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警械使用條例沒入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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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警械使用條例沒入產品中有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23萬的網紅黃暐瀚,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水電工已違法,而不自覺! 「同婚法」初審的那個下午,一百多位持反對意見的抗議人士,一個一個翻牆衝進立法院。 早已駐守在立院的警察,立刻上前圍捕,一一上「束帶」,集中管束。 一二十位身穿白衣的「反同者」,手腕被反綁「束帶」,失去行動自由,一群人排排坐在立院花台上的畫面,透過媒體,傳送出去。這畫面...

  • 警械使用條例沒入 在 黃暐瀚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6-12-29 00:2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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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電工已違法,而不自覺!

    「同婚法」初審的那個下午,一百多位持反對意見的抗議人士,一個一個翻牆衝進立法院。

    早已駐守在立院的警察,立刻上前圍捕,一一上「束帶」,集中管束。

    一二十位身穿白衣的「反同者」,手腕被反綁「束帶」,失去行動自由,一群人排排坐在立院花台上的畫面,透過媒體,傳送出去。這畫面好像是某群待宰的動物,又像是槍決前的死囚。

    警察到底可不可以使用「束帶」這個問題,早已爭執了兩年。一樣的畫面,同一個場地,兩年之前,太陽花學運,也曾經出現。

    翻開「警械使用條例」第一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所用警械為棍、刀、槍及其他經核定之器械」。

    這就是當年警方受到質疑最主要的原因,法定「警械」,根本不含「束帶」,警察怎麼可以拿這種東西出來用?當年警政署,這樣回應:

    「警械使用條例第一條內文還有補充,『警械之種類及規格由行政院定之』。而行政院訂有「警察機關配備警械種類及規格表」,警繩為應勤器械之一,使用有繩帶性質之束帶,即為警繩」。

    也就是說,警察執勤,可以使用「警繩」,然後因為「束帶」具有「繩帶性質」,所以也就算是「警繩」,因為是「警繩」,所以算是「合法警械」,所以警察可以使用,沒有違法問題。

    原來如此。

    那同樣具有「繩帶性質」的「尼龍線」、「釣魚線」,甚是「鋼絲鋼線」,可不可以也算是警繩?可不可以拿來「管束」?可不可以?誰來界定?

    兩年前太陽花學運,民進黨立委尤美女痛批警政署「自行造法,亂用束帶」;兩年後反同闖立院,警察依舊用束帶,尤美女說:「反對警察使用束帶的立場沒有改變,呼籲民眾盡量用理性方式溝通」。

    都完全執政了,過去反對的事情,現在眼睜睜又在眼前發生,除了交代一句「我立場沒有變」之外,執政黨的立委,執政黨的官員,可否為「警察用束帶」這件事情,給一個更積極的交代?

    面對爭議,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說:「警械法規中確實沒有提到束帶,但在社會秩序維護法中本就賦予警察有管束的能力。政黨輪替之後,政府減少使用拒馬、蛇籠,既然社會有聲音覺得不要使用束帶,可以在法律層面做進一步的處理、檢討」。

    徐國勇的說法,代表行政院認證「束帶」目前也算是「警械」,警察可以合法使用。既然是警械,那來看看「警械使用條例」第14條:

    「警械非經內政部或其授權之警察機關許可,不得定製、售賣或持有,違者由警察機關沒入」。

    原來全台灣水電工,放在工具箱裡頭,一條一條的白色塑膠束帶,都是「警械」!按規定不能持有,不可買賣。

    水電工們,五金行們,你們早就已經違法了,你們知道嗎?

