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責任vs義務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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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vs義務 在 啊威Rwei|解壓說|你·我·他的那些日常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4-04 16:26:30

—— 『從寄生上流看社會不平等,電影X學術X對話』 「最有錢最窮5%差115倍。」 「貧富差距第一香港,第二新加坡。」 「上流人不用為了生活耍手段。」 「上流跟下流層各有不同手段。」 ____ 三層架構: 一、資本主義 連警衛保全都500大學生應徵 人要生存 沒工作沒生活 傳統農業社會無此問題 工商...

  • 責任vs義務 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7-15 18: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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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長慎入但看完長知識
    #順手分享好人一生平安♡

    昨天看到社群中有人分享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podcast 法客電台的「政治歸政治#42: 香港可能不用回歸,台灣已經獨立卻不獨立,民主其實像極了愛情」

    我也算是法客電台忠實聽眾,因為我在今年一月初聽了某集推薦的書特地去買來看,好在看了那本書《意外的國度》我才開始想了解這本書為什麼會先入為主的認為台灣光復是對的?我是因為法客電台而買了這本書也因此走上推廣台澎法理建國的路,也算是機緣~

    #我是法理建國派的皮筋兒

    這集#42聽完後提到了許多問與答、直播說過的內容,所以我想以身為「法理建國論述支持者」的身份提出幾點來讓大家思考一下。

    1️⃣香港
    一開始主持人先談了香港被從聯合國中的非自治領域名單中剔除。
    香港的例子我有整理在部落格👉🏻 https://wp.me/pd1HGm-c6

    簡單的來說,香港跟台澎例子可差很遠。
    香港的範圍(香港島、九龍半島、新界)中,確實本來就有中國領土存在(新界)。即使香港島、九龍半島不移轉,新界也是得移轉的。而香港與中國本土接壤,台澎與中國相隔上百公里的海洋,面對的狀況截然不同。

    先重申我的想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治下的人民活在資訊高牆內;台澎人則活在中華民國政權洗腦教育所建構出來的心理高牆內。
    台澎人面前是一道我們手上有鑰匙的上鎖門,這個鑰匙🔑就是「可依國際法法理程序去殖民化,行使住民自決權建國」,但大部分的台澎人把中華民國當作國家總覺得自己面前是萬仞高牆,以為要從中華民國中分離獨立。
    台澎與香港的不同就在於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
    而香港的議題,我們能做的事情是:指出牆存在,指出該如何處理這道牆,然後祝福與尊重香港人自決的結果。

    最終結果就是香港領土主權已轉給中國,正式的領土主權移轉文件為《中英聯合聲明》。
    其實從國際法切入還有別的做法,但問題也出在香港人自己如何決定。
    香港人如果願意的話,可以從法理面針對去殖民化委員會當初提出的報告內容進行爭執,指出這份報告中的錯誤之處,然後讓聯合國大會做成決議將香港放回非自治領域名單。這樣就會有一線生機。
    但問題在於,大多數香港人並不熱衷於香港獨立一事,雨傘運動跟反送中也不是主張分離獨立的訴求,香港人要的只是「落實五十年不變」而已。只是要求一國兩制確實執行。然後就跟大多數台灣人一樣,認為國際法沒有用,覺得國際間只比拳頭大(但又認為中國的拳頭比美國大),自己親手把大好的工具丟在一邊,很可惜。

    👉🏻Q&A125香港主權?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308110697437485/

    👉🏻Q&A145&146:主權母國不同意就不能舉辦獨立公投嗎?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320089539572934/?d=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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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至於台澎也曾是日本殖民地沒放在聯合國中非自治領域上,在問與答也有說過,簡單來說:

    台澎就是「非自治領域」non-self-governing territory,被佔領的地方本來就是非自治領域。

    「去殖民化」本來就是二戰後的國際共識,聯合國憲章、聯合國大會決議都明言要推動去殖民化。台澎是原日本殖民地,二戰後又被交給外來中國政權進行佔領代管,本來就是非自治領域。

    應該好好善用這個法律狀態向國際社會發聲表態,行使自決權建國,放下中國流亡政權,才能真正擺脫一中兩政權的框架。

    讓台澎被列入非自治領域名單確實是一條路。沒在名單上不表示就沒有那個狀況,但必須說的是,能否列入非自治領域名單,要面對的是政治問題,不是法律問題。

    再提,台澎是不是「非自治領域」,是依照歷史跟國際法去判斷,不是依照有沒有放在名單上來判斷。台澎不在名單上,可能原因有兩個:不符合標準所以沒列上去、確實符合標準但因為某些因素沒寫上去。台澎屬於後者。

    姑且不談聯合國非自治領域名單並不完整,台澎法理地位問題之所以沒在聯合國提出來討論,以及台澎沒被放進非自治領域名單,全都是冷戰框架下為了讓中華民國流亡政權有地方可待而做出的政治決定。

    再者,聯合國只不過是個國際聊天室、政治軍事同盟、國際組織,並不是世界政府,也不是世界法庭,它所做出的決定絕大多數都是政治決定而非法律決定,即使沒放入「非自治領域名單」也不表示在法律上就是自治領域,或沒有資格行使自決權。

