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會開箱01
今天上任後的第一個委員會開議,跟大家簡單介紹一下,新竹市議會有四個委員會來審查各不同領域的議案,分別是 #民政、#財政、#建設、#教育 委員會,民政主責交通環衛警消社福勞工,財政負責預算主計稅務,建設包含工務觀光都計產業發展,教育則顧名思義專責教育與文化,在今年度的會期我是建設委員...
#議會開箱01
今天上任後的第一個委員會開議,跟大家簡單介紹一下,新竹市議會有四個委員會來審查各不同領域的議案,分別是 #民政、#財政、#建設、#教育 委員會,民政主責交通環衛警消社福勞工,財政負責預算主計稅務,建設包含工務觀光都計產業發展,教育則顧名思義專責教育與文化,在今年度的會期我是建設委員會的成員,我會在新竹市相關都計的開發與城市建設上替市民把關。
而今天召開的是財政委員會,即便不是委員會的成員我仍舊列席參加,這是我「#議會開箱」計畫的開始,以下為開會內容 ----開會內容分隔線---- 財政案號10001:新竹市公教退休人員協會申請續借市有辦公廳舍一年
該協會依法付費租借市府廳舍行之有年,委員會審查結果為「送大會同意」。 財政案號10002:個人申請過戶承租東前街市有土地
承租市有地的情況是土地為市府所有,地上物(房子)為市民私有而向市府租用土地,過戶承租則是原承租人將房子贈與另一個人,現在受贈者要將承租人過戶到他名下繼續租用市有土地,委員會討論建議市府應在原承租人不續借的情形下逐步回收市有土地的使用權,因此審查結果為「送大會討論」。 財政案號10003:108年度公道五路(交流道至水源街)人行道改善工程預算6678萬
人行空間的改善是我重點關注的議題,這個工程是要修正改善原本人行道動線的不良設計、提升沿線植栽綠覆率以及改善無障礙空間,其中82%由中央補助5476萬,18%的地方自籌款1202萬來辦理,委員會審查結果為「送大會同意」。 財政案號10004:108年度新竹市汙水下水道計畫預算1億5621萬2000元
污水下水道的建置與家戶接管是城市基礎建設的重要指標,可以避免汙水直接排放改善頭前溪水汙染以及水溝惡臭,委員會討論建議市府加速辦理家戶接管,目前新竹市的接管率約僅17%,這筆預算中央補助1億3800萬,地方自籌款1821萬2000元,委員會審查結果為「送大會同意」。 財政案號10005:108年度長照2.0失能老人機構安置費預算342萬7200元
補助50位中低收入戶或中重度失能的長輩來老人機構安置,每人每月5200元全額由中央補助,委員會審查結果為「送大會同意」。 財政案號10006:108年度心理健康工作計畫預算324萬4000元
預算為9位社工師的薪資以及宣導講師費,主要工作內容是自殺防治、酒癮戒治、精神衛生以及個案追蹤,委員會審查結果為「送大會同意」。 財政案號10007:108年度毒品防治中心強化藥癮輔導預算479萬9000元
預算為8位社工師的薪資,主要工作內容是毒品裁罰講習、社區宣導講座、個案追蹤以及提供心理諮商協助,委員會審查結果為「送大會同意」。 財政案號10008:108年度食安建設與食安稽查檢驗強化預算288萬5000元
預算為2位食安檢驗師的薪資,以及採購檢驗儀器與耗材,還有檢驗室環境改善工程,委員會審查結果為「送大會同意」。 財政案號10009:新竹市動物保護園區拆除新建工程變更設計預算1950萬
這裡是原本的南寮動物收容所,因應使用者意見來變更設計改善排水等收容環境,委員會審查結果為「送大會同意」。 財政案號10010:民富國小南棟與新竹國小勸學樓B耐震補強工程預算1729萬3580元
對屋齡較高的校舍進行耐震補強維護師生安全,這筆預算中央補助1556萬4222元,地方自籌款172萬9358元,委員會審查結果為「送大會同意」。 財政案號10011:新竹市國中小共23校31棟校舍耐震補強評估預算1363萬6630元
對屋齡較高的校舍進行耐震評估,依評估結果再安排補強工程,這筆預算中央補助1227萬2967元,地方自籌款136萬3663元,委員會審查結果為「送大會同意」。 財政案號10012:個人申請建興街市有土地使用權來改建地上物
這個案子雷同10002,委員會討論建議市府在地上物狀態變更的情形下回收市有土地的使用權,因此審查結果為「送大會討論」。 二預案號10001:新竹市義消總隊獲全國義消競技大賽八連霸獎勵金預算239萬4000元
二預為第二預備金,在市府有「未編列年度預算」的臨時預算需求時可以動支,因獎勵金在名次未確定的情況無法預先編列,因此使用二預金並依以往慣例來獎勵義消人員,委員會審查結果為「送大會同意」,另外建議市府未來需擬定相關獎勵辦法送議會備查。
二預案號10002:107年度總預算第三季第二預備金5777萬6000元動支數額表審議
動支數額表就是二預金在各機關別與各科目使用的細項金額,107年度的總二預金為4億5600萬,到第三季為止總共動支2億2450萬7000元,因相關細項眾多委員會審查結果為「送大會討論」。 ---- 我會像這樣開始進行一系列的議會開箱,希望用我的解讀替大家簡單說明議會審查的議案有哪些,讓民眾了解市政的議題進而更加關注市府施政,讓人民的力量成為城市前進的動力,也邀請大家一同來監督議會的監督。
更好的新竹,我們一起努力。
崇顯
#任期才剛開始就冒現白髮(誤
變更承租人 在 法律救生員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法律救生員新聞小學堂第8集開講囉😁—可以因為疫情要求房東調降房租?】
許多店面因為疫情影響紛紛倒閉或暫停營業,承租人得否因為疫情而要求房東降租?該怎麼提起調整租金的訴訟?讓我們一起用星聚點KTV的新聞一起討論吧~
📌若想了解以上議題,請參考以下連結文章喔~
https://www.yuanxilaw.com.tw/news_detail/185
📌影片連結:
https://youtu.be/eYVSB9I4Ds0
📌新聞來源:
https://tw.appledaily.com/local/20210902/M6WFPY7AXNGCLAV6C5OYOFYJIM/
#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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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承租人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民事法裁判精選/陳忠五教授 #月旦實務選評 第1卷第2期(2021/8)
本期陳忠五教授精選19則最高法院裁判,其中6則裁判涉及的法律問題或見解,理論或實務上具有重要意義,值得注意。
✏摘要:
🟧董事違反公司法第209條第1項規定的競業禁止義務,致公司受有損害時,公司除依同條第5項規定,行使歸入權,將該董事的行為所得視為公司所得之外,是否另得基於其與董事間的委任契約關係,依民法第544條規定:「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或因逾越權限之行為所生之損害,對於委任人應負賠償之責」,或依債務不履行責任一般規定(如民法第227條等),請求董事賠償其因此所受的損害?
