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線三的心情抒發
我的徒弟是一個很認真的人,
雖然沒有很聰明,但做事非常紮實,
完全體現了「勤能補拙」的特色,從來不抱怨。
前兩天他面露苦惱的表情跟我說,
他因為開了一張罰單被申訴執勤態度不佳、
進而被主管約談的事情。
那一條路兩旁剛好是菜市場,
時常都會有並排違規停車阻...
#一線三的心情抒發
我的徒弟是一個很認真的人,
雖然沒有很聰明,但做事非常紮實,
完全體現了「勤能補拙」的特色,從來不抱怨。
前兩天他面露苦惱的表情跟我說,
他因為開了一張罰單被申訴執勤態度不佳、
進而被主管約談的事情。
那一條路兩旁剛好是菜市場,
時常都會有並排違規停車阻礙交通,
所以不管有沒有被檢舉我巡邏都會主動去取締,
當天他在現場開了一台自小客車併排違規停車,
結果被背後有勢力的鯛鯛申訴到署長信箱,
約談時被酸了一句「你有這麼缺這張單嗎?」
「那邊就是菜市場,讓人家停一下會怎樣?」
我笑了,拍拍他的背,要他放寬心,問他,
如果換作是我被申訴,你覺得我會不會被約談?
徒弟說,應該不會,我問他為什麼不會?
我問他,你覺得我跟你最大的差別是什麼?
徒弟回答:「因為我看起來比較好欺負吧。」
我大笑,跟他說再想想,這不是主因啊,
如果你認為你做的是對的事情,那就不要怕。
當天晚上我做了一個夢,當時我還是個菜鳥,
第一次在開紅單的時候遇到垃圾民意代表,
對方一開頭直接嗆名了他是某某某市議員,
要我把這張夾在車窗上的逕舉單撤銷。
不為所動,請他出示他的身分證件,
跟他說我可以把逕舉單刪除、改開告發單,
待入檔後直接拿這張罰單去繳費即可。
「你是不是不知道我是誰?」
「信不信我明天叫你們所長到市議會罰站?」
「還是你們日子過太舒服、要我查你們是嗎?」
這起鬧劇在阿魯巡佐到場協調後才拉下序幕。
這張罰單最後怎麼處理我是不得而知,
聽到阿魯巡佐一句「沒關係,我來處理!」
我馬上乖乖跨上機車離開現場。
但說起阿魯巡佐,不得不說是本所最帥的巡佐,
人高馬大、身材健壯,待人謙和又不失霸氣,
非常體恤基層,甚至常常以為自己還是警員,
趁大家忙碌時拿起掃把彎腰掃地維護駐地環境。
重點是皮衣、牛仔褲、AC/DC的踢恤一樣不少,
放假時還會騎著他的紅牌重機去北宜刷追焦,
完完全全就是我心目中巡佐的樣子。
後來依舊常常在轄區內看到那台市議員的車,
不是停在紅線、就是停在人行道或斑馬線上,
不管直的停、橫的停就是不會停在停車格內,
而興趣是維護交通安全的我當然也不會客氣,
每次巡邏看到都會免費為它夾上可愛的紅單,
不偏不倚夾在擋風玻璃旁那張紅色議員證旁。
直到有一天,我看著阿魯巡佐面有難色的搔頭,
手裡拿著一張粉紅色、違規停車的逕舉單走來,
看了我一眼,欲言又止的揮了揮手上的罰單:
「這個月第七張了,全部都是你開的哈哈!」
原來,那個市議員只要發現他的車被開了罰單,
便會開著車來到派出所的門口朝裡面招手,
看當天值日的幹部是哪位,把幹部叫出來,
順手的把罰單遞給值日幹部,然後揚長而去。
罰單最後怎麼了、有沒有開出去、是誰繳的,
相信聰明如我的讀者們肯定知道¯\_(ツ)_/¯
對我來說,執法不應該要有差別待遇,
不管是兩輪四輪、亦或是王子庶民,
如果第一線的執法人員無法依法行政,
那被干預行政的民眾要怎麼適法、要怎麼信服?