    更何況台澎盟佔狀態是1945.9.2的《一般命令第一號》,當時聯合國還沒成立呢。

    建國後不一定要入聯,但要入聯一定要先建國。

    二戰後世界國家不超過60個,現在將近200個,多增加的一百多個國家裡面,超過一半以上原本都是殖民地,就是透過去殖民化完成建國。
    所以台澎就依據這個成功案例來完成建國,透過國際法程序建國,絕對會比幾個人到聯合國大樓前面拉布條說要讓台灣入聯來得有力。

    👉🏻Q&A126:台澎是非自治領域?建國後要放棄中華民國軍隊的武力吧!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308689084046313/
    👉🏻Q&A129:台澎屬於非自治領域、台灣不會變成香港。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310593750522513/
    👉🏻Q&A130承上題: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311196123795609/?d=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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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聯合國是在二戰同盟國成員與軸心國成員的戰鬥因日本投降告一段落之後,於1945.10.24組成的的國際組織,是政治軍事同盟,其內部各個主權國家也是壁壘分明。中華民國政權作為中國主權國家合法政府代表在聯合國說了26年「台灣是中國的一省」,聯合國中其他成員大多數不會直接明說,但仍舊有些國家提醒著《舊金山和約》處置台澎成了領土主權歸屬未定的事實。

    日本是戰敗國,它能說的就是「我投降了,我會遵守同盟國最終寫在和平條約上的一切。
    在國際法上一個戰爭的結束必定是要簽署和平條約等其生效後才算真正完結。

    ➡️現實上的結束:因投降而停止駁火(一般人在談戰爭結束時會以這個為基準)
    ➡️法律上的結束:和平條約生效(戰爭相關主要法律責任的確立)

    台澎在舊金山和約只被日本放棄了領土的一切權利義務跟主張請求,沒寫歸屬給哪個主權國家,意即沒有任何主權國家領土範圍涵蓋台澎。

    這絕對不是日本「故意為之」喔!而是當時在《舊金山和約》美國英國草擬時,與同盟國成員討論後認為台澎歸屬留待日後再討論。👉🏻 同盟國是什麼?同盟國與ROC政權之間的關係? https://wp.me/pd1HGm-kX

    《舊金山和約》讓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不屬於任何主權國家(包括ROC政權/PRC政權想代表的中國),就是要給國際社會介入的依據,ROC自己也很清楚。

    為什麼法理建國派要不斷強調《舊金山和約》所建構出來的狀態?因為那是共識的基礎。其他政治層面的東西都有可能隨便改變,但透過國際條約所建構出來的東西,可不是你說不存在就會不存在的。

    👉🏻 國際法的形成與運作 https://wp.me/pd1HGm-4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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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台灣光復的騙局

    聽完這集一直聽到「台灣回歸」到底回歸什麼?為什麼要先入為主認為「必然回歸」?

    中華民國政權很愛說依據《開羅宣言》、《波茨坦宣言》、《降伏文書》、《中日和約》,所以台灣回歸給中華民國。這是大錯特錯。
    我有整理台灣光復的騙局👉🏻 https://wp.me/pd1HGm-10

    簡單來說,依據《舊金山和約》第 26 條:”…… Should Japan make a peace settlement or war claims settlement with any State granting that State greater advantages than those provided by the present Treaty, those same advantages shall be extended to the parties to the present Treaty.” 意即:如果日本跟沒簽《舊金山和約》的盟國成員簽約,條件優於《舊金山和約》的話,其他盟國成員全都可以一體適用。

    《中日和約》是《舊金山和約》的子約,子約效力無法超越母約,母約沒把「台澎領土主權」移轉給任何國家,子約也辦不到。換句話說,若條件更優渥,則同盟國成員皆可享受其條件。所以,如果日本真的有辦法依照《中日和約》將台澎領土主權移轉給中國(中華民國政權)的話,那依照《舊金山和約》第 26 條的規定,台澎領土主權現在會變成45個最終批准和約國家共有喔!

    中華民國政權作為當時的中國代表,若想透過子約《中日和約》得到台澎領土主權是不可能的,因為《舊金山和約》對台澎處置就是主權歸屬未定。
    再來,實際上沒簽約到《舊金山和約》的中國代表ROC,與日本簽訂《中日和約》,當時就是承認接受《舊金山和約》的安排,台澎主權歸屬未定的事實,表示中國代表ROC也同意《開羅宣言》中「臺澎主權歸屬」的部分要依《舊金山和約》處理。
    這就表示中英美三國都同意以《舊金山和約》的規定取代《開羅宣言》中關於台澎領土主權的約定,台澎領土主權自然應依《舊金山和約》的規定來認定,也就是處於「未定」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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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關於主持人提到的「民族自決權」,我們在直播有開一集來跟大家聊。
    👉🏻 內部自決權 vs 外部自決權、民族自決權 vs 住民自決權、自決權的行使 https://wp.me/pd1HGm-5S

