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販賣電子菸刑責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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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販賣電子菸刑責產品中有4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2,057的網紅市議員李順進,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市議員李順進 轉傳 [110/08/14 ~ 08/16] 高雄市政府 及 衛生福利部 要點公告 ●環安、治安、交安、工安、婦幼安 代言人! ︽︽︽︽︽︽︽︽︽︽︽︽︽︽︽︽︽︽ [110/08/16] 高雄市政府 高市再放寬夾娃娃機營業規範不須專人管理 https://www.kcg.gov.t...

  • 販賣電子菸刑責 在 市議員李順進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8-16 15:4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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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議員李順進 轉傳 [110/08/14 ~ 08/16] 高雄市政府 及 衛生福利部 要點公告
    ●環安、治安、交安、工安、婦幼安 代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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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08/16] 高雄市政府 高市再放寬夾娃娃機營業規範不須專人管理
    https://www.kcg.gov.tw/News_Content.aspx?n=F29A02A9D36C47F0&sms=19902EF36D6B551D&s=0A985CCD2EC13BBE

    近期疫情穩定,高雄市經發局今(14)宣布自即日起夾娃娃機營業規範再放寬,依中央規定訂定營業時間,並取消營運場所設置專人管理制度,但需設置監視器及廣播系統,與放置管理人聯絡資訊,若有需要店家應立即派人前往處理防疫問題。

    高雄市經發局長廖泰翔表示,中央7月27日降至二級警戒,經發局即持續與中央及專家學者共同討論相關措施。考量疫情變化快速,且相關管理消毒作業必須審慎處理,市府遵循中央疫情指揮中心防疫政策,放寬夾娃娃機營業場所管理規範,並依消費習慣延長夾娃娃機店營運時間至午夜12時,請業者務必配合相關防疫措施。

    高雄市經發局說明,在兼顧防疫與業者生計下,夾娃娃機店營業時間為上午8時到晚上12時,也請業者配合落實實聯制,全程戴口罩,保持社交距離及以每人2.25平方公尺設容留人數上限,入口量體溫、噴酒精或乾洗手液,同時機台提供酒精或乾洗手設備供顧客操作前手部清潔,每小時也要派人定期巡邏及清消,並作成紀錄,場內也應設監視器及廣播系統及管理人資訊,若發現有違反防疫行為,立即前往現場處理。市府也將派員訪視稽查,如有違反防疫規定者,將依傳染病防治法處3,000到15,000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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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08/16] 高雄市政府 高市有條件開放做臉、密室逃脫兒童遊戲場仍暫停開放
    https://www.kcg.gov.tw/News_Content.aspx?n=F29A02A9D36C47F0&sms=19902EF36D6B551D&s=F3B7C9D3F3F3A108

    高雄市經發局今(16)日宣佈有條件開放美容美體業做臉服務及互動式體驗。依據中央指引,臉部美容服務人員要全程戴口罩,並透過頭臉部防護箱進行操作;而密室逃脫互動式體驗設備也應該使用前後都要清潔消毒。另外,考量兒童遊戲場小朋友容易聚在一起,設施也不容易清消,市府內部討論後仍維持暫不開放。

    高市經發局表示,持續與中央及專家學者用最謹慎的態度討論相關管理措施。依據指揮中心防疫政策,美容美體店家復業前工作人員都要快篩,未施打疫苗滿14天者也要每7天快篩一次,並張貼告示在店家前。

    高市經發局強調,完善的防疫措施,對從業人員及消費者都有保障,兼顧防疫與經濟,請業者務必依規範營業。工作人員快篩、採預約制、透過阻隔飛沫之頭臉部防護箱進行操作,操作時除全程佩戴口罩、加強手部清潔與消毒、保持通風或不完全密閉空間、維持清潔消毒等措施。

    高市經發局說明,密室逃脫互動式體驗除了遵守實聯制、全程戴口罩、保持社交距離及容留人數上限外,設備使用前後都要確實清潔消毒。兒童遊戲場部分則暫不開放,也會依疫情狀況滾動式檢討與調整。同時,市府將派員訪視稽查,如業者有違反防疫規定者,將依傳染病防治法處3,000到15,000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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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08/16] 衛生福利部 買賣電子煙違法又傷身
    https://www.mohw.gov.tw/cp-16-62769-1.html

    電子煙在我國不是合法的產品,若查獲電子煙內含毒品成分,更是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若含尼古丁或宣稱療效則依藥事法辦理,皆有刑責,我國目前尚未核准任何電子煙產品之藥品許可證;若似菸品形狀,依菸害防制法第14條規定處辦。至今(110)年7月全國已有9個縣市制定施行規範電子煙之危害防制自治條例,販賣及使用皆會受罰,亦有縣市規定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廣告及使用電子煙,國民健康署呼籲民眾勿賣更勿買電子煙,切莫以身試法!

