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警察特考錄取率低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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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警察特考錄取率低產品中有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35萬的網紅高嘉瑜,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考選部從107年開始,針對律師考試增加了共同科目400分門檻。嘉瑜質疑,這樣的門檻是否適當與充分? 因為這個門檻受影響的考生將近380名,舉例來說,有位考生的總分遠高於前1/3的人,但最後因為共同科目399分差1分未達門檻而落榜,以申論題來說,這1分是否就代表考生素質不好?嘉瑜認為律師考試應該是一...

  • 警察特考錄取率低 在 高嘉瑜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03-26 10: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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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選部從107年開始,針對律師考試增加了共同科目400分門檻。嘉瑜質疑,這樣的門檻是否適當與充分?

    因為這個門檻受影響的考生將近380名,舉例來說,有位考生的總分遠高於前1/3的人,但最後因為共同科目399分差1分未達門檻而落榜,以申論題來說,這1分是否就代表考生素質不好?嘉瑜認為律師考試應該是一個資格考,律師素質應長期養成,呼籲考選部盡速提出評估報告。

    去年(108年)的律師考試錄取率僅6.78%,創下民國90年以來之最低紀錄,打臉當初考選部長蔡宗珍的承諾,今天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嘉瑜再次呼籲考選部應盡速廢除400分門檻,放寬律師考試錄取率。此外,嘉瑜也關心監試法之修廢問題,並主張應廢除徒具形式的監試法。

    一、2018年前考選部長蔡宗珍曾表示「加了400分門檻,不希望錄取率低於8%」,且「會在制度運作上面,從題目、閱卷的評閱標準來調整,不會實質影響應考人的權益。」

    二、但嘉瑜發現,107年實施400分門檻以來,錄取率逐年降低,到了今年更是跌破蔡前部長當年承諾的8%錄取率,倒退到18年前的水平,實施以來的兩年更已影響462名考生的權益,成為考生青春歲月最沉重的枷鎖與拖累。

    三、嘉瑜認為,律師除了分析法律問題的能力以外,也應具備當事人的情狀分析以及事理分析等能力。此外,知識經濟時代來臨,律師也須培養跨領域的知識與經驗,以解決新興領域紛爭。這些能力都不會是把考生不斷禁錮在錄取率逐年降低的國家考試,以及重申共同法律專業科目之重要性所能達成的。

    四、監察委員在現行監試法規範下,辦理國家考試之監試業務,考試院強調監試制度的存在有助於提高國家考試之公信力。嘉瑜認為,過去發生警察特考、消防特考洩題,以及考試題目雷同等問題,都不是由監察委員監試所能改善,考選部不該將維持考試公信力之責任推諉他人,應廢除徒具形式的監試法,。

    註:質詢中之錄取率係以報考人數作為計算基礎(108年之錄取率為5.4%,107年為7.14%),發文中則係以一、二試實際到考人數作為計算基礎,因此會有些許計算上差異。

  • 警察特考錄取率低 在 高嘉瑜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03-26 10: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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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選部從107年開始,針對律師考試增加了共同科目400分門檻。嘉瑜質疑,這樣的門檻是否適當與充分?

    因為這個門檻受影響的考生將近380名,舉例來說,有位考生的總分遠高於前1/3的人,但最後因為共同科目399分差1分未達門檻而落榜,以申論題來說,這1分是否就代表考生素質不好?嘉瑜認為律師考試應該是一個資格考,律師素質應長期養成,呼籲考選部盡速提出評估報告。

    去年(108年)的律師考試錄取率僅6.78%,創下民國90年以來之最低紀錄,打臉當初考選部長蔡宗珍的承諾,今天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嘉瑜再次呼籲考選部應盡速廢除400分門檻,放寬律師考試錄取率。此外,嘉瑜也關心監試法之修廢問題,並主張應廢除徒具形式的監試法。

