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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通訊代碼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簡訊實聯制的法與情】
現今民眾要進入營業場所前必須要掃QRcode回傳場所代碼,或者是手寫個人資料,若不配合,則會面臨3千到1萬5千元的罰款。六月底時有法官發現辦案的警察將為了防疫用的簡訊實聯制運用在偵查犯罪之上,且指揮中心曾經承諾過該簡訊僅供防疫之用,不會被挪作他用。司法院在例行記者會上表示,就簡訊實聯制所取得的資料可否使用,交給法官個案裁量,或者是由立法機關立法規範。簡訊實聯制取地的民眾地理位置資訊,究竟可否用來偵查犯罪之用?警察可不可以向法官聲請搜索票調取簡訊?或者可否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通保法)請法官核發通訊監察書?
🎸【檢警可否針對簡訊聲請搜索票或通訊監察書?】
首先要先釐清的是,何時聲請搜索票?何時聲請通訊監察書呢?簡單來說,如果嫌犯已經將訊息傳遞「完畢」,用的是搜索票;如果仍然在「傳遞當中(嫌犯按下傳送後到指揮中心真正收到前)」,則要聲請通訊監察書,所以要聲請哪一張是取決於偵查機關要抓的簡訊是已經傳送完畢或者是正在傳遞中的。然而無論是哪張,原則上法官若核發搜索票或通訊監察書,應是合法的。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22條,若檢警想要搜索存放在電信公司的簡訊,只要有相當理由可信嫌犯的簡訊確實是存在該電信公司當中,並且符合法定聲請搜索票的程序,就可以請法官合法搜索票;而依照通保法第5條,聲請通訊監察書雖有較多限制才可核發通訊監察書,如:必須是符合重罪(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等等)、情節重大等要件,然而基本上只要嫌犯犯下的罪夠嚴重,符合通保法規定,法官也應該要核發通訊監察書。
所以,在法律層面看來,檢警聲請搜索票或通訊監察書取得簡訊實聯制的資料,應該沒有違法的問題,但……你/妳應該跟我一樣覺得哪裡怪怪的吧(被騙感情的感覺)?
🎸【應立法解決簡訊實聯制遭挪用的問題】
指揮中心承諾不會挪作他用、但檢警聲請調搜索票或通訊監察書又沒違法,問題的根源可能在於這次指揮中心為了把防疫效果放到最大,而有諸多權力,比如像本案的簡訊實聯制,民眾被強制公開自己去過的店家,不配合就開罰。但同一個政府卻可以在強迫人民配合實聯制時,一邊承諾僅供防疫用、一邊又用來追訴犯罪,想必一定會造成人民的不信任。指揮中心雖然承諾不會挪作他用,但該承諾在法律上並沒有強制力。應該要「立法規範」電信公司不得提供因實聯制所取得的資訊以及該簡訊不可用於防疫用途,民眾才不會幫助防疫同時,又要擔心今天傳出去的簡訊、未來會不會被用在對自己不利的用途上。
警察通訊代碼 在 王婉諭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僅限防疫目的,不得為目的外利用」的 #簡訊實聯制,可以用來鎖定嫌犯行蹤嗎?
不久前,一位法官投書指出,他在審核搜索票時,竟然發現警方偵辦案件時,竟使用簡訊實聯制的內容來 #鎖定嫌犯行蹤。這樣的行為,等於破壞了「僅限防疫目的使用」的規定,不僅侵害人民隱私,若民眾因此擔心個資遭挪用而不再信任實聯制,恐為日後疫調工作帶來隱憂、釀成防疫漏洞。
目前簡訊實聯制的運作機制,是民眾發送含有場所代碼的簡訊至1922,相關的紀錄都僅有電信公司留存,指揮中心承諾,這些資料「僅限防疫目的,且不得為目的外利用」。
但是,我們就想問,指揮中心作此承諾的法律定性及授權依據為何?#法制面空缺 的問題,很快就浮上了檯面。
雖然指揮中心做出了承諾,但卻忽略了偵查實務上,警方根據《通訊監察保障法》向電信業者合法調取的電信資料,本來就涵蓋通信紀錄、位址、簡訊等內容;而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0 條,電信業者依據例外條款「依據法律明文規定」,可以將資料提供給檢警作為目的外使用。
也就是說,法院、檢警取得資料是合法的,電信業者把資訊提供給檢警也是合法的,但是指揮中心卻做不到在設計制度之初所保證的承諾,也破壞了人民的信任。
歸根究柢,其實原因就在於,政府承諾簡訊實聯制僅用於防疫,但卻沒有建立足夠的規範去處理疫情期間疫調資料,以及怎麼限制「目的外使用」的爭議;無論是之前的紙本實聯制,還是現在的簡訊實聯制,疫情指揮中心均僅透過公布《COVID-19防疫新生活運動:實聯制措施指引》,或透過記者會一再保證「僅限防疫目的,且不得為目的外利用」的承諾。
然而,這份《實聯制措施指引》,法律授權基礎及法律定性卻都不清楚,而且,目前這個指引甚至跟原先《個人資料保護法》、《通訊監察保障法》等規範互相衝突。
究竟哪部規範應優先適用,又由哪個單位擁有解釋權限?指揮中心召開記者會所作出的各種口頭保證,在法律上又有什麼意義?
