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警察職權行使法對人民權益確保有何規定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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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警察職權行使法對人民權益確保有何規定產品中有2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0的網紅,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盤查事件很多法界人士來跟我指教, 他們說警察不符合第4條第1項, 沒穿制服或沒告知事由,民眾可以拒絕。 我說可以拒絕,那接下來呢? 民眾認定違法可以拒絕,警察還是認定合法, 該怎麼處理? 你們有沒有跟民眾講清楚呢? 依照警職法第29條規定, 當民眾認定違法時,可以提異議, 1.警察接受異議就應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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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01 15:2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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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盤查事件很多法界人士來跟我指教,
    他們說警察不符合第4條第1項,
    沒穿制服或沒告知事由,民眾可以拒絕。

    我說可以拒絕,那接下來呢?
    民眾認定違法可以拒絕,警察還是認定合法,
    該怎麼處理?
    你們有沒有跟民眾講清楚呢?

    依照警職法第29條規定,
    當民眾認定違法時,可以提異議,
    1.警察接受異議就應該停止,
    這是最好的情況,
    一堆法律人也是說警察應該停止啊!
    好像另一個情況(警察不接受)不可能發生一樣,
    視而不見 聽而不聞,只講自己想講的。
    2.警察不接受時,「還是可以繼續執行」!
    還是警察說了算,
    民眾沒有一個拒絕就可以離開的權利,
    頂多可以打官司。

    一堆法律人甚至網紅警察只講「民眾可以拒絕」,
    後面的事情都不講,就很負責任嗎?
    這不是鼓勵民眾當街跟警察槓上,
    增加被告妨礙公務官司的風險嗎?

    如果說揭露正確資訊才是法律人應該做的,
    警職法第4條說碰到違法盤查,
    民眾可以拒絕,
    但警察認為是合法盤查時,該怎麼辦?
    難道要民眾跟警察全武行嗎?
    那民眾可能受傷,
    如果之後被法院認定是非法盤查,
    固然可以沒事,甚至告警察,
    但萬一事後法院認定是合法盤查,
    民眾還要吃上妨礙公務官司,這些都是風險,
    一堆法律人有跟大家講清楚嗎?

    明明第29條就規定了
    雙方意見不一致時該怎麼處理,
    就是異議、打官司由法院認定是否違法,
    只告訴民眾可以拒絕,這樣是負責任的態度嗎?

    再來我拿判決給大家看,

    1.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桃簡字第1838號:「被告另辯稱員警非法執行職務,故其有正當權利得以拒絕身分查證云云。惟按,任何人均有不受他人任意侮辱之人格權,且為貫徹公權力之執行,自應保障公務員執行職務之行為,縱令公務員於執行公務而有侵害人民權益時,除循合法程序尋求救濟外,亦不得任意以言詞或行動對其施以侮辱(臺灣高等法院85年度上易字第470 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刑法妨害公務罪章,其目的在確保國家公務之執行,故祗須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形式上已具合法要件,縱實質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並未賦與相對人有審查公務員執行職務是否合法之權限。從而該公務員執行職務實質上是否有違法或不當情形,自非相對人所能認定,祗須在形式上,即客觀上足使人認識其係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即不能謂非依法執行職務(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易字第3220號判決意旨參照)。⋯⋯⋯ ,倘被告認員警有何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當可針對當日員警行為循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以降之規定循合法程序救濟,又「侮辱公務員」非屬任何合法自力救濟之範疇,亦難生阻止公務執行之目的,尚不得以自身一己主觀之認定,即採取非法之自力救濟,更難執此正當化辱罵公務員之行為。」

    關鍵字:故祗須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形式上已具合法要件,縱實質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並未賦與相對人有審查公務員執行職務是否合法之權限。

    我不知道為什麼
    一堆法律人一直說你可以拒絕,
    然後後面的程序都不告訴大家?
    法律規定是殘酷的,只講一半,反而是誤導民眾的。

    然後還有前檢察官說
    可以對違法的警察主張正當防衛,
    我真的覺得很奇怪,
    對警察主張正當防衛成功率多低,你知道嗎?
    (詹老師這件可能會成立,但大部分都沒成立,甚至被法院判妨礙公務有罪的,檢察官自己找了半天也只找到一件民眾主張成功的。)

