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警衛勤務規定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警衛勤務規定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警衛勤務規定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警衛勤務規定產品中有26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萬的網紅政變後的寧靜夏午,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保三總隊大概是唯一有抗日戰史的警察單位。 ---------------- 保安警察第三總隊前身為大清帝國戶部鹽稅水師巡營,鹽務警察總隊,中華民國成立後改為「財政部緝私署稅務警察總團」,有光榮歷史與優良傳統。 1937年,抗日軍與稅警參加「八一三」上海保衛戰,而後參加剿匪與對日抗戰,規模較大者...

警衛勤務規定 在 游智傑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0-05-16 23:44:43

民國58年10月至72年4月憲兵夏季甲種勤務服|1970s Republic of China Military Police 本服裝為民國58年十月一日改正之58年式夏季甲種勤務服,頭戴白勤務盔,左肩佩戴飾緒,飾緒穗固定於上衣對襟第二顆鈕釦之上,結黑色領帶及荷花領帶夾;右肩佩戴槍繩。腰繫46年式...

  • 警衛勤務規定 在 政變後的寧靜夏午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8-10 22:12:28
    有 46 人按讚

    保三總隊大概是唯一有抗日戰史的警察單位。

    ----------------
    保安警察第三總隊前身為大清帝國戶部鹽稅水師巡營,鹽務警察總隊,中華民國成立後改為「財政部緝私署稅務警察總團」,有光榮歷史與優良傳統。

    1937年,抗日軍與稅警參加「八一三」上海保衛戰,而後參加剿匪與對日抗戰,規模較大者列後:

    兩淮:(江蘇)上海戰役、連雲港戰役、宿遷之役、新安鎮之役等。 山東:突擊日軍占據煙台市威海衛豹虎山之役等。

    1941年,稅警總團因作戰需要改編為暫編三十八師、青年軍新編第一軍,隨中國遠征軍赴緬甸抗日,與英軍並肩作戰。滇緬戰役勝利後,部份國軍官兵轉回財政部稅務緝私署。

    1941年7月,財政部將部份緝私署官兵 移撥改編為場警,歸鹽務機關管轄指揮,專責緝私、保產、護稅、警衛等,於同年10月16日鹽務總局成立場警管理處,迄1945年緝私署裁撤,場警更名「鹽警」。

    1946年4月,財政部設臺灣鹽務管理局,組織查緝產物組,調撥各縣市警察局駐衛警,擔任鹽場緝私工作。

    1948年7月,由福建省調二批稅警來臺,編為七個隊。

    1949年2月,由山東省撥調稅警六個隊來臺,共計十三個隊,後整編為八個隊,臺灣鹽務管理局設警務科,綜理鹽務。除原查產組外,當時全國鹽警三萬餘人,中央鹽務總局設鹽警管理處,各區鹽務管理局設警務科。

    1950年7月1日,鹽務改隸臺灣省警務處,成立「臺灣省鹽務稅警總隊」,分駐鹽場負鹽場保產、護稅、緝私及鹽區治安、協助海防等任務。鹽警在大陸為陸軍編制,改隸臺灣省警務處後改為警長、警士制。

    1972年7月18日,奉令支援海關兼負關緝私勤務。11月16日改為隊員制,警長改為小隊長,警士改為隊員。鹽警改制後,需接受警察養成教育及參加特考,正式任命。10月內政部警政署核准成立「臺灣省警察學校臺南分班」。

    1973年2月至65年5月,臺灣省警學校臺南分班共辦八期,訓練鹽警及其他警察725人。

    1976年9月17日,時任行政院院長蔣經國在立法院宣布自1977年7月起停徵鹽稅,並指示財政部減少私鹽查緝人員,移撥海關查緝工作。

    1978年7月1日,奉令改稱為「臺灣省保安警察第三總隊」原建制不變。

    1982年9月16日,奉令將鹽場勤務及駐鹽場一個中隊員警移撥保安警察第二總隊。至此,保三專責財政部及海關並協助財政部及海關警衛、查緝走私之責。

    1987年7月15日,中華民國政府正式宣布解除臺灣省戒嚴令,保三總隊奉令接掌進口貨櫃安全檢查工作,肩承陸空海關、邊疆防衛、出入、緝私及各港口貨櫃、安全檢查任重責。

    1990年,奉行政院核准依《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組織通則》規定,改隸內政部警政署為「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

  • 警衛勤務規定 在 台北。生生不息。王閔生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4-14 16:42:32
    有 53 人按讚

    20210413警衛部門質詢part. 1:民防誤餐費
     
    台北市內的民防、義警、義交大隊,平時協助各種勤務,十分辛苦,成員都是靠市民朋友的熱心公益、挺身而出。
     
    但最近有民防兄弟跟我反映,春安工作執行勤務時,誤餐費用的申領,規定一定只能在勤務遇到用餐的十二點或是六點才能領取。
     
    但其實,民防大隊本身協勤、執勤的時間本來就不固定,再加上現代社會工作生活型態多變,調整用餐及事務時間常有所見,午飯晚飯很可能就不會在用餐時間進行。民防兄弟們跟領薪水固定工作的上班族也有相當的差別。
     
