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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才機關: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
人員區分:約僱人員
官職等:約僱4等250薪點(月酬31,175元)
職系:無
名額:1名,另擇優備取1名(候補期間3個月)
性別:不拘
工作地點:90-屏東縣
有效期間:110/06/11~110/06/18
資格條件:
1、 大專以上財稅行政相關科系畢業(非財稅行政相關科系畢業者須修習會計、統計、財稅、經濟、民法、財務管理等科目合計15學分以上,請檢附成績單查驗)。
2、 熟諳電腦(OpenOffice、Word、Excel及中文繕打)操作及公文處理者。
3、 曾於國稅機關擔任過職務代理約僱人員,有實務經驗者尤佳。
工作項目:
1、 工作項目:辦理國稅各項業務。
2、僱用期間:實際到職日起至被代理人請假期滿日止(被代理人請假期滿後可能接續申請留職停薪至多1年,惟留職停薪需另報准後方得續僱),約僱原因消失、期限屆滿或經平時考核有不適任之情形時,即無條件解僱,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
3、月支報酬:31,175元(另需自付勞、健保及勞工退休金提繳自付部分等費用)。
工作地址: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屏東縣屏東市北興街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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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檢附公務人員履歷表簡式(空白表格請至本網站求職徵才畫面下載)、最高學歷證件影本、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國稅機關工作經驗之證明文件(無者免附)。
2、 寄件期限:110年6月18日(以郵戳為憑)前以掛號逕寄(或親送)屏東縣屏東市北興街55號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人事室收。
3、 甄選方式:因目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嚴峻,全國已進入第三級警戒,為降低疫情傳播風險並遵守中央疫情指揮中心防疫規定,本次甄選採書面審查及電話訪談方式,綜合評分後擇優錄取,凡資格條件不符或未獲錄取者,恕不退件(檢送之應徵資料僅供本次使用,並將於甄選結束後銷毀)。
4、 聯絡人:蔡先生,電話:08-7311166分機610。
職缺類別:
不使用應徵者履歷調閱
財稅行政民法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月旦財稅實務釋評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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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月旦時論推出五篇精彩好文,首先是吳欣蕙稅務員、陳國樑教授共同撰寫的〈擴大書面審核制度之檢討與修正〉,探討營利事業所得稅擴大書審制度申報雖然可以節省稽徵成本,但此一制度犧牲了國家財政收入與租稅課徵公平性,本文提出制度應如何修改的建議。黃劭彥教授、許義忠教授及石秋玲律師聯合執筆〈以公共設施保留地為自益信託財產之遺產稅課徵──兼評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更二字第8號判決〉,探討自益信託下,公共設施保留地之遺產稅如何課徵,透過司法實務個案的解析與整理,了解行政法院的態度及考量因素,同時提出修法建議供將來立法機關參考。
◾〈網拍業者不可不知的課稅規定與查核案例解析〉是胡宗奇會計師的絕佳力作,就現行我國稅法中針對網拍業者所規定的課稅內容進行介紹,並就實際查核案例進行說明,內容豐富,能夠協助網拍業者知悉所處行業的相關課稅規定,值得仔細閱讀。王明勝會計師在〈簡評2020年企業併購法修正草案之租稅措施〉一文,針對擴大租稅優惠探討相關新增之租稅措施及其可能引發之爭議加以說明,其中最受外界矚目的焦點是進行併購取得無形資產之租稅措施,更有深入探討。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落實後,最大效果為房地交易所得合而為一,落實居住公平正義與改善貧富差距,稅捐機關若循以將實價登錄資料作為核實認定之基礎,是否有違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簡英宗估價師所撰〈實價登錄真的不會實價課稅?──從房地合一取得成本談起〉透過實際處理案件,呼籲主管機關在完成配套和立法前,不宜逕以作為取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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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為避免被課徵高額遺產稅及保障遺族生活,多於生前完成諸多財產規劃,實務上以人壽保險為常見操作手段,如舉債投保、躉繳投保等,而稅捐機關秉於相關法規之立法意旨,遂以實質課稅原則對抗上述之稅賦規避行為,兩者之間的攻防,黃琦文會計師、夏翊翔記帳士在爭點解析單元共同執筆〈迂迴保單操作與實質課稅原則之防──最高
