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議事錄意思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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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議事錄意思產品中有70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萬的網紅元照出版,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裁判時報第106期 📌法院職務上已知之事實與辯論主義/陳瑋佑(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 民事訴訟法第278條第1項、第2項本文分別規定:「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者,無庸舉證」、「前項事實,雖非當事人提出者,亦得斟酌之」。因二者之規範機能並不完全相同,故可稱前一種事實為「狹義職...

議事錄意思 在 茶魚飯厚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9-10 22:32:06

簡單說一下立場。 首先,錄音不是先知,我沒辦法臆測每一位來錄音的朋友未來會發生什麼事,每場紀錄,都無法為未來的變化負責。 我們能做的是每場錄音的初衷都選擇用良善與信任作為啟始。 再來,闡述一下個人的想法。 第一,於公,除非收到兩造當事人要求、法院已認證、或其他重大衡量,否則不會只憑網路和媒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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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2 21:5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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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4 15:37:05

#purrreads ​ ​ 寇延丁《世界距離民主只有五天》​ ​ 「我會用足每一個機會,發表意見,贊同、反對、或者對這一條進行修改,並陳述我的理由試圖影響大家接受我的觀點。通過辯論,說服、被人說服,或者尋求妥協,來行使我的民主權利。」​ ​ 《世界距離民主只有五天》說白了是一本紀錄中國孩子們的會議...

  • 議事錄意思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8-06 07:5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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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時報第106期 📌法院職務上已知之事實與辯論主義/陳瑋佑(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
      
    民事訴訟法第278條第1項、第2項本文分別規定:「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者,無庸舉證」、「前項事實,雖非當事人提出者,亦得斟酌之」。因二者之規範機能並不完全相同,故可稱前一種事實為「狹義職務上已知事實」,而稱後一種事實為「廣義職務上已知事實」。
     
    陳瑋佑副教授在本文先由辯論主義之第一命題建構「廣義職務上已知事實」之概念,再加以論述法院於本案審理過程中知悉,而未經當事人主張之事實,得否依職權加以斟酌?
     
    ✏關鍵詞:認作主張之違法、廣義職務上已知事實、緩和之辯論主義、闡明義務
     
    ✏摘要:
    Y寺廟於某年月日召開信徒大會,決議開除Z1至Z6之信徒資格,並增列Z7至Z22為Y寺廟信徒。X為Y寺廟之信徒,因與Y寺廟間就該決議之成立生效有所爭議,乃以Y寺廟為被告,起訴請求確認系爭信徒大會決議不成立,陳稱:「Y寺廟之信徒人數為31名,實際出席系爭信徒大會者至多僅為7名,而Y寺廟之信徒大會既有『出席人數應超過應到人數之半數』之慣例,且內政部54年7月20日公布施行之會議規範第4條所設『各種會議之開會額數,依下列規定:一、永久性集會,得自定其開會額數。如無規定,以出席人超過應到人數之半數,始得開會……』之規定,亦屬民法第1條所稱習慣,則系爭信徒大會出席人數未達最低出席人數,自無從為決議,其所為決議即屬不成立」等語。
      
    ✏試讀
    🟧本案事實
     
    Y寺廟於某年月日召開信徒大會,決議開除Z1至Z6之信徒資格,並增列Z7至Z22為Y寺廟信徒。X為Y寺廟之信徒,因與Y寺廟間就該決議之成立生效有所爭議,乃以Y寺廟為被告,起訴請求確認系爭信徒大會決議不成立,陳稱:「Y寺廟之信徒人數為31名,實際出席系爭信徒大會者至多僅為7名,而Y寺廟之信徒大會既有『出席人數應超過應到人數之半數』之慣例,且內政部54年7月20日公布施行之會議規範第4條所設『各種會議之開會額數,依下列規定:一、永久性集會,得自定其開會額數。如無規定,以出席人超過應到人數之半數,始得開會……』之規定,亦屬民法第1條所稱習慣,則系爭信徒大會出席人數未達最低出席人數,自無從為決議,其所為決議即屬不成立」等語。Y寺廟則以:「民法第52條第1項僅規定『總會決議……以出席社員過半數決之』,並未設最低出席人數之限制,而應認為以2人以上之出席即為已足。系爭信徒大會決議既經2名以上信徒出席所為,自非不成立」云云,資為抗辯。
     