所以,被申訴就回覆,被約談就理直氣和,
說出讓自己能站住腳的法規與執法標準,
千萬不要害怕開單,也不要怕開了單被申訴,
更不要害怕被申訴之後,你的主管找你談話,
即使主管不挺你,二組也不挺你,要相信自己,
如果你恐懼,或是怕麻煩,那就越容易被約談。
我的職責是看到違規就盡可能開單取締,
對我來說這樣便對得起自己與這份工作,
也許這就是為什麼,在這個單位待了幾年,
我依舊還待在最苦命的大輪番最主要的原因吧,
沒有能屈能伸的能力,因為我的腦袋很死。
但對我來說,這麼做才會有當警察的感覺,
我是說偶爾,很偶爾才會有這樣的感覺啦...
#我寫自己的故事
#他們過他們的人生
#一線三的日常
#警察 #台灣警察 #民意代表 #市議員 #罰單
📷MD @wr.texture
Written by 一線三
Photo by 一線三
Post by M編
警察法規怎麼讀 在 報導者 The Reporter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屏東縣高樹鄉精神病患傷人事件,為何制度上難以在前端預防?】
9月26日屏東縣高樹鄉發生衛生局列管的精神病患傷人事件,一名患有思覺失調症的男子因不滿便利超商女店員提醒需戴上口罩,跳入櫃檯壓制攻擊女店員,致其雙眼重傷,送醫搶救恐有失明之虞。事發過程經媒體曝光,引起社會譁然,屏東縣長潘孟安也於第一時間表示要深切檢討、補強社會安全網,與中央衛福部討論,希望強化法令,「讓精神病患不再成為社區的隱形炸彈」。
隨著這些年來精神病人的攻擊事件反覆發生,「補破網」的呼聲不斷,主責精神病患刑事案件的兩個主管機關,也因為新聞效應公開表態回應:司法院於昨(29日)晚間於官方臉書粉專強調去(2020)年底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重大刑事案件被告在法院判決確定前,若有精神障礙且具有危害與急迫性時,不需要等到判決有罪,法院可以即時運用「緊急監護」的制度,命被告進行監護治療;衛福部心口司司長諶立中接受《中央社》訪問時也提到,4年內將社區關懷訪視員增至1000人以上,明(2022)年則一定可以設置4到6家「司法精神病房」,以風險程度分級分流處理,安置高暴力風險、高復發風險的精神病患。
在公部門許諾更安全的未來到來之前,到底是什麼緣故,使得制度上難以在前端預防高風險精神病患傷人事件?
◼︎發生刑事案件之前,《精神衛生法》扮演最前端的預防角色
從2016年小燈泡案兇手王景玉、今年9月無期徒刑定讞的台中牙醫師命案兇手賴亞生,到甫發生傷害事件的屏東縣高樹鄉楊姓男子,他們共通的身分都是地方衛生局列管的「嚴重精神病人」,由公衛護士與社區關懷訪視員定期追蹤,據統計全台灣約有14萬名這樣的個案。
即便14萬名個案中有暴力犯罪比例微小,不能斷然將不定時炸彈與嚴重精神病人劃上等號,然而因其隨機性、大眾難以理解犯案動機等因素,使得整體社會將其風險放大檢視,更因部分個案過往曾有失序行為、反覆入出院的紀錄,而讓民眾擔心並質疑為何無法從更前端預防,讓有風險的精神病人強制住院治療。
然而,在《報導者》過去幾年針對精神醫療處遇的訪查,要釐清病患處遇與社會安全之間難以達成的平衡,得回到制度面的設計,甚至更需要在刑罰之外,強化社區醫療體系的治療。
現行針對精神病患的強制治療處遇,包括司法偵查中的「緊急監護」、判決定讞後的「監護處分」、規劃中的司法精神病房等,都是在發生觸法行為後,刑事案件進入正式司法程序,才會啟動。在實際的犯罪事件之前,在最前端能介入的是《精神衛生法》第41條,當發生嚴重精神病人疑似滋擾或危害公共安全,並有自傷或傷人之虞時,就可強制將其送醫或強制住院。
