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警政署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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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警政署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產品中有1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4萬的網紅律師談吉他,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牽車算不算酒駕?】 新聞報導,某人吃完薑母鴨後要將機車牽往停車格,路上被攔停,拒絕酒測還開單。 (https://www.setn.com/News.aspx?NewsID=454797) 這其實可以切成三個問題來看: 1. 牽車算不算「駕駛」?「酒牽」跟「酒駕」一樣嗎? 2. 不想酒...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萬的網紅黃國昌,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1. 酒駕防制法案2017年4月就在委員會審查完畢,歷經兩年、四次協商還未完成立法。 今年2月26日第四次協商會議上,交通部當日出席代表黃玉霖次長皆支持當天協商通過的條文。交通部動搖,立場有所改變了嗎? 2. 關於防制酒駕「拒絕酒測累犯」、「同車共責」的條文,某些執政黨的委員表示反對。然而,該條...

  • 警政署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8-11-13 2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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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牽車算不算酒駕?】
    新聞報導,某人吃完薑母鴨後要將機車牽往停車格,路上被攔停,拒絕酒測還開單。
    https://www.setn.com/News.aspx?NewsID=454797)
    這其實可以切成三個問題來看:
    1. 牽車算不算「駕駛」?「酒牽」跟「酒駕」一樣嗎?
    2. 不想酒測可不可以拒測?
    3. 警察有沒有義務回答人民的問題?
     
    🎸牽車算不算「駕駛」?
     
    別說人力牽車了,像是「坐在車上吹冷氣」、「滑行駕車」、「遇檢停車」,到底算不算「駕駛」,到底能不能罰?這其實都酒駕產生過的爭議。
    怎樣算駕駛行為,我國法院大概可以分成兩類判決,「不啟動派」與「啟動派」。
     
    #不啟動派 的判決認為,所謂的「駕駛」,就是讓交通工具可以在路上移動的行為,#即便引擎沒有啟動,只要有轉動方向盤或是煞車,就構成駕駛行為。
    像是下坡時關閉引擎來滑行,或是駕駛中熄火讓車子慣性移動,雖然沒有啟動引擎但仍可以操控移動,就算駕駛。假如這個時候有喝酒、被酒精影響,就算酒駕。
    (參考新北地院105年交字386號行政判決與高等法院105年交上易字第288號、台中高等法院98年交上易字第161號刑事判決)
     
    #啟動派 的判決則認為,駕駛行為是指「汽機車發動引擎行駛」,或是引擎已發動、保持隨時可控的狀態,這時候才有處罰必要。
    (參考花蓮地院101年度交字第6號、新北地院101年度交字第60號行政判決)
    因此,如果引擎未發動、用人力牽車,就不算駕駛,就不構成酒駕。
     
    以我看到的判決資料來說,#不啟動派的判決比較多。因此,就算你是用人力牽車、引擎未發動,去打訴訟也滿有可能會敗訴的。
     
    法院的邏輯是「最大程度保護人民」,無論如何喝了酒就是「連車都不要碰」,避免發生各種奇葩的車禍案件(像是被酒後滑行車撞到,這真的很難發生)。
    不過,我是覺得這樣太嚴格,像是新聞中牽動機車,說真的並不會有一般酒駕超速、無法注意路況的危險性,我反而比較怕牽車的人自己酒昏摔傷。用酒駕去罰手動牽車的人,其實有點失當。
     
    🎸不想酒測可不可以拒測?
     
    拒測的起手式,基本上是看「有無危害/有無危害可能性」。
    警察攔停必須遵守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只能攔停「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的交通工具。在沒有危害/危害可能性的情況下,攔停是違法的行政處分,人民可以拒絕。
     
    不過,以酒駕來說,即便你已經停車開始步行,警察還是可以攔你下來進行酒測。
    過去發生過一個案子,某人酒駕後將車子停在停車格,準備去搭捷運,但在前往捷運的過程中被攔下來進行酒測。他主張自己沒有在駕駛中,警察酒測違法。但法院認為,不論人民是故意規避酒測,或是真的暫停駕駛,只要警察有確認先前有飲酒並且駕車的事實,停車後仍可進行酒測。
    (參考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交字第58號行政判決)
     
    如果新聞的事實是像這個桃園的判決,那麼警察攔停可能也合理。雖然當事人正在牽車途中,如果他先前是正在駕駛,並且被認定有危害或是飲酒,那麼牽車中攔停似乎還是合法的。
     
    🎸警察有沒有義務回答人民的問題?
     
    警察其實是要履行一些「告知義務」的。
     
    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第4條,警察行使職權的時候應該「告知事由」;根據警政署「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中,警察進行酒測應該先詢問當事人是否有飲用酒類或類似物(以及間隔時間),作為提供等待時間或漱口的判斷,酒測結束也應該告知檢測結果,如果人民不服結果也應該告知並委婉說明。
     
    最重要的是告知「拒測」的法律效果。如果警察沒有告知拒測的效果就開單,人民是可以去打訴訟請求撤銷罰單的。像是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交上字第95號行政判決,提出了大法官釋字第699號理由書,就判監理所敗訴,因為該案的警察在開出拒測罰單以前,沒有善盡拒測效果(罰鍰、吊銷駕照)的告知義務。
     
    我猜警察說自己沒有回答義務,應該是針對「牽車算不算駕駛」的部分,這一點也許他說的對,畢竟這是個法律問題,可能要留待法院才能解決。
    但我是覺得口氣真的不太好,畢竟開罰的人是他,拿出「牽車算駕駛」的函釋、判決或是指導原則來給被開罰的人看,都比「有事去跟法官說」來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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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警政署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 在 黃國昌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2019-03-25 18:00:11

    1. 酒駕防制法案2017年4月就在委員會審查完畢,歷經兩年、四次協商還未完成立法。

    今年2月26日第四次協商會議上,交通部當日出席代表黃玉霖次長皆支持當天協商通過的條文。交通部動搖,立場有所改變了嗎?

    2. 關於防制酒駕「拒絕酒測累犯」、「同車共責」的條文,某些執政黨的委員表示反對。然而,該條文正是在2017年11月30日第二次協商上,交通部當日代表陳文瑞司長所提供的建議條文,並達成共識。沒想到竟然又拖了兩年。

    3. 林部長今天竟然還反過來詢問我對同車共責條文的意見。我早已公開正式提出修正草案。事實上,我所提出的條文獲得司法院代表的認同,但正是因為行政部門希望方便執法而提修正建議。為了儘速完成立法,我也支持交通部所提出的條文,最後也依行政部門建議的條文達成共識。交通部難道現在是在玩髮夾彎嗎?

    4. 警政署已草擬《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完成,但遲遲未公告,導致若干人用著似是而非的理由拖延修法。行政部門應整合一致的立場,而不是各行其是,不斷延宕修法的期程,酒駕防制真的禁不起這樣變來變去。

    附註:

    2019-3-22 深夜有感
    https://ppt.cc/fU9iax

    2019-3-21 「關於拖延防制酒駕法案的各種虛偽藉口」大破解
    https://ppt.cc/fufq5x

    2019-3-20 可以別再胡扯了嗎?
    https://ppt.cc/fDt3Ax

    2019-3-19 關於酒駕防制修法、誰說協商沒完畢?
    https://ppt.cc/f8n58x

    2019-3-19 蔡其昌別再騙!
    https://ppt.cc/fxRKsx

    2019-3-19 酒駕防制立法、為何休息不審?
    https://ppt.cc/fIu8Xx

    2019-2-25 交通委員會質詢
    https://ppt.cc/fBdMI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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