    下級法院以「(一)按未辦理法人登記之寺廟,既有一定之辦事處及獨立之財產,並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應屬於非法人團體(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143號判例參照),其團體性與法人無殊,民法對於非法人團體未設規定,其相關類似之事項,自可類推適用民法法人或公司法有關之規定……總會之決議,乃多數社員基於平行與協同之意思表示相互合致而成立之法律行為,如法律或章程規定其決議必須有一定人數以上之社員出席,此一定人數以上之社員出席,為該法律行為成立之要件。欠缺此項要件,總會決議即屬不成立……〔Y寺廟〕係由信徒組成之社會團體,具有社團法人之性質,信徒大會係〔Y寺廟〕之最高意思機關,所為之決議性質上應可與社團總會之決議同視……得類推適用前揭民法社團法人之相關規定,據以認定該決議是否為不成立或無效。(二)查〔Y寺廟〕系爭章程第16條雖僅規定:『信徒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信徒大會。』,並未明訂信徒大會採用之議事規則為何,第24條則規定:『本章程未盡事宜悉依照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另民法第52條第1項:總會決議,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以出席社員過半數決之,並無最低出席社員人數之限制(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02號判決意旨參照)……觀諸兩造可得提出之〔Y寺廟〕歷次信徒大會會議記錄……足見〔Y寺廟〕之信徒對於信徒大會開會出席人數須達一定法定數額乙節,應已有共識,並已於各次會議中確認。再審酌〔Y寺廟〕於原審答辯狀自稱:伊召開信徒大會之決議,均經全體信徒過半數之出席……故所為決議無不符章程或法令之情事等語……自堪信〔Y寺廟〕之信徒就信徒大會會議之進行,應已將會議規範前揭規定採為議事程序之準則,而決定出席人數須超過應到人數之半數,始得開會,並行決議……故未達最低出席數額之信徒大會決議應認為不成立」等理由,容認X之訴。Y寺廟不服,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20號民事判決廢棄原判決,發回原審法院。
     
    🟧判決理由
     
    「……民事訴訟法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不得斟酌當事人未提出之事實,此為辯論主義之當然結果。法院就當事人未主張之事實依職權斟酌,即有認作主張之違法。查〔Y寺廟〕為依監督寺廟條例、寺廟登記規則,向臺北縣政府辦理登記之寺廟,具有社團法人性質,為原審認定之事實。其雖得經信徒大會決議,將系爭會議規範採為會議準則,惟遍觀全卷,〔X〕並未為信徒大會已決議將會議規範採為議事程序準則之事實主張,而係主張〔Y寺廟〕之信徒大會有以『出席人數應超過應到人數之半數』之慣例及系爭會議規範為民法第1條所稱之習慣等語……乃原審竟認信徒大會將系爭會議規範採為議事程序準則,信徒大會應經全體信徒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進而依次確認第1次信徒大會會議決議不成立等,不無認作主張之違法……。」
     
     
    🗒全文請見:再論法院職務上已知之事實與辯論主義之第一命題──評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20號民事判決/陳瑋佑(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裁判時報第106期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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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議事錄意思 在 中國國民黨 KMT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8-02 19:5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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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端疫苗跳號有問題? 是要叫老百姓當白老鼠嗎?

    今天首批高端疫苗共26.5萬劑,通過食藥署檢驗取得封緘證明書,但是立刻被抓包,這4批產品的批號不連續,「有跳號的情形就表示有問題要解決」,我們不免聯想到,高端疫苗從取得EUA以來,爭議事件不斷:

    👉採取國際尚未認可的免疫橋接進行EUA審查,未來可能無法獲得國際認證

    👉二期試驗都沒有完成,連陳時中都承認實際效力無法保證

    👉量產能力受質疑,媒體報導擴大產能後,竟有高達82%的疫苗被食藥署退貨

    衛福部公布的EUA審查紀錄,可以發現召集人要求審查委員只能針對「安全性」以及「免疫原性是否能合理推估臨床保護力」兩部分進行審查,意思是審查委員就算質疑高端疫苗的實質保護力不足,也不能因此反對通過EUA!

    ⚠️30%審查委員認為,高端疫苗必須持續進行安定性試驗及第三期人體試驗,以證明疫苗支持效期及真實防護力

    ⚠️45%審查委員質疑,免疫橋接根本無法代表真實保護力,並且認為高端疫苗對變異病毒株的效果不佳

    ⚠️部分審查委員表示,高端必須注意擴大產線後的品質控管,同時也質疑高端並未針對特殊族群訂定使用建議

    💢高端疫苗有部分批次的產品沒有取得認證,到底是單純的資料不齊全,還是疫苗品質有問題?