    電子煙對健康就是有害

    電子煙廠商常以「減害」、「可幫助戒菸」等資訊來誤導民眾,進而使民眾接觸電子煙等相關產品,但 衛生福利部 食品藥物管理署每年抽驗電子煙油,近八成含有尼古丁,讓想要戒菸而使用電子煙的人反而更依賴尼古丁!另世界衛生組織於2020年2月5日發布聲明表示[1],有證據清楚地指出,大多數電子煙的氣溶膠中含有毒性的化學物質,包括尼古丁和可能引起癌症的物質,電子煙也會增加心血管疾病和肺部疾病的風險,並可能影響胎兒的發育。世界衛生組織呼籲電子煙是有害的,應嚴格管制,最重要的是,必須遠離兒童。尼古丁具有高度的成癮性,在大多數電子煙中都可以找到。不論菸草製品還是電子煙,都對健康構成威脅,最安全的方法就是不去使用它。

    不要買!避免掉入違法的陷阱中

    一名家長曾致電國民健康署,表示自己未滿18歲的孩子於網路上購買電子煙,被海關查出這電子煙含有尼古丁成分,年紀輕輕後續卻要面臨刑責,近來也有媒體報導民眾在網路向國外購買電子煙,被海關查驗後發現含尼古丁,被依違反藥事法送辦。另根據國民健康署電子煙網路監測發現,賣家利用便宜出清電子煙當賣點,誘騙民眾於網路購買電子煙,但民眾匯款後賣家就突然人間蒸發毫無音訊,是另類的詐騙手法。

    不要賣!損人又不利己

    曾有民眾來信國民健康署表示自己販售含尼古丁之電子煙違反藥事法,被收押禁見,並面臨上百萬的交保金、罰金及繳回非法所得,連自己的車子也被法拍,而後悔不已。目前政府在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對電子煙之類菸品予以禁止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廣告及使用,在修法完成之前,各地方政府以訂定電子煙管理自治條例來執行轄區內電子煙管理,國民健康署同時監測電子煙在網路購物平台販售情形,並定期送各地方政府衛生局後續查處。

    正值暑假期間,國民健康署吳昭軍署長呼籲家長多關心孩子上網的情形,並多留心孩子零用錢花費的去向,並可利用國民健康署官網電子煙防制專區中了解有關電子煙危害相關資訊,增加親子間的對話,避免讓孩子透過網路或受同儕影響購買電子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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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08/16] 衛生福利部 打通血路!破解癌細胞詭計!導正腫瘤微環境增強癌症免疫療法
    https://www.mohw.gov.tw/cp-16-62711-1.html

    癌症已連續39年蟬聯國人10大死因之首,持續對國人生命健康構成莫大威脅,但近年因免疫療法的出現,讓癌症治療出現一道曙光。然而,癌細胞誘發周邊環境產生慢性發炎反應、雜亂增生的血管與極化的巨噬細胞抑制了免疫反應,讓癌細胞逃避免疫細胞監控,使免疫檢查點抑制劑對實體腫瘤的有效反應率只有20~30%,因此調控腫瘤微環境就是成功治療的關鍵。
    國衛院癌症研究所李岳倫研究員之研究團隊發現,粒線體內多功能蛋白Lon,可透過調控「活性氧」濃度,在癌細胞活化發炎反應訊息傳導,誘導癌組織與周邊的巨噬細胞分泌抑制型細胞激素,抑制T細胞免疫反應,以及促進腫瘤血管新生,從而使癌細胞逃脫免疫細胞的攻擊。本研究已於109年12月發表於美國癌症免疫治療學會(SocietyforImmunotherapyofCancer,SITC)官方期刊《JournalforImmunoTherapyofCancer》。而團隊繼續以「血管正常化」的思維研發VEGF121-VEGF165融合蛋白藥物,藉由抑制細胞內外的內皮細胞生長因子VEGF訊息傳導、抑制腫瘤血管增生,促使腫瘤內原本絮亂無章的血管變為較正常,同時增加腫瘤微環境中殺手T細胞與自然殺手(NK)細胞的進入。VEGF融合蛋白藥物與免疫檢查點抑制劑anti-PD-L1的合併治療可在動物實驗中更加有效抑制腫瘤生長,同時克服癌思停標靶藥物抗藥性。團隊以「新穎融合蛋白促血管正常化以克服抗藥性及增強癌症免疫療法」技術獲頒「2020第17屆國家新創獎─學研新創組」獎項。
    研究團隊證實在腫瘤微環境中,癌細胞會演化出逃避免疫細胞監控的能力。癌細胞可活化發炎反應訊息傳導:p38-NF-κB,並促進腫瘤血管新生,且竟可以同時利用外泌體分泌系統與粒線體DNA釋放,將干擾素訊息傳導路徑據為己用,進而逃避免疫系統的監控!從而誘導巨噬細胞極化,抑制T細胞活性,成為適合癌細胞生長或轉移的免疫抑制環境。透過動物實驗,證實VEGF融合蛋白抑制腫瘤過度血管新生、抑制癌細胞缺氧代償作用(HIF-1α路徑)、減少巨噬細胞極化成促腫瘤生長的M2巨噬細胞、並減少分泌VEGF-A、IL-6、TGF-β,改善免疫抑制的腫瘤微環境,並增加腫瘤微環境中免疫細胞的進入、讓anti-PD-L1的合併免疫治療效果更加顯著。
    本研究相關的重要創新概念與技術,已獲得美國(USpatentNo.10,851,142B2)、日本、及歐盟的專利保護。VEGF融合蛋白藥物目前已完成動物有效試驗,之後將繼續完成進入臨床試驗前之動物安全性測試,期待未來將開發為癌症新藥,提供癌症患者一個搭配免疫療法的治療選擇,成為新穎的癌症組合治療。
    研究論文全文:https://jitc.bmj.com/content/8/2/e001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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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08/14] 衛生福利部 【防疫進行式COVID-19疫苗大解惑】第八篇
    https://www.facebook.com/TWCDC/posts/10159276316843407

