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政府的主旋律,除了「一切平靜後才真誠對話」,值得注意的是,嘗試通過湯家驊先生的建議,推出一個沒有權力的A貨、魚目混珠的「真相調查委員會」蒙混過去。為面不熟悉政治語言偽術的朋友受騙,這裏稍作介紹,希望毋忘初心,保持警惕。 //香港局勢持續緊張,本來能輕易成立、早已凝聚各界共識的獨立調查委員會,始終...
目前政府的主旋律,除了「一切平靜後才真誠對話」,值得注意的是,嘗試通過湯家驊先生的建議,推出一個沒有權力的A貨、魚目混珠的「真相調查委員會」蒙混過去。為面不熟悉政治語言偽術的朋友受騙,這裏稍作介紹,希望毋忘初心,保持警惕。 //香港局勢持續緊張,本來能輕易成立、早已凝聚各界共識的獨立調查委員會,始終不聞特區政府籌辦,與此同時,湯家驊先生的團體卻提出參考南非案例,成立「真相與和解委員會」(簡稱「真委會」)取而代之。坦白說,政府友人也曾對筆者推介類似建議,當時我的回應就是「唔好再呃人」,現在如此形勢,還有誰在兜售這一方案,已經說明一切。假如不理解「真委會」與獨立調查委員會在社會背景的差異,雖不至於謬之千里,但毫釐之辨,卻令事情變得於事無補,甚至只會激起新一輪的民情風暴。
針對性的獨立調查總有先例 《逃犯條例》修訂風波至今,最為香港社會大惑不解的是,為何特區政府對於成為「獨立調查委員會」會有如何的反彈,多次以「既定機制恆之有效」為由,拒絕成為獨立調查委員會。我們嘗試從不同渠道了解情況,大抵可以歸納為3種政府內部的不同想法︰
第一種想法是擔心會延續「南丫島海難」的情況,有紀律部隊同僚會因執法上的作為或不作為而身陷囹圄,而對他們而言因政府的錯誤判斷,被要求「果斷執法」而入獄是「天方夜譚」,結果必然打擊士氣。
第二種想法是擔心獨立調查委員會的公信力及認受性,特別是現今社會風雨飄搖,難以找一個有公信力的人主持獨立調查委員會,所得的結果假如不為社會接受,只會引來更大的政治風暴。
第三種想法是「無先例可援」,直言只調查警察的獨立調查委員會,與民間提出「六七暴動」後成立的獨立調查委員會,難以相提並論。
因此,不同的不是no stake的持分者,均有動機否決有機會引起法律後果的獨立調查委員會,因此提出「真委會」的朋友直言,相對溫和、沒有法律後果的「真委會」更容易為政府接受。
以上第一及第二種想法是政治判斷,筆者不認同、但起碼明白其邏輯;第三種是事實判斷,但令人不認同也不理解。先不說社會要求的獨立調查委員會並不完全指向警方執法,也涉及政府、群眾在事件中的角色,如何汲取風波所帶來的經驗,甚至有言論直言可調查示威者及支持警察人士有沒有收受利益或有明顯的「外國勢力」參與等,這些都是非針對警方的調查方向。
其次,所謂的「無先例可援」也非事實。當然定義「何謂先例」是政府中人一廂情願的想法,畢竟政治學入門科目「比較政治學」早有明示,所謂社會事件皆是可比,也是不可比,關鍵是使用的天秤及準則。舉例來說,針對北愛爾蘭警察調查、拘捕及審問手法, 1979年的英國委任班納德法官(His Honour Judge H. G. Bennett, Q. C.)的獨立調查委員會;針對警員在特定案件的調查工作及瀆職問題,2012年新南威爾斯總督委任資深大律師 Margaret Cunneen主持特別調查委員會(Hunter Special Commission of Inquiry),針對涉及當地神父兒童性侵案件調查時,新南威爾斯警方、當地教區神職人員有否合謀妨礙調查工作;針對警察處理西開普省近郊市鎮Khayelitsha治安問題失效、與社區關係破裂,西開普省總理在2012年委任Catherine O’Regan法官領導獨立調查委員會,希望可以改善警察執法效率及重建社區關係。