除此之外,即便法制完善了,但目前仍欠缺中立的專責個資保護機構,來負責審核及確保個資使用範圍,指揮中心到底要如何確保實聯制資料,能夠確實排除目的外利用呢?
時至今日,指揮中心對以上的問題,都沒有說明清楚,只在日前的記者會中再次承諾,「請警政署通令所有警察機關,主動不使用因通訊監察獲得的簡訊實聯制內容,避免造成外界不必要的誤解」。
但「主動不使用」的意思是什麼?如果是要求電信業者不得提供實聯制簡訊內容,仍必須說明清楚,這個措施的法律依據為何,為何指揮中心能據此介入司法偵查?若是排除作為刑事證據使用,則指揮中心又因據什麼樣的法律依據,去干涉法院對於證據能力的評價?
其實,簡訊實聯制的問題,只是凸顯了政府整整一年來,#忽視疫情期間法律基礎建設 的冰山一角;若指揮中心真要達成承諾,簡訊實聯制一開始就必須具備完整的法律規範基礎,並且明確排除其他目的的使用。
因此,我們也要在此呼籲,指揮中心應儘速完善法制、另訂規範,並且也應與司法院、法務部、警政署各單位協調,將簡訊實聯制的相關資訊排除於通信紀錄外,明令偵查機關不得調取疫調簡訊,而且,法院核發通訊監察書時,也應主動指示不得調取「疫調簡訊」,才能達成只用在防疫用途的承諾。
請儘速以實際作為來亡羊補牢,而不是喊出一張「僅限防疫目的」的空白支票,卻讓人無所適從!
警察通訊代碼 在 高鈺婷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8/31前大逮捕!
香港人正面對什麼?
過去這一天當中,香港正面對一波大逮捕,同時還有抗爭者遭到不明人士襲擊。與過去幾個禮拜相比,這波大逮捕引起各界更大關注,也引起香港政府可能正往「準戒嚴」狀態邁進的隱憂。
為什麼這樣說?以下跟各位做幾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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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今天發生了什麼?為什麼特別受到關注?
A1:
從昨天晚上開始,陸續有香港的運動組織者遭到襲擊,今天一大早,包括雨傘運動時的領袖黃之鋒及周庭等人,都被無預警逮捕。黃之鋒是在出門路上遭拖入私家車載走,周庭是在家中被捕,陳浩天則是在機場出境時被攔下,其他名單整理如下:
黃之鋒(香港眾志秘書長),被捕;
周庭(香港眾志發言人),被捕;
林朗彥(香港眾志主席),被控罪;
陳浩天(香港民族黨召集人),被捕;
劉穎匡(觀塘遊行發起人),被捕;
鄭松泰(立法會議員),被捕;
許鋭宇(區議員),被捕;
孫曉嵐(港大前學生會者),被捕;
岑子杰(民陣召集人),遭襲擊;
梁金成(上水遊行發起人),遭襲擊;
鍾翰林(學生動源召集人),遭襲擊。
他們被控的罪名包括:「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組織未經批准的集結」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等等。其實都是欲加之罪。
截至目前為止,部分人已經獲得保釋,但仍有人在等待審訊。
會特別受到關注,除了黃之鋒、周庭等人是長期在各地奔走,為國際和香港人所熟知的抗爭者,更重要的是:其實這波「反送中」運動從六月開始就較傾向是「無領袖」、「無組織」的自主行動,上述運動者其實也並不實質「領導」這兩個月以來的行動。
但即便如此,香港政府還是在這兩個月來首次大規模逮捕這些抗爭者。這一般被認為是為了恫嚇民眾在8/31(五)走上街頭,也可能將為頒布「緊急法」的準戒嚴狀態鋪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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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為什麼選在今天進行逮捕?8/31是怎樣的日子?