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87號行政判決評析〉,有詳盡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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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令解析單元,莊世金會計師所執筆〈變價分割程序如何課徵房地合一稅(新制)及房屋財產交易所得(舊制)〉,完全展現其在民法物權篇及稅法方面的卓越造詣;吳鳳琴碩士在〈營利事業取得退還減徵貨物稅之所得稅規定〉一文;本期法規解讀單元〈核釋專科以上學校辦理產學合作收入免營業稅之規定〉及環顧租稅要聞單元,也都是對實務工作者提供了即時的重要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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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旦時論》
ℹ擴大書面審核制度之檢討與修正 /吳欣蕙、陳國樑
ℹ以公共設施保留地為自益信託財產之遺產稅課徵——兼評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更二字第8號行政判決/黃劭彥、石秋玲、許義忠
ℹ網拍業者不可不知的課稅規定與查核案例解析/胡宗奇
ℹ簡評2020年企業併購法修正草案之租稅措施/王明勝
ℹ實價登錄真的不會實價課稅?——從房地合一取得成本談起/簡英宗
【#爭點解析】
✒迂迴保單操作與實質課稅原則之攻防──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87號行政判決評析/黃琦文、夏翊翔
【#學習式判解評析】
✒企併記存土地增值稅之性質——台中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59號行政判決評析/吳俊志
【#函令解析】
📃所得稅法函令釋示:變價分割程序如何課徵房地合一稅(新制)及房屋財產交易所得(舊制)/莊世金
📃所得稅法函令釋示:營利事業取得退還減徵貨物稅之所得稅規定/吳鳳琴
【#法令解讀】
🔗核釋專科以上學校辦理產學合作收入免營業稅之規定/編輯部
【#環顧租稅要聞】
🔗重要稅務法令(一則):關稅法令/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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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行政民法 在 李世淦-屏東縣議員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徵才機關: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
人員區分:約僱人員
官職等:約僱5等280薪點(月酬34,916元)
職系:無
名額:1名,另擇優備取1人(候補期間3個月)
性別:不拘
工作地點:90-屏東縣
有效期間:109/11/10~109/11/16
資格條件:
1、 大專以上財稅行政相關科系畢業(非財稅行政相關科系畢業者須修習會計、統計、財稅、經濟、民法、財務管理等科目合計15學分以上,請檢附成績單查驗)。
2、 熟諳電腦(OpenOffice、Word、Excel及中文繕打)操作及公文處理者。
3、 曾於國稅機關擔任過職務代理約僱人員,有實務經驗者尤佳。
工作項目:
1、工作項目:辦理國稅各項業務。
2、僱用期間:實際到職日起至被代理人請假期滿或留職停薪復職前1日止(被代理人請假期滿後可能接續申請侍親留職停薪2年,預計至111年12月,惟留職停薪需另報准後方得續僱),約僱原因消失、期限屆滿或經平時考核有不適任之情形時,即無條件解僱,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
3、月支報酬:34,916元(另需自付勞、健保及勞工退休金提繳自付部分等費用)。
工作地址: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屏東縣屏東市北興街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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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寄件期限:109年11月16日(以郵戳為憑)前以掛號逕寄屏東縣屏東市北興街55號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人事室收。
3、甄選方式:經審查符合資格條件者,將於截止收件後,擇優以電話或電子郵件通知參加面試,資格條件不符、未獲通知面試或未獲錄取者,恕不退件及通知(檢送之應徵資料僅供本次使用,並將於甄選結束後銷毀)。
4、聯絡人:蔡先生,電話:08-7311166分機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