    ●COVID-19疫苗的成分,會造成我過敏嗎?
    ●目前使用中的COVID-19疫苗中有兩種製造原理
    ○一種為腺病毒載體疫苗(如AZ疫苗)
    ○一種為mRNA疫苗(如莫德納疫苗)
    ●讓小編告訴你這些疫苗的成分
    ●施打前有疑慮可詳讀疫苗成分說明與諮詢醫師,注意是否有會引起自己過敏的成分喔!
    #COVID19疫苗 #施打前詳讀疫苗仿單 #對雞蛋過敏者可以施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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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持續關注並給予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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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 #議員 #李順進 #環安 #治安 #交安 #工安 #婦幼安 #代言人 #轉傳 #高雄市政府 #衛生福利部 #公告

  • 販賣電子菸刑責 在 DJ-Trista«薛薛»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1-12 22:5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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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ues金法尤物Day⚠️
    前幾天有一則新聞:刑事警察局偵破一起以余姓為首的一批人,他們從美國、中國等地進口電子煙用的煙油,並在台灣知名網路電商平台開設賣場販售,後來遭警察查獲電子煙油共9361瓶。因他們所進口、販賣的煙油內含尼古丁成分,因此涉嫌違反藥事法,之後可能將被檢察官依違反 #藥事法 起訴。

    謝憲愷律師表示,就算余姓嫌犯只是單純進口含尼古丁成分的煙油自己使用,沒有販賣,其實就已經涉嫌違反藥事法,依藥事法第82條第1項規定可以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有的民眾可能會覺得奇怪,煙油又不是藥,為什麼會受藥事法規範呢?是這樣的,藥事法所稱的「藥品」,範圍很廣,只要是記載於中華藥典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的其他各國藥典、公定的國家處方集或補充典籍內就屬之,又因為「英國藥典」收載「尼古丁」為吸入及鼻噴劑製劑,所以尼古丁也被認為是藥品,因此當然受藥事法的規範。既然是藥品,在沒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的輸入許可證字號,就自行進口來台,就有可能違反藥事法而被科處刑責。除了輸入未經輸入許可的藥品有問題外,販賣、調劑、運送、寄藏、轉讓同樣會有問題,依藥事法第83條第1項,可以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另外提醒民眾,從國外帶回來的感冒藥、退燒藥等,也屬於藥品,雖然民眾以旅客或者交通工具服務人員的身份攜帶一定數量的自用藥品入境台灣,依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是沒問題的。但是還是不能有「販賣」的動作,否則同樣可能觸犯藥事法刑責。那如果因為現在疫情,民眾沒辦法出國,又有使用國外藥品需求的,能否在網路上購買快遞回台呢?答案是不行的,除非經過主管機關的許可,否則仍然有可能被偵辦違反藥事法。

