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責任制勞動契約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責任制勞動契約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責任制勞動契約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責任制勞動契約產品中有235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5,165的網紅吳玉琴,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採購機制應該公開透明 要求退輔會嚴格懲治不法行為! #獨家》立委吳玉琴爆退輔會弊案 為違法公司量身打造2億元標案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3688291 去年3、4月間,國軍桃園總醫院護理之家勞務承包商:「祥暉服務...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43的網紅高雄市議員-林于凱,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一個公共工程契約的設計,可以保障很多勞工權益! 昨天的質詢中,我希望勞工局參照臺北市在合約中「載明得標廠商 #應將雇主及自營作業者納入營造綜合保險之保障對象」,以保障公共工程中自營作業者的勞動權益。 白話就是,希望市政府將公共工程強制納入「#雇主意外責任險*」,即使工程層層轉包,亦能有效的保障勞工權...

責任制勞動契約 在 1分鐘法律教室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1-09-10 22:09:53

上週五(110年8月20日),大法官做出一號關於性別平等的大法官解釋(807號),以下來簡單介紹這號解釋的內容。 一、案例事實 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規定:「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10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內工作。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在...

責任制勞動契約 在 Workforce 勞動力量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7-11 08:50:47

#Workforce勞動力量特別企劃 嗨嗨大家,連著幾天大雨(而且每次都是剛好要出門就大雨),搞得米編都有點精神不振了😆今天是跟 @legispedia_tw 法律百科合作的第五篇貼文,想要來聊聊有時候在職場上難免會犯點小錯誤,失手把公司的的財物毀損,而很多公司這時候都會以「扣錢(薪資)」來當作管...

責任制勞動契約 在 Workforce 勞動力量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7-11 08:50:47

#Workforce勞動力量特別企劃 嗨嗨大家,這是Workforce勞動力量與 @legispedia_tw 合作的第二篇貼文,上次我們談到了企業在面試、招募員工時要求提供身分證或其他證件的正當性,今天這篇貼文則是想來討論一下, 通常員工到公司工作應該是「人來了就好」,但如果公司要求出勤時應自行準...

  • 責任制勞動契約 在 吳玉琴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9-30 15:25:09
    有 31 人按讚

    採購機制應該公開透明 要求退輔會嚴格懲治不法行為!

    #獨家》立委吳玉琴爆退輔會弊案 為違法公司量身打造2億元標案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3688291

    去年3、4月間,國軍桃園總醫院護理之家勞務承包商:「祥暉服務企業社」。一位員工跌傷,在申請勞保職業災害給付時,驚覺自己沒被投保勞工保險。這個事件於去年10月4日被媒體揭露,才發現該承包商有多次違反勞基法、規避勞動檢查紀錄。

    去年11月媒體再爆出,承包商:「祥暉服務企業社」。涉嫌偽造照顧服務員結訓證書,將未依法受訓的清潔人員,用偽造證書直接轉任照顧服務員。

    因此,我先後於去年12月2日、9日在衛環委員會、司法法制委員會針對這個問題質詢退輔會、勞動部、與人事總處。退輔會備詢人員允諾會嚴加處理,並將結果回覆我,結果事隔10個月,到今天這件事還沒有得到回應。

    本案「祥暉服務企業社」、「祥暉顧問有限公司」、「有限責任桃園市祥暉勞動合作社」,由林O勇、林O耕、林O祥三人,交叉設立。登記於同一地址1、2樓,其資本額分別為50萬、50萬、22萬。自民國107年至今年上個月,祥暉集團違反勞動基準法的統計:四年間違反15件,一樣的違法問題,一再發生。到最後乾脆拒絕勞動檢查。

    而國防部與退輔會所屬榮總體系是這個集團的最大商業往來客戶。自104年開始,祥暉集團接受國防部、退輔會所轄醫療機構的採購案。所有的案子最小金額1千7百萬元,大至2億2千9百多萬。

    50萬的資本額如何承擔2億多的大標案?
    尤其是一個涉嫌偽造文書,屢次違反勞動法令又拒絕勞動檢查的惡質廠商?
    並在事件曝光後,何以主管機關退輔會未作任何調查處理?

    這一切很難說服國人,退輔會跟廠商之間的關係可以接受公評!