這些建議從不盡善盡美,例如北愛爾蘭的警民關係在80年代並沒有改善,Khayelitsha仍不時出現警民衝突,民眾對警察濫權仍未感滿意,但有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總比沒有來得好。部分建議的落實也有助改善警方執法情況,保障社區民眾的基本權利,不會因成為「疑犯」後一筆勾銷。
獨立調查委員會Vs真委會,才是政權的承擔
處理社會犯罪及公義時,刑罰學將其粗分為3種理論︰應報式正義觀(retributive justice)、分配式正義觀(distributive justice)與修補式正義觀(restorative justice)。應報式正義可體現於一般日常的刑事判決,例如不同罪行有不同的量刑起點,重犯者罪刑加重等等;修補式正義常體現於不同涉及社區案件及權利侵害,例如新西蘭的《兒童、青年及家庭法案》,以及南非政府處理種族隔離政府後遺症所成立的真相與和解委員會。修補式正義觀有別於應報式正義觀,重點從「受害人」的身份及角度出發,強調公義的目的是要「治療」受害人所受的痛苦,修補社會因事件所做成的永久傷害。修補式正義觀問的重要問題,是何人受傷、甚麼原因導致傷害出現、以何種方式能社會可解決導致傷害的成因,如何改善情況令社會重新出發。
但現時本港社會的核心問題,在於同為「受害者」,政府對自身及示威者以不同的正義觀處理。政府多次強調「嚴格執法」,並「迅速有效」地將拘捕的示威者檢控、提堂,是典型的「應報式正義」,希望以刑罰或是恐嚇刑責的方式「止暴制亂」。但同等的「應報式正義」,甚至退而求其次,以獨立調查委員會方式得出結論,從而改革警隊執法問題及政府施政盲點的廣義「分配式正義」也斷然拒絕,只願意承認政府「有所不足」,向社會賢達放風指政府願意接受「修補式正義」,希望社會給予信任特區政府,「大家一起重新出發」。 #全文見blog #真委會 #獨立調查委員會 #hk
警察瀆職案例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昨日本粉專張貼關於謝志宏案的討論貼文,該貼文底下有個時常不遺餘力扭曲事實、為警方違法行為護航的警方帳號,指責本粉專「危言聳聽」,更抹黑「承辦檢察官不去搜索扣押是不是『瀆職』」(按:所謂的「瀆職」不是這個意思...)、「檢察官章蓋一蓋眼一閉趕快要等升主任」。
剛剛本粉專收到也是警職讀者來訊,分享這則新聞:【即時短評】新北警造假連環爆 局長陳檡文該鎖螺絲了:https://bit.ly/3cLrQdt
來訊者表示:「實在受不了我們裡面這群 #警察盲,新聞早就連環爆很多被檢方搜索起訴的案件了,什麼時候要改革啦?」
來訊者希望我們張貼,我們也從善如流幫畫重點張貼。
圖片擷取自新聞:https://bit.ly/3cLrQdt
以下這些內容來自新聞:https://bit.ly/3cLrQdt
都是記者早在今年1月、中和分局踹頭案之前就整理的新聞,如果龜山法系的高官們覺得「危言聳聽」,請自己去跟記者「理論」:
" 前年7月,新北市警海山分局爆出員警執行「斬手專案」時 #製作假的送達通知,#騙檢察官開立拘票,最後6名員警因偽造文書被起訴,消息震驚警界。去年3月,土城分局警員也因串通毒品犯騙搜索票,反成檢調搜索對象。
除此之外,新北警還陸續爆發 #騙嘉獎、#教唆竊嫌偷車賺破案績效等情,而這些案件都是 #院檢調等單位接獲檢舉或調查發現,未見警方自清,其中還有一個很大的共通點,就是「為了績效」。
員警為了績效造假,猶如犯罪者為了利益鋌而走險,但撇開現行績效制度是否合理問題不談,行為仍 #無疑打了政府打假政策一個大耳光。此外,員警過去偵辦案件的證據能力也都得打上大問號,更可能導致犯嫌即便真的犯罪,仍可躲過原本應負起的刑責。
其實,#法院判決已有多起毒犯因警方違法採證而獲判無罪案例,判決書中不乏法官痛斥警方嚴重侵害人身自由論述,#檢察官在騙票事件後也到警局上課,加強員警法治觀念,但如今造假案件不斷發生,不禁 #讓人質疑有多少人真心上課和聽進勸戒。"