    前面有提到,依據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如果民眾以旅客或者交通工具服務人員的身份攜帶一定數量的自用藥品入境台灣沒有問題。但是要注意,對於電子煙並沒有藥事法這條的適用。因為根據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發佈的文件,電子煙產品及其煙油因違反煙害防制法第14條的規定(即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或販賣菸品形狀之糖果、點心、玩具或其他任何物品),屬於禁止輸入之物品。因此,依據目前規定,旅客不得攜帶電子煙產品入境臺灣,如果旅客攜帶電子煙產品,務必在入境時先主動到海關紅線申報檯申報並辦理存關手續,海關將電子煙產品保存在存關倉庫內,並請旅客出境時至存關櫃台辦理手續提領出境。

    以上內容為亨達法律事務所謝憲愷律師團隊提供,亨達法律事務所可以為您提供最專業的法律諮詢服務,詳情可上網Google搜尋「亨達法律事務所」,http://xn--hengdaattorneys-ic40an498b.com/;或上臉書查詢粉專亨達法律事務所(謝憲愷律師),提供您最完善的協助。

  • 販賣電子菸刑責 在 陳信諭 醫師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8-09-11 17:2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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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防治酒駕?當然不是酒駕唯一死刑。
    系統性問題切入,或許會更有效。

    #好過日全員誓言與酒駕搏鬥到底
    #除了簽署聲明更提出防範酒駕通盤策略
     
    文: 市議員候選人 三民惟新 陳柏惟、 陳信諭 醫師、 鳳山李雨蓁 Lí Ú-chin 、 洪正 Âng Chèng 、 左營楠梓翰-李欣翰
     
    酒駕肇事案件頻傳,不是新聞。議員關說酒駕,不是新聞。議員本身酒駕,也不是新聞。甚至議員公開反酒駕但自己酒駕,或質詢時「反抓酒駕」,這些怪陸光離的事件仍屢見不鮮。
     
    雖然輿論一致撻伐,大家都知道不能酒駕,然而,酒駕傷亡人數雖有下滑(10年約減半)仍造成嚴重傷害。根據警政署2016年統計:A1類(24小時內)酒駕致死是102人,但運研所統計(30日內死亡)更高達533人,約所有車禍死亡的1/5,每年造成數百家庭的破碎與巨大社會成本!
     
    好過日協會本次競選公職夥伴們,全部都已經簽署「TADD酒駕防制共同宣言」,以零容忍原則,團隊任何人酒駕一律辭職或解職。我們更要立即落實第四條:「推動酒駕防治相關政策」,不論在議會或民間都來努力推行!
     
    #四階段多策略防堵酒駕
     
    「酒駕」顧名思義,分成兩個部分:飲酒和駕駛。在防範上,也必須從飲酒行為與交通兩大方向下手。而從酒精進入體內,到酒駕肇事之間,還有一段落差,一定是「每個環節」都出錯才造成不幸。那種「意識清醒的成年人,心懷惡意故意喝酒堅持開車」的自由意識論,或「只是一不小心喝了幾口」的與我無關論,都不是完整事實。
     
    因此,我們再次要用「瑞士起司理論」,多重防堵酒駕悲劇產生的環節。
     
    1. #降低問題性飲酒人口
    首先,不喝酒的人絕不會酒駕吧。然而,很少有政治人物在談到酒駕會想要從頭防範飲酒問題。
     
    以一種合法成癮物質而言,對比菸害防治的積極,「小酌怡情」,甚至低度飲酒有助健康這樣的說法卻仍被普遍接受。而在全國調查中,台灣飲酒盛行率達到58.8%(2014),和2005年相比上升了13%。酒精使用疾患(酒癮)的盛行率可能高達10%,其中大部份均未接受適當治療。
     
    以WHO「全球疾病負擔」研究中,酒精使用對全球人口失能的影響是67種危險因子的第五位,比大家視為萬惡毒品的大麻、安非他命都還要高。根據成癮科學研究,最易酒精成癮的族群是青少年,且未成年的酒精暴露不但影響腦部發育,也增加其他高風險行為與毒品使用機率。在國內一項國小學生(10~12歲)調查中,竟然有36%曾經飲酒,更有6.7%是自行買酒!在成年人中,酒精濫用除了失能外,與暴力、自殺、家性暴等行為具有關聯性,其危害不只是酒駕而已!
     
    然而,含酒飲料零售的管制極為鬆散,酒商廣告也未被限制。酒精不但被讚揚為「男子氣概」、「成年象徵」、也被美化為「合法低風險的放鬆途徑」甚至「生活態度」。固然酒精伴隨著許多儀式、文化意義,但對風險的刻意忽視和飲酒宣傳,對於酒精暴露及相對社會成本增加難辭其咎!
     
