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檢查表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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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檢查表產品中有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5萬的網紅無限期支持黃國昌老師,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影片】 2019.04.24 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 財政委員會 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 質詢內容:誠美材董事涉嫌掏空洗錢追查進度、大同炒股案金管會罰鍰及追償進度、證交所未監督華映發布重訊之檢討、查核銀行禁售期間銷售TRF 質詢委員:黃國昌 列席受詢:金管會主委顧立雄、證交所董事長許璋瑤、投...

  • 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檢查表 在 無限期支持黃國昌老師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9-04-25 08:3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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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影片】
    2019.04.24 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 財政委員會 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
    質詢內容:誠美材董事涉嫌掏空洗錢追查進度、大同炒股案金管會罰鍰及追償進度、證交所未監督華映發布重訊之檢討、查核銀行禁售期間銷售TRF
    質詢委員:黃國昌
    列席受詢:金管會主委顧立雄、證交所董事長許璋瑤、投保中心董事長邱欽庭、金管會檢查局局長王儷娟、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董事長李滿治
    發言時間:10:58:37 - 11:13:33
     
    🎯2016年第一次在財委會,一直希望能在金管會下設「金融消費者保護局」推動消費者保護,但歷來金管會主委均表示現行保護已足夠。
    🎯3月時開始關注上市公司誠美材董事葉美麗涉嫌掏空洗錢,公司主動發重訊並向檢調檢舉。
    主委表示有相關報告,證交所建請金管會移送檢調。
    🎯誠美材因財報有問題打入全額交割股,且證交所要求4/29前重新申報2108年財報。
    證交所許董事長回覆,誠美材尚未提出財報,如期限前不提出,會先停止交易40天,之後可能下市。
    🎯投保中心對此案的掌握,邱董事長回覆目前僅能收集媒體報導。
    請投保中心加強與金管會、證交所的橫向連繫,尚不知未來受害者是否可成功求償。
     
    🎯中資對大同違法炒股,金管會裁罰582萬罰鍰,任國龍未繳納,顧主委表示可強制執行,但還在進行中。
    強制執行的結果,請金管會詢問行政執行署後書面回覆。
    🎯中資違法炒股,金管會依法命其將股票脫手,是否有考慮到這些股票接下來可能成為強制執行的標的採取必要措施?
    主委表示目前任國龍提起訴願,不願將股票脫手。
    雖提起訴願不會阻止行政處分的效力,因期限是6個月,帶6個月後仍不脫手金管會會有進一步處置。
    委員表示要盡快確保國家債權。
    🎯積極要求投保中心提起求償,投保中心也已提出附帶的民事訴訟。
    鄭文逸以及其他被起訴被告的財產,投保中心是否有進行基本的假扣押?
    投保中心邱董事長回覆,有進行保全,求償金額已全部扣押到。後來被告提出解除扣押另提現金擔保。
     
    🎯大同子公司華映竟保證擔保中國公司獲利10%,此重訊該揭露未揭露必須處罰,但證交所竟回函對股東權益無重大影響。而金管會報告中,表示對財務有重大影響。
    顧主委表示,98年華映赴中投資在深交所的公告,以及106年5月在台灣摘要式的公告,證交所未進一步要求,已要求證交所要檢討改進。
     
    🎯TRF亂賣造成許多人受害,2014年金管會曾做出對名單上銀行查核期間禁止銷售TRF的處分。但金管會是否有查核這些銀行在禁止銷售期間有沒有賣TRF?
    顧主委表示就其理解應該是沒有。
    🎯台北富邦、國泰世華在禁售期間都有賣TRF。金管會相信禁售期間銀行沒有賣,但現實上卻接到檢舉。
    顧主委雖然表示避險方面的話沒有禁止,但事實上金管會並未查核。
    檢查局局長王儷娟回覆,是有一些少數的個案…報給銀行局有一些後續的處分。
    委員指出所有後續處分都有看過,都是籠統蓋括,並未對禁售期銷售TRF做出處分。
    🎯請金管會下班前回覆,對禁售期銷售TRF的銀行何時查到?做出何種處分?
    顧主委表示,剛提到的個案部分須再查證一下,禮拜五以前回覆。
      
    影片連結:
    https://youtu.be/wYIlyMw-HU4
    立法院IVOD:
    https://ivod.ly.gov.tw/Play/VOD/113711/1M/N

  • 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檢查表 在 無限期支持黃國昌老師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9-04-24 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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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影片】
    2019.04.24 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 財政委員會 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
    質詢內容:誠美材董事涉嫌掏空洗錢追查進度、大同炒股案金管會罰鍰及追償進度、證交所未監督華映發布重訊之檢討、查核銀行禁售期間銷售TRF
    質詢委員:黃國昌
    列席受詢:金管會主委顧立雄、證交所董事長許璋瑤、投保中心董事長邱欽庭、金管會檢查局局長王儷娟、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董事長李滿治
    發言時間:10:58:37 - 11:13:33
     
    🎯2016年第一次在財委會,一直希望能在金管會下設「金融消費者保護局」推動消費者保護,但歷來金管會主委均表示現行保護已足夠。
    🎯3月時開始關注上市公司誠美材董事葉美麗涉嫌掏空洗錢,公司主動發重訊並向檢調檢舉。
    主委表示有相關報告,證交所建請金管會移送檢調。
    🎯誠美材因財報有問題打入全額交割股,且證交所要求4/29前重新申報2108年財報。
    證交所許董事長回覆,誠美材尚未提出財報,如期限前不提出,會先停止交易40天,之後可能下市。
    🎯投保中心對此案的掌握,邱董事長回覆目前僅能收集媒體報導。
    請投保中心加強與金管會、證交所的橫向連繫,尚不知未來受害者是否可成功求償。
     