🟧為直轄市所有,交由其所屬區公所管理、作為社區活動中心使用的建物,如係無權占用他人土地,土地所有人得否以該「區公所」為被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請求該區公所拆除建物、返還土地,並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該區公所給付相當於使用土地租金之不當得利?對此,除須討論「直轄市區公所有無當事人能力」外,另亦涉及直轄市區公所管理市有建物的法律地位問題。針對以上議題,本期所選判決中,最高法院與原審法院見解一致,並明確闡述其理由,具有參考價值。
🟧房屋無任何正當權源座落在土地上,房屋所有人構成無法律上之原因受有占有使用土地之利益,致土地所有人受有損害,土地所有人得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房屋所有人返還相當於土地租金之利益,並無爭議。問題是,房屋所有人若再將房屋出租並交付於承租人占有使用,此時承租人占有使用房屋同時,是否亦占有使用房屋所座落的土地?土地所有人是否亦得主張,房屋承租人構成無法律上之原因受有占有使用土地之利益,致土地所有人受有損害,另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房屋承租人返還相當於土地租金之利益?此乃實務上常見的問題,本期所選判決中,最高法院與原審法院見解不同,值得注意。
🟧醫療法第63條第1項、醫師法第12條之1有關「告知後同意法則」之規範,其解釋適用問題,實務案例不斷增加。對此,本期所選判決中,最高法院以抽象法律見解,指出「告知後同意法則」之規範意旨,並為該告知說明義務定性,再闡述有關告知說明義務舉證責任分配的見解。針對最高法院上開見解,陳忠五老師亦於文中提出相關疑義,供讀者進一步思考。
🟧不當得利的類型,分為「給付不當得利」與「非給付不當得利」二種類型,再依各該不同類型,分別判斷不當得利是否成立,以及在何人與何人間成立不當得利,可謂是近年來學說與實務逐漸趨於穩定的見解。關於「給付不當得利」類型,其核心概念「給付關係」的認定,攸關不當得利當事人範圍的界定。此在多數人間基於相互牽連關係而發生財產上損益變動的情形,如何判斷何人與何人間成立不當得利,更形重要。本期所選判決,涉及「指示給付關係」中,被指示人依指示人的指示,匯款於領取人後,因補償關係不存在,究應向指示人或領取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的問題。最高法院於該號判決中,就給付目的、給付關係的概念,以及不當得利當事人的界定,有具體明確的闡述,值得參考。
🟧關於子女姓氏之變更,可分為「意定變更」與「裁判變更」二種事由。意定變更事由,依民法第1059條第4項規定,無論是父母書面約定變更或成年子女自行決定變更,各以「一次為限」;裁判變更事由,則有民法第1059條第5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由法院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本期所選裁定,即涉及父母再結婚後,聲請法院裁定再度變更子女姓氏的案例──父母於子女出生後,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嗣後兩願離婚,父母以書面約定該子女變更為從母姓,其後父母再結婚,是否得再以書面約定該子女再次變更為從父姓?或在父母雙方合意的前提下,為該子女之最佳利益,聲請法院裁定變更該子女姓氏為從父姓?於此情形,違反民法第1059條第4項規定的「以一次為限」,且又未具備同條第5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因而問題如何解決,顯得特別困難。最高法院於該號裁定中,突破現行規定限制,以類推適用方法,積極從事法律之續造,值得肯定。
🗒全文完整請參閱:民事法裁判精選/陳忠五教授(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月旦實務選評》第1卷第2期。
📕本期內容: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3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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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承租人 在 法律救生員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台北地院認為星聚點主張因為疫情營收減少,本來就是長租型承租人承租房屋經營商業,所應承擔的各項風險之一。北院判星聚點敗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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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來情勢變更原則毫無適用餘地?
民法第 227-2 條
1.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
https://tw.appledaily.com/local/20210902/M6WFPY7AXNGCLAV6C5OYOFYJI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