    簡單來說:
    國際法上的「自決權」,涵蓋「『內部』自決權」與「『外部』自決權」。

    其中「『內部』自決權」是以他國不干涉原則的具體展現,例如選舉、投票、立法、制憲都是「『內部』自決權」的行使態樣;而「『外部』自決權」的部分,就是提到人權、族群等等的保障,例如建國(建立國家法人格)。換句話說,外部自決權就是依國際法法理來行使,包含建國、併入他國自由邦、成為他國的一部分。

    所以國家法人格是無法透過「『內部』自決權」來完成,比如主張「正名制憲或修憲」做的都是無法達到建立國家法人格的方式,層級不同。👉🏻 Q&A92國家法人格是什麼?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288373022744586/?d=n

    總之,國際法的框架就是「『外部』自決權」;而以國內法內行使的就是「『內部』自決權」。

    再來就是主持人一直提到台灣有沒有機會「民族自決」,先來說民族自決權是什麼。

    民族自決權的意義就是某個民族有權利決定族群的未來,去決定生活的這塊土地的未來。為了確保民族的延續,不受他人干涉的情況下,賦予他們行使民族自決來建國。

    national self-determination 民族自決;nation 民族;nation-state 民族國家;state主要是指sovereign state國際法上的主權國家。

    (self-determination 就是自決;right to self-determination 自決權,所以與民族自決權不同。雖然網路上的中譯都會有混用的狀況,所以必須釐清差異!)

    經過數百年的實踐,國際社會對於軍事佔領該怎麼進行、要遵守什麼規範,已經形成一些必須遵循的規則。具體明文化的內容可參考《海牙公約》及《日內瓦第四公約》。

    中華民國政權1949.12.7流亡來台澎時違反佔領法帶了中國難民來台,隨著歷史演進,難免就會產生文化融合與血緣混同,生活習俗也是會互相影響。如果真的要來談血統的話,中國難民與台澎住民這個區分就會很難區分喔!民族自決權的源頭就是血統主義,所以是很難避談的。如果我們要談行使民族自決權的話,必須要先有一個民族群在,如果民族的邊界不清楚不存在,就無法去行使的。

    史明前輩提的「台灣民族」其實沒有真正形成,所以才需要倡議。

    如果今天我們只談血統、種族主義,那像原住民各族就無法成為同一族。但如果談的是民族主義,那大家就可以形成同一個民族。

    對某些民族來說,民族就是種族,但其實現在想要找到非常純粹的種族基本上是找不到的。大家的血統都混過,混的程度問題而已。
    同一民族也可以建立數個國家,東歐有許多國家都是斯拉夫民族成立的,就好像兄弟分家這樣,語言習俗一開始都差不多,但之後可能會因為主客觀因素而產生差異。

    所以我們法理建國派會主張的是「住民自決權」。原日籍台澎住民是受到日本殖民剝削的對象,也是因為日本殖民剝削受有損失的被害人,自然是在「去殖民化」過程中可以行使權利的人,所以必然是在「去殖民化」過程中可以行使自決權的人。

    我們並不care你是哪個民族、說哪個語言,我們說的是共同經歷殖民統治的時期的台澎住民受害者。

    在「去殖民化」脈絡下必須由原日籍台澎住民及其後代行使自決權,並不是血統論,而是「去殖民化」措施的「受殖民者/被害人專屬」的本質,及權利的法律上繼承關係所造就的結果。

    台澎自決建國的去殖民化路線,主要行使自決權的,是共同受日本殖民殖民壓迫的族群。這群人因為受同一殖民者殖民的共同歷史而成為一個族群。這就涵蓋不同民族了。這是處理法律層面的問題;而中華民國難民及其後代是因為佔領法關係因此沒有資格參與受日本殖民後依國際法程序「去殖民化」行使住民自決權,因為會造成此公投法律上的瑕疵。但人的國籍是可依個人意願來選擇,國籍歸化成新國家國民即可。

    👉🏻 Nation、Country、State的差別;護照的作用 https://wp.me/pd1HGm-kC
    👉🏻法理建國論述不是血統論 https://wp.me/pd1HGm-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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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主持人還說了台灣有人主張「制憲建國」,我想提醒一下是「先建國再制憲」。

    先透過國際法程序完成建國,就會具有國家法人格,再來形塑出國家的各項屬性才對。
    憲法不具有國際法效力,建國也不是靠制憲唷!