    🎯中資對大同違法炒股,金管會裁罰582萬罰鍰,任國龍未繳納,顧主委表示可強制執行,但還在進行中。
    強制執行的結果,請金管會詢問行政執行署後書面回覆。
    🎯中資違法炒股,金管會依法命其將股票脫手,是否有考慮到這些股票接下來可能成為強制執行的標的採取必要措施?
    主委表示目前任國龍提起訴願,不願將股票脫手。
    雖提起訴願不會阻止行政處分的效力,因期限是6個月,帶6個月後仍不脫手金管會會有進一步處置。
    委員表示要盡快確保國家債權。
    🎯積極要求投保中心提起求償,投保中心也已提出附帶的民事訴訟。
    鄭文逸以及其他被起訴被告的財產,投保中心是否有進行基本的假扣押?
    投保中心邱董事長回覆,有進行保全,求償金額已全部扣押到。後來被告提出解除扣押另提現金擔保。
     
    🎯大同子公司華映竟保證擔保中國公司獲利10%,此重訊該揭露未揭露必須處罰,但證交所竟回函對股東權益無重大影響。而金管會報告中,表示對財務有重大影響。
    顧主委表示,98年華映赴中投資在深交所的公告,以及106年5月在台灣摘要式的公告,證交所未進一步要求,已要求證交所要檢討改進。
     
    🎯TRF亂賣造成許多人受害,2014年金管會曾做出對名單上銀行查核期間禁止銷售TRF的處分。但金管會是否有查核這些銀行在禁止銷售期間有沒有賣TRF?
    顧主委表示就其理解應該是沒有。
    🎯台北富邦、國泰世華在禁售期間都有賣TRF。金管會相信禁售期間銀行沒有賣,但現實上卻接到檢舉。
    顧主委雖然表示避險方面的話沒有禁止,但事實上金管會並未查核。
    檢查局局長王儷娟回覆,是有一些少數的個案…報給銀行局有一些後續的處分。
    委員指出所有後續處分都有看過,都是籠統蓋括,並未對禁售期銷售TRF做出處分。
    🎯請金管會下班前回覆,對禁售期銷售TRF的銀行何時查到?做出何種處分?
    顧主委表示,剛提到的個案部分須再查證一下,禮拜五以前回覆。
      
    影片連結:
    https://youtu.be/wYIlyMw-HU4
    立法院IVOD:
    https://ivod.ly.gov.tw/Play/VOD/113711/1M/N

  • 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檢查表 在 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1-12-21 19: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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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新訊--公司法、證券交易法之修正案

    親愛的先生/女士,

    臺灣立法院於本月14日三讀通過公司法、證券交易法等法案之修正案。總統將於近日公布公司法及證交法修正條文。敬請參閱以下關於修正條文之摘要,若需任何進一步細節,歡迎與本所聯絡。

    1. 董事/監察人選舉累積投票制:公司法第198條修正為董事選舉僅得採取累積投票制,公司不得以章程規定採用其他方式,監察人選舉依公司法第227條亦準用之。

    2. 外國公司來台上市(櫃)以及外國公司發行之股票受證券交易法(下稱「證交法」)之規範

    3. 證交法修正條文將針對有意在台灣進行有價證券發行、募集與上市(櫃)之外國公司,就有關揭露要求、財務報告、負責人之忠實義務、有價證券之發行、募集和上市(櫃)以及其他事項為規範。證交法之修正條文中新增第5-1章,明定外國公司尋求在台灣首次公開發行或兩地上市(第二上市)者(以下簡稱「外國公司」),應受證交法大部分條文之規範,包括但不限於下列規定:獨立董事、審計委員會、薪酬委員會、誠信義務、內部人申報及交易限制、委託書規則、股東會議事程序、庫藏股、董事/監察人持股最低成數、公開收購規則、私募規則、內線交易、市場操縱以及短線交易限制。任何人違反上述限制,依證交法將受刑事或行政處罰。

    外國公司必須就其在臺灣之訴訟及非訴訟事務指定一代表人,該人將被視為該公司之負責人。

    4. 公開發行公司應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以下簡稱「IFRS」):為採行IFRS,自2013年起,證交法中財務報告規定及規則將優先於商業會計法適用。第一季、第二季以及第三季之財務報告應經會計師核閱並由董事會通過,且於各季終了後45日內申報及公告。

    5. 少數股東有權請求主管機關檢查證券發行人: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得申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就該公開發行公司之特定事項或文件進行檢查。金管會對於執行檢查與否有裁量權。

    6. 上市(櫃)及下市(櫃)須經金管會核准之規定,改為向金管會備查:證交法修正前,上市(櫃)或下市(櫃)之申請先由交易所/櫃買中心核准,其次由金管會核准上市(櫃)或下市(櫃)。本次修正後,審查程序將僅由交易所/櫃買中心執行,金管會僅就該等申請為備查。

    7. 任何違反忠實義務而公司損害額小於新台幣五百萬元者適用刑法,而非證交法:證交法修正前,任何違反忠實義務致生損害於公司者受證交法較嚴厲之處罰(主要是若損害小於新台幣一億元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若損害達新台幣一億元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之罰金)。證交法修正條文中,將違反忠實義務致生損害小於新台幣五百萬元者,定為適用刑法之規定(最高五年之有期徒刑)。

    8. 任何違反申報生效之規定而發行有價證券將受更嚴厲之處罰:本次修正前,任何違反該規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一百八十萬元以下之罰金,本次修正,提高處罰至五年以下之有期徒刑,得科或併科新台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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