    一、2018年前考選部長蔡宗珍曾表示「加了400分門檻,不希望錄取率低於8%」,且「會在制度運作上面,從題目、閱卷的評閱標準來調整,不會實質影響應考人的權益。」

    二、但嘉瑜發現,107年實施400分門檻以來,錄取率逐年降低,到了今年更是跌破蔡前部長當年承諾的8%錄取率,倒退到18年前的水平,實施以來的兩年更已影響462名考生的權益,成為考生青春歲月最沉重的枷鎖與拖累。

    三、嘉瑜認為,律師除了分析法律問題的能力以外,也應具備當事人的情狀分析以及事理分析等能力。此外,知識經濟時代來臨,律師也須培養跨領域的知識與經驗,以解決新興領域紛爭。這些能力都不會是把考生不斷禁錮在錄取率逐年降低的國家考試,以及重申共同法律專業科目之重要性所能達成的。

    四、監察委員在現行監試法規範下,辦理國家考試之監試業務,考試院強調監試制度的存在有助於提高國家考試之公信力。嘉瑜認為,過去發生警察特考、消防特考洩題,以及考試題目雷同等問題,都不是由監察委員監試所能改善,考選部不該將維持考試公信力之責任推諉他人,應廢除徒具形式的監試法,。

    註:質詢中之錄取率係以報考人數作為計算基礎(108年之錄取率為5.4%,107年為7.14%),發文中則係以一、二試實際到考人數作為計算基礎,因此會有些許計算上差異。