    👉🏻Q&A23國家的各項屬性有什麼?: https://www.facebook.com/258660130833607/posts/4074186395947609/?d=n
    👉🏻Q&A20有憲法就是國家嗎?:https://www.facebook.com/258660130833607/posts/4066178223415093/?d=n
    👉🏻Q&A93:制憲可以宣示國家主權,獨立建國先於國家法人格嗎?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289026626012559/?d=n
    👉🏻Q&A109:有沒有先建國再獨立的國家?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298700405045181/?d=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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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關於主持人說「國際上法條不明確時,就會是比誰國際政治實力強大」。
    在問與答跟直播我們也說過了,國際政治的天花板是國際法。

    👉🏻 國際法的形成與運作 https://wp.me/pd1HGm-4Z
    👉🏻 主權的概念形成與發展 https://wp.me/pd1HGm-5k

    法律規範的形成過程中固然會經過政治折衝,但法律規範一旦形成就不會輕易改變。而國際法規範更多的情況下是透過許多國家反覆實踐變成慣例而產生的,不是幾個國家自己在那裏玩政治手段創造出來的。

    台澎若要在國際上腰桿挺直是不能去忽視台澎法理地位懸而未定的事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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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大家常說的台灣主權未定,我習慣用字精準一點)

    《舊金山和約》Chapter II. Territory

    Article2

    (b) Japan renounces all right, title and claim to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title 是 right 的基礎,right 是 claim 的 基礎

    日本放棄對台澎所具有的權利名義(title),相關的一切權利(right),及一切的主張請求(claim)。

    國際法上的主權國家是具有國家法人格的政治實體,因此,台澎不是國際法上的主權國家,不具有國家法人格,只是自主運作的單位。

    而中華民國政權只是中國政權不能等於台灣。它的中國政權法律身分是可以作為中國主權國家的合法政府代表。

    其實在主權未定後面加個論,就是企圖把它變成一種論點。

    主流認知把台澎真實存在的法律狀態說成一個論點,這樣中華民國支持者就可以反駁說:這個論點有多少人支持?國際上支持嗎?有學者支持嗎?
    然後中華民國政權可以以「言論自由,尊重不同論點」來迴避別人依據台澎地位未定的法律事實提出的質疑。所以「論」這個字是很狡猾的ఠ_ఠ

    所謂的「未定論」的內容其實早就已經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所以並沒有「還沒定型」的問題。內容非常清楚,而且很單純。

    「沒定型」的是具有不同立場、目的或認知的人,從這個「未定」狀態所衍生出來的各種觀點,其中有很多觀點其實跟「未定」是直接發生矛盾的。例如,有人一邊主張「台灣地位未定」又一邊主張「台灣是主權獨立國家,名叫中華民國」就是個自相矛盾的說法。因為,如果「台灣是主權獨立國家」,就表示台灣的地位是「主權獨立國家」,那又怎麼會有「台灣地位未定」的情況存在呢?

    能跟「台灣地位未定」的觀點搭配而不發生矛盾的,就只有「台灣還不是主權國家」(所以需要建國)及「台澎主權不屬於任何國家」(不屬於中國國家,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及中華民國政府)。

    事實上主權未定不只是「論」了。而是從 1952.4.28 《舊金山和約》生效至今,實實在在,保護台灣近七十年的法律狀態。

    這些客觀史實都在這影片了🙌🏻🙌🏻[英語繁中字]為什麼台灣在國際上無法加入WHO?原因與解決方法:https://youtu.be/lss2OdMhi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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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法理建國派主張 #終止代管自決建國

    許多人問我的目的是什麼?我只是展開對話,希望能一步一步的帶大家了解國際法法理建國。

    台澎需要的絕對不是從「中華民國中獨立」。
    因為中華民國政權只是中國政權不是主權國家,而且根本沒有取得台澎領土主權。

    👉🏻 Q&A29獨立是什麼?建國獨立跟獨立建國不一樣嗎?:https://www.facebook.com/258660130833607/posts/4090633357636246/?d=n

    👉🏻Q&A26:台灣適用「無主地先佔」嗎?住民自決權與國民主權差別是?:https://www.facebook.com/258660130833607/posts/4082327711800144/?d=n

    👉🏻具體建國步驟、行前具備條件以及終止代管自決建國後的工作 https://wp.me/pd1HGm-7P

    👉🏻ROC政權慣用語的背後意義與建國派的建議用語 https://wp.me/pd1HGm-g7

    👉🏻究竟「有效自決」能否改變中華民國政權的本質、解決台灣在國際社會面臨的困境?(上)https://wp.me/pd1HGm-iN

    👉🏻究竟「有效自決」能否改變中華民國政權的本質、解決台灣在國際社會面臨的困境?(下) https://wp.me/pd1HGm-jB

    👉🏻台澎建國是否必定「終將一戰」?台海中線的意義、防空識別區與「『共』機擾『台』」 https://wp.me/pd1HGm-k2

  • 責任vs義務 在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5-02 10:37:35
    有 705 人按讚

    US Taiwan Watch: 美國台灣觀測站
    因為我的粉專帳號留言一直無法成功,我就開本帳來回覆。
    (更新:但本帳在5/3被檢舉垃圾留言限制帳號紅標了🚫,所以我本帳不能留言了)
    傳送門:https://www.facebook.com/745690295614944/posts/1719824734868157/?d=n

    一樣整理在粉專上:)

    —————————文長慎入—————————

    美國對台立場沒有模糊,對中華民國政權也是仁至義盡,回頭看美國的立場聲明一直都很明確,模糊的是台灣人把中華民國當成台灣的國家,分不清楚台澎法理地位與金馬法理地位的差別。

