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這篇負擔行為不以有處分權為必要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負擔行為不以有處分權為必要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price69 (米卡)看板Examination標題[課業] 民法無權處分+繼承時間Fri D...
如題
甲借車給乙,乙私自賣給惡意的丙,但車子未交付,後來乙死,甲(98修法前)繼承乙的
一切,請問乙丙的法律關係為何?
我的癥結點是-答案是說因為乙丙間買賣契約成立,所以甲需交付車子,但丙不是惡意嗎
?在無權處分+善意取得制度不成立的情況下,為什麼買賣契約還是成立呢?
還請高人提點,感謝(鞠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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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j大!我懂了!明明債權行為不以有處分權為必要這句話已經背到滾瓜爛熟,但看到
題目強調惡意還是被拐走了(自賞巴掌QAQ)
※ 編輯: price69 (115.82.225.85), 12/30/2016 11:47:15
債權物權分開處理這點非常重要
但不知道為什麼看到題目還是昏頭了orz
會再加強練習的
※ 編輯: price69 (115.82.225.85), 12/30/2016 14: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