    暐瀚 2016-12-29 de 台北

  • 警械使用條例沒入 在 尤美女立委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4-07-24 18:2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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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8佔領運動之後,我們頻頻看到警察用「束帶」取代手銬,造成了同學手上有勒緊的紅腫傷痕。這不只有違反比例原則的問題,許多學者也都提過,警察值勤所用的「警械」有《警械使用條例》的法律規範,恣意使用法律規定以外的束帶,有違法的問題。

    5月7日我們在內政委員會提過一個提案,針對堅稱「束帶」是「警繩」的警政署,既然警方堅稱並沒有違法使用「非警械」,那就要求警政署在2個月內重新檢討、修正他們的「警械之種類及規格,並同時解決《警械使用條例》第14條規定下,因為束帶在所有地方販賣(五金行、文具行、各大居家材料批發與零售業者)、持有(大小裝潢工地)都將違法,警方必須沒入的問題。

    2個月過去,警政署回來的公文說:不需要沒入,也沒有修正「警械種類及規格表」的必要。警政署表示,雖然第14條第一項有說,警械非經許可不得販賣持有,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第二項則是說,要怎麼「許可」的辦法,交給內政部訂之。然後現在內政部這個許可辦法裡面沒有寫到警繩,所以警繩的販賣持有,不需要經過許可。

    這真是石破天驚的法律創見。法律授權的是,針對要怎麼給許可,由行政機關來定規則,法律難道授權了行政機關創設第一項的例外規定,只要沒寫進規則裡的都可以持有販賣?還是警政署現在已經取代了立法院,訂出來的行政規則竟然有法律位階,可以算得上是「法律另有規定」?!

    立法院通過的決議是「檢討及修正」,行政機關竟然可以不檢討、不修正、甚至可以行政造法。哪裡來的依法行政?

  • 警械使用條例沒入 在 尤美女立委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4-05-08 09: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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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我在內政委員會的「近日政府處理集會遊行事件發生執法過當、驅離採訪媒體、侵害言論自由等相關事件調查偵辦進度及未來擬採取預防性覊押之適法問題」專案報告中質詢警政署長王卓鈞,為什麼本週一用計程車拘提洪崇晏,而不用警務車?王署長竟答:「因為那裡是單行道」,真的令人無言。

    此外,針對警方最近多以「束線帶」捆綁抗議民眾雙手,造成民眾雙手因束帶勒束血液不流通、緊繃而致紅腫成傷。警方受輿論質疑後,辯稱束線帶符合《警械使用條例》第1條的「警繩」。然而,依據《警械使用條例》第14條:「警械非經內政部或其授權之警察機關許可,不得定製、售賣或持有,違者由警察機關沒入」若照警方說法,現今全台五金行、文具行、居家物料批發及零售業者多持有並售賣塑膠束帶,是否均應沒入?而且這不又是警政署繼發明「路過」後的又一力作?

    再者是4月28日反核活動中,警方在眾目睽睽下搶走反核團體喇叭不還。我上週致電警政署詢問物品下落,得到回覆是「喇叭是檢察官扣押物,現由中正一分局保管」。雖然當時情狀、警方實施的程序都與《刑事訴訟法》「扣押」章節條文不符,也只好姑且相信。但令人訝異的是,本週一警方返還物主喇叭時,其新聞稿表示,警方扣留並剪毀民眾價值15萬元之大型喇叭是依《警方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1條「警察對軍器、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為預防危害之必要,得扣留之」,為預防危害之必要,先予以扣留該組喇叭機具。同篇新聞稿中,又說「該機組非屬違禁、危險物品」所以返還於民;這不是明顯前後矛盾、自打嘴巴嗎?

    若果真依中正一分局主張,扣押依據是《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1條,也就應該依同法第22條「警察對於依法扣留之物,應簽發扣留物清單,載明扣留之時間、處所、扣留物之名目及其他必要之事項,交付該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依情況無法交付清單時,應製作紀錄,並敘明理由附卷」,踐行相關程序啊!中正一分局並未踐行相關程序,豈非不是明顯違法?

    現今的社會運動與時俱進,政府卻仍然停留在過往戒嚴時期「首謀」思想、威嚇、箝制人民聲音及思想,無法回應時只能硬凹。若將人民訴求當作治安問題處理,只會引起社會更大的不滿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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