    (延伸閱讀美簽👉🏻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291595519089003/)

    無論美國承認不承認中華民國是否為中國代表政府,美國立場就是中華民國只是受盟軍指令代表盟軍來台佔領代管,沒有台澎領土主權。

    以下節錄原文太長就不放了,請大家自行去網站看:http://www.rotpnetwork.tw/reference.php?LAN=TW

    👉🏻 1959.10.06美國地方法院審理 CHENG FU SHENG v. ROGERS 案時對台澎主權狀態表示意見
    哥倫比亞特區地方法院 District Court District of Columbia 表示:

    「自十七世紀中葉到 1895 年,福爾摩莎是中華帝國的一部分。在 1895 年,中國依據下關條約將福爾摩莎割讓給日本。於 1943 年 11 月,美國、英國及中國宣佈其滿洲、福爾摩莎及澎湖群島『應返還中華民國』是他們的『意圖』。蘇聯在1945.9.2的波茲坦宣言中,以及日本在其降伏文書中都接受該宣言所載項目。同盟國最高總司令之後發布了第一號指令,盟軍設在日本帝國的總部隨之發布一般命令第一號,要求在福爾摩莎的日本指揮官向中華民國的蔣介石總司令投降。從 1945 年 9 月開始,美國及其他同盟國接受中國對該島嶼進行治理。在1952.4.28生效的對日和約中,日本放棄對福爾摩莎一切『權利、權源與請求權』。此協議或其他之後任何協議都無意將福爾摩莎的主權移轉給中國。」

    「依據福爾摩莎的歷史背景資料,顯示同盟國在開羅表示他們有意讓中國恢復對福爾摩莎的主權,且中華民國在戰爭結束時於台灣接受日本軍隊投降。其也指出日本於對日和約中放棄對福爾摩莎一切權利、權源與請求權。但在該和約及其他和約中,並未將福爾摩沙明確地割讓給中國。因此,其狀況是,同盟國仍必須對福爾摩沙的地位作成協議或條約才行。」

    從前述國務院之官方聲明,顯示美國承認中華民國是中國的合法政府;中華民國的臨時首都從 1949 年 12 月已就在台灣(福爾摩莎)的台北;中華民國政府對該島嶼實施治理;福爾摩莎的主權尚未移轉到中國;且除非在之後簽署適當的條約,否則福爾摩莎並不是中國這個國家的一部分,至少還未成為其一部分。福爾摩莎可以說是由中華民國政府所佔領及治理的領地或地區,但並未被正式承認為中華民國的一部分。為避免作出此等承認,國務院的表達方式極為注意且細心。

    #涵義:台澎主權並未移轉給中華民國。

    —————-

    《台灣關係法》主要談到三個東西:
    1. 地理範圍:台澎
    2. 人:台澎自然人、法人
    3. 治理政權:台灣治理當局

    這是美國國內法,美國的立場就是《舊金山和約》對台澎的安排: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的事實喔!

    《台灣關係法》歷史脈絡: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281658133416075/
    說出來就是要跟大家說,在美國還承認中華民國政權為中國代表政府時,也一再重申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
    當美國不再承認中華民國政權是中國代表時,仍舊是不減對台澎戰略地位的重視。所以要分清楚美國對台的處理,千萬不要跟中華民國政權搞混喔!

    歷史脈絡依照美國國內法《台灣關係法》中定義:沒有台澎領土主權、現實治理台澎的中華民國政權是「台灣治理當局」,簡稱台灣、或是台灣政府。
    沒有台澎領土主權、現實治理台澎的中華民國政權的總統是台灣治理當局的總統,簡稱台灣總統。

    一點問題都沒有唷~

    👉🏻 1955.02.10關於中美共同防禦條約是否影響台澎主權之歸屬
    參議院外交關係委員會主席 Walter F. George 表示:

    參議院批准本條約並不會強化或弱化蔣政府對於國際地位尚未決定之福爾摩莎的主權主張。

    #涵義:中美共同防禦條約不影響「台澎主權未定」的法理狀態。
    -
    👉🏻 1955.02.16關於中華民國治理台澎行為的性質
    國務卿 John Foster Dulles 表示:

    在 1945 年,中華民國被委託治理(福爾摩莎與澎湖群島)

    #涵義:中華民國是受委託治理台澎。

    -
    《舊金山和約》是同盟國48個國家與日本簽訂的和平條約是具有國際法效力的二戰最終處置,沒簽訂到這份的國家依舊金山和約第26條與日本簽訂其子約,條件不得優於母約,否則全體盟軍成員皆受用。

    因此,回覆第一點❣️
    美國的立場就是舊金山和約對台澎的安排,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


    #國際法小知識
    國際法上的主權國家是sovereign state,是具有國家法人格的政治實體喔,台澎還不是,台澎只是實質自主運作的單位而已,還未完成法理獨立。
    國際法上不存在事實獨立這個政治詞彙。