    高達85%的審查委員有條件通過EUA,表示對高端疫苗心存疑慮,蔡政府還在用這種模糊的態度,要求人民當白老鼠打疫苗,是非常不負責任的行為。

  • 議事錄意思 在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6-01 22:3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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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這段期間,我有很多話想說,但在疫情最旺的時間點,我覺得所有的社會資源跟焦點都應該放在關注疫情上,所以選擇在這個時間噤聲,原本想等到疫情得到控制,生活恢復平靜的時候再說。然而這樣的心情卻收到四面八方越來越多的質疑,如同先前影片所說,堅持自己的想法不難,但陪在你身邊支持你的人才是最難的,這邊跟這段時間備受煎熬的團隊成員、芒內們、等待一個說法的所有人表達我的歉意,不好意思久等了。

    植物爭議事件的最後,對方在文章的最後表達認為此事件應該要落幕了,也不會再發表評論及意見的立場。我的立場一瞬間就變得非常為難,要做出決定更是非常艱難的,一邊是希望得到回覆的網友、一邊是位於事件風暴中心的店家,無論選擇對哪一邊做出回應,都無疑是否定另一邊的期待。

    最後我選擇的是尊重對方的意願,因為本來就是我們錯在先,如果我們再次回應,事件就會一直重複下去,他們也需要一直出來回應,雙方的支持者又到彼此版面要求再次回應,也違背了對方清楚表達的意願不是嗎?做出這個決定真的很煎熬,但這是我們經過多次線上會議、仔細考慮依然做出我們覺得正確的決定:此事到此為止,我們也同樣不再發表任何言論。既能尊重因我們錯在先而受到傷害的店家,也能停止佔用社會資源專心關注防疫上。

    再說到更換片頭曲事件,因為上述的事件,我們虛心接受與認同對方宣導的「照片是需要經過同意才能使用」並開始正視整個頻道的所有內容,聘請未來長期諮詢合作的法務顧問團隊,協助我們更加徹底了解智慧財產權相關的知識,雖然花了一些時間,但現在我們對於自己工作的環境有了更全面的了解和認識。過去我們認為 YT平台的系統判定若沒違反規定(系統的判斷是如果超過10秒就會把這支影片的收益轉移給該音樂版權持有人所有),則是可行的,直到現在有了更全面的法律規範常識,我和團隊在思考目前現況並考慮頻道的長期發展,決定不要有模糊地帶的可能,決定藉此機會重整出發,我們正在與音樂工作室和動畫製作工作室一起討論想法,為頻道創作出更棒、且有自己著作權的全新片頭、片尾曲,片頭也會收錄進更多過去一年在工作、日常、值得紀念的畫面作為新的影片開始畫面,片尾的部分也是放了新的想法,就像新一季的影集回歸一樣。

    我深信每次從犯過的錯誤學習到教訓,並即時付諸行動調整不足之處遠遠重於無休止的聲明、解釋、回應、道歉的口水上,道歉可以解決的話,要我道多少次都可以,但事情很顯然不是這樣的,錯誤已經造成,不管再說什麼都不會讓每個人都買單的情況下,我決定先做好已經下定決心修正的地方,其他的交給時間去核實。這也是我一直以來做事情的方式:做我該做的事情,不逃避不定義也不對任何人釋義,時光流逝發生在我身上的行為跟改進就是我的答案。

    但我疏忽了一件很重要的事情:我已經不再是一個人了,我是公眾人物,也是團隊的一份子,我做任何事情就是需要給大家一個交代,無論大眾是否買單、無關我的個人想法,我不單要給不認同我的人一個說法,更要給支持的人一個繼續相信我的理由,這就是身為公眾人物所要肩負的責任。

    最後,我希望可以跟大家一起繼續往前邁進,我們所處的環境正面臨前所未有的考驗,請持續保持高度警惕面對自身的健康和情緒狀態;理解或不理解我都可以接受,不要再把矛頭對準我的團隊、我身邊的每一個人,如同先前說的,我會繼續努力成為一個更值得信賴的創作者,以此為目標,對不起我所有沒有做好的部分、感動自始至終都陪伴的溫暖,感謝不吝賜教並耐心看到現在的你。

    劉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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