A2:
香港的抗爭組織「民間人權陣線」原本訂在明日(8/31)再度舉行大遊行,目標前進中聯辦(對,韓國瑜去的那個中聯辦),對中共抗議,要求港府回應五大訴求。
為什麼會選在8/31進行遊行?
這和在2014年8月31日關鍵的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做出的「831決定」有關。
根據香港基本法規定,香港目前由中共掌控的「小圈子選舉」制度,應該逐步朝向全面普選的方向改革。
2007年,中國人大曾通過決定,允諾香港可以在2017年後實施行政長官與立法會的雙普選。但直到2013年,香港政府都未提出政治改革方案,民間開始啟動「佔領中環」運動,要求落實真普選。
但面對民間訴求,中國卻在2014年的8月31日作出決定,否決普選提案,要求香港政府維持現有選舉制度。雨傘運動於是爆發。
五年後的這次「反送中」運動五項訴求中,最重要的一項正是「落實真普選」。因為無法普選,才是造成當下困境的主要原因,而「831決定」正是中共推翻承諾的起點。這是民陣決定明天進行遊行的原因。
但面對這樣的和平遊行,警方卻在昨晚發出「反對通知書」,禁止這場遊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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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為什麼大家擔心香港可能正在往「準戒嚴」狀態前進?什麼是「緊急法」?
A3:
本週二開始,香港有立場親中的媒體釋出消息,指出香港政府正在考慮採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緊急法)來處理香港抗爭。
香港特首林鄭月娥同一天面對記者訪問時,並沒有否認這項消息,只說:「到今天為此,特區政府仍然有信心我們可以自己處理這個延續了兩個多月的社會紛爭」,但除此之外,「也得看看現行法律有沒有一些法律手段能夠處理得到」。
香港輿論於是開始憂慮港府動用「緊急法」的可能。
「緊急法」的效力是什麼?
根據現行法令,一但特首及行政會議認為情況緊急,就可以繞過立法會,自行訂定符合「合乎公眾利益」的條例,包括:
1. 對刊物、文字、照片、通訊及通訊方法的檢查、管制及壓制
2. 將民眾逮捕、羈留、驅逐及遞解離境
3. 對陸路、航空、水上運輸及運送者、物品的管制
4. 授權進入與搜查處所
5. 對違反規例或任何香港法律者進行拘捕、審訊及懲罰
其實就是準戒嚴狀態。
雖然部分香港法界人士認為,這套法令是沿襲自港英時代,依據現行的「基本法」,只有中央政府可以宣布進入「緊急狀態」,特首並沒有這項權限可以動用「緊急法」。
但在憂慮蔓延的同時,今天發生的大拘捕,仍然加深了香港人的憂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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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言之,今天的大逮補,當然不是香港政府的第一次逮捕—-過去兩個月來,已經有800人遭到逮捕,7人喪命,目前受到司法追殺的人數,仍在持續增加中。
但今天的大逮捕之所以受到關注,除了臨界「831」的敏感時間點,更是因為近期瀰漫的「緊急法」議題。
相較於街頭上的警察暴力,香港正面對更進一步的國家鎮壓。
台灣人能做些什麼?
我們先前已經一再重申過時代力量的立場:立法院九月就要開議,請儘速通過「難民法」立法與「港澳條例」修正,讓面臨司法追殺的香港政治難民能夠在台灣獲得政治庇護。
於此同時,我們要持續把香港人面臨的處境傳遞給同溫層外的家人、朋友。
這不只是為了香港,也是為了我們自己的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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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款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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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鈺婷資歷:
【學歷】
台灣科技大學電子工程所碩士
國立虎尾科技大學
大安高工
【經歷】
工業技術研究院工程師
島國前進幹部
2016年邱顯智立委選戰工程師後援會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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