    民國108年,台北榮總新竹分院「第四區照顧服務員勞務承攬採購案」(案號:HCB-10825),延續「106-107年照顧服務員勞務委外案」(案號:10601E)。兩案在投標資格上,108年案將「5年內,需有單次採購金額在6千萬以上的經驗」的限制性條件刪除。結果這個案子讓「祥暉顧問有限公司」得標了,同時錄取第二名,其金額高達2億2千9百多萬元。

    而得標後又不履行契約,契約不履行原應由第二順位的得標廠商遞補,本案卻未依程序遞補。反而更改標案,一次兩年的大標案拆成三個月的小標案,再讓「祥暉服務企業社」得標。

    至此,退輔會不好好說清楚,作必要的處分,很難說服民眾自身清白。

    我會繼續追,非讓整個制度公開透明不可!!

  • 責任制勞動契約 在 林淑芬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9-15 23:11:27
    有 679 人按讚

    #國家成為育兒家庭的神隊友 #請從彈性的育兒假開始!

    政府積極想要解決少子女化問題,
    投入經費建置公共托育體系,提供幼兒園學費補助,
    鼓勵家長送托,減輕家長育兒負擔。
    這彰顯著育兒不是個別家庭的責任,而是社會共同承擔,
    國家勢必要扛起友善育兒的責任,正視育兒家庭遇到的困難與需求!!

    2009年就業保險法修法納入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的相關規範,
    給予因照顧3歲以下嬰幼兒需要暫時離開職場家長薪資津貼補助。
    但育嬰留職停薪必須以「月」為單位,
    育兒家長必須暫時離開職場,復職後是否能夠回到原單位仍是未知數。
    某種程度是逼迫育兒家長,特別是女性面臨育兒與工作必須二擇一。

    #瑞典親職假值得參考
    聯合國研究報告推崇瑞典親職假(育兒假)制度,將親職假區分為「有薪親職假」、「無薪親職假」及「臨時親職假」。有薪親職假的請假單位,可以選擇「全天」、「半天」或是「四分之一或八分之一工時。以彈性化親職假的方式,打造友善職場的育兒模式。勞資雙方可以就工作樣態與育兒需求協商親職假的規劃。

    今天淑芬與 #托育政策催生聯盟、#吳玉琴、#洪申翰與范雲委員共同召開「打造友善勞資雙方的育嬰假-性別工作平等法、就業保險法修法公聽會」。我們邀請性別研究、勞動法等專家學者,以及工會與民間團體等共同討論,會中有些方向與想法值得作為後續修法的參考:

    #育嬰假應擴大至育兒假或親職假的概念
    現行育嬰假僅侷限於三歲以下的幼兒家長,會議上大家皆有共識育兒不是只有三歲以下嬰幼兒才有需求。幼兒進入幼兒園至小學,像是腸病毒、流感等停課,或是生病無法到幼兒園或學校,仍需要家長照顧。我們應打破育兒僅照顧小嬰兒的概念。參酌瑞典放寬至12歲以下兒童,我們應該更進一步去思考從3歲放寬至8歲。

    #有薪育兒假或親職假不同於育嬰留職停薪,應以法律授權訂定,提供類型化選擇。
    育嬰留職停薪屬於勞動契約暫時中止,勞雇雙方無提供勞務與工資義務。若以請假方式設計有薪育兒假,必須以法律明確授權請假程序,而且必須思考兼顧雇主合理正當需求及調適可能性,以避免造成反效果。

    #彈性化育兒假以天或小時為請假單位,#為兼顧雇主人力調配需求可建立預先排假權。
    為讓勞資雙方可以針對工作樣態協商育兒假彈性,初步規劃可以請月、天﹑半日至小時,托盟草案初步研議方向經雇主同意後,三個月內不可以再變更。參考瑞典制度,為兼顧人力調配需求,同樣要求育兒家長必須於請假前兩個月提出申請。在未來修法上可建立預先排假制度。

    #彈性化育兒假的財源估算
    彈性化育兒假是為了讓受雇者可以邊工作邊育兒,促進就業穩定。因此,會上亦有共識財源以就業保險支付較具有正當性,惟有薪彈性化育兒假若符合家長需求,勢必會增加請領薪資補貼件數,應於三個月內提出財務評估試算。

    整體而言,建立友善育兒的就業環境才是解決少子女化的正解。除了普及化的公共托育,可以調節工作與育兒衝突的彈性育兒假同等的重要。在蒐集完上述意見後,淑芬會繼續努力,進一步提出修法版本。同時也要求勞動部調查育兒家長的需求,以及針對雇主調查兩種育兒模式(育嬰留停、彈性化育兒假)較符合工作現場需求。此外,勞動部與經濟部應共同研議配套修法方向並提出書面報告。