  • 警察特考錄取率低 在 警察法學程譯老師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7-06-14 11: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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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專生公費賠償問題:
    考試院於民國 95 年 2 月 27 日修正發布「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規則」附表一「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應考資格表」,開放非警察專科學校畢業生具警察特考應試資格。嗣警察專科學校辦理 95 年專科警員班第 25 期正期學生組行政警察科學生招生,於招生簡章拾‧五規定「前列各科畢業生在 99 年 12 月 31 日前,仍未經警察特考及格而分發任職者,應賠償在學期間之全部費用(如附錄十連帶保證書格式)」。甲於 95 年 4 月間報考,經錄取後於 95 年 8 月入學就讀(97年 6 月畢業),並簽訂連帶保證書,約定願遵照招生簡章規定,在期限前如仍未經警察特考及格而分發任職,願賠償在學期間之公費待遇及津貼,如未能賠償者,由連帶保證人乙負責賠償。嗣甲未於約定期限前通過警察特考考試,遲至 100 年 12 月始通過考試並任職。警察專科學校訴請甲、乙連帶賠償甲在學期間之公費待遇及津貼。問
    (一) 警察專科學校與甲間所為「如未於 99 年 12 月 31 日前經警察特考及格
    而分發任職,應賠償在學期間之全部費用」約定之性質是否為違約金之約定?
    肯定說:
    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養成教育學生公費待遇及津貼辦法 暨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業學生服務年限及教育費用賠償辦法並未規範接受該養成教育之學生須於何年限考取並任職,始符合規定,亦未有因此須負賠償責任之明文,凡接受公費待遇及津貼之學生,其主要義務為畢業後持續一段期間擔任警察工作。就「應於何時限考取並任職」之約定內容而言,並非警察專科學校與學生彼此間主要義務之約定。雖警察專科學校為確保國家培養警察人員且能及時補充及增加警員人力,始於招生簡章為上開約定,亦僅為確保債務之履行,故其約定甲不履行債務時,應賠償在學期間之 全部費用,核其性質類如民法第 250 條規定之違約金性質,得準用民法關於違約金之相關規定。
    (二)如約定之性質為違約金之約定,甲主張雙方約定之違約金過高,應準用民法規定,予以酌減,是否有理?
    否定說:
    警察專科學校與甲締結行政契約,約定由其無償提供公費及生活津 貼予甲,其目的在於使甲在學期間免於經濟負擔,專心接受警察養成教育,期能於畢業後,在 99 年 12 月 31 日前通過警察特考及格,適時分派任職補充基層警察之員額,自有責求甲善盡學生職分,在預定年限內考取警察資格之必要性與正當性。茍甲於期限屆至時仍未通過警察特考及格而分發任職,雙方締約之目的無法達成,甲即喪失受領公費及津貼利益之正當性,本諸誠信原則及契約約定,自應依約履行全額賠償之義務,況其逾期未通過警察特考及格,僅返還原受領之公費及生活津貼,並未對其固有財產予以剝奪,衡諸甲受領公費津貼,得免費完成警察養成教育,並取得學位及參加警察特考之應試資格,將來經警察特考及格分發任職復提升自己謀生能力及社會經濟地位,增加收入,其因享受公費待遇而獲取之利得倍增,又其服警職,國家尚需對其工作成果給付相當之薪資津貼,無論警察專科學校或國家並無因此獲有財產上之不當利益,自無從減輕甲應負之賠償責任,而將該負擔之賠償金額轉嫁予無辜之全國納稅人承擔。況不論民法第 251 條或第 252 條規定之適用,均應考量當事人依約定條款履行,是否造成雙方損益不相當之情形,倘無不公平情形,即無適用各該條文以平衡雙方損益之必要。依雙方之契約內容,警察專科學校單方無償給付,甲經警察特考及格而分發任職,並非耗損其財產利益,警察專科學校或國家亦無因此受有財產上之利益,並不符合民法第 251 條規定之要件。且專科警員班招生簡章拾肆‧一所訂之 4 年服務年限,係已任警職者之義務規定,核與同簡章拾‧五所訂畢業生應於一定年限經警察特考及格為警察專科學校預定之給付目的者,事物本質迥異,無從援為畢業生逾期限始取得警察任用資格可比例減輕賠償額之基準。又民法第 252 條係就當事人原約定之違約金過高之情形為規範,警察專科學校係無償提供公費待遇予甲完成警察養成教育,而以其畢業後 2 年經警察特考及格作為給付之目的,衡諸自 95 年至 100年歷屆畢業生之錄取率高達 8 成至 9 成之譜,縱使自 95 年考選部開放非警專畢業生具警察特考應試資格之初,確略有下降情形,但旋即回復,並無明顯大幅度減低。是警察專科學校預定甲於99 年 12 月 31 日前取得警察任用資格,並無不合理或過當之處,且非加諸財產上之不利益予甲,倘其未於年限內完成警察特考及格亦僅賠償所受公費之同額利益,並無另外剝奪其固有財產,殊難認該約定賠償金額有過高之情形,核無酌減之必要性。況甲逾期限取得擔任警察職務資格後,其可獲得收入總額亦數倍於該公費金額,警察專科學校徒請求其賠償原來無償受領之同額金額,難謂有顯失公平之情形,若任意予以酌減,將輕啟僥倖之機巧,除對於其他遵守誠信原則,依約履行賠償義務者不公平外,亦無以確保行政上給付目的之實效。

    按「行政契約,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法相關之規定。」行政程序法第149 條定有明文。民法有關違約金之規定與行政契約不相牴觸,自得準用於行政契約。警察專科學校為執行確保國家培養警察人員且能及時補充警員人力之行政職務,辦理 95 年專科警員班第 25 期正期學生組行政警察科學生招生,於招生簡章拾‧五載明「前列各科畢業生在 99 年 12 月31 日前,仍未經警察特考及格而分發任職者,應賠償在學期間之全部費用」,係為確保學生應於 99 年 12 月 31 日前通過警察特考及格並分發任職之義務之履行,經應考錄取並就學者,其性質即屬違約金之約定。而契約雙方約定之違約金是否相當,須依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及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為斟酌之標準。系爭個案中甲未於約定期限內通過警察特考並分發任職,致雙方締約之目的無法達成,而甲僅應返還所受領之公費及津貼,並未為額外之賠償,故其固有財產未遭受剝奪,且甲於就學期間完成警察養成教育取得學位及參加警察特考之應試資格之利益仍然存在,審酌雙方之損益,該違約金之金額並未過高。甲主張雙方約定之違約金過高,請求準用民法規定予以酌減,並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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