    國際法規上,稱主權國家是sovereign state,而country、Nation也稱作國家,但這兩個不一定是國際法上的國家。

    舉例:蘇格蘭🏴󠁧󠁢󠁳󠁣󠁴󠁿 是英國的構成國之一,領土主權屬於英國,雖然外交、軍事、金融、總體經濟政策等事務上受英國國會管轄,但蘇格蘭對於內部的立法、行政上,擁有一定程度的自治。2014年辦過獨立公投,後來沒過,他還不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但是呢 英國用country 稱呼 蘇格蘭。所以以後看到country 先不要直覺認為他是主權獨立的國家 ,也可能只是一個政治實體政權,掌控一個區塊,但不一定具有主權國家的身份。

    ——
    第二點❣️

    《聯合國大會2758號決議》我寫在這

    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294812378767317/
    美國的立場一直都很明確,#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中華民國是在同盟國的委託下治理台澎、#舊金山和約與台北和約都未決定台澎主權歸屬、#台澎法理地位與金馬不同。

    中華民國從1945.10.24以中國代表政府身分在聯合國代表中國,一直到1971.10.25因《2758號決議》喪失在聯合國代表中國席次之前,都不斷向國際社會宣稱「台灣是中國一省」。後來接著代表中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坐上聯合國中國席次時,只是繼續延續中華民國政權的主張而已。

    換句話說,台灣會被聯合國認定為中國一省,始作俑者就是1945年就謊稱「台灣光復」的中華民國政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只是撿了個大便宜而已。

    從這段中華民國政權將台灣拖進中國內政的歷史,就可以知道中華民國政權永遠是中國政權,它無法等同於不屬於中國的台灣。

    而台灣要徹底擺脫中國,不是「讓國家正常化」、不是「正名制憲或修憲」,而是必須善用主權未定的國際法法律狀態,及早依國際法規範行使自決權建國,擁有主權國家法人格,才能真正在國際上勇敢自信向前行,這才是真正保護台澎人民的方法,讓台澎地位直接提升,讓中國無法再威脅,讓國際間可以不用顧慮「不干涉內政的原則」,與台灣站在一起:)

    #台灣欠缺的是國家法人格
    #台灣人欠缺的是建國意志

    ———
    第三點❣️

    主張1949中華民國滅國?是指流亡滅國然後又建國,建了不知道什麼的東西嗎?政治體?

    1949年台澎領土主權還是屬於日本的喔!國際法規定戰爭的結束是要簽訂和平條約,因此日本投降後停戰了,進入戰勝盟軍的盟佔時期,最終在《舊金山和約》48個國家與日本簽訂決議處理戰後責任歸屬。
    台澎領土在《舊金山和約》生效就是領土主權歸屬未定。

    那這裡就有個問題了,如果1949年的中華民國是另一個國家,不是中國,這代表這個國家從來沒有對日宣戰,也沒跟日本打過仗,那是要簽什麼鬼和約?

    沒有承認中華民國是中國代表,那是要簽什麼《中日和約》?日本跟什麼國簽條約?

    不要跟我說日本跟台灣國簽約喔,去把原文中日和約仔細看,基本英文能力不用太好,也看得懂。

    如果跟日本簽《中日和約》的那個東西不是中國,而且還是1949之後才出現的國家,那1941年以前中國跟日本簽的條約關它屁事?幹嘛在《中日和約》第4條扯到這些?

    👉🏻這篇有說明中日和約內容
    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290834052498483/?d=n
    -
    中華民國課本說的「《#蒙特維多國家權利義務公約》中的國家四要素」,其實應該稱國家四特質(不是中華民國課本說的要素)是對主權國家具有的特質做出來的歸納,並不表示湊足了這四個就是國家。
    國家四特質的作用是讓我們判斷哪個政治實體不是國家(缺其中任何一項就不是國家),但無法據以判斷哪個政治實體是國家。

    目前台澎現況:
    #土地:有,台澎;但把金馬東沙包進來就建不了國。
    #人民:有,原日籍台澎住民及其後代;所謂的去殖民化程序是因為台澎曾經是日本殖民地,依法理地位來說行使住民自決權以原日籍台澎住民及其後代的台澎人為主。
    在行使自決權時,將中國難民及其後代算進來可能會造成法律上的瑕疵。無論中國難民及其後代是否參與自決建國程序,建國之後,他們都能直接歸化成為國民。可在新建國家的國際法上簡化歸順程序,實務上給中國難民及其後代方便,但法律上要知道人民是具有自由意志可以來選擇國籍,因此要尊重他們的自由意志。
    #政府:宣布建國之後才會成立的行政組織;建國前不存在政府,目前 ROC 政權只是治理當局。
    #外交能力:宣布建國、成立政府之後才有辦法展現的東西。

    👉🏻中華民國是建立政權,不是建國。https://www.facebook.com/media/set/?vanity=rotpnetwork&set=a.2763561250403580
    👉🏻 Q&A81:建國以後中華民國怎麼辦?會不會變軍閥內戰?金馬人呢?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282075806707641/?d=n
    👉🏻法理建國論述不是血統論 https://wp.me/pd1HGm-45
    -