(摘自【即時短評】新北警造假連環爆 局長陳檡文該鎖螺絲了:https://bit.ly/3cLrQdt )
警察瀆職案例 在 重車日誌-教士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明天要上交通部開改裝相關會議,看過上一次的會議紀錄發現這次的議題幾乎是與106年同樣重覆的話題,根本沒必要浪費時間在那個上面。也希望各位與會的單位能盡可能將時間撥空給我進行報告,才能真正有效的傳達要改進的部份。
這次火力重點是:
#1監理站驗車員檢舉辦法
#2落實基層員警察取締改裝的規範
#3廢除改裝排氣管不合理規定
#4將改裝管檢驗辦法全權轉移至環保署
#5車輛牌照角度相關規定
-
希望能順利,而下面是教士準備明天報告用的內容,在這邊做一個備份,有興趣的車友也可以看一下。
======================================
目前台灣改裝車碰到最大的問題來源有二
第一為定期檢驗時遭到驗車員刁難導致
第二為受到員警隨意惡意取締
-
而由106年7月6日交通部公路總局研商「開放機車相關設備變更」會議,由公路總局發佈之公文內所說明的內容,與凡機車把手、把把套至空力套件等諸多項目皆屬於可改裝且不需檢驗項目範圍。
-
因此本次會議所列舉諸多哈雷改裝部品均屬可改裝項目,但由於行政疏失與公文宣導落實不建全,導致目前還是出現各大監理站檢驗員各自為政之亂象。
-
因此建議針對上述兩點目前改裝車遭遇之問題,第一應確實落實車輛檢驗員檢舉與懲處相關辦法,以避免檢驗員依個人自由心證凌駕於公路總局之行政命令。
-
第二則是落實教育基層員警必須按照103年6月20日 警署交字第1030108205號之相關規定,在無環警監三方聯合稽查之情況不得開立改裝罰單,僅能針對明顯應安裝未安裝,如後視鏡、傳動蓋或是改變車輛燈色之明顯部份進行取締。
-
而除上述規定外,目前改裝項目爭議最大之處為排氣管。
-
改裝排氣管造成之噪音與空氣污染對一般民眾與空氣品質有明顯之影響,但若是符合噪音與空污排放規定之排氣管應屬可改裝且無須檢驗才對。
-
理由如下:
在以噪音與排污皆合格的條件下,現階段改裝排氣管會遭遇幾項道路交通安全規定之限制。
第一為道路交通安全規定第二十三條之一,第三點排氣管數量或左右側安裝位置不得變更。
第二道路交通安全規定附件十五在平坦地面兩輪著時,排氣管尾管出口角度不得傾斜高於水平線;排氣管尾管離地高度逾一公尺者,其尾管角度應低於水平線。
-
於106年7月6日公路總局會議中,官員指出改變排氣管數量與位置會影響車輛重心以及增加排氣量,這樣荒謬且無知之言論實在令人對官員之智商感到堪憂。
-
排氣管在行駛中質量並不會改變,且其重量也不會影響到主要引擎的重心位置,所以根本不存在質量小且固定之物體影響質量大的的現象,而且目前市售車也出現許多同車款改版將排氣管位置修正之案例。另外增加排氣管出口數與數量並不會影響到引擎排氣量,這樣一番言論根本是超越了牛頓之諸多科學家的知識範圍之外。
-
此外排氣出口水平這項規定基本上就不該存在,因為市售許多先進國家之進口大型重車排氣管角度均為上翹,若是原廠管可以翹但改裝管卻不得,這不就等同於是車輛檢驗中心變相放水,若堅持要讓排氣管出口保持水平或以下那交通部應追究相關瀆職人員進行懲處。而且現在還出現使用原廠管被檢驗員刁難出口過高的問題,可見這項規定以造成許多人的困擾。
-
有此一說是排氣管過於上翹會將廢氣噴射至後方騎士之臉部,這樣的說法也對於交通安全上產生極大的矛盾。合格之安全帽應可保護面部不受外部影響,若是可以讓排氣直接噴至騎士臉部豈不代表該名騎士佩戴之安全帽為不合格或非正常方式佩戴?而且排除掉機車排氣管,公車卡車等大型車輛所排放之廢氣幾乎可以壟罩騎士全身,那又為何只針對機車排氣位置做限制?而沒針對卡車公車甚至是超級跑車做限制?