但實務上第一個常遇到的問題,是各縣市並無統一作業流程,「第一步通常都是call警消,有的縣市跨單位協調資源比較充足,遇到精神病人出現傷害或暴力事件,醫療人員會隨同出車評估,但有的地方人力不足,到現場的只有警消,不一定能判斷該送警局還是醫院,」屏安醫院精神科醫師、台灣司法精神醫學會學術教育暨出版委員彭啟倫在此事件後接受《報導者》採訪時表示。
◼︎強制住院形同剝奪人身自由,法定程序問題持續爭議
若是進入強制就醫的流程,得在5日內由兩位精神科專科醫師鑑定,並經過由社工、心理師、職能治療師、家屬與律師代表組成的審查委員會評估,才能啟動強制住院,強制住院最長不能超過60日,若有必要延長,必須再重啟審查程序。
「強制住院審查委員會代表國家剝奪一個人的人身自由,近年一直有一些爭議,醫界普遍認為,應該由法官透過正當法律程序來裁定(法官保留)。」彭啟倫說。
去年10月,時代力量立委王婉諭曾舉辦《精神衛生法》修法公聽會,其中討論的重點就包括現行強制住院要經過一連串行政程序,部分民眾與家屬認為門檻過高,但醫療與司法界代表則基於法定程序與病患人權,表示現行機制是對患者的程序保障,不需調整。
根據衛福部數據,近年全國每年強制住院案件,在2012年約1200件後逐年下降,近5年大多維持700件上下,經審查委員會通過的許可率則在9成以上;對照之下,另一種機構處遇外的「強制社區治療」則乏人問津,此一2013年開始,基於預防大於治療的措施,透過門診、居家治療與社區精神復健,將嚴重病人的自由限制減到最低,支持協助病人在社區中繼續接受治療、逐步適應社會生活,全國每年申請與通過件數都在50到70件上下,究其原因,常跟醫療院所須耗費過多人力成本、病人不易配合常須協調警察、健保給付缺乏誘因有關。
◼︎猶待正視的醫療與社區治療環境落差
隨著屏東高樹鄉楊姓男子過往經歷曝光,會發現他歷年來都有短暫住院治療紀錄,但過不久又出院,為此潘孟安強調,要請醫院評估「長期收治」。此一個案凸顯出精神醫療專業評估精神狀態改善,出院後當家庭資源與社區現實無法順利承接,兩者間可能出現的空窗與落差。
「在作息正常、常規化的醫院環境,我們比較知道怎麼應對這些個案,他們受到的刺激相對小,當暴力或自殺風險下降,就達到可以出院的標準,但醫療的角度很難評估社區中會遭受的刺激,這跟出院後家庭支持度、醫療與社區公衛的銜接有關,若其中出現三不管地帶,很容易出事情。」彭啟倫說。
在承擔民眾對於整體社會安全的想像,以及維護個案健康與人身自由之間,精神醫療在相關社會事件中,屢屢陷入兩難的局面,或許在政府部門許諾要以更嚴格法規彌補社會安全網前,應先正視前端包括強制就醫/住院的制度流程,社區治療模式不彰的長年問題,才能在既有的經驗與基礎上,朝向更積極的改善方向。(文/張子午)
#延伸閱讀
【直視刑罰與治療的極限──如何務實修正精神障礙犯罪監護處分?】https://bit.ly/3F4r61L
【與受苦者相遇──社區精神病人關懷訪視員的現場反思】https://bit.ly/3mfXh5T
【一場艱難的對話:一名精神障礙者如何走向殺人之路】https://bit.ly/3D2etSO
#精神疾病 #思覺失調症 #屏東 #超商 #社區治療 #司法 #報導者
警察法規怎麼讀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你今天犯罪了嗎:開車撞到違規阿公還要被判刑?
——
除了酒駕之外,最常出現在社會版上的新聞應該是「肇事逃逸」。你隨便問一個人什麼是肇事逃逸,大家都會跟你說「開車撞人然後逃跑」。
但是,如果發生車禍的責任不在我身上,離開現場也是「肇事逃逸」嗎?甚至你知道刑法已經沒有「肇事逃逸」了嗎?