    蒙特維多的四個國家特質,不是要素。
    有這四個不等於就是主權國家唷!這只是主權國家具有的特質喔~

    #延伸閱讀
    Q&A73蒙特維多國家權利義務公約 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277885027126719/?d=n
    Q&A74承上題 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278470730401482/?d=n
    Q&A75承上題 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279048207010401/?d=n
    -

    #事實上
    把中華民國當成台灣人的國家,才是掉入一中兩政權的框架,台灣人把中華民國的敵人當成自己的敵人在害怕。

    如果願意擺脫害怕,重新了解歷史脈絡、台澎法理地位,就會知道,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要怎樣主張,那是它的事情,若以為中國主權國家法人格內部的兩個政權的爭吵看做是中國共產黨與中國國民黨的爭吵,那你才是順了中國PRC的意。
    PRC主張自己繼承ROC,ROC說台灣是自己的,PRC繼承ROC的話,當然也主張台灣就是自己的。
    國台辦處理PRC的台灣地區事務,陸委會處理ROC的大陸地區事務:兩岸同屬一中。

    一中國內兩個爭奪代表政府地位的政權間戰爭(中國內戰)
    一中國內兩個爭奪執政黨資格的政黨間戰爭(黨爭,國共內戰)用這種視角就是把自己當作中國人。

    國台辦這麼說最重要的目的,是要將「中國代表權之爭」這個概念拿掉。透過將中華民國政權的滅亡跟中國國民黨敗逃連結來消滅中華民國政權。
    所以這不是講錯話喔,這其實是一種概念操作。
    中華民國政權也沒有真的消失。
    中華民國政權想代表的中國沒有台澎領土主權這才是事實。

    問與答也寫了很多篇告訴大家至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打不過來的原因就是因為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不屬於任何主權國家,不屬於中國,不是中國內戰的戰場。

    而台澎法理地位是至今一直保護台澎七十年的法理狀態,讓美國可以賣武器給我們,讓《美日安保條約》可以也保護到台澎。
    -

    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的意思是沒有任何主權國家領土範圍涵蓋台澎領土。
    ⚠️領土主權只能由國家來主張,不是一群人或者組織、政權可以主張的。
    住民具有的是自我決定權(自決權)。

    👉🏻Q&A26:住民自決權與國民主權差別是?:https://www.facebook.com/258660130833607/posts/4082327711800144/?d=n

    仔細思考一下,二戰後去殖民化其實有兩個階段:
    1. 殖民母國、主權國,放棄殖民地主權。
    2. 第二階段領土上人民要決定自己的方向,看要建國,還是併入另一個獨立國家。所以台澎主權未定其實白話來說就是台澎人民什麼時候要來自決?

    台灣人民根本沒意識到有第二階段。

    釐清現狀是台澎地位未定,那台灣人要改變現況的方式,是真的針對台澎地位的問題在處理 嗎?之前台灣人說要從中華民國中獨立出來,但這主張基礎就不對了。

    台澎不是國際法上的主權國家,欠缺國家法人格,這個要透過國際法法理程序建國才可以。
    建國後並不能主張中國領土金馬東沙,這樣是侵略他國領土違反國際法法理喔!

    🌻延伸閱讀:
    👉🏻我們法理建國派的目標:https://wp.me/pd1HGm-3U
    👉🏻我們的論述對象是台澎人:https://wp.me/pd1HGm-3M
    👉🏻 內部自決權 vs 外部自決權、民族自決權 vs 住民自決權、自決權的行使
    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296986638549891/
    👉🏻 李明哲事件 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283204039928151/
    👉🏻九二共識 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289153922666496/

    我開了部落格啦 追蹤起來❤️ https://journeyshin.wordpress.com

  • 責任vs義務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12-09 20: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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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位讀者安:
    在我們關注了台灣最近各種莫名其妙踐踏法治國、扭曲執法的事情後,讓我們再把目光拉回檢察體系,來討論 #檢察獨立vs檢察一體 、#業務監督vs檢察官人事評定權 的區分,並進一步探討今年「高檢署打算插手地檢署檢察官的職務評定,實質擴大高檢署介入地檢署的權力,導致地檢署的職務評定委員會形同虛設」對於檢察體系的影響吧!
    📣【檢仔聊齋】系列第15回來了!
    〈檢仔聊齋(十五):培養乖乖牌檢察官?高檢署插手職務評定的惡果〉
    https://bit.ly/36Xa7iW

    ⚖️「檢察一體」vs「檢察獨立」
    檢察官的工作包含偵查、公訴與執行,可以說對刑事訴訟程序的公正性具有關鍵影響力,為確保此項檢察權公正行使,所以應擔保其獨立性,這是「檢察官獨立性」的理論由來。
    至於「檢察一體」則是檢察權的內部監督,防止個別檢察官在個案中濫用權力、曲解法律而為枉法行為,以確保檢察權之公正行使,然而 #檢察一體的運作不得違背檢察官之客觀與合法義務。
    因此理論上,檢察官承辦案件具有高度獨立性,只能依據法律並客觀調查事實,而不是服膺於權威甚至政治勢力的「上命下從」。