    況且依「臺北市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第18點第15款規定:「逾時誤餐餐盒費用,各機關得視個案業務特性或會議性質於單價新臺幣一百元範圍內彈性辦理,若有特殊業務需求逾上開單價者,得簽陳機關核定或訂定內規辦理。」並沒有特別限制業務一定要跟「用餐時間」重疊。
     
    雖然這是中央警政署的統一規定,但我認為還是有改善放寬的空間。警察局長也當場表示,會立即發文予中央,與中央討論誤餐費用的支領問題。
     
     
    #台北生生不息
    #民防
    #誤餐費
    #春安工作

  • 警衛勤務規定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4-09 17:22:00
    有 554 人按讚

    〔二○一八年,擔任新北地檢署檢察官的我......在每一梯課程的最後幾分鐘,......提醒所有在座的員警:
    「警徽與制服代表的是法治國的榮耀,#警察唯一服膺的,#就是憲法與法令,對於上級違法的命令,你們沒有服從的義務。」
    「在服從的同時,請確認你們支持的到底是不是法律與良知。所謂的正義,是透過程序正義發現的實體正義,而不是服膺政策、績效、鄉民式的素樸正義。」〕
    –摘自《#扭曲的正義:檢察官面對的殘酷真相,走向崩潰的檢警與媒體》第207頁(聯經:https://bit.ly/3uDtBmC ),2021年3月4日

    ---

    「本判決並非法官躲在舒適安全的象牙塔中,對身處高風險第一線的基層員警指手畫腳、刻意打擊警方士氣;相反的,正因出於對員警執法安全的重視和保護,本院懇切呼籲警界長官們,切勿對基層員警做出不當的指示或要求,也再次提醒每位堅守崗位、認真付出的員警們,#你們應恪遵的對象,唯有『#國家的憲法與法令』!」
    –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87號刑事判決,2021年3月31日
    判決全文:https://bit.ly/3mx2XIg

    ---

    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87號刑事判決在格式上和傳統判決不同之處:
    彰化地院開始啟用第三代審判系統,判決可以插入圖片。
    #警察疑似假摔造就妨害公務現行犯情境而逮捕被告,檢方起訴被告妨害公務、傷害等罪,合議庭判決無罪。
    更特別的是,本案法官認真地勘驗了數十個不同員警的攝影機、密錄器或手機拍下的影像檔案,意外 #發現了分局長的不當指令。
    因此這則判決並有「十、附記事項」,在附記事項中,對於分局長的不當指令予以批評。

    本案背景:
    被告為退休員警,其訴求為「反年改」,欲對總統車隊鳴按喇叭並攔車陳情。

    被告的訴求和行為是否妥當,是一回事(在「世代正義」的立場上,我們也很難支持「反年改」團體的訴求與行止,但不支持的話,可以辯論、可以諷刺、也可以訕笑,不等於不准他們說話);
    然而,在法治國家,執法人員的行為必須先守法,如果執法人員不守法,或採取一些奇技淫巧來對付異議者,那麼,這個國家就沒有資格叫做法治國,非法治國的公務員的所作所為,也沒有資格叫做「執法」。

    讓我們看看,面對這樣的陳抗,政府上級是如何指示警察的呢?而警方高層面對國安局的壓力,有扛下來嗎?又想出什麼「逮捕技巧」了呢?

    #國安局檢討警方,#要求警方想辦法不能讓被告按鳴汽笛喇叭

    依照證人彰化縣警察局督察科督察員、員林分局永靖分駐所所長的證詞:
    被告先前在彰化縣進行陳抗,一貫模式就是在總統車隊經過時鳴放汽笛,我們曾經因為這樣 #被國安局檢討,國安局表示被告在道路警衛線上按鳴汽笛喇叭,可能 #造成總統的駕車官驚嚇,#要我們不能讓被告按鳴汽笛喇叭,我也擔心被告對車隊投擲汽笛喇叭,才會在案發當天被告按鳴汽笛喇叭後,一再伸手要把喇叭頭給撥掉,制止被告繼續按,當天我也有接到指示要跟分區指揮官轉達,「如果被告在當場有推擠同仁,同仁就直接跌倒。」

    「分局長在電話中著重在『如果有推擠就跌倒,直接用現行犯逮捕』這幾句,所以當天我才會到處向現場員警交代『如果有推擠的狀況就直接跌倒,後面的人用現行犯逮捕』」。

    這個技巧叫做什麼?
    在運動場上,我們知道這叫做 #假摔。
    所以把警察執法當成在運動場上打球嗎?