    要提供民眾法律知識很好,
    但麻煩講一些比較有把握的,實務上可行的,
    成功率很低的主張,
    只有在教科書上清談的意義而已,
    可以叫民眾花錢花時間去試試看嗎?
    就算可以,你也要講清楚「成功率很低喔!」

    相關法條: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4條:「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前項異議,警察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因警察行使職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 警察職權行使法對人民權益確保有何規定 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4-25 22:5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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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一位律師來跟我討論盤查問題,
    我看他犯的錯誤
    跟很多網友引用的其他律師見解一模一樣,
    我就一次回應。

    1.警職法第4條僅規定:「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
    只要警察表明身分,告知事由,
    民眾就要接受盤查,
    至於警察告知的那個事由是不是很白爛,
    那是法院事後審查的問題,
    民眾並沒取得一個「當場審查警察盤查是否合法」的權力。

    2.很多律師談警職法第6條談很多,
    但都有一個相同的問題,
    就是
    第6條規定如何適用?警察是否違法?
    這些都是「進到法院,在法庭上主張的內容」,
    警職法哪個法條
    說民眾可以在街頭審查警察盤查是否合法,
    甚至可以因此拒絕提供身分證的?

    把「案子進入法院後主張的內容」講得轟轟烈烈,
    再延伸為「人民可以當街自行審查警察行為是否合法」,
    是超譯的!

    法條沒規定的,
    你不能因為覺得警察白爛就超譯,
    那叫自創法條,不是適用法律。

    進法院後至少還有法官判定,
    在街頭雙方意見不合,誰來認定?

    3.一堆網友說「很多律師意見跟我不一樣」,
    所以我說「民眾不能自己判斷警察是否違法」是錯的,
    是這樣子嗎?

    我來找判決給大家看一下: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82號判決:
    「是以,警方對原告實施路段臨檢並攔停車輛受檢,是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第6款與第2項(由分局長指定路段設置路檢點)、第7條第1項(查證原告身分,因原告駕駛之車輛非其本人所有)及第8條第1項(原告駕駛之車輛有改裝情形,警方請原告打開車窗時有聞到疑似酒味情形),均屬依法執行事項,而原告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之異議,經警方當場認為異議無理由(所為否准之行政處分),自屬於法有據,而無違誤。」

    關鍵字:
    原告異議,警察當場認為異議無理由(否准之行政處分)

    民眾可以異議,但當警察認定異議無理由,
    警察還是繼續執行,民眾要配合,
    警察的決定,性質上是一個行政處分,
    民眾可以事後打官司,
    但不能當場審查警察決定對不對。

    至於依照警職法第6條啟動盤查酒測的判決就更多了,
    法院都說民眾可以異議,但沒拒絕的權利。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交上字第19號裁判:
    「是汽車駕駛人遇有警員測試檢定,即應配合受檢,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拖延,如駕駛人認員警有何執行不當之情形時,為確保員警執行公務之正當性,及兼顧個別人民之權益,汽車駕駛人得於員警值勤之際,當場表示異議,惟員警若仍堅持實施酒測,汽車駕駛人則僅得要求員警提供書面紀錄,嗣後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但仍不得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以達維護社會大眾交通安全之公共利益。」

    4.說實話,
    詹小姐那個案子
    我也覺得那個警察處理過程很白爛,
    但並不表示
    實際操作盤查、臨檢時,
    人民有審查警察行為是否合法的權力!

    盤查、臨檢
    算是對人民侵害情況比較小的刑事偵查手段,
    所以立法院沒有採令狀主義,
    要求警察必須事先取得票(搜索票或拘票),
    由法院或檢察官事前審查這些行為,
    盤查身分,更是一兩分鐘可以結束的事情,
    所以法律的設計就是簡速,
    人民可以當場異議,
    但當警察否決人民異議,人民還是要配合,
    之後提訴願、行政訴訟,
    這就是法律給的遊戲規則。

    我不曉得
    為什麼一堆法律人談到最後,
    結論竟然是
    人民面對盤查可以審查警察盤查是否合法,
    再決定是否配合,
    那完全是超譯,
    也是背離立法委員設計這個制度的意思,
    我是從制度面去看這件事情的。

    當然警察執法應該加強,這個沒問題,
    但說每個民眾都可以審查警察是否違法,
    再決定是否配合,這真的是超譯了。

    #為什麼要把法庭上的攻防延伸為在街頭也可以用?
    #我是看不太懂啦!
    #我們是律師不是立法委員也不是小說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