    最後,也歡迎大家留言分享育兒與工作之間掙扎甘苦談喔~

    #我要工作也要育兒
    #孩子不會吸空氣就長大需要親職陪伴也要親職的收入啊
    #商總與會代表說今天是要提升幸福社會
    #友善育兒幸福社會真的需要工總和商總能全力支持

    #彈性育兒假
    #親職假
    #性別工作平等法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 責任制勞動契約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9-15 08:36:25
    有 9 人按讚

    📌疫情衝擊下的公共工程不可抗力約款/謝定亞(中央大學營建管理研究所教授) #月旦法學雜誌第316期
      
    本文著眼於當前covid-19疫情衝擊下工程廠商遭遇的困境,深入探討公共工程契約中,不可抗力條款的解釋與適用。全文以公共工程委員會針對疫情影響發布的各函釋為核心,詳盡分析行政機關意見與公共工程契約範本中「不可抗力條款」的規範內容,解讀「不可預見且無法合理防範」之自然災害要件適用於疫情的可能與困境,再說明不可抗力條款諸如展延工期、停工、調整價格等效果,佐以比較FIDIC國際工程範本,內容充實,值得讀者細讀。
     
    ✏關鍵詞:不可抗力約款、公共工程、COVID-19疫情衝擊、工程採購契約範本
     
    ✏摘要: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為減輕疫情對於國內公共工程造成之衝擊,於2020年3月6日針對履約中政府採購案件,提供各機關相關處理方式之函示。綜合觀察公共工程委員會近期函示,可大致歸納公共工程因應疫情之重點,包括此次疫情屬不可抗力事由、已通案性影響履約進度、造成部分個案考慮停工,及影響公共工程之履約成本。本文分析公共工程委員會相關函示內容,比較相關採購契約範本約款,以解析機關依據前開函示因應疫情相關處理方式之潛在立場衝突點,並嘗試由FIDIC等國際慣例之角度,檢討相關配套措施,並提出具體建議供各界參考。
      
    ✏試讀
    🟧不可抗力約款分析
     
    檢視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其中「不可抗力」字眼共出現11次,集中在第7條履約期限、第12條災害處理、第16條保固、第17條遲延履約及第21條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就本文之角度而言,最關鍵之約款則為第7條第3款第1目與第17條第5款,後者涵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對於「不可抗力」之例示內容;比較工程採購契約範本(下稱「契約範本」)第4條第8款有關給付廠商所增加之必要費用約款與第17條第5款所列舉之不可抗力情事,可知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對於不可抗力事由之分類,仍未統一。第4條第7款第4目「善盡管理責任之廠商不可預見且無法合理防範之自然力作用」為不可抗力之抽象認定標準;而第17條第5款「其他經機關認定確屬不可抗力者」則提供機關認定不可抗力事由之裁量依據。若將機關裁量範圍與此抽象認定標準結合,則其他不可抗力事由即是「善盡管理責任之廠商不可預見且無法合理防範之自然力作用」。此外,由於第4條第7款第4目僅限於「自然力作用」,則上表中第17條第5款相異之事由,因多屬人為因素造成,故排除於適用範圍。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在制定前述條款時,究係因何種政策目的而制定出前後不一致之不可抗力事由,值得另外推敲。
     
    綜合前述,工程會函示內容,大致可歸納如下:
    一、就延長履約期限部分:廠商可主張疫情乃範本第17條第5款第5、10、12或13目等不可抗力事由,依據第7條第3款主張延長履約期限;
    二、就停工部分:延長履約期限之依據同上;倘因疫情衝擊停工而不能履約者,得主張免除契約責任;倘停工達一定期間,有權請求終止解除契約。
    三、就延長履約期間增加之必要費用部分:依據第4條第8款第4目之不可抗力事由請求為完成契約標的所需增加之必要費用。
     
