較容易讓租客願意正視問題(當然遇到盧到底,就只能關關難過關關過了)。

    不過當租約有公證過的情況,如果租客不付租金的情況,離租期屆滿的時間剩下不多,這時候可就要好好考慮是否要走這樣的程序,畢竟訴訟過程可不是只有燒錢、燒時間還燒神。

    因為租客在法律上會因為通常較為弱勢,受到的保障也相對多了一些,此時房東要找好租客,除了在法律上要知道甚麼保障自己外,最重要的真的是只能靠自己慎選租客了。

  • 買賣不破租賃強制規定 在 林昶佐 Freddy Lim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6-03-14 12: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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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軍宅不容再被投資客惡意炒作!」

    【國家照顧軍眷美意反被投資套利】

    去年爆出非軍眷戶以及投資客炒作軍宅套利的問題,引起社會大眾譁然,各地眷戶也多有陳情,抗議國防部的眷改過程是黑箱作業,讓投資客有機可乘。今天外交國防委員會,特地請相關部會來報告這個議題,結果國防部、財政部國產署、文化部文資局、內政部營建署,提出了多份針對眷改報告,卻對軍宅遭到不當炒作的議題,沒有隻字片語。

    早在1999年「大法官485號解釋文」就已經明確指出軍宅「購屋款項既主要來自國家補助,與純以自費取得之不動產者有間,則立法機關自應考慮限制承購人之處分權,例如限制其轉售對象及轉售價格或採取其他適當措施,使有限資源得為有效之利用。」

    2013年監察院也提出「102國正0006案」糾正,指出「國防部自眷改條例85年公布施行迄今,明知有承購人於取得配售資格後,採與他人預定買賣方式以規避5年不得處分之禁止規定情事,詎一再默認違規情事持續發生,未積極研定符合法制之防弊措施,悖離政府眷改美意,核有怠失。」

    從大法官解釋至今已經超過15年,從監察院糾正至今也將近三年,到去年選舉時變成全國關注的焦點。今天好不容易外交國防委員會召集各相關部會,要來報告這個議題,結果各部會不管是書面或是口頭報告,沒有隻字片語提出任何檢討,根本是浪費大家的時間。這也顯示,國防部與相關部會,過去十幾年來不管面對大法官、監察院、立法委員或是全民的監督,總是我行我素,也難怪有民眾會認為,相關部會根本是刻意放水、甚至暗助投資客惡意炒作軍宅。

    我要求國防部盡快提出報告,具體提出相關數據,實際擁有或住在軍宅的人有多少比例是非原眷戶,投資客透過漏洞賺取的不當得利有多少,不同意戶或買不起房子等受害眷戶,有什麼補償措施和申訴管道,以及未來政策與法律應該如何修訂,才能避免這樣的問題。

    【眷改基金黑洞如何償債】

    根據105年度中華民國總預算案:「餘絀撥補之預計:本年度預算短絀 9 億 3,637 萬 6,000 元,連同以前年度待填補之短絀 741 億 5,641 萬 5,000 元,共有短絀 750 億 9,279 萬 1,000 元,留待以後年度填補。」

    現在眷改基金已累計虧損超過750億,國防部說要在108年靠處分土地清償,然而,是否真能如期完成,大家都有疑慮。就算真的可以靠處分土地來償還好了,三年內這麼短的時間,國有精華地區恐怕必須大量出售來還錢,而出售的對象,到頭來可能還是得靠優先賣給建商財團或投資客。

    照顧軍眷戶原本是國家美意,結果中間過程,反而讓許多軍宅被特定投資客套利,未來基金回補,竟還是要靠賣地給投資客、建商、有錢人,這前前後後都如此荒謬,人民的居住權、公平正義到底在哪裡?

    【最底層的居民:居住權在哪裡?】

    今天我問國防部法律事務司人權保障處處長:「憲法和兩公約所保障的居住權,究竟有沒有包括違占建戶?」我問了兩次,他遲疑很久才回答:「原則上人民的居住應該要有基本權」。

    如果違占建戶有居住權,那又為何好幾年的陳情卻無人處理?眷服處說這些違占建戶是「既得利益者」,我以我選區南機場對面的「九號基地」為例,的確有些高階軍官擁有中華路段商家,然而更多人,是住在陋巷裡面,有的是當初不符合配售眷戶身份的未婚老兵,有的是不得不輾轉流落到那個陋巷去住的人民,在那些狹小破舊的眷舍裡,有各式各樣的人生故事,但有個共通點,就是他們已經被通知六月份要被斷水斷電、要被拆除。

    居住權,是憲法及「兩公約」所保障的權利。我實在搞不懂,為了保障「居住權」的眷改條例,應該是良善的,結果竟然有人可以透過法律漏洞買好幾戶在那邊賺暴利,有人卻面臨被斷水斷電要被趕走。

    國防部沒有確保他們的居住權而強制拆遷,其實是違反憲法及「兩公約」所保障的居住權。因此,我請國防部應立刻清查全國目前眷改土地裡面,不管是合法或是違占建戶,通盤了解在地居民訴求,尤其對低收入戶或是身心障礙者等弱勢,更應該積極協助他們向在地主管機關申請補助、補貼或津貼,申請公共租賃住宅或社會住宅,確定大家都有安置地方,再開始搬遷,如果還沒做好做滿,就不要用訴訟來恐嚇他們,來逕行斷水斷電、來強拆迫遷。

    【眷改政策錯誤的源頭】

    眷改政策,我認為從一開始,第一顆扣子就已扣錯,一步錯,步步錯。

    按照大法官釋字第457號解釋文的內容意旨,眷村、軍宅的存在,應該是定義為「使用借貸之法律關係。使用借貸為無償契約,屬貸與人與借用人間之特定關係。」也就是,這是國家將土地借給弱勢的軍眷來居住,給他們使用權來確保他們的「居住權」,而不是給所有權。進行眷改,可以檢視眷改條例第一條提到「興建住宅照顧原眷戶、中低收入戶及志願役現役軍(士)官兵」,其中「照顧」的概念,其實根本沒說是要把「使用權」轉為「所有權」。理論上應該要用最初的理念,進行「只租不賣」的眷改與分配。

    不過,既然已經從頭錯誤到現在,我希望部長以及相關部門,能夠及時補救,把十幾年來不願意面對的問題,好好處理,在最後兩個月內誠心檢討,而未來我相信還是有些人會持續在新政府裡面任職,也希望所有處理眷改的相關部會人員,都能用新的心態來面對問題、一起解決。

    質詢影片:https://youtu.be/sTtZcxji6k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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