    ⚖️「檢察業務監督」vs「檢察官人事評定權」
    高檢署對地檢署只有檢察業務的監督權,並沒有地檢署檢察官職務評定的人事權。
    高檢署可以對地檢署進行業務檢查、要求地檢署改正缺失,受理個別再議案件時若發現調查不足,也可以發回地檢署或是命令起訴,但是這些監督權限,並不包含幫地檢署檢察官「打分數」介入人事權。

    ⚖️高檢署的擴權
    然而,高檢署今年制定了一份「檢察官職務評定未達良好之審核意見表」送到法務部,
    使得高檢署不但有機會先以再議或業務檢查的名義,插手地檢署的未達良好名單,還可以在這份名單送到法務部的途中「上下其手」,實質影響最後的檢察官評定結果,是球員,更是裁判。這是多麼強大的人事權限啊!
    而法務部竟然沒有思考讓高檢署插手的合法與妥當性問題,不但全盤接受,還發函到全國各地檢署要求照辦。

    ⚖️接下來的危機
    如今最大的隱憂是,在我國檢察體系長期扭曲的環境下,今年高檢署球員兼裁判、插手地檢署檢察官職務評定的舉措,很容易被濫用。
    有可能在名單要送到高檢署加註意見的運作下,被濫行解釋而淪為檢方高層培養「乖乖牌」檢察官的工具。日後更可能導致地檢署檢察官在前程考量下不敢大談改革、批判體系內的問題,這種寒蟬效應的危機,才是講求獨立性與亟須改革的檢察機關之大忌。

    ---------

    關於高檢署與檢察體系「高官」的其他問題參見:

    〈檢仔聊齋(七):德不配位的檢察體系「綿羊軍頭」〉:「檢察體系的升官圖大致是這樣的:升主任檢察官、升任二審(高檢署及其分署)檢察官、(有機會的話)派任地檢署檢察長。而等到擔任檢察長時,早已脫離辦案實務多年,這也是為什麼很多檢察長時常在開會時「白首宮女話當年」,三不五時冒出讓基層檢察官、司法警察們錯愕的遠古辦案技巧,甚至搞不清楚修法後的新規定。」
    ( http://bit.ly/2YFuQlq )

    〈檢仔聊齋(十三):進一步退兩步?檢察體系改革的「復辟」勢力〉:「地檢署與高檢署檢察官工作內容嚴重勞逸不均,是法律圈周知的事實。在過去,一旦成功「升官」成為二審檢察官後,便可高高在上過著位高責任輕的生活。然而二審檢察官負責的是審核再議、二審公訴,這些工作攸關當事人權益,不容玩笑,卻因為這些「資深檢察官」們久不辦案、幾乎無人監督而鬧出不少笑話。包含各種脫離偵查現實的發回、蒞庭時睡著被法官和律師發現,甚至因為「無卷蒞庭」而鬧上立法院。」
    ( https://bit.ly/3lkHBNd )

    ---------

    ▋延伸閱讀--想要了解檢察體系最根本的問題發生在哪嗎?
    請見檢仔聊齋系列:
    <檢仔聊齋(一):升官文化下,荒腔走板的檢警關係>
    http://bit.ly/2LjGWMk
    <檢仔聊齋(二):警界扭曲的專案績效,讓精緻偵查「空洞化」>
    http://bit.ly/2StcCRb
    <檢仔聊齋(三):巧婦難為無米之炊的檢察體系>
    http://bit.ly/2lPZEk9
    <檢仔聊齋(四):失靈的行政,癱瘓的檢察業務>
    http://bit.ly/2OVFWjl
    <檢仔聊齋(五):檢察體系升官路上的「宮鬥」戲碼>
    http://bit.ly/2K9apaL
    <檢仔聊齋(六):拋棄法律專業,載歌載舞的檢察「秀場」>: http://bit.ly/2qLXSTC
    <檢仔聊齋(七):德不配位的檢察體系「綿羊軍頭」>:http://bit.ly/2YFuQlq
    <檢仔聊齋(八):失能又熱愛作秀的檢察行政高層>:http://bit.ly/37bgvQY
    <檢仔聊齋(九):檢警一家親?檢察官指揮督導權「被架空」的危機>:http://bit.ly/2vUyYnB
    <檢仔聊齋(十):刷防疫存在感?被權力宰制的檢察指令與偵查作為>:https://bit.ly/2WI1QKM
    <檢仔聊齋(十一):重偵查、輕執行?檢察機關的業務失衡現象>: https://bit.ly/2zlFRjm
    <檢仔聊齋(十二):「老派衝組」若不倒,檢察體系不會好>:https://bit.ly/2U3yIeV
    <檢仔聊齋(十三):進一步退兩步?檢察體系改革的「復辟」勢力>: https://bit.ly/3lkHBNd
    <檢仔聊齋(十四):血統純正才優秀?士檢長「精英論」的體系沉痾>: https://bit.ly/36YxwR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