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警政署處務規程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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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警政署處務規程產品中有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2,435的網紅陳允萍,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法學教室~取締民眾未戴口罩警察的行政協助適法性 在疫情嚴峻期間,政府將疫情調升到第三級,就是人到戶外就一定要戴口罩才能出門,在任何的公眾場所更是必需要全程戴口罩及實名制登錄才能進入 這則新聞中記載:高雄市警局也配合取締民眾未戴口罩等違規舉動,據了解,昨天高雄警方就取締達771件,外傳有分局就自訂舉發...

  • 警政署處務規程 在 陳允萍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5-22 13:0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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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學教室~取締民眾未戴口罩警察的行政協助適法性
    在疫情嚴峻期間,政府將疫情調升到第三級,就是人到戶外就一定要戴口罩才能出門,在任何的公眾場所更是必需要全程戴口罩及實名制登錄才能進入
    這則新聞中記載:高雄市警局也配合取締民眾未戴口罩等違規舉動,據了解,昨天高雄警方就取締達771件,外傳有分局就自訂舉發6件可記嘉獎1次,甚至還傳出有分局自己「加碼」,每查獲一件就可以記一次嘉獎,才讓基層員警們拚命取締未戴口罩者。
    這樣的獎勵方式引起基層員警反彈,認為恐讓工作負荷加重,且為了抓沒戴口罩的民眾,將會讓員警置身於被感染的風險當中。然而目前尚未有警局證實相關獎勵是否屬實~........。
    其實警察執行勤務千奇百怪,早期還有市容整理(查報拆除違建)及正俗(妓女戶管理)等奇怪的協力行政業務與工作,在社會進步及政府專業分工化之後,那些奇怪的工作都已回歸到一般行政機關中了
    在談到取締未戴口罩這件事,溯源警察法規中,在有警察法第9條中似有規定依警察法行使左列職權:第7項、有關警察業務之保安、正俗、交通、衛生、消防、救災、營業建築、市容整理、戶口查察、外事處理等事項及第八項、其他應執行法令事項。
    但這些工作項目是要以警察組織法令規定之職掌為主,也就是說,要再回頭去看內政部警政署的(組織法)處務規程中,有沒有說要警察要幹這事?
    再查內政部警政署的(組織法)第二條第一項第13款中有一項配合辦理災害整備、應變與民防有關之事項。,勉強找到一個「配合」字,也就是說,警察要「配合」主管機關的工作,不是自已去做這件事
    然後內政部警政署的處務規程中也訂了內部分工,說行政組是協助一般行政機關推行業務之規劃、督導及協調。所以又是「協助」二字而不是「主辦」。
    所以依據上述法規內容的涵攝,警察若因上級的指示,或是有嘉獎的誘因而有為主動、單獨去取締民眾未戴口罩等違規舉發開罰單,確實就是一種是有瑕疵的行政處分
    但就法論法,這種瑕疵行政處分,它的效力上還是有的,人民還是得服從,除非這個行政處分是罹有重大及明顯的瑕疵
    當然也有人用行政程序法上管轄權錯誤去判斷評論這件,但這對民眾來說並不會直接間接發生法效果,我基本上尊重大家的看法!
    所以我認為基本上警察做這些事上,也還是要和衛生主管機關人員一起去執行,方符合依法行政的精神,對警察來說也比較安全!
    至於警察機關單獨去取締民眾未戴口罩等違規舉發開罰,我個人是較反對,至少是要有主管機關會同比較有安全上的保障
    不要因為用嘉獎或是獎金變相去鼓勵員警從事高危險的傳染工作,而讓員警身陷危機了~
    我個人觀點而言,這是衛生主管機關在協調聯繫上的失職,而不是警察的天職~
    以上純屬個人觀點
    若不幸上述觀點也和貴單位情況雷同
    那不要懷疑
    我就是在罵你了 ~
    #疫情嚴峻執法機關還是要守法
    #先保護好執法人員才能保護大家
    #沒有人是局外人
    https://www.mirrormedia.mg/story/20210521edi017/

  • 警政署處務規程 在 阿扁們俱樂部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8-06-03 01:5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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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政署刑事局則指出,警方查詢使用非判決有罪資料,主要是依據《個資法》第15條、《警察法》第9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6條、〈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組織規程〉第2條第3項、〈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3條、〈警察機關受理及查詢刑案資料作業規定〉第7條、〈警察機關資訊安全實施規定〉第8條等相關法規辦理,均符合法律規定。



    此外,個資法第6條也規定,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雖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但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且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則排除適用。刑事局表示,刑案資料使用對象主要為進行犯罪偵查的刑事警察、辦理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的外事警及進行計程車駕駛人職業登記證審核的交通警察等,並會經審核後,才授權查詢使用。



    司改會:有侵害人民隱私權疑慮


    不過,民間司改會執行長陳雨凡表示,如果當初立法院已經作出決議,認為政府建檔列管民眾的前案紀綠的做法,有個資保護及侵害人民隱私權等疑慮,因此透過刪減「非判決有罪刑案資料查證系統」預算,要求政府不能這樣做。如果檢警機關仍取巧地將這些前案紀錄移到其他資料庫開放查詢使用,當然還是應該被禁止。

  • 警政署處務規程 在 無限期支持陳水扁總統,台灣加油!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8-06-03 01:5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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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政署刑事局則指出,警方查詢使用非判決有罪資料,主要是依據《個資法》第15條、《警察法》第9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6條、〈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組織規程〉第2條第3項、〈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3條、〈警察機關受理及查詢刑案資料作業規定〉第7條、〈警察機關資訊安全實施規定〉第8條等相關法規辦理,均符合法律規定。



    此外,個資法第6條也規定,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雖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但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且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則排除適用。刑事局表示,刑案資料使用對象主要為進行犯罪偵查的刑事警察、辦理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的外事警及進行計程車駕駛人職業登記證審核的交通警察等,並會經審核後,才授權查詢使用。



    司改會:有侵害人民隱私權疑慮


    不過,民間司改會執行長陳雨凡表示,如果當初立法院已經作出決議,認為政府建檔列管民眾的前案紀綠的做法,有個資保護及侵害人民隱私權等疑慮,因此透過刪減「非判決有罪刑案資料查證系統」預算,要求政府不能這樣做。如果檢警機關仍取巧地將這些前案紀錄移到其他資料庫開放查詢使用,當然還是應該被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