-
再者若是排氣管排污合格,不就等同於是將廢氣對人體造成之傷害降至最低?
-
因此在這邊強烈建議,未來排氣管不應列入監理單位檢驗項目,而是全權交由環保署進行噪音與排污檢驗,改裝排氣管可不區分車輛出廠年份,只要登記有改裝就應該每年進行一次排氣定檢,而噪音檢測則是必須通過環保署噪音檢驗並核發合格貼紙。這樣管制便可大幅度降低改裝排氣管擾民之現象。
-
否則以現行的檢驗方式,會出現兩種問題,第一是排氣管排污與噪音皆在合格範圍,但因型式不符合所以容易遭到取締或檢舉;第二則是排氣管排污與噪音皆超標,但因為其改裝型式符合規範,所以除非環保局現場攔查否則根本無法取締。
-
由此案例也可看出針對改裝排氣管之相關規定必須要有所變化,才不會發生該抓的抓不了,但合法守規矩的人卻被一網打盡的亂象。
-
最後則是針對改裝後牌架所產生的疑問,因為道路交通安全規定與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皆無明文規範車輛牌照位置,僅說明不可污損或遮蓋使其不能辨視,還有後方正面擺放。
-
目前就有出現員警胡亂取締,拍下民眾改裝後牌架之車號後以車輛牌照無法正面辨視之項目進行取締,這不是很可笑的事嗎,說無法正面辨視但卻可以拍下車輛後方正面顯示之車號進行檢舉。
-
所以交通部也應該針對車牌角度進行規範,同時必須確定其牌架為不可直接使用人力就能改變角度,以利後續車友改裝合格與員警、驗車員檢驗時之便利性及公正性。
-
以上,教士報告完畢,謝謝各位長官
警察瀆職案例 在 重車日誌-教士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明天要上交通部開改裝相關會議,看過上一次的會議紀錄發現這次的議題幾乎是與106年同樣重覆的話題,根本沒必要浪費時間在那個上面。也希望各位與會的單位能盡可能將時間撥空給我進行報告,才能真正有效的傳達要改進的部份。
這次火力重點是:
#1監理站驗車員檢舉辦法
#2落實基層員警察取締改裝的規範
#3廢除改裝排氣管不合理規定
#4將改裝管檢驗辦法全權轉移至環保署
#5車輛牌照角度相關規定
-
希望能順利,而下面是教士準備明天報告用的內容,在這邊做一個備份,有興趣的車友也可以看一下。
======================================
目前台灣改裝車碰到最大的問題來源有二
第一為定期檢驗時遭到驗車員刁難導致
第二為受到員警隨意惡意取締
-
而由106年7月6日交通部公路總局研商「開放機車相關設備變更」會議,由公路總局發佈之公文內所說明的內容,與凡機車把手、把把套至空力套件等諸多項目皆屬於可改裝且不需檢驗項目範圍。
-
因此本次會議所列舉諸多哈雷改裝部品均屬可改裝項目,但由於行政疏失與公文宣導落實不建全,導致目前還是出現各大監理站檢驗員各自為政之亂象。
-
因此建議針對上述兩點目前改裝車遭遇之問題,第一應確實落實車輛檢驗員檢舉與懲處相關辦法,以避免檢驗員依個人自由心證凌駕於公路總局之行政命令。
-
第二則是落實教育基層員警必須按照103年6月20日 警署交字第1030108205號之相關規定,在無環警監三方聯合稽查之情況不得開立改裝罰單,僅能針對明顯應安裝未安裝,如後視鏡、傳動蓋或是改變車輛燈色之明顯部份進行取締。
-
而除上述規定外,目前改裝項目爭議最大之處為排氣管。
-
改裝排氣管造成之噪音與空氣污染對一般民眾與空氣品質有明顯之影響,但若是符合噪音與空污排放規定之排氣管應屬可改裝且無須檢驗才對。