    1999年版FIDIC紅皮書第19.1條為不可抗力約款。就抽象標準而言,共有四個準則,即該例外事件或狀況:a.已超出一方當事人之控制;b.該方當事人於訂約前無法合理慮及;c.該方當事人於事件之發生亦無法合理避免或克服;d.且係非可歸責於他方當事人之事由所致。此定義較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善盡管理責任之廠商不可預見且無法合理防範之自然力作用」更為細緻。第19.1條另外例示五項不可抗力具體情事:(1)戰爭、敵對行為(不論宣戰與否)、入侵、外敵行動;(2)叛亂、恐攻、革命、暴動、軍事奪權或政變或內戰;(3)暴亂、騷亂、混亂、罷工或與承包商無涉之停業;(4)與承包商無涉之軍火、爆炸性物質、核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及(5)自然災害如地震、颶風、颱風或火山爆發。第19.4條則規定,若承包商已通知業主並因不可抗力造成遲延及/或受有損失者,承包商有權依據第20.1條之規定,向業主請求工期展延及/或費用。
     
    相較於FIDIC第19條,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17條第5款之不可抗力範圍似較FIDIC為廣泛,例如納入意外性質事由:「3.墜機、沉船、交通中斷或道路、港口冰封」、「6.履約標的遭破壞、竊盜、搶奪、強盜或海盜」、「7.履約人員遭殺害、傷害、擄人勒贖或不法拘禁」;與政府行為相關事由:「8.水、能源或原料中斷或管制供應」、「10.非因廠商不法行為所致之政府或機關依法令下達停工、徵用、沒入、拆毀或禁運命令者」、「11.政府法令之新增或變更」、「12.我國或外國政府之行為」等。工程機關在適用上,顯然較為明確,亦減少機關須自行認定不可抗力事由之頻率。
     
    🟧工期衝擊之舉證
     
    公共工程受疫情衝擊最顯著的影響是勞動力與施工材料的供應短缺問題。依據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7條,廠商之工期因而受衝擊時,應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可歸責於廠商),致影響進度網圖要徑作業之進行」,即舉證:一、非可歸責於廠商;二、已影響網圖要徑。相對的,機關就廠商之可歸責性問題,亦須確認廠商已「善盡管理責任」,且該事件確係「不可預見且無法合理防範」。
     
    參考工程會函示內容,廠商倘未能依時履約者,廠商得檢具相關事證向機關申請延長履約期限。此「事證」須足以建構疫情衝擊與不能依時履約之因果關係。工程會的函示已明確定性疫情衝擊為「不可抗力」事件,機關與廠商即應以此為前提協商如何進行契約權利義務之調整。但在執行實務上,廠商仍有幾項舉證障礙必須克服,分述如下……
     
     
    🗒全文請見:公共工程上不可抗力約款之分析──以當前COVID-19疫情衝擊為核心,謝定亞(中央大學營建管理研究所教授),月旦法學雜誌第316期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3815
     
     
     
     
    📢訂閱 #月旦雜誌,最新優惠:http://qr.angle.tw/gyj
     
    📢#月旦知識庫 最新購點優惠:http://qr.angle.tw/dzl
     
    📚#元照新書:http://qr.angle.tw/pp8

  • 責任制勞動契約 在 高雄市議員-林于凱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2021-08-17 18:30:23

    一個公共工程契約的設計,可以保障很多勞工權益!
    昨天的質詢中,我希望勞工局參照臺北市在合約中「載明得標廠商 #應將雇主及自營作業者納入營造綜合保險之保障對象」,以保障公共工程中自營作業者的勞動權益。
    白話就是,希望市政府將公共工程強制納入「#雇主意外責任險*」,即使工程層層轉包,亦能有效的保障勞工權益。
    周登春局長回應,勞工局僅能強制有勞雇關係的受雇勞工,至於自營作業者,目前是採取「鼓勵」以及「督促」的方式請他們參加勞保,也可以藉由營造工業團體保險得到保障。
    我能理解勞工局的難處,但仍舊認為「鼓勵」以及「督促」太過保守及消極,市政府應當率先做好榜樣,採取更積極的作為保障臨時工、獨立工作者在公共工程中的勞權,讓民間企業跟隨!
    =========================
    🍂勞權小常識【雇主意外責任險】
    被保險人(也就是雇主)之受僱人(也就是勞工)在保險期間內,因執行職務發生 #意外事故遭受體傷或死亡,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白話文:就是說勞工在保險期間因工受傷,雇主有賠償責任時,雇主意外責任險可以分擔雇主應負之賠償責任,讓勞工拿到應有的賠償!

    高雄市議員林于凱粉絲頁
    https://www.facebook.com/fishkai.lin

你可能也想看看

搜尋相關網站

A PHP Error was encountered

Severity: Core Warning

Message: Module 'imagick' already loaded

Filename: Unknown

Line Number: 0

Backtra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