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警專考試範圍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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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警專考試範圍產品中有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萬的網紅警察法學程譯老師,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三等內軌第二篇行政組 國道警(好危險的單位)梁至竑 從警專畢業之後,考上警察三等特考一直是我最大的目標,在日夜輪班之間,要擠出時間看書真的是一件很困難的事,下班之後的疲憊與上班處理事情的壓力是一種煎熬,也一度讓我想放棄考試這條路,且歷經兩次的落榜更是重大打擊,但在老婆與親朋好友的鼓勵與安慰,...

警專考試範圍 在 當過警察的查克律師 ????? ????? ???.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1-08-18 13:05:33

#查克刑法刑訴總複習 昨天錄電視台節目錄到半夜四點,早上被一個法官同學吵醒XD #起源? 好像因為警察出身的關係,大家都覺得我跟刑事法比較熟,所以在警專跟補習班都是教刑法、刑訴(明明也跟公平交易法或著作權法蠻熟都齁XD 有好多學弟妹、考生說想繼續上我的課(雖然不知道真的假的😂 因此當 #讀家...

  • 警專考試範圍 在 警察法學程譯老師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08-21 22:3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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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等內軌第二篇行政組
    國道警(好危險的單位)梁至竑

    從警專畢業之後,考上警察三等特考一直是我最大的目標,在日夜輪班之間,要擠出時間看書真的是一件很困難的事,下班之後的疲憊與上班處理事情的壓力是一種煎熬,也一度讓我想放棄考試這條路,且歷經兩次的落榜更是重大打擊,但在老婆與親朋好友的鼓勵與安慰,讓我重拾信心,畢竟已經努力兩年了,如果這時放棄豈不前功盡棄了,也使得我決定再拼一次,不讓自己後悔走上考試這條路,而這次準備考試依舊是買函授的書自修,而沒有買補習班的課程,因為買一套課程就要3-4萬塊並不便宜,且我認為以自身的能力,只要把函授的書本唸熟就一定的機會可以上榜,而一下分享一下各科的準備方式及推薦書籍:
    一、國文:國文這一科因為範圍實在是太大,如果認真準備CP值實在不高,因此考前只有看公文的格式,至於選擇題及作文只能靠本身的國文造詣了。
    二、警察專業英文與憲法:英文當然就是要把單字背熟,而我是買英銘老師的書,這本書裡面有詳細的文法解析且也有豐富的字庫,只要看熟就不會有太大的問題,而憲法則是選擇郭羿老師的書,書裡有最新大法官解釋且各項重點也謝的非常清楚及有條理,認真詳讀一定可以拿到不錯的分數。
    三、警察法規:這一科真的是唯一推薦程譯老師的警察法規必讀聖經,相信大多數考生的選擇也是如此,程譯老師所編寫的警察法規必讀聖經真的是我看過寫得最好的書,不僅重點明瞭且還會額外補充大家容易忽略的重點,像今年申論題的第二題,考了提起國家賠償之訴是要向普通法院還是行政法院為之,這題的重點在程譯老師的書裡就有詳盡的解釋,如果不是看程譯老師的必讀聖經,我這一題可能就要拿個位數的分數了,所以警察法規這一科只要把警察法規必讀聖經背的滾瓜爛熟就一定可以拿到相當亮眼的成績。
    四、警察學及警察勤務:警察學對於我來說是相對陌生的科目,而我是選擇紀傑老師的書,只要把這本書唸熟就可以拿到一定的分數,而警察勤務一直是我比較弱的科目,而我是買程譯老師所編寫的警察勤務重點速讀秘笈,這本書裡將警察勤務相關的法規法條都整理的非常詳細,讀起來相對輕鬆許多,也可以讓我迅速掌握重點,因此在這次考試拿到不錯的分數。
    五、偵查法學與犯罪偵查:這一科我也是唯一推薦黃春乾老師的書,在第一次考試時,我在這一科拿到相當不理想的成績,而之後偶然買了黃春乾老師所編寫的偵查法學與犯罪偵查,其書裡的法條每年都會更新,也會有相當清楚的重點整理,也讓我在去年與今年的考試都拿到80分以上的成績,也成為今年上榜的關鍵。
    六、警察情境實務:這一科我是買sop整理書,書裡將各類情境的sop整理的相當清楚,讓我可以一目瞭然,也讓我在今年的申論題拿到不錯的分數。
    七、警察政策及犯罪預防:這一科對於我來講真的是大魔王,在以前從來沒有接觸相關的資訊,讀起來是更加辛苦,而我是買紀傑老師的警察政策與霍華德的犯罪預防,這兩本書看了大概5-6遍,雖然拿到的分數並不是挺高,但也可以接受了。
    最後想跟大家分享一下準備方式,因為本人是在國道服務,大家也都知道國道的班拆的比較散,因此在班與班之間我都固定看2-3小時的書,在假日更是幾乎都與書本作伴,而申論題的部份則是將歷屆的申論題拿出來練習,藉由大量的練習增加申論題的篇幅及質量,至少寫了40-50題,雖然犧牲了大多數的玩樂時間,且準備的過程辛苦且疲累,但在上榜之後後覺得一切努力都值得了,也期盼今年未上榜的考生千萬不要就此放棄,因為只要努力就一定有上榜的機會,大家加油!