-
理由如下:
在以噪音與排污皆合格的條件下,現階段改裝排氣管會遭遇幾項道路交通安全規定之限制。
第一為道路交通安全規定第二十三條之一,第三點排氣管數量或左右側安裝位置不得變更。
第二道路交通安全規定附件十五在平坦地面兩輪著時,排氣管尾管出口角度不得傾斜高於水平線;排氣管尾管離地高度逾一公尺者,其尾管角度應低於水平線。
-
於106年7月6日公路總局會議中,官員指出改變排氣管數量與位置會影響車輛重心以及增加排氣量,這樣荒謬且無知之言論實在令人對官員之智商感到堪憂。
-
排氣管在行駛中質量並不會改變,且其重量也不會影響到主要引擎的重心位置,所以根本不存在質量小且固定之物體影響質量大的的現象,而且目前市售車也出現許多同車款改版將排氣管位置修正之案例。另外增加排氣管出口數與數量並不會影響到引擎排氣量,這樣一番言論根本是超越了牛頓之諸多科學家的知識範圍之外。
-
此外排氣出口水平這項規定基本上就不該存在,因為市售許多先進國家之進口大型重車排氣管角度均為上翹,若是原廠管可以翹但改裝管卻不得,這不就等同於是車輛檢驗中心變相放水,若堅持要讓排氣管出口保持水平或以下那交通部應追究相關瀆職人員進行懲處。而且現在還出現使用原廠管被檢驗員刁難出口過高的問題,可見這項規定以造成許多人的困擾。
-
有此一說是排氣管過於上翹會將廢氣噴射至後方騎士之臉部,這樣的說法也對於交通安全上產生極大的矛盾。合格之安全帽應可保護面部不受外部影響,若是可以讓排氣直接噴至騎士臉部豈不代表該名騎士佩戴之安全帽為不合格或非正常方式佩戴?而且排除掉機車排氣管,公車卡車等大型車輛所排放之廢氣幾乎可以壟罩騎士全身,那又為何只針對機車排氣位置做限制?而沒針對卡車公車甚至是超級跑車做限制?
-
再者若是排氣管排污合格,不就等同於是將廢氣對人體造成之傷害降至最低?
-
因此在這邊強烈建議,未來排氣管不應列入監理單位檢驗項目,而是全權交由環保署進行噪音與排污檢驗,改裝排氣管可不區分車輛出廠年份,只要登記有改裝就應該每年進行一次排氣定檢,而噪音檢測則是必須通過環保署噪音檢驗並核發合格貼紙。這樣管制便可大幅度降低改裝排氣管擾民之現象。
-
否則以現行的檢驗方式,會出現兩種問題,第一是排氣管排污與噪音皆在合格範圍,但因型式不符合所以容易遭到取締或檢舉;第二則是排氣管排污與噪音皆超標,但因為其改裝型式符合規範,所以除非環保局現場攔查否則根本無法取締。
-
由此案例也可看出針對改裝排氣管之相關規定必須要有所變化,才不會發生該抓的抓不了,但合法守規矩的人卻被一網打盡的亂象。
-
最後則是針對改裝後牌架所產生的疑問,因為道路交通安全規定與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皆無明文規範車輛牌照位置,僅說明不可污損或遮蓋使其不能辨視,還有後方正面擺放。
-
目前就有出現員警胡亂取締,拍下民眾改裝後牌架之車號後以車輛牌照無法正面辨視之項目進行取締,這不是很可笑的事嗎,說無法正面辨視但卻可以拍下車輛後方正面顯示之車號進行檢舉。
-
所以交通部也應該針對車牌角度進行規範,同時必須確定其牌架為不可直接使用人力就能改變角度,以利後續車友改裝合格與員警、驗車員檢驗時之便利性及公正性。
-
以上,教士報告完畢,謝謝各位長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