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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起造人契稅 在 MyGoNews不動產網路新聞粉絲團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建物建造完成前中途變更起造人應申報契稅🏠🏠
#苗栗縣 政府稅務局表示,#建築物 在建造完成前,因 #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應在取得使用執照後,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繳納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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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起造人契稅 在 MyGoNews不動產網路新聞粉絲團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稅務常識 夫妻間相互贈與房屋是否應報繳契稅?🏠🏠
王先生在自有土地出資蓋透天厝,於建造完成前,中途變更起造人為配偶王太太並由王太太取得使用執照,因接獲稽徵機關「#申報契稅輔導函」,遂詢問,#夫妻相互贈 與 #財產不課徵贈與稅,贈與土地也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為何贈與房屋卻要報繳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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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起造人契稅 在 桃園市議員李柏坊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幸福桃花園~手札】有關申報契稅起算日期之認定
桃園縣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及分割契約成立之日起,或因占有而依法申請為所有人之日起3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繳納契稅。
有關申報契稅起算日期之認定,除上述以買賣等方式取得房屋者係以契約成立之日,或因占有而依法申請為所有人之日為起算日外,其他如為不動產移轉發生糾紛時,應以法院判決確定日為準;向政府機關標購或領買公產,以政府機關核發產權移轉證明書之日為起算日;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以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為起算日;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則以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滿30日為起算日。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移轉務請於規定期限內申報契稅,逾期申報者,每超過3天按應納稅額加徵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台幣1萬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