  • 警專考試範圍 在 警察法學程譯老師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9-01-28 09: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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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一下招生簡章喔
    其中有警大與警專的招生性質喔!

    有關甄選簡章(招生簡章、國考簡章)的法律性質及相關問題的探討
    一、前言
    行政機關或公營造物(公立學校)為甄選敎師或聘用人員或者公費生,以網路或紙本公告發行之「簡章」, 其法律性質為何?在實務見解上,似有不一致之見解。又主管機關對於未具資格或未錄取之通知,其性質為 何?對於相對人不服之救濟途徑又顯有區別。
    二、行政法上所發布公告之簡章,其法律性質的探討 :
    (一)、有關「考選簡章」之法律性質—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之性質者
    1、行政機關為辦理公務員之甄選考試,對於報考資格、限制、分發及訓練任用 ,以上之考選簡章,乃主管機關依據法律之授權,對於公務員之考試、分發任用及訓練之規定, 具有法規命令之性質。 例如,國防部(預備軍士官考選簡章)、考選部所公告之各種國家簡章,乃基於法律授權(兵役法、 考試法)之授權,由主管機關乃訂定對外發生法律上效果之「法規命令」(釋字 715 號參照)。
    2、行政機關依「職權」訂定有關考試相關的細節性、技術性的次要事項規定,雖然造成人民的輕微影響或產生不便,其依職權訂定之考選規章,性質上為「行政規則」。例如,大法官釋字第750號有關牙醫師考試規則。
    (二)、公立學校甄選敎師,又如公立之大學(如警察大學、警察專科學校、公立大學甄選公費生),市立或公立樂團 甄選聘用人員,其甄選簡章之法律性質
    1、其甄選簡章,亦為有法律(如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警察人員人事任用條例等)之依據,然而 主管機關選擇以行政契約以代替行政處分,並與甄選人未來締結行政契約之目的。該契約具有「公法性、公益性及強 制性」,因此主管機關與甄選人員所締結之契約,應為行政契約(釋字 348 號、最高行政法院 96 年 446 號判決、最 高行政法院 98 年聯席會議決議)。
    2、主管機關為達成甄選人員,未來締結行政契約,其所發布公告(對於公立學校之教師、公立大學之醫學系或藥學 系、警察大學或警察專科學校、行政機關之聘用人員)之「甄選簡章」。依行政程序法第 149 條規定,乃準用民法之 規定,因此該甄選簡章,乃為達成締結行政契約之「要約的引誘」(最高行政法院 105 年 284 號判決)。
    (三)、公立或私立大學之「招生簡章」(例如國立或私立大學有關報考資格、其有一定之條件等),其「招生簡章」 之法律性質,係大學在自治範圍內對於入學資格條件之大學自治領域。
    1、各大學院校之入學招生簡章,其性質乃大學自治之合理必要範圍內,對於入學資格條件之規範,大學對於入學資 格既享有自治權,自得以其「自治規章」,訂定相關入學資格條件(釋字 563、626 號參照)。
    2、綜上所述,各公私立大學之招生簡章,其為大學「自治規章」之法律性質。
    因此,「簡章」之法律性質,共可分為三種: 1、具有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之性質者。 2、為締結行政契約,而具有準用民法「要約之引誘」之性質者。 3、為大學自治規章之性質。
    三、主管機關通知相對人(甄選人)之錄取或未錄取通知書,其法律性質與救濟
    (一)、具有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之性質者
    1、如上所述,主管機關依法律授權或依職權而訂頒之考選簡章,之後該機關依據該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對特定人公法上具體事件,對外直 接發生法律上效果之單方決定,對於相對人憲法第 18 條服公職之權利、義務有所規制。因此,主管機關對於應試或甄 選人之未錄取通知,係行政處分之性質(釋字 319 號參照)。
    2、相對人不服該未錄取通知書,自得依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之相關規定,提起行政爭訟以資救濟。但是,受理爭訟之 機關對於該判斷餘地的高度人性能力知識,除有判斷瑕疵或裁量顯然違法外,仍宜尊重原處分機關之決定,不宜介入 審查。
    (二)、為行政契約之「要約之引誘」性質者 1、主管機關以未來締結行政契約,公告甄選之資格要件等,因準用民法之規定,因此主管機關對於未達甄選要件者, 作成未錄取通知相對人,其法律性質為「要約之拒絕」,乃主管機關之「意思通知」,並非行政處分(最高行政法院 10 5 年 284 號判決)。
    2、相對人不服請求行政契約之締結,得依行政訴訟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請求行政法院判命被告行 政機關作為或不作為之給付。
    (三)、大學自治章則之性質者
    1、各公立或私立大學,依據大學自治之憲法制度性保障,以大學依一定程序訂定入學資格招生簡章,其對於甄選相對 人之未錄取通知書,亦公立大學本於行政機關之地位,而私立大學而為公權力受託人而視為行政機關之地位(釋字 382 號參照),所作成單方決定,具有直接對外發生影響相對人受敎育權利之行政處分。
    2、相對人不服該未錄取通知(書),乃對於相對人不利性質之行政處分,當然可以依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提起行政爭 訟。當然,受理爭訟之機關固應尊重大學自治之專業判斷(釋字 684 號參照),乃屬當然。