    我們認為,必須從教育和公衛做起,限制酒精廣告,加強酒精危害教育,加強未成年飲酒零售限制(抓到重罰零售商),對於「啤酒節」等大型酒類相關活動,必須附帶執行公衛宣導預算。並在高中與大學階段強化篩檢危害性飲酒或酒精使用疾患潛在個案,提供專業輔導資源。
     
    總之,初級預防最為重要,但往往投入預算最少。必須藉由中央地方合作,公衛醫療資源投入,以減少台灣整體飲酒人口與酒癮盛行率。
     
    2.#降低在外酒醉可能
    其次,在家裡喝酒的人不會酒駕吧。
     
    社會對於「在外喝醉」的接受度非常高,例如我們跑公共場合,常常被要求飲酒,不喝就是「看不起人」等等。甚至據筆者了解,連精神科醫師或成癮次專科醫師聚會,也會把喝酒看成重要社交過程。這類文化習慣,的確是宣導酒精危害的一項阻力。
     
    在這個情況下,要開車騎車者拒絕敬酒,業者勸導酒駕,基本上都會承受很大社會壓力。以日本作法而言,是「修法連坐」,敢酒駕的話業者朋友都一起罰進去,提供酒駕者酒類飲料的人,坐在酒駕者車輛上的人,處2~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30~50萬日幣以下的罰金。因此日本的居酒屋絕對不賣酒給可能酒駕的客人,甚至會先確認客人有無指定駕駛。
     
    然而,要等立法院通過「連坐法」太慢。
     
    我們會要求從行政單位做起,要求市府與下轄單位內部聚會「自肅酒精使用文化」,提供榜樣。 針對酒店、酒吧或相關聚會密集區段,建立情資網增加熱點酒測頻率,亦要將酒駕納入酒精使用相關行業、工地勞檢項目。若該店顧客發生酒駕,連續於門口設點稽查若干時間。以加強店家「防範酒駕」意識。
     
    3. #降低喝酒前後駕駛行為
    再者,要是本來就不開車騎車的話,怎麼喝醉也不會酒駕吧。
     
    除了「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我們更要推行「不開車去喝酒,知道會喝酒從早就不要自駕出門」的交通概念。 目前,高雄私有運具佔機動運輸比率超過9成,我們仍需強化大眾運輸路網,並配合MaaS制度,提供計程車等副大眾運輸優惠點數供市民使用,讓民眾能因替代交通方式的便利化,而降低堅持開車騎車的頑強抵抗。
     
    另外,我們也必須要求所有和酒醉者相關人士協助強制代駕或叫車,並推動代駕業者立法納保納管。除了以上提到的酒精販賣連坐法。日本連提供車輛給酒駕者的人,也比照酒駕者的刑度一樣重罰。如果酒駕者無法正常駕駛,借車給他的人也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0萬日幣以下的罰金。這樣對於某些「借超跑來開」的酒駕小屁孩,便更有防範效果。
      
    4. #加強取締效率與打擊再犯
    到了酒駕發生的最後一個地步,才是一般強調的加強取締效率,與加重處罰。
     
    許多酒駕的犯人,其實有潛在成癮問題,必須以「病犯」概念進行強制治療(病犯是指其犯罪不能減輕刑責,但要附帶治療)。以目前來說,高雄地檢署、橋頭地檢署及高市衛生局已合作,提出「大高雄地區預防酒駕處遇合作計畫」,針對大高雄地區酒駕案件的刑事被告,由檢察官及專業醫療人員進行評估,採取機構外輔導方式,辦理酒駕個案社會復健處遇輔導。這部分我們支持持續擴大推動。
     
    另外,針對酒駕犯,應考慮立法強制其車輛裝設吹氣啟動或遠紅外線吸收光譜儀,若未駕駛限定車輛就是犯罪。而累犯除了永久禁止駕駛外,更可考慮強制配戴酒精感測手環(例如琳賽.羅涵就被美國法院強制配戴過),飲酒會被強制紀錄。
     
    最後,危害道路安全的不是只有酒駕,分心駕駛(使用手機),闖越號誌,超速行駛,違規行駛人行道......等等犯行,造成的危害不遜於酒駕,但受到的社會重視與譴責卻沒有酒駕這麼大。而若能擴大攔查、電子監測,來嚇阻超速、危險駕駛,也有助抓出更多酒駕犯,在其肇事前防範未然。
     
    我們任何成員如果進入議會,將全力要求警方進行各類交通執法,除了不關說違規外,同時不刪除交通罰單歲入,反過來,我們認為該擴大見警率與交通違規執法。不只是「酒駕零容忍」,更要「危險駕駛零容忍」,才能保障市民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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