——
以前的刑法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是犯罪行為。
2014 年,嘉義太保某個人在準備右轉的時候,被一台違規逆向的阿公騎腳踏車撞到,阿公受傷,開車的人下車把他扶起來,沒等警察來就開走,後來被判決犯肇事逃逸罪確定。
在從前,法律叫做「肇事逃逸罪」,但「肇事」兩個字意思應該是「是你幹的」,像上面的嘉義阿公受傷,並不是開車人的故意或過失,說他「肇事」好像有點奇怪。
——
最高法院 2013 年曾經針對這個問題作出決議,不管車禍能不能算在你頭上,有人死傷你還跑,你就是肇事逃逸。(不過,最高法院排除了「故意」發生事故的情形——像是故意開車撞人,畢竟故意開車撞人已經是其他更嚴重的犯罪了。)
而在媒體的渲染下,肇事逃逸差不多等於僅次於酒駕的惡性,立法院為了回應民意,也在 2013 年將刑度往上調。
後來,包括上面的嘉義汽車駕駛,也有很多法官認為「肇事逃逸罪」有問題,因此聲請大法官解釋。
——
後來,大法官在 2019 年作出解釋,認為如果把「不是你犯的錯」也算入「肇事」,和一般人的認知有落差,簡單來說法律規定「肇事」兩個字不夠明確。如果也要把「駕駛人沒有故意或過失致人死傷」而逃逸的情形納入刑法處罰,必須用更精確的文字。
另外,2013 年的「肇事逃逸罪」刑度是 1-7 年有期徒刑,已經到了一定會被關的門檻,大法官認為法條從輕傷到有人死掉都要關,太重了,因此宣告違憲。刑度的部分,最晚 2 年失效。
——
立法院在今年 5 月的時候回應大法官解釋而修法,把「肇事」改成「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的刑度下修到 6 個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的刑度維持原本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規定駕駛人對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無過失」的情形,減輕或免除其刑。
這樣的修法算是解決了「肇事」兩個字不夠明確和刑度太重的問題。
簡單來說,如果真的不小心發生交通事故了,保險一點的作法還是等警察來,不要隨便離開喔!
——
🛒 逛逛法白商店 https://plainlaw.me/store
——
📖 延伸閱讀
疫情期間的刑法修正:肇事逃逸該怎麼罰?打擊不夠全面的N號房條款?|白目觀點 https://plainlaw.me/2021/05/26/hitandrunamendment/
——
#法律白話文運動
警察法規怎麼讀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台灣警察會說:「你所說的都將成為呈堂證供」嗎
如果有看過香港警匪片,會發現警察逮捕犯人的時候,會順便說一句「你所說的都將成為呈堂證供」。
這句話是什麼意思?台灣警察抓犯人,也會這樣說嗎?
——
米蘭達警告
「你所說的都將成為呈堂證供」 是來自美國的「米蘭達警告」,規定警察檢察官在逮捕、訊問犯人時,必須告知他們相關權利,包括有權行使沈默、可以請律師等等:
You have the right to remain silent.
Anything you say can and will be used against you in a court of law.
You have the right to talk to a lawyer and have him present while you are questioned.
If you cannot afford to hire a lawyer, one will be appointed to represent you before questioning, if you wish one.
這段話大概的意思是,告知被告「你可以保持緘默、任何陳述的內容都將送上法庭作為不利於你的證據、你可以選任辯護人在場或提供法律諮詢、如果你請不起律師,可以在訊問前請求指定辯護人幫你辯護。」
——
台灣怎麼說?
類似的東西在台灣,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叫做「告知義務」。這是在要求法官、檢察官、司法警察在訊問被告的之前,有一些事情一定要先跟被告講:
1⃣️ 被告的犯罪嫌疑和所犯的罪名。如果之後變更罪名,必須再告知一次。
2⃣️ 被告可以保持緘默,不需要作出違背自己意思的陳述。
3⃣️ 被告可以選任辯護人。如果是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可以請求法律扶助的人,可以請求。
4⃣️ 被告可以請求調查有利於你的證據。
講完這一套「告知義務」之後才能開始訊問被告。這是為了保護被告的訴訟權,讓被告知道他在訴訟上的權利。
雖然概念相似,但台灣警察並不會說「你所說的都將成為呈堂證供」喔。
——
如果被警察抓了,該怎麼辦呢?
📖 延伸閱讀:龍建宇|Ep2:ㄜㄧ警察找我去警局喝茶,好可怕喔!
https://plainlaw.me/2016/06/10/legal-life-ep2/
——
#法律白話文運動