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這篇議比價方式讓售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議比價方式讓售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kokiku (kk)看板PublicServan標題[請益] 請問有關財產報廢程序問題時間Fr...
各位前輩好
小弟目前在學校擔任財管人員,
第一次辦理財產報廢要變賣。
前任是告訴我流程是 把整個項目明細上學校網頁公告(並非用標售)
請廠商來估價
若有多間廠商估價,則挑出價較高的賣給他,請他清走這樣。
但我後來有查到一個法令 各機關奉准報廢財產之變賣及估價作業程序
裡面條文中
第 3 點
變賣方式以公開標售為原則。但奉准報廢財產每件賸餘價值未達新臺幣(以下同)一萬元
者,得由執行機關以議(比)價方式讓售。
第 4 點
變賣及估價程序如下:
(一)決定變賣方式。
(二)估價:由執行機關依下列方式辦理:
1、自行估定。
2、委託估價。
(三)公告招標:於開標十日前公告標售。未標脫案件重新辦理公開標售時,得於開標七
日前公告。但有預先廣告傳播必要或賸餘價值較高者得視實際需要延長等標期。標售公告
應於執行機關網站登錄招標資訊外,並得於相關機關網站登錄招標資訊。
(四)開標:由執行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主持開標。
(五)得標人繳價。
(六)交付。
所以看來前任教給我的流程,要做些微修正
應該是要說 依第四點估價程序上網公告請廠商估價==>其中估價格有超過1萬元
的品項挑出來==>其餘沒有超過1萬元的項目依廠商報價議(比)價,賣給廠商
另外估價一萬元以上的挑出來公開標售這樣??
因為第一次做,前任人員講的和我查的法規有一點出入(已經詳述於上)
請各位前輩指點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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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kokiku (120.116.38.92), 06/06/2014 10:3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