    法院的判斷(摘自判決理由欄第九點):
    「被告剛開始遭警方團團包圍時,並無任何主動出手攻擊警方之意圖或動作,直到楊勝傑伸手碰觸被告、欲阻止其按鳴汽笛喇叭後,被告雖有「以左手輕推楊勝傑右手」的動作,但之後只是不斷以走動轉身的方式閃避楊勝傑,並持續按鳴汽笛喇叭,未刻意揮舞汽笛喇叭,或對楊勝傑有進一步攻擊舉動,又被告隨後雖有「以左手推向前方洪坤暉」的動作,但被告出手之力道既無法認定足讓洪坤暉倒地,亦未針對洪坤暉之身體重要部位,且被告身體確實無法承受劇烈碰撞,故被告上述各該行為,均應屬消極、被動的反射性防禦動作,目的都是在避免汽笛喇叭被搶走,自難認其有何「對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施強暴行為」之主觀犯意;又楊勝傑的食指雖有受傷,但係因其一再出手碰觸被告、試圖阻止被告按鳴汽笛喇叭,才會導致自己受傷,難認被告該當傷害罪之主客觀犯罪構成要件;至洪坤暉雖因倒地而受傷,但無法排除其係配合上級指示,為了以現行犯逮捕被告,而在被告稍有推擠即直接順勢倒地的可能,基於罪疑唯有利被告原則,洪坤暉受傷結果亦難認與被告行為有何因果關係,無從以傷害罪相繩。綜上所述,本案依公訴意旨所舉之證據,仍有合理之懷疑存在,亦即尚未達於可信為真實之程度,致本院未能對被告形成有罪之確信,則基於「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自應對被告諭知無罪判決。」

    法官的感慨(摘自判決「十、附記事項」):
    「若依照員林分局在勤前教育中「只要圈圍、不要搶奪」的指示,或許本次陳抗事件會在沒有任何員警受傷、總統車隊也未發生危險的情況下平安落幕。惟楊勝傑因 #擔憂所屬單位再遭國安局檢討,致其出手阻止被告按鳴汽笛喇叭,最後才導致本案發生。然而,每位陳抗者採取的陳抗方式、手段都不盡相同,倘通案要求員警必須阻止陳抗者按鳴汽笛喇叭,不僅 #剝奪員警在面對不同個案時的執法彈性空間,亦可能 #徒增員警執法時之無謂風險。況且,本案員警執法所依據、主管機關為國安局之特種勤務條例,第12條第2項亦明文規定「安全維護區之劃定,應公平合理考量人民表現自由、人身自由、居住自由與維安目的間之均衡維護,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維護維安對象人身安全必要限度」。本案中被告等人之訴求,即使無法獲得社會多數人支持,但確保少數人的聲音能被執政者及其他多數人聽見,正是民主社會最可貴的價值。故「無論是否可能造成危險,一律禁止陳抗者在車隊行經路線上按鳴喇叭」,是否符合前開法條所揭示「人民表現自由」與「維安目的」間之均衡維護?是否已逾越「維護維安對象人身安全必要限度」?均值深思。」

    法官「能理解為了治安衝鋒陷陣的員警們,於執法時可能面臨的龐大風險,當員警依法執行職務,卻遭嫌犯惡意出手攻擊時,本於公務員之尊嚴不容輕易踐踏、員警執法之人身安全尤應保護,法院於量刑時當絕不寬貸。但刑法妨害公務執行罪之構成要件,係以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為前提,當員警因服從上級不當指示,執法手段已逾越應恪守之界線時,本院自無法視而不見。本案中,若非所屬單位曾遭國安局檢討,員警楊勝傑未必會主動出手碰觸被告、一再試圖阻止其按鳴汽笛喇叭,因而手指受傷;也正因分局長事前指示遭遇陳抗民眾推擠時,員警要直接順勢跌倒,並將陳抗人士以現行犯逮捕,導致員警洪坤暉雖有跌倒受傷,本院仍無法排除其係為了要逮捕被告而順勢倒地的可能。因此,這些 #來自高層的指示和壓力,實已 #真正傷害了基層員警及國家的執法公信力。」

    法官也「勘驗各檔案中關於案發過程之影片段落外,亦就所有檔案一個個從頭到尾仔細播放觀看,因而發現分局長於本案發生前,曾再次打電話聯絡現場指揮官永靖分駐所所長林聖智,要林聖智提醒員警遭遇推擠時直接順勢跌倒,再以現行犯逮捕陳抗民眾,而楊勝傑亦接到相同指示並轉達林聖智等情節。然我國既為法治國家,執法者除了應廉潔自持外,執法手段更必須合法正當,不得逾越應恪守之界線,此即本院一再強調的「執法之前,先要守法」基本觀念。本判決並非法官躲在舒適安全的象牙塔中,對身處高風險第一線的基層員警指手畫腳、刻意打擊警方士氣;相反的,正因出於對員警執法安全的重視和保護,本院懇切 #呼籲警界長官們,#切勿對基層員警做出不當的指示或要求,也再次提醒每位堅守崗位、認真付出的員警們,你們應恪遵的對象,唯有「國家的憲法與法令」!」

    ———

    我們未必贊同反年改團體的主張,我們也可能正在承受「世代不正義」的惡果;
    但是我們更不贊同政客高層濫用警察權,下達不合法、不合理的指令!

你可能也想看看

搜尋相關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