  • 警專考試範圍 在 警察法學程譯老師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8-01-27 01:0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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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段超重要...
    警察人員考試開放一般生報考後,針對同一考試之錄取人員,國家自應提供其得任用職務所需之訓練,完足考試程序,以取得相同之官等及職務任用資格,始符合憲法保障人民得以平等條件參與公共職務之意旨。100年之前警察三等特考及格之一般生依法既與警大或警官學校畢業生相同取得警正四階之任官資格,則兩者間之職務任用與陞遷機會即應相同。系爭規定雖以「訓練合格」作為警大或警官學校畢業學歷之替代手段,卻未明確規定考試訓練機構,致實務上警政署得將警察三等特考筆試錄取之一般生,一律安排至警專受考試錄取人員訓練,造成同批考試及格之一般生不僅於初派時即不得被任用為警正四階巡官,且後續陞遷須另經甄試與警大訓練合格始得晉升。
      查警政署上開訓練處置,乃基於維持警察養成教育制度、警大容訓量有限,及巡官等職務缺額有限等三項考慮(見警政署106年2月3日警署教字第1050184012號函復本院所附說明意見書第5頁)。按維持警察養成教育制度,設置警大及警專,乃為培育具備現代社會警察專業知識及技能之警察人員,惟警察專業知識及技能之取得,警大及警專畢業並非唯一管道,警大或警官學校訓練合格亦可作為任用職務等階最高列警正三階以上職務所需之資格,自不得排除前揭考試筆試錄取之一般生得經由警大完足訓練取得擔任巡官資格之機會。次按容訓量僅係基於純粹行政成本之考量,難謂重要公益。至巡官等員額有限,只有部分考試及格人員得派任巡官,事所必然,無可厚非,惟本應從前揭考試及格人員中擇優任用,以貫徹公平競試、用人唯才之原則。是將警察三等特考筆試錄取之一般生,一律安排至警專受訓之手段,與擇優選才目的之達成間難謂具實質關聯。
      綜上,系爭規定未明確規定考試訓練機構,致實務上警政署得將警察三等特考筆試錄取之一般生,一律安排至警專受考試錄取人員訓練,以完足該考試程序(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第2項第2款參照),使100年之前上開考試及格之一般生無從取得職務等階最高列警正三階以上職務任用資格,致其等應考試服公職權遭受系統性之不利差別待遇,就此範圍內,與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不符。行政院應會同考試院,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6個月內,基於本解釋意旨,採取適當措施,除去聲請人一及二所遭受之不利差別待遇。例如安排聲請人一及二至警大完成必要之訓練,並於訓練及格後,取得任用為警正四階所有職務之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